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京0108刑初1224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刑訴(2021)7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張淑霞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與北京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陸地巡洋艦小型越野客車(車牌號:×××)一輛,后使用假手續(xù)將車輛抵押給趙某。陸地巡洋艦越野車于2021年1月13日被北京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取回。經(jīng)價格鑒定,涉案陸地巡洋艦越野車價值人民幣5952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檢察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合同詐騙罪,提請本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認為其也是被李某1騙了,其只拿了3000元,抵押的錢在李某2和李某1那里。其辯護人同意被告人李某某的意見,另外,李某某系自首,無前科,受他人指使實施犯罪,家庭困難,希望法庭對他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與被害單位北京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陸地巡洋艦小型越野客車(車牌號:×××)一輛,后使用假手續(xù)將車輛抵押給趙某。陸地巡洋艦越野車于2021年1月13日被北京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取回。經(jīng)價格鑒定,涉案陸地巡洋艦越野車價值人民幣5952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實質(zhì)性異議,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人曹某、李某1、楊某、趙某的證言,受案登記表,車輛掛靠協(xié)議、汽車租賃合同、承租方須知、汽車租賃登記表、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李某某的身份證和駕照、車輛行駛證、龐冉的身份證復印件,借款協(xié)議,逾期變賣委托書,借條,一女子和陸地巡洋艦合影照片,質(zhì)押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李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價格認定結論書,委托書,工作說明,到案經(jīng)過,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關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稱李某某受人指使犯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李某某是否受人指使實施犯罪活動,并不影響對其本人實施的詐騙犯罪行為的認定,從全案證據(jù)來看,李某某參與了整個詐騙犯罪過程,故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本案中可能存在其他的涉案人員,則有待偵查機關進一步開展工作。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涉案車輛已經(jīng)被被害單位追回,本院對其依法減輕處罰。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酌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于 洋
人民陪審員 趙成芳
人民陪審員 趙衛(wèi)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馮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