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冀0283刑初284號
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檢察院以遷檢二部刑訴[2021]Z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紀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國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紀某某及其辯護人王金雙均到庭參加訴訟。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發(fā)生新冠肺炎疫情,致使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裁定中止審理,于2021年8月30日恢復(fù)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紀某某通過辦假證人員偽造了荀勇皓名下灤縣光明花園20號樓3單元105室的房產(chǎn)證、土地使用證,并找來一名叫“小宇”的男子冒充荀勇皓,對遷安市沙河驛鎮(zhèn)葛莊子村唐某謊稱荀勇皓急需用錢,想以房產(chǎn)抵押借款人民幣20萬元,借款期限2個月,月息3分,如果不能按期歸還本金,抵押房產(chǎn)歸唐某所有。唐某同意后,2013年5月4日,在被告人紀某某主持下,唐某與冒充荀勇皓的男子“小宇”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xié)議和一張借款條,被告人紀某某作為房屋買賣中間人和借款擔(dān)保人在房屋買賣協(xié)議、借條上簽字,唐某將人民幣20萬元借款交給假冒荀勇皓的男子“小宇”,后“小宇”將錢交給被告人紀某某。
2013年6月,被告人紀某某通過辦假證人員偽造了鄭洪玉名下的灤縣龍勝花園小區(qū)13號樓1單元3樓東屋的房產(chǎn)證、土地使用證,并找來一名叫“海濤”的男子冒充鄭洪玉,對遷安市,問郭某是否有意購買,郭某到灤縣看房后同意購買,商定購房款為人民幣40萬元。2013年6月16日,在被告人紀某某主持下,郭某與冒充鄭洪玉的男子“海濤”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xié)議,被告人紀某某作為中間人在協(xié)議上簽字,郭某先后將人民幣399200元購房款交付給被告人紀某某。
被告人紀某某將上述詐騙所得款項大部分用于償還其個人欠款,一部分用于其日常開支。
綜上所述,被告人紀某某實施合同詐騙作案兩起,涉案金額人民幣5992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紀某某家屬退還被害人郭某人民幣10000元。
另查明:1.2020年9月22日,遷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紀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2021年9月17日移送至本院。經(jīng)被告人紀某某與二被害人協(xié)商,3萬元退賠給被害人唐某,7萬元退賠給被害人郭某。
2.在本案審理階段,被害人唐某、郭某均表示被告人紀某某已經(jīng)對其二人的經(jīng)濟損失進行了賠償,被害人唐某、郭某對被告人紀某某的犯罪行為表示了諒解,并出具了諒解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紀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房屋買賣合同復(fù)印件、收據(jù)復(fù)印件、灤縣國土資源局證明、偽造的房屋所有權(quán)證明、辨認筆錄、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紀某某以偽造的房屋所有權(quán)證作擔(dān)保,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dāng)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紀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紀某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紀某某賠償了二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紀某某的辯護人就此所提出的辯護觀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為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紀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即繳納)。
二、被告人紀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一份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幣100000元按照協(xié)商結(jié)果退賠(即退賠唐某人民幣30000元、退賠郭某人民幣70000元)。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即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徐 富
審 判 員 梅國良
人民陪審員 李樹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楊兆宇
書 記 員 郭云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