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合同詐騙
案號 (2021)吉0882刑初184號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5月21日以大檢刑檢刑訴〔2021〕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5月26日建議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5月27日建議本院延期審理,于2021年6月25日做出大檢刑檢刑變訴〔2021〕Z6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對本案相關(guān)事實進行了變更。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7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案情復雜,本院決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qū)徖?。?jīng)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批,延長審限三個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大檢刑檢刑變訴〔2021〕Z8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對本案罪名進行了變更。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第二次進行了開庭審理。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曲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趙君英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謊稱能為被害人康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與康某的妻子郭某簽訂門市房過戶協(xié)議,并收取房屋過戶費及中介費31,500元,為康某購買的房屋辦理評估,評估費用500元。在康某提供的土地證過期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時,再次騙取康某土地出讓金費、測量費等費用25,70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能幫助康某辦理過戶后,經(jīng)康某多次催要償還5500元。被告人李某某將康某交納的51,200元用于償還其他債務后逃跑。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康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視聽資料。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趙君英認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同意檢察機關(guān)的變更起訴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及家屬于2021年6月24日向康某退賠人民幣51,700元,并得到康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長春市公安局南關(guān)區(qū)分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2021年2月21日新春街派出所接到南關(guān)分局情報中心指令,在逃嫌疑人員(李某某220882198708251311,在逃編號T2208820000002021020015)預警。該逃犯身份信息在長春市南關(guān)區(qū)漢庭酒店進行身份登記入住8509房間。新春街派出所民警車某、錢某迅速出警到達現(xiàn)場在長春市南關(guān)區(qū)漢庭酒店8509房間將在逃人員李某某抓獲。
(2)李某某常住人口數(shù)據(jù)查詢信息。證明李某某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
(3)大安市公安局聯(lián)合派出所出具的李某某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證實:李某某,男,出生日期:1987年8月25日,身份證號:22××11。戶籍所在地址:吉林省大安市聯(lián)合鄉(xiāng)紅權(quán)村姜油房屯?,F(xiàn)住址:吉林省大安市聯(lián)合鄉(xiāng)紅權(quán)村姜油房屯。經(jīng)查,該人在我轄區(qū)居住期間,未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行為。
(4)吉林省立信房地產(chǎn)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立信【2018】估字771號土地估價報告。
(5)郭某與李某某簽訂的門市房過戶協(xié)議。
(6)大安市某房產(chǎn)中介所于2018年8月6日出具的收據(jù)一枚。證實:李某某于2018年8月6日收到郭某人民幣31,500元。備注:辦理過戶費用及中介費。加蓋大安市某房產(chǎn)中介所章,經(jīng)手人李某某。
(7)李某某出具的收據(jù)一枚。證實:李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收取郭某土地出讓金25,700元,多退少補。收款人李某某。
(8)大安市某房產(chǎn)中介所的個體戶信息、經(jīng)營者信息。
(9)大安市自然資源局于2018年10月17日出具的申請人郭某的業(yè)務受理單。
(10)康某提供的宗地圖、房屋所有權(quán)人李某證明、李某土地使用證。
(11)康某轉(zhuǎn)賬給李某某的微信截圖。
(12)吉林省立信房地產(chǎn)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立信【2018】估字771號評估報告的土地出讓評估費為500元整。
(13)2011年5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大安市稅務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經(jīng)我局辦稅服務廳查詢系統(tǒng),李某位于大安市長虹街1-8-392,不動產(chǎn)單元號220882001101GB28091宗地,未查詢到繳稅記錄。
(14)被害人康某對李某某的諒解書及收據(jù)。
2.證人證言。
(1)證人姜某的證言。
我在自然資源局的政務大廳服務窗口工作,主要負責協(xié)議上土地出讓相關(guān)事宜。還有只有在我這辦理完業(yè)務之后,才能到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xù)。我只知道有李某某這個人,李某某是大安市一個房屋中介的,在我那辦過業(yè)務,但是我和李某某不熟悉。李某某在我那辦過土地出讓手續(xù),我都已經(jīng)給李某某開了交費單子,但是李某某一直沒有交費,他的土地出讓手續(xù)放我這一年左右才拿走。我記得李某某是拿著李某的土地證和房產(chǎn)證,要把李某的名變更為郭某的名,我記得李某的房產(chǎn)地址是老副食品大廳那。是2018年10月17日,因為當天我給李某某出了業(yè)務受理單。李某某給我的手續(xù)就是業(yè)務受理單上的內(nèi)容,還有評估公司給出的評估報告,這些手續(xù)都被郭某拿走了。因為李某某拿給我的李某的土地出讓年限過期了,要交土地年租金和出讓金,在我這得交兩萬七八千元錢。還有過戶要交錢,但是要交多少錢我就不知道了。我給李某某開完交費票子后,李某某就一直沒有交費,之后李某某放在我那的房產(chǎn)證等件也沒有拿走,后來我在大安市內(nèi)碰見過幾次李某某,我每次都和李某某說:你的業(yè)務辦不辦了,要是辦理的話就抓緊辦,要是不辦的話就把房產(chǎn)證等件拿走。每次李某某都說要辦,過幾天就去辦,但是李某某一直都沒有到我們辦理業(yè)務。大約過了一年多,這些件被一個叫郭某的人拿走了。如果郭某不把件拿走的話,李某某要是繼續(xù)辦理的話還能繼續(xù)辦。李某某自從把李某和郭某的件放到我那離開之后,再也沒有繼續(xù)辦理過李某和郭某的土地出讓業(yè)務。當時我給李某某出繳費單時,李某某在我這需要交25,000元左右,剩下還要在地稅交交易稅,也得一兩萬元錢。
(2)證人郭某的證言。
我是康某的妻子。老食品大廳的門市房是2018年7月份買的。由我家使用呢,但是還沒有辦房屋過戶。2018年8月份之前不認識李某某,我和我丈夫康某到他的某房產(chǎn)中介所找他代辦門市房房屋過戶后就認識他了。李某某先后兩次收了我們57,200塊錢,收完錢后至今也沒有把房屋過戶手續(xù)替我們辦成,自從2019年6、7月份之后就找不著他了。第一次交給李某某31,500塊錢,1500塊錢是代辦費,30,000塊錢李某某說是房屋過戶費。第二次給了李某某25,700塊錢,當時李某某第一次帶我們?nèi)フ沾髲d辦理房屋過戶,沒辦成,他說門市房的土地證過期了,得補交25,700塊錢土地出讓金,第二天我和我丈夫就去了李某某的中介公司交給他25,700塊錢。這兩次都是給的現(xiàn)金,交完錢后李某某給我出的收據(jù)。李某某帶我們一共去了3、4次大安市政務服務大廳辦理房屋過戶,具體記不清了。每次到那他都是讓我們在政務大廳一樓等著,他自己上樓說給我們辦手續(xù),不大一會就下樓不是跟我們說人不在就是說辦手續(xù)的人出門了。2018年11月份最后一次帶我們?nèi)フ沾髲d,這次他跟我們說房屋過戶辦完了,讓我15天后到政務大廳自己領(lǐng)房產(chǎn)證,過了15天我去政務大廳,政務大廳的工作人員說根本就沒交錢,沒辦理過房屋過戶手續(xù),這時我才知道被李某某騙了。當知道被他騙了之后我們就一直找他,他那時手機換號,他開的房產(chǎn)中介也都黃了,根本找不著他。后來我丈夫找到他了,我們管他要我們交給他房屋過戶的錢,他當時沒有,說以后慢慢還我們,他當時給了我們2000塊錢。給完這2000塊錢之后李某某又不見了,后期我丈夫又找到了他大概兩次,這兩次每次都給我們點錢,具體給了多少錢我記不清了,我記得有一次是微信給我丈夫轉(zhuǎn)的賬。后來到了2019年6、7月份左右李某某就失蹤了。自始至終我沒有單獨跟李某某關(guān)于辦理房屋過戶的事交涉過,每次都是我和我丈夫去的。
3.被害人康某的陳述。
我來報案,我被人騙了。2018年7月份,我在大安市老食品大廳那買了一個門市房,位置在南門東數(shù)第二家。買完門市房后幾天后我在大安市供電局對面的某房產(chǎn)中介辦理房屋過戶,當時這個房產(chǎn)中介公司的牌子上有代辦房屋過戶的項目。進店后就是這個李某某接待的我,李某某說他是老板。我問他能不能辦房屋過戶,李某某說能辦,他問我手續(xù)全不全,我跟他說我手續(xù)都全,他當時就說能辦理,他說他就是干這個的。最后我們談的是我花1500塊錢中介費,李某某替我代辦房屋過戶,過戶費用由我出,當時李某某說過戶費用需要30,000塊錢。談完后在2018年8月6日,我和我媳婦在某房產(chǎn)中介公司跟李某某簽了門市房過戶協(xié)議,當時是我媳婦郭某跟李某某簽的合同。我們當時給了李某某31,500塊錢現(xiàn)金,其中1500塊錢是中介費,30,000塊錢是房屋過戶的費用,李某某給我們出了31,500塊錢的收據(jù)。給完李某某31,500塊錢后我和我媳婦就回家等著了,過了三天后李某某給我打了電話讓我和賣我房子的人去他公司,他帶我們?nèi)マk房屋過戶。掛了電話后我和我媳婦還有買我們門市房的老兩口去了李某某的公司,李某某開車帶著我們兩口和賣我們門市房的老兩口去了政務大廳,到政務大廳后李某某讓我們在樓下等著,他去給我們跑手續(xù)。李某某上樓不久就下來和我們說門市房的土地證過期了得補交錢,我媳婦問李某某怎么還要交錢呢?李某某跟我們說他當時以為幫我們找找人就不用交滯納金了,但是現(xiàn)在不行了,這筆錢必須得交,還差25,700塊錢。當時我們沒有交錢,李某某讓我們自己考慮考慮,然后李某某就走了。到家后我和我媳婦又看了一下之前我們和李某某簽的房屋過戶協(xié)議,那里面有個第四條寫的是如果因為我們的原因?qū)е路课轃o法過戶的話費用不退,就這樣第二天我們又給李某某拿了25,700塊錢的現(xiàn)金,李某某給我們出了收據(jù),當時定的是多退少補。交完錢后我和我媳婦就等著他給我們辦過戶,等了好幾天也沒有信,我就去李某某打電話他不接,我就去他的中介公司找他,到他的公司后我發(fā)現(xiàn)這個公司的牌子沒了,門也鎖上了??吹竭@些后我就給李某某打電話,后期我用我兒子的電話給他打電話他接了,我問他咋回事,李某某跟我說讓我放心,他說他還干著呢,他還有一個店在三中后面,他媳婦照顧著呢,他說他把店挪到他媳婦那了。之后我就按李某某說的去大安三中后面的一個房屋中介公司打聽,這個公司我忘記叫什么名字了,當時三中的那個店也關(guān)門呢,我在這個店的鄰居那要了這家店的電話號碼,我把電話打過去后對方說她認識李某某,但這個店根本就不是李某某的,她也不是李某某的媳婦,她把李某某媳婦的電話給我了。我就給李某某的媳婦打電話,李某某媳婦接電話后說不知道我和李某某的事,讓我找李某某去。之后我再給李某某打電話他就不接了,我就一直找李某某,有一天我給他打電話他忽然接電話了,他接電話后跟我說他沒在大安,在電話里他跟我說他明天回大安就給辦,讓我們和賣房子的第二天下午在大安政務大廳等他。第二天下午我和我媳婦還有賣房子的老大哥在政務大廳見著他了,跟第一次一樣他讓我們在一樓等著他,他去給我們辦手續(xù),過了一會李某某叫我媳婦和買房子的老大哥去辦理房產(chǎn)的前臺簽字,簽完字后李某某讓我們回家等著,等辦下一步時再叫我們。我們回家后就又沒有消息了,我就一直聯(lián)系他,他不接電話我也給他打,忽然有一次他又接我電話了,他讓我和買房子的第二天下午兩點去政務大廳等他。第二天我和我媳婦還有賣房子的老大哥在政務大廳等到他了,跟以前一樣讓我們在一樓等著他,他去辦理。不一會李某某就回來跟我們說我們的錢還不夠,當時我媳婦就有點生氣了,問他咋還不夠,他看到我媳婦生氣了又跟我們說沒缺多少錢,不用我們拿錢了,他自己拿。之后他就又去房產(chǎn)辦業(yè)務那邊去了,不一會他回來跟我們說辦完了,讓我們15天后去取房照,讓我們別再找他了。過了15天我媳婦去政務大廳取房照,到那后房產(chǎn)的工作人員說我們什么費用都沒交,根本就沒辦,就是把老房產(chǎn)證和土地證扔到政務大廳的工作人員那了。聽工作人員說完后我們意識到被李某某騙了。我們就開始找李某某,他電話不是關(guān)機就是不接。過了得有一個多月左右,我在街里碰到李某某了,我就問他我的房產(chǎn)證的事,李某某跟我說他也被騙了,我跟他說你被騙不被騙跟我沒關(guān)系,你辦不了把錢給我退回來,當時李某某說他沒有錢,他給我張羅去。他把身份證和戶口本押給我,但第二天李某某的媳婦和李某某他媽就把戶口本和身份證取走了,說和李某某辦離婚用。之后我就一直給李某某打電話管他要錢,在我不停找他的情況下他給了我三次錢,具體期我記不清了,第一次給了我2000塊錢現(xiàn)金,第二次給了我1000塊錢現(xiàn)金,第三次微信轉(zhuǎn)給我2000塊錢。每次他給我錢時我問他剩下的錢啥時候給我,他都說現(xiàn)在沒錢,等有錢了再說。第三次他微信轉(zhuǎn)給我錢之后我就聯(lián)系不上他了,微信也不回,電話也不接,一直到今天我也聯(lián)系不上他,我就來公安局報案了。他給我現(xiàn)金時我當面給他出收據(jù)了,出了兩次,第三次是微信轉(zhuǎn)賬有轉(zhuǎn)賬記錄。李某某的房屋中介公司叫某房產(chǎn)中介公司,公司是誰的我不知道,但李某某說他就是老板。位置在大安市供電局對面。大約在2018年9月份左右就關(guān)門了,牌子早都摘了。第一次去李某某的房屋中介公司辦理房屋過戶,他說他能辦,他說他就是干這玩意的,他幫我們辦省時間、速度快、花錢少。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因為我騙人錢了,被大安市公安局上網(wǎng)通緝,所以被長春警察給我抓到后移交給大安市公安局的。2018年7月份的時候,具體日期我記不住了,我在大安市供電局對面開了個某中介,有個年齡大的老頭,后來我知道他叫康某,來我這咨詢房屋過戶的事,當時他來了好幾次,我也是為了讓他能在我這做,當時我給他算的的過戶價格就挺低的,后來康某領(lǐng)著他老伴又來了兩次,咨詢完以后想在我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當時我讓康某和賣他房子的人重新簽了個合同,我是為了將來方便過戶,我當時收了康某31,500元錢,其中30,000元錢是過戶的上稅錢,
1500元錢是我收取他們的中介費用錢,錢收完以后我讓他們回家等著去了,大約過了二三天后,我領(lǐng)著他們買賣雙方去政務大廳辦理過戶手續(xù)。我讓他們等著我給他們辦理業(yè)務,在我辦理業(yè)務的時候,我發(fā)現(xiàn)他們辦理的這個房屋轉(zhuǎn)讓土地使用過期了,要想正常辦理過戶還得需要交錢,我找人算了一下還需要25,700元錢,這些錢里面包括土地出讓金和測量費、聘雇費用錢,開始的時候康某不想交這個錢,我又勸了康某一會,康某自己也咨詢?nèi)藛柾炅酥鬀Q定交這筆錢,就在政務大廳屋內(nèi)康某又給我25,700元錢讓我?guī)退^續(xù)辦理,錢給我以后我在政務大廳又呆了一會我就回家了,我把從康某那里騙來的錢用做還饑荒了,這期間康某總找我問我啥時候給他辦理,我總安撫他說快了,讓他再等等馬上就能給他辦了,后來有一段時間我就不敢接他電話了,因為我把他給我的錢早都花了事也辦不了了,我只能拖著他了,最后我開的這個某中介也關(guān)門了,康某看我這個店關(guān)門了著急了,總給我打電話,我開始不接,后來我接了,他問我能不能給他辦了不行把錢還給他吧,我說你別害怕我能辦,再說了我還有一個店在三中后院那,不相信你去那里問問。就這樣拖了幾天后康某又開始找我了,總給我打電話,我和他說:“明天下午你們買賣雙方去政務大廳等我吧,我沒在大安市,我明天回去給你們辦理過戶手續(xù)”,第二天的下午我去政務大廳說給他倆辦理過戶手續(xù),然后讓他們在前臺簽個字就讓他們回去等著去了,我說等下一步的時候我再聯(lián)系你們。又過了一天后,我又讓他們?nèi)フ沾髲d一樓等著,過了一會后我讓他們兩口子在交點錢,康某他媳婦有點不高興了,和我有點急眼了我說那行了這個錢我出吧,我又去前面辦理業(yè)務了完事我回來和他們說辦完了,以后別再找我了,過了15天后你們自己來取房照吧,然后我們就各自回家了,十五天過去之后露餡了,我知道房照根本沒辦下來,康某又開始找我了,開始的時候我不接電話,他就一個勁打,大約過了一個月左右我在街里碰到康某了,康某朝我要錢我說我錢都給你辦事了,對方把我騙了我也沒辦法,后來我把身份證押給他了,我和我媳婦離婚的時候我媳婦找康某取回來的。康某總找我要錢,有時候還說要報警要立案啥的,我為了安撫他我給他轉(zhuǎn)過三次錢第一次轉(zhuǎn)了2000元錢,第二次轉(zhuǎn)了1000元錢,第三次轉(zhuǎn)了2000元錢,直到我被抓住的時候我也是在躲著他,這就是我騙康某錢的整個事情經(jīng)過。開始我真想掙點業(yè)務費用沒想騙他,后期我饑荒多了才想騙他的。我都是按照政務大廳工作人員算完應該正常交的錢,我只是沒交,騙完后自己用了。我認罪認罰。
5.視聽資料。
車某電話錄音。證實:大安市某房產(chǎn)中介所實際經(jīng)營者是李某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李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鑒于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的審判程序,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經(jīng)委托調(diào)查評估,大安市司法局建議對李某某適用社區(qū)矯正,本院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李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案法律文書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本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chǎn)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本案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guān)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 判 長 孫志峰
審 判 員 張桂晶
人民陪審員 史春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立衛(w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