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都江刑初字第8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5-03-27
合 議 庭 : 劉立吳勇建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過
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以都檢刑訴(2015)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成X、馬X色得、馬X忠、馬麥XX、馬艾XX、馬有XX、馬X退、馬某某、黃某、周某某、鐵某某、馬興某、王某某、馬X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馬成X、馬X色得、馬X忠、馬麥XX、馬艾XX、馬有XX、馬X退、馬某某、黃某、周某某、鐵某某、馬興某、王某某、馬X龍認罪且經其同意,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文革、劉靜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成X及其辯護人、馬X色得、馬X忠及其辯護人、馬麥XX、馬艾XX、馬有XX及其辯護人、馬X退及其辯護人、馬某某、黃某、周某某、鐵某某、馬興某、王某某、馬X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初至2014年間,被告人馬成X、馬X色得、馬X忠、馬麥XX、馬艾XX、馬有XX、馬X退、馬某某、黃某、周某某、鐵某某、馬興某、王某某、馬X龍先后來到都江堰市,以購買北京新時代健康產業(yè)有限公司“國珍”保健品獲得加入資格,然后以投資入股的名義,以每份3300元的價格,采取拉人頭的方式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采用五級三晉制(業(yè)務員、組長、主管、經理、老總)發(fā)展下線入股,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返利計酬的依據(jù)。被告人馬成X等14人在傳銷活動中積極發(fā)展他人參與該組織,在該組織中負責新近人員管理、宣傳、培訓、協(xié)調等工作。2014年6月2日被告人馬成X等上述14人在本市金沙鳥巢酒店茶樓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擋獲,該組織已發(fā)展下線至少30人以上,其中被告人馬成X、馬X色得、馬X忠、馬麥XX、馬艾XX、馬有XX、馬X退、馬某某、黃某已達到該組織的老總級別,被告人周某某、鐵某某、馬興某、王某某、馬X龍已達到該組織的經理級別。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成X、馬X色得、馬X忠、馬麥XX、馬艾XX、馬有XX、馬X退、馬某某、黃某、周某某、鐵某某、馬興某、王某某、馬X龍以推銷北京新時代健康產業(yè)有限公司“國珍”保健品為名,以每份3300元的價格,采取拉人頭的方式,采用五級三晉制(業(yè)務員、組長、主管、經理、老總)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并以發(fā)展人員數(shù)量作為返利計酬依據(jù)進行傳銷活動。2014年6月2日被告人馬成X等上述14人在本市金沙鳥巢酒店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擋獲,至擋獲時止,該組織發(fā)展的下線至少30人以上。其中馬成X、馬X色得、馬X忠、馬麥XX、馬艾XX、馬有XX、馬X退、黃某已達到該組織的“老總”級別,8被告人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30余人,層級均在三層以上,銷售份額均在550份以上。被告人馬某某、周某某、馬興某、王某某、馬X龍、鐵某某已達到該組織的經理級別,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30人以上,層級在三層以上,銷售份額在65份以上。
被告人馬成X的辯護人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馬成X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這是違法犯罪的行為,對自己的行為也感到非常后悔,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馬X忠的辯護人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馬X忠系初犯、偶犯,自己也是受害者,家庭條件不好,認罪,悔罪,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馬有XX的辯護人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馬有XX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在加入這個組織之后才知道自己做的是違法的事,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馬X退的辯護人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馬X退系初犯、偶犯,自身也是受害者,法律意識淡薄,家庭條件艱苦,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成X及其辯護人、馬X色得、馬X忠及其辯護人、馬麥XX、馬艾XX、馬有XX及其辯護人、馬X退及其辯護人、馬某某、黃某、周某某、鐵某某、馬興某、王某某、馬X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供: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訊問筆錄,王海平等人的訊問筆錄,馬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楊元付等人繪制的下線圖,馬某某等的工資信封圖,辨認筆錄,鐵某某、馬成X、馬艾XX、馬興某、周某某等人手機短信提取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成X、馬X色得、馬X忠、馬麥XX、馬艾XX、馬有XX、馬X退、黃某、馬某某、周某某、鐵某某、馬興某、王某某、馬X龍以推銷北京新時代健康產業(yè)有限公司“國珍”保健品為名,以每份3300元的價格,采取拉人頭的方式,采用五級三晉制(業(yè)務員、組長、主管、經理、老總)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并以發(fā)展人員數(shù)量作為返利計酬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予以處罰?,F(xiàn)已查明馬成X、馬X色得、馬X忠、馬麥XX、馬艾XX、馬有XX、馬X退、黃某等八名被告人已達到該組織的“老總”級別,馬某某、周某某、馬興某、王某某、馬X龍、鐵某某已達到該組織的經理級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成X、馬X色得、馬X忠、馬麥XX、馬艾XX、馬有XX、馬X退、黃某、馬某某、周某某、鐵某某、馬興某、王某某、馬X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鑒于以上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各辯護人就此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根據(jù)各被告人在層級中的作用大小進行綜合量刑。據(jù)此,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馬成X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已繳納5000元,剩余所判罰金,限被告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馬X色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所判罰金,限被告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馬X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已繳納5000元。剩余所判罰金,限被告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馬麥XX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已繳納5000元。剩余所判罰金,限被告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馬艾XX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已繳納5000元。剩余所判罰金,限被告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
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馬有XX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已繳納5000元,剩余所判罰金,限被告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
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馬X退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已繳納5000元,剩余所判罰金,限被告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
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黃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所判罰金,限被告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
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馬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所判罰金,限被告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
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所判罰金,限被告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
十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馬X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所判罰金,限被告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
十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周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所判罰金,限被告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
十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馬興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所判罰金,限被告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
十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鐵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所判罰金,限被告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勇建
審判員劉立
人民陪審員李晉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