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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2刑初510號合同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5-12   閱讀:

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0)浙0522刑初510號    

長興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訴(2021)203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興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辯護人陳金祥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并當庭宣判。

長興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6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程某某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紹興豐冠紡織品有限公司名義,與湖州億恒化纖紡織有限公司簽訂購貨合同,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共騙取布匹貨值73萬余元,后將該些布匹低價銷售給袁某、邵某等人,所得款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個人消費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鑒于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表示認罪認罰。同時供述,1、對祁某陳述我尚欠湖州億恒化纖紡織有限公司布匹貨款736985.40元的意見,無異議;2、我原來使用的手機已損壞,被扣押的華為手機是在本案所涉布匹已發(fā)送給我后才使用的,但此后用該華為手機和祁某就本案所涉布匹的事情進行過聯(lián)系。

被告人程某某的辯護人對被告人程某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無異議,但提出:1、被告人程某某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2、被告人程某某系初犯,雖此前被行政處罰兩次,但不屬犯罪,不屬刑法規(guī)定的從重量刑情節(jié);3、被告人程某某本人健康狀況XXX。綜上,懇請對被告人程某某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0年6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程某某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紹興豐冠紡織品有限公司名義,與湖州億恒化纖紡織有限公司簽訂購貨合同,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共騙取貨值736985.40元的布匹,后將該些布匹低價銷售給袁某、邵某等人,所得款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個人消費等。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還查明,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程某某處扣押藍色華為mate30Pro5G手機1部。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物證:被告人程某某的手機1部;2、人口信息、到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工商登記資料、民事訴訟材料、執(zhí)行裁定書、限制消費令、銀行交易明細、購銷合同、轉賬截圖、微信截圖、發(fā)貨單等書證;3、證人祁某、李某、趙某、袁某、邵某、章某、尉某等人證言;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微信及支付寶電子賬單、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現(xiàn)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量刑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程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程某某退賠被害單位湖州億恒化纖紡織有限公司人民幣736985.40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藍色華為mate30Pro5G手機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馬正乾

人民陪審員    陳偉

人民陪審員    徐明羽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李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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