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湘1022刑初434號
公訴機關指控情況:郴宜檢刑訴〔2021〕198號2021年10月1日起,被告人白某在網(wǎng)上倒賣實名認證的微信號,先低價收取微信號,再將收購到的已經(jīng)實名認證的微信號進行售賣,共販賣約200多個微信號,非法獲利21000元。
被告人意見:被告人白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白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其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白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與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合并,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判決結果:一、撤銷安徽省長豐人民法院(2021)皖0121刑初169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白某所宣告的緩刑。
二、被告人白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原判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罰金已預繳納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白某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30日被羈押四日已折抵刑期四日。)
三、被告人白某所退贓款21000元(由**機關扣繳),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機關扣押的用于犯罪活動的作案工具手機、電腦等,予以沒收,交有權處理機關依法處理。
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張世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毛宇宏
書 記 員 歐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