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內(nèi)0204刑初243號
包頭市青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檢二部刑訴〔2021〕Z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包頭市青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路冬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張海霞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后包頭市青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本案指控證據(jù)存疑為由決定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包頭市青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對被告人黃某的起訴,經(jīng)依法審查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包頭市青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齊海霞
人民陪審員 賈鳳霞
人民陪審員 韓景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