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湘3125刑初113號
保靖縣人民檢察院以保檢一部刑訴〔2021〕Z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賀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qū)徖?,組成由審判員徐巖松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向福生,人民陪審員楊秀華參加的合議庭,于2021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彭燕擔任法庭記錄。保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賀某某及其辯護人陳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保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稱:湖南浩耀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3日,楊某(已判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1日,湖南浩耀公司書面委托被告人賀某某辦理與保靖三味茶葉公社市場服務(wù)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簽訂、房屋交接及裝修等事務(wù),湖南浩耀公司沒有給賀某某按月支付工資,按賀某某招商引資所得款項提成20%作為工資報酬。2018年8月20日,楊某以公司名義與保靖三味公司簽訂保靖縣創(chuàng)科城幸福家園300套房屋《使用協(xié)議》、保靖縣工業(yè)園保障房一樓20間門面《租賃合同》。合同約定,300套房屋使用費為人民幣90萬元、20間門面租金為500萬元,湖南浩耀公司兩項共計應(yīng)給付保靖三味公司590萬元。
由于湖南浩耀公司缺少資金運轉(zhuǎn),楊某與賀某某商議以保靖縣幸福家園二期工程房屋裝修的名義,先與他人簽訂裝修合同,收取裝修保證金。于是賀某某假借該名義與被害人王某商談,在王某表示同意后,賀某某就在2018年8月15日簽訂的合同基礎(chǔ)上進行修改,添加“保靖縣幸福家園第二期工程”字樣,制成《精裝房裝修合同》。同年9月16日,王某先支付湖南浩耀公司保證金10萬元。同年9月17日,王某與楊某、曹某等人在湖南浩耀公司長沙市租賃的辦公室內(nèi),與楊某、賀某某共同簽署《精裝房裝修合同》,合同簽訂后,王某當即再次給湖南浩耀公司財務(wù)人員交付裝修保證金30萬元。楊某與賀某某以湖南浩耀公司名義共計騙得王某保證金40萬元。所騙得款項中,湖南浩耀公司支付李某工程進度款20萬元,賀某某按20%比例提取8萬元,其余款項均用于公司開支。2018年9月13日,楊某給付被害人王某工程進度款20萬元。經(jīng)查并無保靖縣創(chuàng)科城幸福家園第二期工程項目。保靖縣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月29日在湖南省沅江市賀某某家中將其抓獲。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賀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以湖南浩耀公司名義與王某簽訂虛假合同,騙取對方保證金達40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賀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和法律適用均未提出異議。
辯護人陳科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本案系合同詐騙罪的單位犯罪。這一點在(2019)湘3125刑初143號經(jīng)保靖縣人民法院確認的事實,何小紅在本案當中系從屬被動地位,本案當中賀某某系從犯地位;2.賀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3.賀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狀,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以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辯護人懇請合議庭對于賀某某犯本罪的刑罰比照楊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湖南浩耀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3日,楊某(已判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1日,湖南浩耀公司書面委托被告人賀某某辦理與保靖三味茶葉公社市場服務(wù)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簽訂、房屋交接及裝修等事務(wù),湖南浩耀公司沒有給賀某某按月支付工資,按賀某某招商引資所得款項提成20%作為工資報酬。2018年8月20日,楊某以公司名義與保靖三味公司簽訂保靖縣創(chuàng)科城幸福家園300套房屋《使用協(xié)議》、保靖縣工業(yè)園保障房一樓20間門面《租賃合同》。合同約定,300套房屋使用費為人民幣90萬元、20間門面租金為500萬元,湖南浩耀公司兩項共計應(yīng)給付保靖三味公司590萬元。湖南浩耀公司為了給保靖三味公司交付租金,在與保靖三味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之前,于同年8月15日先與王某商談簽訂了保靖縣幸福家園100套房屋《精裝房裝修合同》,收取王某的裝修保證金50萬元。同月17日,與李某簽訂保靖縣幸福家園200套房屋《裝修合同》,收取李某的裝修保證金161萬元。2018年8月21日-22日,湖南浩耀公司給付保靖三味公司90萬元房屋租金即房屋使用費。
由于湖南浩耀公司缺少資金運轉(zhuǎn),楊某指示賀某某以保靖縣幸福家園二期工程房屋裝修的名義,先與他人簽訂裝修合同,收取裝修保證金。于是賀某某假借該名義與被害人王某商談,在王某表示同意后,賀某某就在2018年8月15日簽訂的合同基礎(chǔ)上進行修改,添加“保靖縣幸福家園第二期工程”字樣,制成《精裝房裝修合同》。同年9月16日,王某先支付湖南浩耀公司保證金10萬元。同年9月17日,王某與楊某、曹某等人在湖南浩耀公司長沙市租賃的辦公室內(nèi),與楊某、賀某某共同簽署《精裝房裝修合同》,合同簽訂后,王某當即再次給湖南浩耀公司財務(wù)人員交付裝修保證金30萬元。楊某與賀某某以湖南浩耀公司名義共計騙得王某保證金40萬元。所騙得款項中,湖南浩耀公司支付李某工程進度款20萬元,賀某某按20%比例提取8萬元,其余款項均用于公司開支。2018年9月13日,楊某給付被害人王某工程進度款20萬元。經(jīng)查并無保靖縣創(chuàng)科城幸福家園第二期工程項目。
保靖縣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月29日在湖南省沅江市賀某某家中將其抓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宣讀或提交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接報案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被害人王某向保靖縣公安局報警,公安機關(guān)對案件立案偵查。
2、抓獲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賀某某系抓獲歸案的情況。
3、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賀某某犯罪時已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4、賀某某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證明,賀某某的銀行資金往來明細。
5、賀某某與楊某的聊天記錄。證明,證明賀某某微信名叫“芳香”,于2018年5月15日與楊某加為微信好友,綜合證明楊某和賀某某詐騙王某40萬元資金的犯罪事實。
6、證人彭某的證言。證明,保靖民族創(chuàng)科文化產(chǎn)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是母公司,下面的子公司保靖三味公司同湖南浩耀公司簽訂了300套房的租賃合同,每套租金3000元,租金一年共計90萬元,我們沒有裝修。湖南浩耀汽公司同其他人簽訂裝修合同。另外,湖南浩耀公司同我們公司還簽訂了20個門面的租賃合同,以合同為準。湖南浩耀公司只給付300套房的租金90萬元。湖南浩耀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楊某,保靖的負責人叫賀某某。
7、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8月,李某在保靖與湖南浩耀公司簽訂了精裝房裝修合同,裝修保靖創(chuàng)科城幸福家園200套房屋。在付工程進度款時,楊某和賀某某總是推三阻四。
8、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明,賀某某打被害人電話說保靖幸福家園二期工程有100套房屋裝修,要求王某先支付40萬元保證金。當時我在保靖,她(指賀某某)在長沙,賀某某給我打的電話,之后楊某在電話里問王某要不要做二期工程,要就過來簽合同。2018年9月17日,被害人王某與楊某、曹某等人在湖南浩耀公司楊某的長沙市辦公室內(nèi),與被告人楊某、賀某某一起簽訂了《精裝房裝修合同》。合同簽訂后,被害人王某在湖南浩耀公司財務(wù)室,給她們公司財務(wù)人員彭凱、李禹燦交了30萬元,這30萬元是與曹某所借,之前已先交了10萬元。后面我才知道沒有保靖幸福家園二期工程,被騙了40萬保證金。2018年8月15日簽訂的保靖幸福家園100套房屋裝修是真實的。湖南浩耀公司給王某支付了20萬元,但不是退的保證金,而是支付王某的裝修工程進度款,楊某至今沒有退給王某的保證金。
9、同案犯楊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湖南浩耀公司是自然人獨資公司,是空殼公司。楊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沒有實際注資。公司是做中間人,給他人提供信息推廣業(yè)務(wù),公司收取服務(wù)費。公司書面授權(quán)賀某某去辦理保靖縣的合同簽訂、房屋交接及裝修等業(yè)務(wù),沒有給賀某某按月支付工資,約定按賀某某招商引資所得提成20%作為工資報酬。2018年8月20日,公司同保靖三味公司簽訂了保靖縣幸福家園300套房屋的《使用協(xié)議》、保靖縣工業(yè)園保障房一樓20間門面的《租賃合同》。合同約定,300套房屋的使用費為每套人民幣3000元/年,共計人民幣90萬元。保靖三味公司要求公司在簽訂協(xié)議時支付使用費90萬元。公司與保靖三味公司承租的20間門面,按合同規(guī)定,一次性承租20年,每間門面租金25萬元,共計500萬元。公司兩項共計應(yīng)給付保靖三味公司590萬元。因我公司沒有錢,為了交付租金,在與保靖三味公司簽訂合同前,先與王某、李某分別簽訂了保靖縣幸福家園房屋《精裝房裝修合同》,收取王某裝修保證金50萬元,收取李某保證金161萬元,我們公司才給付了保靖三味公司90萬元租金。由于我公司沒有資金,就用不存在的保靖縣幸福家園二期工程,同王某簽訂裝修合同,騙得王某40萬元保證金。這個合同的起草、修訂、打印都是賀某某負責,我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簽了名字。騙得的40萬元保證金,賀某某以該款是招商引資款為由拿去了8萬元。
10、被告人賀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賀某某是通過王國梅與楊某認識的,賀某某是湖南浩耀公司在保靖縣幸福家園房屋裝修等業(yè)務(wù)的代理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楊某,但是楊某實際上沒有錢。賀某某沒有拿公司工資,只拿公司的20%作為辛苦費。本來公司只同保靖三味公司簽訂保靖縣幸福家園20個門面及300套房屋的使用協(xié)議,與李某簽訂保靖縣幸福家園20個門面及200套房屋裝修、與王某簽訂保靖縣幸福家園100套房屋裝修。沒有幸福家園第二期工程。因為公司沒有錢給保靖三味公司付款,楊某于2018年9月在長沙打我電話,要我想辦法搞點錢,我當時在保靖給公司負責房子裝修的事。我講我也沒有辦法可想,楊某講先用幸福家園第二期工程找別人簽個合同收取保證金。我就答應(yīng)了,并給王某講幸福家園第二期工程的事,王某答應(yīng)之后。我就在同王某簽的第一個合同基礎(chǔ)上修改,添加了一個“第二期工程”,做成了第二期工程。這個合同是在湖南浩耀公司長沙辦公室簽的,當時有我、楊某、王某等人在場,王某在合同簽完后就把40萬元保證金付清了,通過這個假合同騙得王某保證金40萬元。在收取的李某、王某的200多萬元保證金,我總共得到湖南浩耀公司20幾萬元提成。湖南浩耀公司沒有給王某退還裝修保證金。
11、簽訂合同現(xiàn)場視頻資料。證明,2018年9月17日,楊某、賀某某與王某等人在湖南浩耀公司長沙辦公室里簽訂合同的事實。
上列證據(jù),來源合法,與本案相關(guān)聯(lián),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內(nèi)容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均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并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以湖南浩耀公司名義與王某簽訂虛假合同,騙取對方保證金達40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guān)指控賀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系共同犯罪,賀某某在犯罪中起從犯作用,可從輕處罰。到案后,被告人賀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賀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具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從寬處理。因此,對于辯護人陳科律師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賀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對被告人賀某某非法所得捌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巖松
審 判 員 向福生
人民陪審員 楊秀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彭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