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川0129刑初200號
四川省大邑縣人民檢察院以川大檢刑訴[2021]1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大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建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間,大邑縣王泗鎮(zhèn)人民政府按照與被拆遷農(nóng)戶簽訂的《拆遷住房安置協(xié)議書》安置住房過程中,被告人左某某單獨并先后伙同牟某、左某1、左某2、王某、周某、左某3、黃某偽造《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安置證明》等安置人員資料,虛增安置人員共計12人,并以舊房抵扣面積人均30平方米,單價500元/平方米,共計180000元,騙取安置人員過渡費共計91500元,騙取大邑縣王泗鎮(zhèn)聯(lián)豐小區(qū)三期統(tǒng)建安置房面積共計390平方米(32.5平方米×12人)。經(jīng)價格認定,騙取的統(tǒng)建房單方造價共計641680元。期間,左某某收取牟某69000元,左某160000元、左某230000元、王某60000元、周某27000元、左某340000元、黃某36000元,共計322000元。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左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事后,左某某、牟某等人共同退賠了所騙財物。
另查明,2020年9月9日,公安機關扣押王某持有的偽造戶口簿1本,偽造的結婚證2本。同月11日,扣押牟某持有的偽造居民戶口簿1本,偽造結婚證2本;扣押左某1持有的偽造戶口簿1本。2021年11月10日,左某某退繳違法所得322000元并在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左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左某某自愿認罪,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轉賬記錄照片、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現(xiàn)場照片、悅來鎮(zhèn)土地綜合整治搬遷補助協(xié)議(統(tǒng)歸自建)、悅來鎮(zhèn)土地綜合整治搬遷戶補助補充協(xié)議(統(tǒng)歸自建)、申請書、悅來鎮(zhèn)土地綜合整理王崗小區(qū)占地內(nèi)搬遷安置戶補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及成都市征收土地青苗補償費標準表、大邑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大邑縣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大邑縣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大邑縣王泗鎮(zhèn)人民政府關于聯(lián)豐三期統(tǒng)建安置房的分房公告、王泗鎮(zhèn)政府拆遷住房安置協(xié)議書及相關材料、戶口信息相關證件復印件、拆遷統(tǒng)建安置情況及證據(jù)材料、大邑縣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說明、大邑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作出的情況說明、大邑縣公安局戶信息詳情、常住人口登記表、安置證明、大邑縣發(fā)展和改革局作出《關于對十套涉案房屋單方工程造價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入庫清單、大邑縣王泗鎮(zhèn)人民政府關于聯(lián)豐三期安置房涉嫌騙取嫌疑人左某3等6戶主動退贓退物的情況說明及退贓退物明細表、成都農(nóng)商銀行業(yè)務辦理憑證及承諾書、四川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大邑縣王泗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關于收到左某3退還涉案房屋的情況說明、四川省行政、刑事處罰罰沒票據(jù)、證人牟某、左某1、左某2、王某、周某、左某3、黃某、李某華、楊某、左某軍、左某、李某、劉某忠、孟某、嚴某、吳某松、邱某霞、劉某軍、何某梅、郭某玲、王某林、隆某勇、顧某慧、張某、吳某國、李某福、楊某偉、陳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被告人左某某不持異議,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相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應當依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定性和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左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左某某退繳違法所得322000元,并與牟某等人共同退賠所騙財物,本院在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認可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自愿簽署具結書,能夠認罪認罰,本院決定對其予以從寬處罰??垩涸诎傅膫卧鞈艨诓?本、結婚證4本系本案物證,由扣押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未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322,000元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 昊
人民陪審員 黃真理
人民陪審員 劉曉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曹 旭
書 記 員 王俊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