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云2626刑初258號
丘北縣人民檢察院以丘檢二部刑訴(2021)Z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夏某某2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丘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樹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1及指定辯護人張春文,被告人夏某某2及辯護人王洪興、韋德勇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丘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份,被告人陳某某1、夏某某2、羅松海(在逃)等人以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小分子多肽液項目部的負責人身份與云南省丘北縣人民政府簽訂“文山州丘北縣生物制藥小分子多肽注射液建設項目”協(xié)議書,于2013年1月5日該公司又與丘北縣人民政府簽訂“補充協(xié)議”,但陳某某1、夏某某2、羅松海等人未按協(xié)議書履行約定事項和內(nèi)容,2014年5月9日丘北縣人民政府在文山日報公示與該公司解除合作協(xié)議,自公告之日起,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外所發(fā)生的一切糾紛及債務由其自行承擔,但陳某某1、夏某某2、羅松海等人明知合作協(xié)議已解除,仍利用與丘北縣人民政府簽訂的協(xié)議與陳某、刀文科、梁建強、張某、魏某、李某1、李某2、趙某1等人簽訂“文山州丘北縣工業(yè)園區(qū)小分子多肽液制藥廠施工合同”以收取招標費,進場保證金為借口,先后騙取陳某、刀文科等人預付款、保證金175.5萬元。
公訴機關當庭列舉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夏某某2在與他人簽訂合同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對被告人陳某某1、夏某某2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以上七年零六個月以下,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認為其是幫公司打工,詐騙金額沒有那么多。
指定辯護人張春文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無異議,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詐騙金額被告人陳某某1已打給羅松海,陳某某1沒有分得詐騙資金,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陳某某1從輕處罰。
被告人夏某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認為起訴書指控詐騙款175.5萬元,有的是2014年5月9日以前就簽訂的合同,公司收的是借款,不是保證金,希望法庭判處其緩刑。
辯護人王洪興、韋德勇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無異議,認為該案遺漏起訴單位犯罪的事實,簽訂協(xié)議是羅松海以公司的名義與政府簽訂,涉案金額也是用于公司開支,應追究單位犯罪。涉案金額175.5萬元,刀文科、趙某1不應當認定本案受害人,2014年5月9日以前的金額應予以扣減,被告人夏某某2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夏某某2沒有參與分贓,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夏某某2判處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人陳某某1、夏某某2、羅松海(在逃)等人以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小分子多肽液項目部的負責人身份與云南省丘北縣人民政府簽訂“文山州丘北縣生物制藥小分子多肽注射液建設項目”協(xié)議書,于2013年1月5日該公司又與丘北縣人民政府簽訂“補充協(xié)議”,但陳某某1、夏某某2、羅松海等人未按協(xié)議書履行約定事項和內(nèi)容,2014年5月9日丘北縣人民政府在文山日報公示與該公司解除合作協(xié)議,自公告之日起,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外所發(fā)生的一切糾紛及債務由其自行承擔,但陳某某1、夏某某2、羅松海等人明知合作協(xié)議已解除,仍利用與丘北縣人民政府簽訂的協(xié)議與陳某、刀文科、梁建強、張某、魏某、李某1、李某2、趙某1等人簽訂“文山州丘北縣工業(yè)園區(qū)小分子多肽液制藥廠施工合同”以收取招標費,進場保證金為借口,先后騙取張某保證金28萬元、李某1保證金8萬元、梁建強工程議標費4萬元、李某2保證金2萬元、魏某保證金38萬元、陳某保證金30萬元、刀文科保證金55.5萬元、趙某1保證金10萬元(陳某某1、夏某某2已返還趙某1保證金1.7萬元),共計175.5萬元。2016年6月2日,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已被丘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吊銷。
上述事實,有當庭質(zhì)證并確認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14日,被害人陳某、刀文科、梁建強等人到丘北縣公安局報案,稱其被陳某某1、夏某某2詐騙。公安機關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偵查。
2.戶口證明、前科劣跡查詢證明、網(wǎng)上在逃人員查詢證明,證實陳某某1、夏某某2戶籍情況;夏某某2無違法犯罪記錄;2016年1月22日,陳某某1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陳某某1、夏某某2均被列為網(wǎng)上在逃人員。
3.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21年5月17日,被告人陳某某1被深圳市公安局龍新派出所民警在龍崗長途汽車站抓獲;2021年7月3日,被告人夏某某2被珠海市公安局東風派出所民警在珠海市香洲區(qū)抓獲。
4.拘留證、逮捕證,釋放證明,證實公安機關對陳某某1、夏某某2采取的強制措施情況。
5.入所健康檢查、人身安全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陳某某1、夏某某2身體部位正常,符合羈押條件。
6.施工合同、協(xié)議書、借條、收條、銀行匯款單,證實2014年5月26日、7月18日,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陳某某1、夏某某2、羅松海)與張某簽訂一份施工合同,以借款的方式收取張某保證金28萬元;2014年5月28日,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李某1簽訂一份施工合同,以借款的方式收取李某1保證金8萬元;2014年8月28日,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梁建強簽訂一份施工合同,以借款的方式收取梁建強工程議標費4萬元;2014年10月14日,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李某2簽訂一份意向協(xié)議書,以借款的方式收取李某2保證金2萬元;2014年10月21日,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與魏某簽訂一份施工合同,以借款的方式收取魏某保證金38萬元;2014年11月13日,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與陳某(王某、陳新民)簽訂一份施工合同,以借款的方式收取陳某保證金30萬元;2013年11月29日,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刀文科簽訂一份施工合同,以借款的方式收取刀文科保證金55.5萬元;2014年4月7日,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趙某1簽訂一份施工合同,以借款的方式收取趙某1保證金10萬元。
7.丘北縣人民政府關于解除與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合作關系的公告,證實2014年5月9日,丘北縣人民政府在文山日報公示與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解除合作協(xié)議,自公告之日起,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外所發(fā)生的一切糾紛及債務由其自行承擔。
8.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賬目流水總額登記復印件一份,證實丘北縣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0日從茍某處調(diào)取了賬目流水總額登記一份、賬簿登記表一份,均為復印件,證實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總支出780006.28元,2013年啟用,記載了2013年10月份至2015年3月份的開支情況。
9.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陳某某1、夏某某2農(nóng)業(yè)銀行流水單,證實偵查機關依法調(diào)取了陳某某1、夏某某2用于收取被害人保證金的賬戶流水,且確實收取了被害人的保證金。
10.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接受證據(jù)清單、報紙截圖、丘北縣產(chǎn)業(yè)園區(qū)管理委員會的函、丘北縣發(fā)改局文件、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書、南京軍區(qū)聯(lián)勤部軍事醫(yī)學研究所證明,證實偵查機關依法調(diào)取了羅海松與丘北縣政府簽訂的小分子多肽制藥廠合同,后因該公司無法履行協(xié)議,被丘北縣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9日發(fā)表解除與該公司的合作。羅海松與南京軍區(qū)聯(lián)勤部軍事醫(yī)學研究所合作是虛假的。
11.證人茍某證言,證實2013年11月份,其到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做出納,羅松海是該公司法人代表、陳某某1任公司經(jīng)理、夏某某2任項目部指揮長、陳海洲任項目部副指揮長、呂文波任辦公室主任,公司有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機構(gòu)代碼證。丘北分公司主要在丘北境內(nèi)建小分子多肽生物制藥廠。其來到公司后,負責公司的辦公開支,公司與政府合作及收取費用其不清楚。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以其他公司簽訂做土石方、鋼木架、建筑等工程,收取工程保證金,其記得的有收取魏某的30多萬元、張某的保證金30萬元、趙某1的8萬元、福建一個不知名老板的8萬元、普洱老板陳鏡明的120萬元,文山姓刀一個老板的40多萬元。所有收取的保證金都是由陳某某1和夏某某2都分別開有收據(jù),有借條、有收條,收據(jù)其沒有見過,款項也都由陳某某1、夏某某2處理,一部分匯給羅松海。收取張某的保證金購買一輛江淮牌越野車,價值19萬余元,戶落在陳海洲的名上,陳某某1被抓后,該車和陳某某1的一張銀行卡被陳海洲帶走。其他保證金購買了三臺電腦、一臺打印機在公司內(nèi)部使用,還有四個員工的工資,陳某某1交到其手上的單據(jù)及工資、辦公用品、接待費有60萬元左右,其都做了賬目。其到公司半年左右,其在網(wǎng)上看見政府公示與該公司解除合作協(xié)議,其知道后還跟陳某某1說過,陳某某1說政府想多要錢。后陳某某1、夏某某2繼續(xù)以做小分子多肽制藥工程的名義收取他人的工程保證金。
12.證人李某3證言,證實其不是云南騰興龍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員工,2015年7月23日,羅松海說他在丘北的項目要動工了,叫其來丘北等他安排工程給其做。2015年7月25日其來到丘北在羅松海的項目部等候,其沒有錢用,其以個人名義向魏某借款4萬元,同時寫了一張借條給他,后羅松海叫其先預付員工的工資14000元,其先墊付了14000元,羅松海說他來丘北就還給其。
13.證人趙某2證言,證實2010年羅松海到丘北做五星級賓館,因期限屆滿未能出具規(guī)劃,被丘北政府勸退;2012年11月,丘北縣政府與羅松海簽訂合作協(xié)議做小分子多肽液制藥項目,因期限屆滿未能提交規(guī)劃方案,且資金未到位,丘北縣政府于2014年5月9日公示解除與羅松海“云南騰興龍公司”的合作協(xié)議。
14.證人許某證言,證實云南騰興龍開發(fā)有限公司是招商局招商引資進來的,是羅松海負責。2012年12月份該公司與丘北縣政府簽訂了一份“小分子多肽液制藥項目”合作協(xié)議。政府委托我們管委會代辦相關業(yè)務,需要該公司投資15億資金才能啟動項目,但是該公司的投資資金一直沒有到位,連土地征用費都沒有到賬。經(jīng)管委會多次追問該公司盡快投資資金,但是資金一直沒有到位。2014年5月份,丘北縣政府在文山日報上公示與該公司解除合作協(xié)議。
15.證人胡某證言,證實2012年11月份,丘北縣政府與羅松海簽訂合作協(xié)議做小分子多肽液制藥項目,因期限屆滿未能提交規(guī)劃方案,且資金未到位,丘北縣政府于2014年5月9日公示解除與羅松海“云南騰興龍公司”的合作協(xié)議。
16.被害人張某陳述,證實2014年5月份,其通過朋友知道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在丘北成立,其來到丘北縣新城區(qū)找到該公司的負責人陳某某1、夏某某2。經(jīng)過交談后,陳某某1、夏某某2答應給其6千萬的工程。2014年5月26日其與夏某某2簽訂了一份《文山州丘北縣工業(yè)園區(qū)小分子多肽制藥廠施工合同》,陳某某1叫其預付21萬元的招標費。其于2014年6月11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匯款給陳某某115萬元;2014年7月18日陳某某1、夏某某2到師宗,其給了他們6萬元現(xiàn)金,是陳某某1收的款;2015年1月26日羅松海跟夏某某2說經(jīng)費不足,叫其預付招標費給他們,其又打了7萬元到夏某某2卡號為95×××12的賬戶上,一共交了28萬元給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后來公司遲遲不開工,其打電話給夏某某2和羅松海問工程的事,他們以各種理由推脫,后其到公安局報案。
17.被害人李某1陳述,證實其是江西省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總經(jīng)理。2014年5月份,其通過朋友張長龍認識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陳某某1、夏某某2,知道該公司有水電、消防、機電工程,當時其與陳某某1、夏某某2口頭商談,陳某某1、夏某某2也同意將工程給其做。2014年6月30日,其與陳某某1、夏某某2簽訂《小分子多肽生物制藥廠項目工程施工合同》,主要負責水電、消防、環(huán)保、機電工程,簽訂合同時,陳某某1提出讓其交3萬元保證金。2014年8月7日又簽訂《文山州丘北縣工業(yè)園區(qū)小分子多肽制藥廠施工合同》,主要負責土石方、護坡、擋土墻等工程。合同簽訂后,前后其一共交了8萬元保證金。陳某某1和夏某某2還出具了兩份借條給我,并加蓋公司印章。
18.被害人刀文科陳述,證實2013年11月29日,其與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是其與夏某某2簽訂的,規(guī)定2013年12月8日進場施工,到期后其多次與夏某某2電話聯(lián)系進場施工,但是每次夏某某2都以各種借口推脫施工時間,叫其耐心等待,其九次交款55.5萬元保證金給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
19.被害人魏某陳述,證實2014年10月份,其到丘北縣新城區(qū)見到掛有“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的牌子,其到該公司二樓咨詢是否有工程做,當時陳某某1、夏某某2在,通過與陳某某1、夏某某2商談,陳某某1、夏某某2答應開工后給其做小分子多肽制藥廠土石方、護坡、擋土墻等項目,2014年年底進場施工,簽合同當天,其交了20萬元保證金,錢打在陳某某1的賬戶上,陳某某1還寫了借條給其。后其多次電話聯(lián)系陳某某1、夏某某2施工的事情,陳某某1、夏某某2每次都是找各種理由推脫。2015年2月2日,夏某某2又叫其交工程預付款4萬元,2015年2月11日,公司的李某3又叫其交4萬元給公司,李某3還寫了一份借條給其,2015年3月3日,夏某某2又叫其匯款5萬元給羅松海,2015年3月9日,夏某某2有叫其幫交房租費2.3萬元,2015年3月23日,叫其拿2.7萬元交給公司的茍某作為公司的其他費用,其總共7次交款38萬元。
20.被害人梁建強陳述,證實2014年10月28日,其與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夏某某2要求其繳納4萬元的工程議標費,夏某某2還寫了一份借條給我。2014年11月份,到了合同開工的時間,其沒有接到進場施工通知,其打電話問夏某某2,夏某某2找各種理由來搪塞其。2015年5月初,夏某某2的手機也打不通,其才知道被騙了。
21.被害人李某2陳述,證實2014年10月14日,其與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的陳某某1,夏某某2簽署一份意向協(xié)議書,其繳納2萬元的保證金,陳某某1,夏某某2寫了一份借條給其,陳某某1,夏某某2說兩三個月后就可以動工了。時間到后其問什么時候可以動工,陳某某1,夏某某2說資金還沒有到位,后聽說陳某某1被抓了。
22.被害人陳某陳述,證實其與陳新民、唐學龍到丘北和夏某某2、陳某某1商談施工合同,2014年11月13日簽訂《文山州丘北縣工業(yè)園區(qū)小分子多肽制藥廠施工合同》,工程造價約6000萬元。合同內(nèi)容是把該制藥廠的土石方、管道、辦公樓、廠房等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給其、陳新民。2014年11月18日,夏某某2、陳某某1要求其先預付工程款30萬元,當天其用妻子王某的農(nóng)行卡轉(zhuǎn)賬30萬元給陳某某1和羅松海。后丘北縣人民政府終止和制藥廠的施工項目,其知道被騙了,其到公安機關報案。
23.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與其丈夫陳某陳述基本一致。
24.被害人趙某1陳述,證實2014年4月7日,廈門中聯(lián)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與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的陳某某1簽訂了施工合同,當時陳某某1、夏某某2要求借款10萬元,必須是現(xiàn)金,夏某某2寫了一份借條給其。2014年6月底,其找到陳某某1、夏某某2說為什么還不開工,陳某某1、夏某某2還是在推脫,并給其看了項目的有關批文。2014年7月,其找到陳某某1和夏某某2要求退款10萬元,陳某某1、夏某某2給其1.7萬元。
25.被告人陳某某1供述,供述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份成立,總公司在昆明,有合法手續(xù),手續(xù)齊全,羅松海是總公司的法人代表,丘北項目部是羅松海一手操辦起來的,丘北項目部成立后用總公司的手續(xù),以總公司名譽開展各項業(yè)務。2012年10月份在丘北成立項目部,地點在丘北縣新城區(qū)對面。2013年10月份,其任丘北項目部經(jīng)理,夏某某2任指揮長、羅松海是總公司法人代表、呂文波任辦公室主任,與丘北縣人民政府簽訂“文山州丘北縣生物制藥小分子多肽注射液建設項目”協(xié)議是羅松海簽的,后丘北縣人民政府在文山日報上公示與該公司解除協(xié)議。丘北項目部成立后,以做“文山州丘北縣生物制藥小分子多肽注射液建設項目”為由,2013年11月29日與文山市得利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刀文科簽訂協(xié)議,2014年8月28日與梁建強簽訂協(xié)議,2014年11月13日,與陳某簽訂協(xié)議,這些協(xié)議都是夏某某2和對方簽訂的。在簽訂合同時,以借款名義收取工程的前期費用,待工程招投標完成后決定由誰來做該工程。合同簽訂后,向刀文科共借款55.5萬元,其所收取的款項都如數(shù)上交給昆明總公司的羅松海,收取梁建強的現(xiàn)金款4萬元,收取陳某的工程前期借款30萬元,收取張某的借款21萬元、收取魏某的工程借款20萬元(其被抓,后面的情況其不清楚)、李某1的工程借款8萬元。收取的借款都是由其、夏某某2出具借條或收條給對方,收取的每一筆款項都有記錄,入賬后上交昆明總公司,由總公司管理支配,賬目由夏某某2保管。
26.被告人夏某某2供述,供述2013年11月份,其到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任小分子多肽液制藥項目部負責人,羅松海是公司法人代表、陳某某1任公司經(jīng)理、呂文波任辦公室主任、茍某任公司出納,公司以做小分子多肽制藥項目為由,分別與陳某、刀文科、梁建強、張某、魏某、李某1等人簽訂“文山州丘北縣工業(yè)園區(qū)小分子多肽液制藥廠施工合同”,以借款的方式分別收取陳某的工程借款30萬元、刀文科的工程借款55.5萬、梁建強的工程借款4萬元、張某的借款28萬元、魏某的工程借款34萬元、李某1的工程借款8萬元、李某2的工程款2萬元、趙某1的工程款10萬元。丘北分公司支付各種費用已經(jīng)用了70萬元左右,剩下的陳某某1如何處理其不知道,整個公司的資金支配權(quán)在陳某某1手上。所收取的借款都由其、陳某某1簽字并出具有借條。關于報酬待項目啟動后,陳某某1占三份,其占二份。政府與公司解除合同后,其與陳某某1還向其他人收取款項是因為要籌集資金,整個項目要15億,資金還沒有到位。收取的工程款購買了一輛江淮牌越野車,陳某某1被抓獲后,該車被陳海洲開走。我們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是與南京軍區(qū)科研所合作,我們公司負責資金,南京軍區(qū)科研所負責技術和產(chǎn)品回收。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夏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與他人簽訂合同時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共同騙取他人保證金175.5萬元,屬數(shù)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屬于共同犯罪,應依法懲處。丘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夏某某2犯合同詐騙罪,事實清楚,所列舉的證據(jù)合法有效,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陳某某1、夏某某2及同案羅松海系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的股東并在公司任職,借用公司名義簽訂合同騙取保證金后共同分贓,均是直接獲利人,故被告人陳某某1以其是幫公司打工,詐騙金額沒有那么多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指定辯護人張春文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經(jīng)查,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成立時就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后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保證金,該公司成立后收取的保證金數(shù)額均應認定為詐騙的數(shù)額,故被告人夏某某2以2014年5月9日以前收取的保證金應扣減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經(jīng)查,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已被丘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吊銷,云南騰興龍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成立就時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后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保證金,該公司成立后收取的保證金數(shù)額均應認定為詐騙的數(shù)額,故辯護人王洪興、韋德勇以該案遺漏起訴單位犯罪,2014年5月9日以前收取刀文科、趙某1的保證金應扣減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一)以虛構(gòu)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chǎn)權(quán)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chǎn)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惫蕦Ρ桓嫒岁惸衬?、夏某某2的量刑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之間判處,并處罰金。被告人陳某某1、夏某某2在本案中,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陳某某1、夏某某2歸案后,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較好,本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付。(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32年5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夏某某2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付。(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羈押37天,即刑期自2021年7月3日起至2032年5月26日止。)
三、犯罪所得173.8萬元,繼續(xù)向陳某某1、夏某某2追繳,發(fā)還張某28萬元、李某18萬元、梁建強4萬元、李某22萬元、魏某38萬元、陳某30萬元、刀文科55.5萬元、趙某1保證金8.3萬元(已扣除1.7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黃會銀
審 判 員 伍新聲
人民陪審員 楊林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儂朝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