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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刑初585號合同詐騙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5-22   閱讀:

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粵0303刑初585號    

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深羅檢刑訴〔2021〕536號起訴書及深羅檢刑補訴〔2021〕7號補充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6月21日、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密晨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代某某及辯護人張慧芬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已決犯溫洪濤伙同他人組成詐騙犯罪團伙,于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間,合股先后成立深圳太古、太合、晨龍、萬古河國際藝術(shù)展覽策劃有限公司,專門從事文玩拍賣的詐騙犯罪活動,騙取被害人錢財。被告人代某某自2017年2月至2018年年底在該公司任職,系該公司三分公司某部副總監(jiān)。

2017年至今,該犯罪團伙先后詐騙1500余人,詐騙金額高達人民幣6000余萬元。涉及被告人代某某的犯罪事實有:

1.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代某某與其同伙以幫忙運作拍賣藏品為由,在太古公司詐騙被害人楊某元人民幣1.5萬元。

2.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代某某與其同伙以幫忙運作拍賣藏品為由,在太古公司詐騙被害人王某錄人民幣1.5萬元。

3.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代某某與其同伙以幫忙運作拍賣藏品為由,在太古公司詐騙被害人唐某偉人民幣l.4萬元。

4.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代某某與其同伙以幫忙運作拍賣藏品為由,在太古公司詐騙被害人王某未人民幣5000元。

5.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代某某與其同伙以幫忙運作拍賣藏品為由,在太古公司詐騙被害人李某華人民幣5萬元。

6.2018年4月2日,被告人代某某與其同伙以幫忙運作拍賣藏品為由,在太古公司詐騙被害人于某文人民幣l.42萬元。

7.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代某某與其同伙以幫忙運作拍賣藏品為由,在太古公司詐騙被害人唐某榮人民幣1.8萬元。

8.2018年6月3日至4日期間,被告人代某某與其同伙以幫忙運作拍賣藏品為由,在太古公司詐騙被害人李某照人民幣3.02萬元。

9.2018年7月30日至11月30日,被告人代某某與其同伙以幫忙運作拍賣藏品為由,在太古公司詐騙被害人葛某文人民幣12.3萬元。

10.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代某某與其同伙以幫忙運作拍賣藏品為由,在太古公司詐騙被害人陳某秀人民幣1.8萬元。

11.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代某某與其同伙以幫忙運作拍賣藏品為由,在晨龍公司詐騙被害人胡某球人民幣2.3萬元。

2017年6月至7月,夏茂松、黃勇等人(均另案處理)成立深圳雍乾展覽策劃有限公司,2018年下半年該公司解散。2018年10月,夏茂松、唐建宏、黃勇、甄贇峰、李振亞、卓秋婷(均另案處理)在深圳市龍崗區(qū)合伙組建深圳弘博藝術(shù)品展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博公司”)。2019年2月,夏茂松、黃勇、唐建宏、汪雄飛、曾俊杰(均另案處理)等人又成立深圳福瑞斯國際展覽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瑞斯公司”),公司地點為深圳市龍崗區(qū)富安大道海源國際金融中心1501。2019年6月1日,弘博公司與福瑞斯公司合并辦公。

上述三家公司運營模式相同,均通過網(wǎng)站推廣及撥打“話術(shù)”電話的方式聯(lián)系被害人,惡意夸大被害人“藏品”價值,向被害人發(fā)送雅昌網(wǎng)上高價的拍賣成交記錄,及偽造的公司拍賣成交率等,以能夠幫助被害人高價拍賣“藏品”為由,誘騙被害人至公司商談,再由公司宣稱的“古董鑒定老師”對客戶“藏品”進行吹噓,獲取被害人的信任后,通過簽訂委托拍賣服務協(xié)議,騙取被害人高額服務費,實則公司安排群眾演員參觀展覽或由外包公司安排人員虛假舉牌等制造假象,再以剪輯的虛假流拍視頻等對被害人進行安撫。公安機關于2019年6月17日查獲福瑞斯公司。被告人代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年7月26日被逮捕,于2020年1月2日轉(zhuǎn)取保候?qū)彙?/p>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代某某在擔任福瑞斯公司三公司業(yè)務副總期間,管理業(yè)務部征集十一部至征集十五部,與各業(yè)務部總監(jiān)茹能文、羅吉、廖福斌、張磊、副總監(jiān)林玉龍、楊超、胡亮、李文杰、李金祥等人、業(yè)務員何琴、鄭雪媚、林玉玲、陳華新(均另案處理)等人,騙取張某團、嚴某淦、劉某華、陳某香、劉某平、馬某芳、李某、唐某榮等41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561700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下列證據(jù):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代某某的三面照、身份信息、人員指紋卡、前科核查表、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銀行轉(zhuǎn)賬金額合計表,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及當事人訴訟權(quán)利義務通知書,被害人王某錄、李某華提交的代某某與其簽訂的交易服務協(xié)議、身份證、銀行卡、收款收據(jù)復印件,照片說明書,接受證據(jù)材料,古董拍賣事主報案表;2.證人證言:深圳市公安局布吉公交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錄、李某照、葛某文、唐某偉、李某華、唐某榮、陳某秀、楊某元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代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兩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代某某在法庭上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及上述證據(jù)基本無異議,承認控罪,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無異議。

被告人代某某的辯護人辯稱:1.起訴書認定代某某的犯罪金額錯誤。起訴書第4起事實,認定代某某合同詐騙王某末人民幣5000元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予以扣減3000元。起訴書第9起事實,認定代某某合同詐騙葛某文人民幣12.3萬元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予以扣減人民幣8.3萬元。2.補充起訴書認定代某某在福瑞斯公司的合同詐騙金額不準確。代某某不應對福瑞斯公司業(yè)務部征集十一至征集十五部的全部金額承擔責任。3.代某某是從犯,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還具有犯罪情節(jié)輕、患有嚴重疾病、家中特殊情況等從輕減輕情節(jié)。綜上,請求法庭對代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的上述基本事實客觀、真實,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且經(jīng)當庭質(zhì)證,予以采信。但公訴機關指控的2017年至今,該犯罪團伙先后詐騙1500余人,詐騙金額高達人民幣6000余萬元。涉及被告人代某某的犯罪事實的第4、9起事實中的被害人被騙數(shù)額有誤,本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依法予以更正。更正為:4.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代某某與其同伙以幫忙運作拍賣藏品為由,在太古公司詐騙被害人王某未人民幣2000元。9.2018年7月30日至11月30日,被告人代某某與其同伙以幫忙運作拍賣藏品為由,在太古公司詐騙被害人葛某文人民幣4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代某某家屬于2021年10月17日向被害人于某文退賠人民幣1萬元,被害人于某文對被告人代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代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代某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于坦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代某某積極退賠部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辯稱本案起訴書指控的第4、9起犯罪事實被害人的被騙金額應予扣減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代某某是從犯,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請求法庭對代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予以采納。辯護人辯稱補充起訴書認定代某某在福瑞斯公司的合同詐騙金額不準確,代某某不應對福瑞斯公司業(yè)務部征集十一至征集十五部的全部金額承擔責任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代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羈押抵刑期6個月17日。即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趙亞飛

人民陪審員  王文杰

人民陪審員  莫亦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 鉑

李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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