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閩0802刑初1031號
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龍新檢刑訴[2021]6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袁益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張某某和譚某等人簽訂《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協(xié)議對張某遺產(chǎn)進行了分配,被告人張某某分得XX花園X號樓602室,譚某分得XX花園X號樓X室。
1.2020年7月,被告人張某某到綠色鑫家園房產(chǎn)中介公司,謊稱XX花園X號樓X室為其本人所有,并由房產(chǎn)中介林某介紹被害人吳某購買了該房產(chǎn)。三方簽訂合同后,被告人張某某以要求支付定金、繳交公證費、交房費等事項為由,收取被害人吳某現(xiàn)金人民幣115000元。
2.2021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偽造《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將XX花園X號樓X室改成自己所有,并到新宏晟房產(chǎn)中介公司,由房產(chǎn)中介鄒某介紹被害人游某購買該房產(chǎn)。三方簽訂合同后,被告人張某某以要求支付定金、介紹費等事項為由,收取被害人游某現(xiàn)金117000元。案發(fā)后,新宏晟房產(chǎn)中介公司退還被害人游某16923元。
3.2020年7月,被告人張某某再次將偽造的《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帶到騰藝房產(chǎn)中介公司,由房產(chǎn)中介郭某介紹被害人曾某購買XX花園X號樓X室。三方簽訂協(xié)議后,被告人張某某以要求支付介紹費等事項為由,收取被害人曾某現(xiàn)金100000元。案發(fā)后,房產(chǎn)中介郭某退還被害人曾某35000元。
另查明:2021年7月8日,民警在新宏盛房地產(chǎn)公司將被告人張某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公訴機關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為此,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張某某提出如下具體量刑建議: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銀行交易記錄、《房屋買賣合同》、《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收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證人郭某、林某、鄒某的證言,被害人吳某、游某、曾某的陳述,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作案三起,共計332000元,屬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部分被騙款已由中介公司退還被害人,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限判決生效的第二日起一個月內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還被害人吳某人民幣115000元、退還被害人游某人民幣100077元、退還被害人曾某人民幣6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 曉 露
人民陪審員 郭 仁 英
人民陪審員 詹 光 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邱奕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