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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8刑終177號合同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5-11   閱讀:

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0)遼08刑終177號    

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做出(2018)遼0804刑初245/45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依法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賠給劉某1等12名被害人合計679.737415萬元,其中退賠給周某174.2萬元、關某75.377415萬元。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某不服,以原判認定事實錯誤、證據(jù)不足為由提出上訴。本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19年7月10日以(2019)遼08刑終71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做出(2019)遼0804刑初32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依法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賠給劉某1等12名被害人合計661.50427萬元,其中退賠給被害人周某169.3萬元、關某62.04427萬元,退賠給其余被害人的金額不變。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某仍不服,再次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提出上訴。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營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東鵬、王德彬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孫桂帥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系新萬某2車行實際經營管理者,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系陳某1,該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汽車、汽車配件、汽車裝飾用品經銷,二手車租賃服務,汽車維修與保養(yǎng)等。自2016年2月份至2017年6月份,張某某在經營新萬某2車行期間,在與被害人簽訂、履行車輛購買合同過程中,采取貴買賤賣、將購車款、車輛貸款挪作他用、偽造車輛手續(xù)等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錢財。被告人張某某共計實施合同詐騙12起,涉嫌合同詐騙金額為661.50427萬元。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關于張某某騙取劉某1160萬元投資款的犯罪事實

2016年2月初,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劉某1約定,二人共同出資由張某某低價購買8臺Jeep牧馬人汽車,購回后可高價售出。2016年2月23日,劉某1將其尾號2666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交給新萬某2車行銷售經理龐某(另案處理)取現(xiàn)金40萬元,龐某于當日將40萬元全部交給張某某。2016年2月24日,劉某1又通過該銀行卡向張某某指定的陳某1尾號6671中國農業(yè)銀行內轉賬120萬元。張某某在收到劉某1的購車款160萬元后,隱瞞無法購買到低價Jeep牧馬人汽車的事實,而是將款用于支付其他費用和償還個人欠款。

2017年2月14日,張某某與劉某1簽訂一份購車合同,用一輛車架尾號7694的白色瑪莎拉蒂萊萬特汽車抵頂上述購車款160萬元,并約定兩個月內交車。后張某某將該瑪莎拉蒂萊萬特汽車賣給他人。直到2017年6月21日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時,購車款仍未返還劉某1。被告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劉某1160萬元。

(二)關于張某某騙取葛某73萬元購車款的犯罪事實

2016年11月16日,被害人葛某與被告人張某某在新萬某2車行簽訂了一份價值127萬元的歐版路某1攬勝車輛購車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葛某所購路某1系3.0歐版黑色外觀、黑色內飾,單價為127萬元,合同簽訂日需支付定金40萬元。當日,葛某在新萬某2車行通過POS機向該車行刷卡支付了40萬元車輛首付款。2016年11月18日,葛某通過新萬某2車行在中國銀行貸款部門辦理了80萬元購車貸款,該貸款申請已于2016年12月8日經中國銀行貸款部審批通過,因張某某未向中國銀行遞交需要抵押的葛某貸款車輛手續(xù),中國銀行未對葛某的購車貸款進行放款。2016年11月22日,葛某按照張某某的要求在新萬某2車行通過POS機刷卡又向該車行支付車款20萬元;2016年12月20日,葛某按照張某某的要求在新萬某2車行通過POS機刷卡向車行再一次支付車款12.2萬元及車輛裝飾費用,同時又現(xiàn)金支付了8千元。張某某在收到葛某支付的73萬元車款后,并未按照與葛某所簽訂的購車合同交付車輛,而是將這些車款用于償還個人欠款及支付其他費用。直到2017年6月21日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時,購車款仍未返還葛某。被告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葛某73萬元。

(三)關于張某某騙取李某149萬元購車定金的犯罪事實

2017年3月22日,被害人李某1與被告人張某某在新萬某2車行簽訂購車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李某1訂購20臺途樂XE汽車,單價48萬元,總價960萬元,定金20萬元。2017年3月23日,李某1通過其尾號為8881的個人銀行卡向張某某指定的尾號為5474的個人銀行卡轉賬20萬元作為車輛定金。2017年3月28日,李某1按照購車合同通過其貸款公司(杭州馳塵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尾號0907招商銀行賬戶,轉賬支付給張某某尾號為2699的個人銀行卡802萬元車輛全款。

2017年3月29日,張某某將在大連車城通過德寶(大連)汽車進出口有限公司、大連龐大弘拓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等公司,以每臺途樂XE汽車50.8萬元至51.5萬元、寶馬X5每臺74萬元的價格購買了14臺途樂XE車和2臺寶馬X5車交付給李某1,所交付給李某1車輛價格按途樂XE車每臺單價48萬元、寶馬X5每臺單價65萬元出售。但李某1所交付的20萬元車輛定金張某某未予返還。

2017年3月31日,張某某主動聯(lián)系李某1,稱還有50臺途樂XE車輛和20臺豐田霸道車輛出售,定金120萬元,扣除此前已交付的20萬元定金再付100萬元即可。當日雙方在新萬某2車行簽訂一份50臺途樂XE車輛和20臺豐田霸道車輛的購車合同。合同簽訂后,李某1通過其尾號為4562的個人銀行卡向張某某尾號5474的個人銀行卡轉賬100萬元定金。張某某在收到100萬元后并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車輛,后經李某1多次索要,張某某給付李某171萬元,其余49萬元被張某某用于償還個人欠款及其他費用。直到2017年6月21日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時,余下購車款仍未返還。被告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李某149萬元。

(四)關于張某某騙取趙某141萬元購車款的犯罪事實

2017年4月22日,被害人趙某1與被告人張某某在新萬某2車行商談用趙某1的寶馬GT320置換一輛美規(guī)寶馬X5,置換后寶馬GT320價格為35萬元,作為趙某1的首付款,美規(guī)寶馬X5價格為73萬元,其余錢款由趙某1貸款支付。2017年4月23日,趙某1與張某某在新萬某2車行簽訂了上述內容的購車合同。

2017年4月24日,張某某將趙某1的寶馬GT320汽車以33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大連國某1車行。后張某某又推薦趙某1置換新款寶馬730Li,購車款為78萬元。2017年4月24日,趙某1按照張某某要求,通過新萬某2車行在中國銀行貸款部門辦理了47萬元購車貸款。2017年5月25日,張某某以796280元的價格從大連星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全款購買寶馬730Li車輛放在新萬某2車行后,通知趙某1對寶馬730Li車輛進行試車但并未交付車輛,并稱需要交納8萬元購置稅及保險費用才能開具車輛銷售發(fā)票。2017年6月9日,趙某1通過其尾號為1850的銀行卡將車輛購置稅及車輛保險費8萬元轉賬給新萬某2車行賬戶;當天張某某通過新萬某2車行賬戶向其尾號為5474的個人銀行卡轉賬8萬元用于它用,并以銀行貸款手續(xù)未辦理完畢為由未將該車輛交付給趙某1。趙某1的貸款購車申請已于2017年6月9日經中國銀行貸款部審批通過,因張某某未向中國銀行遞交需要抵押的趙某1貸款車輛發(fā)票及手續(xù),中國銀行于2017年9月29日終止了趙某1的購車貸款申請。2017年6月23日,新萬某2車行經理龐某幫劉某2將名字為趙某1的寶馬730Li車輛銷售發(fā)票更名為蘆浩,該汽車被劉某2以74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金某2偉。直到2017年6月21日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時,購車款仍未返還趙某1。被告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趙某141萬元。

(五)關于張某某騙取李某250萬元購車款的犯罪事實

2016年11月21日,被害人李某2與被告人張某某在新萬某2車行簽訂了一份價值128萬元的路某1攬勝車輛購車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購買的車輛為黑色外觀、黑色內飾的路某1汽油行政版3.0車輛,車輛單價為128萬元,定金為70萬元,交車日期為2016年12月15日。當日,李某2在新萬某2車行通過POS機向該車行的浦發(fā)銀行公司賬戶刷卡支付了70萬元車輛首付款。張某某收到70萬元車款后,并未按照購車合同訂車及購車,而是用于償還其個人欠款。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車日期后,經李某2多次索要其購買的車輛,張某某未能交付。2017年5月15日,張某某通過轉賬和現(xiàn)金的方式還給李某220萬元。2017年5月18日,張某某給李某2出具了一份借款58萬元的借據(jù),并注明2017年6月20日前還清。直到2017年6月21日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時,張某某未交付車輛,也未還款。被告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李某250萬元。

(六)關于張某某騙取黃某118萬元購車款的犯罪事實

2017年6月6日,被害人黃某1與被告人張某某在新萬某2車行口頭約定用黃某1的寶馬730置換一輛大眾邁騰,置換后寶馬730價格為33.5萬元,大眾邁騰價格為18.5萬元,置換后差額15萬元錢款將返還給黃某1。談好價錢之后,當日黃某1與張某某在萬某2車行簽定了二手車買賣合同及購車合同。2017年6月8日,張某某以30萬元的價格將黃某1的寶馬730車輛出售并過戶給了左某。2017年6月9日、6月12日,張某某通過其個人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向黃某1返還了12萬元,剩余3萬元張某某稱用于辦理二手車置換手續(xù)等費用。張某某將黃某1的寶馬730車輛置換后并未為其購買大眾邁騰車輛,而將18萬元用于償還個人欠款。直到2017年6月21日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時,購車款仍未返還黃某1。被告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黃某118萬元。

(七)關于張某某騙取曹某45.5萬元購車款的犯罪事實

2017年4月20日,被害人曹某與被告人張某某在新萬某2車行約定貸款購買一臺豐田霸道2700車輛,車輛單價為41.7萬元,首付款為17萬元。2017年4月27日王某7龍(曹某丈夫)在新萬某2車行通過POS機向萬某2車行浦發(fā)銀行公司賬戶刷卡支付了7萬元購車款。2017年4月29日,王某4(曹某兒子)按照張某某要求支付給張某某9.5萬元現(xiàn)金作為其貸款押金。2017年4月29日,王某4與張某某在新萬某2車行補簽了購車合同(合同內容:購買的車輛為白色外觀、米色內飾的豐田霸道型號2700車輛,車輛單價為41.7萬元,首付款17萬元,尾款為貸款支付)。2017年5月26日,曹某按照張某某要求在新萬某2車行通過POS機向萬某2車行浦發(fā)銀行公司賬戶刷卡支付了2萬元。張某某收到曹某、王某4等人車款共計18.5萬元。2017年5月初,張某某通過備胎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營口地區(qū)業(yè)務員周某2為王某4申請辦理了車輛貸款,2017年5月8日,周某2通過其個人銀行卡將王某4車輛貸款27萬元支付給張某某。同日張某某通過其個人農業(yè)銀行卡將收到的王某4車輛貸款27萬元用于償還個人欠款。直至2017年6月21日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張某某以改裝配件等理由始終未交付王某4所購買的豐田霸道車輛。被告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曹某45.5萬元。

(八)關于張某某騙周某169.3萬賣車款的犯罪事實

2016年2月,被害人周某1因著急用錢,在微信朋友圈中發(fā)布出售四臺頂賬車(1臺豐田皇冠、1臺大眾速騰、2臺豐田RAV4)的信息。被告人張某某看到信息后,聯(lián)系周某1意欲購買。2016年2月18日、2月25日、4月27日,周某1與張某某在新萬某2車行分別簽署上述四臺車的交易協(xié)議書,張某某承諾周某1四臺車輛出售后即支付其車款(當時核算約90萬元)。

2016年3月28日,張某某以25萬元的價格將豐田皇冠汽車出售給金某1;2016年3月23日,以20萬元的價格將大眾速騰汽車出售給耿某;2017年4月23日,以13.8萬元的價格將其中一臺豐田RAV4汽車出售給許某2;2017年4月27日,以15.4萬元的價格將另一臺豐田RAV4汽車出售給金某1。2016年12月30日,張某某轉入周某1尾號5347銀行賬戶4.9萬元(備注“01車款”)。張某某在收到上述四臺車款后均用于償還個人欠款和個人私用。周某1多次索要車款,張某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直到2017年6月21日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時,余下購車款仍未返還周某1。被告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周某169.3萬元。

(九)關于張某某騙取郭某111.5萬元購車款的犯罪事實

2016年12月13日,被害人郭某1到新萬某2車行找被告人張某某索要其拖欠的裝修款8.7萬元,張某某告知郭某1沒有錢。郭某1提出想要在新萬某2車行購買一臺車,用張某某欠其8.7萬元裝修款抵頂車款,張某某同意。隨后,兩人簽訂了一份大眾邁騰汽車(黑色外觀、黑色內飾的大眾邁騰1.8排量車輛)購車合同,車輛單價為22.2萬元。簽訂合同當日,郭某1在新萬某2車行向張某某交付車款現(xiàn)金13.5萬元。張某某在收到郭某113.5萬元車款后,并未按購車合同訂車購車,而是用于私用。在郭某1多次催要下,張某某在2017年5月15日向郭某1出具了一份23萬元的借據(jù),并注明于2017年6月1日前還清。2017年6月5日,郭某1找張某某索要欠款時,張某某通過其個人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向雷新梅(郭某1妻子)轉賬支付2萬元。2017年6月21日,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被告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郭某111.5萬元。

(十)關于張某某騙取關某62萬余元貸款的犯罪事實

2017年4月26日、5月5日,被告人張某某分別以陳某1、新萬某2車行名義在新萬某2車行向被害人關某所在的大連沃銀利往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上海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授權代理商)申請三筆車輛貸款并簽訂三份車輛租賃合同,貸款共計86.811617萬元(其中大眾邁騰汽車貸款14.388794萬元,兩輛豐田霸道汽車分別貸款30.797156萬元、41.625667萬元)。

張某某交付了三輛汽車的履約保證金8.26萬元(其中大眾邁騰汽車保證金5300元、兩輛豐田霸道汽車保證金77300元)后,分三次收到關某賬戶支付的三輛汽車貸款86.811617萬元。此后,張某某償還了三輛汽車一個月的月供3.174202萬元(其中大眾邁騰汽車5256.49元,兩輛豐田霸道汽車26485.53元),且未將合同中注明的兩臺豐田霸道車輛相關手續(xù)交予關某所在公司抵押。直至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且現(xiàn)兩輛豐田霸道汽車下落不明,貸款62.04427萬元未予償還。被告人張凈騙取被害人關某62.04427萬元。

(十一)關于張某某騙取王某124.5萬元購車款的犯罪事實

2017年5月20日,被害人王某1與被告人張某某在新萬某2車行口頭商定購買一臺2017款本田奧德賽2.4L智享版商務車,當天王某1在該車行通過POS機向新萬某2車行浦發(fā)銀行公司賬戶刷卡支付了24.5萬元購買款。張某某在收到王某1支付的24.5萬元后,并未按約定訂車及購車,而是用于償還個人欠款。直到2017年6月21日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時,購車款仍未返還王某1。張某某騙取被害人王某124.5萬元。

(十二)關于張某某騙取邢某157.66萬元購車款的犯罪事實

2017年4月,被害人邢某1與被告人張某某在新萬某2車行約定,由邢某1出資購買車輛,張某某負責車輛的銷售,車輛售出后張某某除歸還邢某1全部購車款外,每臺車支付邢某11萬元利潤。2017年5月10日,邢某1在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101.66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三臺車輛(兩臺豐田霸道售價分別為39.78萬元、41.08萬元,一臺豐田RAV4售價為20.8萬元)并簽訂了購車合同。當日邢某1轉賬支付給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89萬元及現(xiàn)金12.66萬元購車款后,張某某從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將三臺車輛提走。之后邢某1找張某某索要車款時,張某某以三臺車輛的購買者正在辦理銀行貸款為由進行推脫。其中,邢某1所支付的上述101.66萬元購車款中,包含張某某于2017年5月8日支付給邢某1的44萬元,即邢某1實際支付給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三臺車款為57.66萬元。張某某將上述三臺車輛分別出售給王某4(豐田霸道)、王某5(豐田RAV4)、宋某1(豐田霸道)。因三臺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發(fā)票及相關車輛手續(xù)留存在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為取得王某5、宋某1的購車款,張某某偽造了兩臺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發(fā)票,并使用偽造的機動車銷售發(fā)票為兩臺車輛辦理了繳稅及上牌手續(xù),王某5(豐田RAV4)、宋某1(豐田霸道)所購車輛現(xiàn)正常使用。被告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邢某157.66萬元。

原審法院認定上述十二起事實的證據(jù)有公訴機關提供、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陳述、書證、電子數(shù)據(jù)、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在張某某對周某1實施詐騙中,因張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轉入周某1尾號5347銀行賬戶4.9萬元(1車款),該款應從張某某的詐騙數(shù)額中扣除。在張某某對關某實施詐騙中,因張某某已將其中一臺邁騰車的相關手續(xù)交給關某,并且該車已被偵查機關扣押,該車的損失13.333145萬元應從張某某的詐騙數(shù)額中扣除。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某余下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與辯護意見”,因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二)依法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賠給被害人劉某1人民幣160萬元,退賠給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49萬元,退賠給被害人葛某人民幣73萬元,退賠給被害人趙某1人民幣41萬元,退賠給被害人李某2人民幣50萬元,退賠給被害人黃某1人民幣18萬元,退賠給被害人曹某人民幣45.5萬元,退賠給被害人周某1人民幣69.3萬元,退賠給被害人郭某1人民幣11.5萬元,退賠給被害人關某人民幣62.04427萬元,退賠給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24.5萬元,退賠給被害人邢某1人民幣57.66萬元。

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如下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上訴人是新萬某2車行的實際經營者,其行為是代表車行的履職行為,不但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錢財?shù)哪康?,而且自己投入大額資金用于新萬某2車行實際經營,皆因案外人劉某2的欺詐和違約而導致新萬某2車行履約遲延,各被害人與新萬某2車行之間純屬民事糾紛。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請求二審法院審慎對待本案,依法改判指控上訴人的犯罪不能成立。

第一,上訴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問題。其一,上訴人對涉案款項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自2016年2月起至上訴人2017年7月被抓時,為了經營車行,上訴人有據(jù)可查的借款投資就達1500多萬元,購車和銷售的資金往來上億元。尤其是在上訴人被抓的前兩個月,上訴人給劉某2、盧某1等賬戶支付購車款700多萬元。種種跡象表明,上訴人被抓前一直在經營車行,沒有騙取被害人錢財,更沒有攜款潛逃或隱匿財產。其二,錢是種類物,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性質,一旦交付即發(fā)生所有權轉移。因此,案涉購車款或購車貸款進入新萬某2車行所使用的張某某、陳某1或公司賬戶后,貨幣所有權已經轉化為公司資產、由公司合法支配,公司可以用于購車,也可以用于還款。從案卷中銀行流水看,被害人的購車款或購車貸款進入賬戶后,上訴人均用于公司經營,并沒有據(jù)為己有。其三,根據(jù)卷宗證據(jù)和辯護人提供證據(jù)材料不能推斷出上訴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動機。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自2016年2月份至2017年6月份騙取12名被害人661.50427萬元。而根據(jù)辯護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看,上訴人自2016年2月份至2017年6月份對外借款1500余萬元用于新萬某2車行經營。上訴人為了騙取他人購車款661萬元,卻向車行投入1500萬元,尤其是在案發(fā)前的2017年4月29日至6月15日還向劉某2匯款661萬元(還不包括上訴人向劉某2的員工盧某1轉賬58萬元)用于購買車輛。據(jù)此認定上訴人具有非法占有的動機和目的有悖常理。其四,在上訴人被抓前,新萬某2車行經營正常,未倒閉,未破產;上訴人既未攜款潛逃,也沒有揮霍公司資產,相反還繼續(xù)償還被害人的款項??陀^上上訴人沒有將各被害人錢財據(jù)為己有的表現(xiàn)行為。

第二,營口鑫達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證明上訴人非法占有或使用了被害人的款項。新萬某2車行對公賬戶或新萬某2車行使用的個人賬戶在被害人款項匯入前和匯入后存在大量的資金往來,鑒定機構根據(jù)與各被害人匯入款項后較近的資金流水來確定被害人款項的“去向”,只是對資金去向進行的鑒定。鑒于金錢是種類物,并不能確認案涉款項已經被上訴人個人占有和使用,鑒定意見既沒有根據(jù),也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第三,根據(jù)上訴人供述,綜合分析相關證據(jù)材料可以推定,本案的發(fā)生是因劉某2違約、欺詐上訴人所致。從上訴人的銀行流水看,自2016年2月起至2017年6月止,上訴人向劉某2支付購車款660多萬元,向劉某2的員工張某3支付購車款1350多萬元,向劉某2的員工盧某1支付購車款1282萬元,合計支付給劉某2購車款3290多萬元,但劉某2未按約定交車,或拒不提交相關手續(xù),也不返款,造成上訴人違約,無法交車,也無法償還被害人部分款項,并非上訴人存在非法占有被害人錢財?shù)闹饔^故意。關于劉某2涉嫌詐騙上訴人的問題線索,上訴人已通過多種渠道向相關部門反映,至今沒有處理結果。

第四,本案一審存在嚴重的程序問題。本案系發(fā)回重審案件,發(fā)回后一審法院將案卷退回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又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但是,偵查機關并未補充任何能夠證明上訴人構成犯罪的有效證據(jù),僅僅是出具一些找不到證人或受害人的《情況說明》;更有甚者,上訴人在一審期間向法院申請對新萬某2車行經營情況及整體賬目進行司法鑒定,以查清上訴人是否侵占被害人財產和公司財產,一審法院沒有進行司法鑒定,也沒有說明理由。一審法院在沒有新的有效證據(jù)情況下,又作出了與發(fā)回前一審同樣的判決,顯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第五,關于本案屬于自然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的問題。首先,如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所涉的12起案件均不屬于刑事犯罪。其次,即使本案按合同詐騙犯罪處理,也應當是單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從卷宗中銀行流水可以看出,上訴人張某某名下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尾號5474)、陳某1名下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尾號6671)、張某某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尾號5894),均用于公司經營活動。上訴人是新萬某2車行的經營者,代表車行與各被害人形成的合同均是上訴人履行職責的行為,并不是以個人行為。這12起案件都是新萬某2車行與各被害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并非上訴人本人與各被害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再次,假設認定上訴人非法占有了各被害人的購車款,也應屬于職務侵占罪,而不是合同詐騙罪。綜合三點分析,雖然案涉款項匯入上訴人的銀行卡,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的經營行為實施者以及使用銀行卡的人也是上訴人,但鑒于上訴人是新萬某2車行的經營者,均屬履職行為,即使構成犯罪也屬于單位犯罪,而不構成自然人犯罪。如果經查證,上訴人確實存在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各被害人錢財?shù)男袨?,上訴人依法應當構成職務侵占罪,而不是合同詐騙罪。

(一)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實(被害人劉某1),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本起的合同關系變更是基于雙方自由意志,上訴人未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應認定為民事合同糾紛。

上訴人收到劉某1的120萬元是劉某1投入新萬某2車行合伙購進粉塵爆炸Jeep牧馬人的投資款,為此上訴人與劉某1共同到天津實地考察,還指派專人在天津跟進買車事宜并向對方繳納了定金。為擴大經營,上訴人和劉某1于2016年7月13日簽訂了《合并協(xié)議》;2016年7月23日,張某某和劉某1共同向某4寧(劉某1母親徐某的朋友馬某的兒子)借款220萬元。后因合伙購買牧馬人計劃落空以及劉某1外出學習等原因,2017年2月14日劉某1正式提出解除合作關系,商議將其投資款120萬元轉為借款(每月支付利息),并簽訂了一臺價值160萬元萊萬特汽車的買賣合同(并非汽車交易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中多出的40萬元是為了向劉某1岳父隱瞞劉某1用岳父借款為其母親購買一臺奧迪A6(現(xiàn)仍由劉某1母親使用)的真相。銀行流水顯示,上訴人每月付給劉某1利息。2017年2月16日付給劉某115000元,3月22日付1萬元,4月22日付1萬元。在此期間,上訴人還向劉某1的妻子遲茗還款8萬元,向劉某1還款41.5萬元,其中2016年4月20日付劉某1145000元;8月21日付給劉某111萬元;9月16日付5萬元;11月22日付10萬元;12月29日付1萬元。另外,車行通過陳某1的賬戶還向劉某1還款45萬元。通過上訴人及陳某1的銀行卡,總計付給劉某1及其妻子遲茗98萬元。

(二)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二起犯罪事實(被害人葛某),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由雙方協(xié)商將剩余購車款作為借款,車輛買賣合同關系轉變?yōu)槊耖g借貸法律關系,一審將合同糾紛按照合同詐騙處理是錯誤的。

葛某與新萬某2車行簽訂購車合同后,上訴人按合同約定將車輛購置展廳,后葛某解除合同不買車了,將購買車輛款轉為購房款,委托上訴人購買別墅。葛某在支付73萬元購車款后,又陸續(xù)支付上訴人200余萬元,其中2017年3月24日向上訴人賬戶轉入10萬元,2017年3月26日向上訴人賬戶內轉賬58萬元,還有一套價值120萬元的房屋頂給上訴人。第一次二審期間,張某某父親向本院提供了張某某與葛某妻子羅某于2017年5月14日簽訂的《轉換、買賣協(xié)議》,足以證明葛某委托張某某代為購買別墅的事實。上訴人與葛某之間由原來的購車合同轉為委托購房關系,不存在詐騙葛某73萬元購車款的問題。

(三)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三起犯罪事實(被害人李某1),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因為上訴人對李某1的違約是由劉某2對張某某的違約造成的(劉某2尚欠上訴人1000多萬),本案只涉及民事合同糾紛的定金返還問題,屬于民事合同連環(huán)違約責任問題,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上訴人之前與李某1有過合作,本次上訴人收取100萬元定金后因其購車上家劉某2違約,無法向李某1交付車輛。因為當時途樂和霸道車一直漲價,與其高價訂車如約履行合同,不如承擔20%違約金(20萬元)劃算,張某某決定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再訂購車輛,終止履行3月31日購車合同。雙方商定,上訴人共計支付給李某1違約金144萬元(120萬定金加20%違約金),約定每月至少支付李某110萬元直至結清為止。在上訴人失去自由前,新萬某2車行已經歸還李某1公司違約金71萬元,尚欠73萬元,都有銀行交易流水記錄。上訴人總計欠李某1120萬元,已經償還71萬元,剩余49萬元未還,純屬民事法律關系,并且與李某1發(fā)生合同關系的民事主體是新萬某2車行,上訴人僅是履行職務。

另外,通過上訴人的銀行流水可以看出,上訴人直接用李某1當日支付的100萬元定金支付了車款90萬元,即用于新萬某2車行經營,并沒有個人私用。在被害人2017年6月14日報案前7天,上訴人還向李某1還款5萬元,證明上訴人一直在陸續(xù)還款,根本就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上訴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四)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四起犯罪事實(被害人趙某1),上訴人張某某辯解,此節(jié)事實完全是履行合同中產生的經濟糾紛。2017年4月,趙某1與新萬某2車行簽訂購買新款寶馬730Li,價格為78萬元人民幣,趙某1用其寶馬GT320作價做為首付款,后GT320以30萬元人民幣賣出,上訴人已經將該車全款購進,在大連星之寶汽車有限公司辦理了全部購車手續(xù)。后因趙某1的個人流水問題無法通過貸款手續(xù),趙某1就自己找人辦理貸款,故該車一直在新萬某2車行存放沒有交付。在辦理車輛貸款受阻、不能及時交付剩余車款的這段時間內,案外人劉某2與新萬某2車行員工龐某惡意串通,將趙某1名下寶馬730Li汽車的發(fā)票手續(xù),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大連寶馬4S店私下改到盧某2名下并將該車出賣,造成上訴人無法交付車輛。

辯護人提出,趙某1購買的寶馬車,新萬某2車行已經按合同約定購買,并為趙某1開具發(fā)票。2017年6月21日,新萬某2車行經理龐某幫劉某2將寶馬車輛銷售發(fā)票上車主趙某1更名為蘆浩,該車被劉某2以74萬元人民幣出售給金某2偉。通過補充偵查卷可知,張某某并不知情趙某1車輛貸款手續(xù)通過審批的情況。張某某多次向辦案單位、公訴機關要求將涉案車輛找回未果。此次退偵,公安機關也沒有聯(lián)系到劉某2、張某3。上訴人既沒有虛構事實,也沒有將車據(jù)為己有,而是龐某、劉某2、蘆浩將趙某1的車私自處理,本起案件趙某1的車輛被騙與上訴人無關。

(五)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五起犯罪事實(被害人李某2),上訴人張某某辯解,本案實質上是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由購車合同關系轉變?yōu)榻栀J法律關系。李某2想購買行政版路某1,上訴人已按合同約定從大連將路某1車購回新萬某2車行。但李某2要求將美版路某1更換為歐版路某1,并約定半年后交車,屬于合同變更。后來由于天津方面出現(xiàn)問題沒有歐版路某1可提供的情況下,上訴人返還部分購車款后,對余款形成一個借據(jù),即余款58萬元(含利息)于2017年6月20日前還清。還款及借條證明,該筆款已由購車合同轉變成借款合同,并支付了20萬元,符合民事法律雙方自愿的原則。

辯護人提出,李某2與新萬某2車行簽訂購車合同并支付定金70萬元后,新萬某2車行隨即將車輛購回,并在最后確定車型后對該合同車輛在車行展廳進行了改裝。因李某2不在本地居住,在本地沒有正規(guī)營業(yè)執(zhí)照,銀行不支持貸款,李某2也無法支付車輛全款;后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新萬某2車行將車輛賣與他人,將車款改為借款,并約定利息8萬元。2017年5月15日,上訴人張某某通過轉賬和現(xiàn)金的方式還給李某220萬元,2017年5月18日,上訴人給李某2出具了一份58萬元的借據(jù),并注明了還款時間(2017年6月20日)。李某2與新萬某2車行由購車合同轉變?yōu)槊耖g借貸法律關系。上訴人被抓后,新萬某2車行無法經營,無法履行繼續(xù)還款義務,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

(六)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六起犯罪事實(被害人黃某1),上訴人張某某辯解,上訴人與黃某1簽訂二手車寶馬轉換新車邁騰車的合同屬實。黃某1將寶馬730以33.5萬元賣給張某某,張某某將大眾邁騰以18.5萬元賣給黃某1。因合同之間有差價,所以在黃某1配合左某辦理車輛過戶時,上訴人在新萬某2車行已將現(xiàn)金15萬元付給黃某1,否則黃某1與左某不認識,車輛過戶時上訴人也沒有參與,黃某1是不可能配合過戶的。后因黃某1提出不購買新車邁騰,所以新萬某2車行通過上訴人賬戶支付給黃某112萬元購車款,余款為3萬元,黃某1認為應再支付6.5萬元,上訴人認為黃某1不購車了,沒有利潤了不同意返還6.5萬元。因雙方對余款有爭議,黃某1一直沒有給上訴人邁騰車合同,上訴人也沒有付尾款。此案應系合同糾紛。

辯護人認為,即便本案不能證明上訴人已經向黃某1支付換車差價,也是新萬某2車行公司與黃某1之間的民事糾紛,不能認定上訴人構成合同詐騙罪。

(七)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七起犯罪事實(被害人曹某),上訴人張某某辯解,曹某購買的豐田汽車是新萬某2車行的現(xiàn)車,已經車錢兩清。王某4在2017年5月1日結婚時還使用了三天,后開回新萬某2車行進行車輛改裝,改裝配件15天后才到;這臺豐田霸道2700一直停放在車行對面海韻洗浴胡同的庫房內進行精品加裝,后來被邢某1收回。另外,周某2支付給上訴人的27萬元不是貸款,而是個人借款,上訴人刑拘前周某2辦理的貸款沒有辦理完。

辯護人認為,案涉豐田霸道2700車已購回,并且車輛手續(xù)辦理完畢已經交付曹某的兒子王某4使用。因上牌前王某4要求新萬某2車行進行改裝又將該車送交新萬某2車行,改裝期間上訴人被抓,車輛不知去向。該起車輛被盜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未騙取曹某、王某4任何款項,根本就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八)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八起犯罪事實(被害人周某1),上訴人張某某辯解,上訴人與周某1是朋友關系,周某1知道上訴人當時有家網吧。2016年初周某1提出與上訴人合伙經營“憶萬某2網吧”,約定預算投資200萬元,周某1因沒有資金而提出將其四臺二手頂賬車交給上訴人出售,以所得車款(當時核算約80萬元)作為投資款。在售出第一臺車時因上訴人與周某1還沒有找到開網吧的房子,上訴人就將第一臺車的賣車款給付了周某1;在第二臺車賣之前雙方找到了經營網吧的房子,周某1又將第一臺的車款給付了上訴人,上訴人用于交房租及前期費用,網吧房子是上訴人和周某1一起找房東談的,上訴人簽的字,網吧設備、裝修及所有物品都是由周某1選好由上訴人支付相應款項。2016年開業(yè)已來,網吧一直由周某1夫妻負責管理,每年應當給付上訴人租金25萬元。在上訴人被刑拘后,周某1將“憶萬某2網吧”的設備全部賣掉,從未結算過。上訴人因周某1涉嫌侵占報過案,但沒有得到解決。

辯護人提出,上訴人與周某1商定投資200萬元開一家高檔網吧,周某1將價值近80萬元的四臺頂賬車交給上訴人作為投資款,不是車輛買賣關系,而是合伙關系,有證人陳某1證言予以證實;雙方互有債權債務,屬于民事糾紛,不構成合同詐騙。2016年5月18日,上訴人通過農業(yè)銀行卡給周某1轉賬6萬元,用于網吧裝修。2016年9月24日轉賬給周某11萬元,2016年11月25日轉賬給周某12萬元,2016年12月29日轉賬給周某14.9萬元,分別用于網吧購買設備經營。另外上訴人的中國工商銀行卡還轉給周某13萬元,用于網吧經營。網吧一直由周某1和其女朋友經營,未給上訴人分紅,在上訴人被抓后周某1又私自出賣網吧物品。

(九)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九起犯罪事實(被害人郭某1),上訴人張某某辯解,此案系民事糾紛且已部分履行。上訴人與郭某1不認識,是上訴人的合伙人劉某1找郭某1裝修的車行樓下洗車場,裝修合同也是劉某1與郭某1簽訂的,當時劉某1說裝修款為6萬元左右,之前劉某1已結4萬元。在劉某1退伙后,郭某1找上訴人要總裝修費12.7萬元中8.7萬元,上訴人并不知道是12.7萬元,所以對此欠款不予認可并拒絕支付8.7萬元。但后期雙方達成妥協(xié),郭某1提出以購買邁騰車的方式抵頂8.7萬元,新萬某2車行就與郭某1簽訂了一份邁騰車買賣合同,車總價22.2萬元,郭某1又支付給新萬某2車行13.5萬元,雙方當時約定什么時候有車什么時候頂,不能著急催要,郭某1同意。2017年5月15日,張某某向郭某1出具的23萬元借據(jù),包括郭某1支付的13.5萬元及其使用利息0.8萬,還有裝修欠款8.7萬元。郭某1因父親身體不好決定不買車時,要求退錢,雙方商定廢除邁騰車買賣合同。上訴人2017年6月1日給付郭某1現(xiàn)金2萬元,2017年6月5日又轉給郭某1妻子2萬元。后來,上訴人被刑拘無法繼續(xù)履行借款合同。

辯護人認為,此案系因裝修款引起車輛買賣合同,進而變更為23萬元借款合同的事實。借款人是新萬某2車行,且已部分履行借款2萬元。這是一起新萬某2車行未能及時還款的民間借貸違約行為??v觀全案事實,上訴人經營的新萬某2車行不能及時向郭某1還款,是劉某2既不交車也不返款,造成上訴人的車行經營困難所致。尤其是上訴人被抓后,車行無法正常經營,所以很多人的款未能及時償還。這起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是刑事犯罪。

(十)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十起犯罪事實(被害人關某),上訴人張某某辯解,本案屬于單純的民事借貸法律關系,沒辦理車輛抵押是出借方的自愿選擇,因為上訴人未辦理車輛抵押登記而認定上訴人詐騙,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上訴人與關某不認識,這三臺車輛貸款是通過朱某聯(lián)系的。因朱某想討好上訴人,就提出幫新萬某2公司辦理上百臺車輛的貸款,所以上訴人支付全款購買三臺車交給朱某去做。后因貸款沒有及時辦好,朱某怕影響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提出先幫上訴人借到貸款的錢,但需要支付相應利息,上訴人同意后委托朱某負責辦理。上訴人不知道朱某向誰借的錢,當時付了兩個月利息82600元(并不是定金)。后來邁騰車先辦好了貸款,朱某取走了邁騰車手續(xù)。因為豐田車沒有辦理好貸款,就沒有提交車輛手續(xù)。上訴人交付的月供32000元,朱某說是放貸的要求。張某某被抓后客觀上不能處理此事。

辯護人認為,本案是匯通信誠租賃有限與陳某1《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關系,不是上訴人張某某的行為。根據(jù)陳某1的銀行流水可見,新萬某2車行與關某并非三輛車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還有115807.09元的購車款及車款40140元。上訴人被抓后,因新萬某2車行無法經營,導致貸款無法按期償還。之前車行一直正常還款,即便逾期也是新萬某2車行構成民事違約,不能認定上訴人構成刑事犯罪。且上訴人被抓后,兩輛豐田霸道車下落不明,公安機關也未查清車輛去處,與上訴人無關。

(十一)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十一起犯罪事實(被害人王某1),上訴人張某某辯解,王某1與上訴人系朋友關系,王某1曾向張某某咨詢過本田奧德賽商務車型,準備買30多萬價位的車,但沒有在新萬某2車行買過車。張某某因急著用錢向王某1借錢24.5萬,約定年底還30萬元(含利息)。王某1在新萬某2車行刷卡支付的24.5萬是張某某向王某1的借款,但沒有借條和其他憑證。因為王某1不著急提車,張某某承諾等王某1想提車時再提。

辯護人認為,上訴人張某某與王某1之間既無購車合同,也無借款合同,只有款項支付憑證而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買車起碼要簽訂購車協(xié)議約定車型、開具收款憑證,王某1只是當場用POS機刷卡,不能證明王某1買車的事實。在口供一對一的情況下,按照有利于上訴人的原則,應當認定為民間借貸。

(十二)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十二起犯罪事實(被害人邢某1),上訴人張某某辯解,本起事實完全是合作糾紛或者合伙糾紛。2016年底,張某某將豪華裝修的430多平兩處門市(火鍋店)過戶給邢某3向邢某3抬錢500萬元,邢某3只支付給上訴人340萬元左右,尚欠160來萬。上訴人與邢某3之間名義是房屋買賣、實際上是抵押貸款。邢某3指派其侄子邢某1與上訴人辦理的相關手續(xù)。邢某3支付所謂購車款57.66萬元實際是歸還給上訴人的抵押門市的錢款。上訴人支付給邢某1的44萬元實際為房屋抵押的利息錢。邢某3說暫時沒錢,但可以幫上訴人借,只需每臺車多拿出1萬元的利息就行。上訴人銷售車輛后問邢某3如何結算,當時在北京住院治病的邢某3說用房屋抵押的貸款已經是張某某的了,全由上訴人自己做主處置。上訴人在購車期間支付給邢某3房屋抵押款利息已超過100萬元,上訴人不欠邢某1錢。因客戶貸款金額不確定,所出售車輛無法按銀行要求報價、開具發(fā)票,新萬某2車行經理龐某私自作了套手續(xù)(合格證及其它手續(xù))放在上訴人處,只是車輛價款有所變動,其余事項都是真實的,并非偽造證據(jù)。

辯護人認為,上訴人與邢某1叔叔邢某3有長期借貸關系,邢某1只是幫其叔叔代辦手續(xù),上訴人與邢某1之間有多次資金往來。上訴人的中國農業(yè)銀行流水顯示,2017年5月10日,上訴人付給邢某132000元;6月7日付給邢某120萬元人民幣;6月8日付給邢某120萬元;6月9日付給邢某110萬元;且在付給邢某144萬元之前,上訴人于2017年3月13日付給邢某1購車款30萬元;4月22日付給邢某1購車款20萬元。另外,新萬某2車行通過陳某1銀行卡在2017年5月左右還付給邢某1車款30萬元,這些款項加起來總計103.2萬元,還不包括44萬元,已超過本起所謂邢某1被騙的57.66萬元。這一事實,一審法院并未查實,認定錯誤。

營口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當庭發(fā)表如下意見:

上訴人張某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應該綜合全部證據(jù)來評判、認定。第一,張某某在經營車行期間有大量的借款,且?guī)в懈哳~利息,拆東墻補西墻,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張某某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實際的履行能力。第二,大量的銀行流水不能直接證明張某某在經營過程中具有合同履行能力,要綜合全案證據(jù)來評價,張某某與劉某2之間的銀行流水不能證明張某某有1600萬的債權,只能證明雙方有經營行為。第三,非法占有的行為不一定要在簽署合同之前產生,在履行過程中也可以產生,張某某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很多的損失。第四,證據(jù)顯示張某某存在貴買賤賣的行為,如途樂和寶馬730的交易。綜合全案證據(jù)來看,上訴人沒有履約能力,隱瞞事實,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給12名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新萬某2車行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只是掛名,張某某本人是實際控制人和實際經營人,應由張某某個人承擔法律后果。綜上認為,原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二審法院應予維持。

經本院審理查明:

(一)關于上訴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劉某1160萬元投資款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一致。

二審認定的本起事實,有經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劉某1陳述,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張某某劉某1祿簽訂的《合并協(xié)議》、(合作倒賣汽車)協(xié)議書,企業(yè)機讀檔案登記查詢資料,《專用收款收據(jù)存根》,《萬某2寶車行購車合同》及照片、收條復印件,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取款憑條及交易明細,鼎和(天津)進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期間其與德寶(大連)汽車進出口有限公司所有合作車輛的買賣信息,德寶(大連)汽車進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車輛購銷合同(四份)、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鼎和(天津)進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車輛銷售統(tǒng)計表、車架號及成交價表,大連信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蘆浩提供的與萬某2寶車行車輛買賣明細、貨物進出口證明書復印件,天津恒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日恒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記賬聯(lián)、天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口車購稅信息自助傳達系統(tǒng),證人蘆浩(大連信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2(營口利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美國MINBANG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龐某(新萬某2車行銷售經理)、陳某1(新萬某2車行法定代表人)、李某5(德寶[大連]汽車進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4(鼎和[天津]進出口有限公司銷售顧問)、李某8(鼎和[天津]進出口有限公司銷售經理)、周游(張某某朋友)、許某1(張某某表叔)、曲某(張某某朋友)、侯某2(曲某朋友)、張某4(從事工程項目的個體經營者)、遲茗(劉某1妻子)的證言,營口鑫達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對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所涉及的資金去向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張某某司法會計鑒定所涉及資金明細表》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二)關于上訴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葛某73萬元購車款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一致。

二審認定的本起事實,有經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葛某陳述,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葛某提供的購車合同、專用收款收據(jù),張某某父親張某5提供的《置換、買賣協(xié)議》,新萬某2車行0058浦發(fā)銀行賬戶、葛某尾號2419中國銀行卡交易明細,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于某1尾號2170農行卡、王某8尾號6398營口銀行卡交易明細,中國銀行營口開發(fā)區(qū)支行提供的貸款客戶相關信息、葛某貸款相關手續(xù)材料、中國銀行交易明細對賬單,證人姜某1(中國銀行營口開發(fā)區(qū)支行客戶經理)、龐某(新萬某2車行銷售經理)、李某3(大連奧通日產專營店汽車銷售員)的證言,天津東仕開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李某1)提供的新萬某2車行購車合同、購車發(fā)票、貨物進口證明書、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大連中升日產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購車合同、發(fā)票及相關手續(xù),營口鑫達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對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所涉及的資金去向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張某某司法會計鑒定所涉及資金明細表》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三)關于上訴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李某149萬元購車定金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一致。

二審認定的本起事實,有經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李某1(天津東仕開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述,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證人呂某(天津東仕開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理)、邢某1、李某4(德寶[大連]汽車進出口有限公司銷售經理)、李某5(德寶[大連]汽車進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某(大連利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汽車銷售員)、李某8(鼎和[天津]進出口有限公司銷售經理)、蘆浩(大連信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大連國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華某(大連國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汽車銷售員)、于某3(大連豐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尤某(大連永佳汽貿公司的汽車銷售業(yè)務員)、路某2(大連龐大弘拓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銷售經理)、許某1(張某某的表叔)的證言,新萬某2車行購車合同、德寶(大連)汽車進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車輛購銷合同(四份)、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貨物進口證明書,李某1尾號9848民生銀行卡(賬戶尾號0721)、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陳某1尾號6671農行卡交易清單,大連龐大弘拓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途樂中東車輛銷售明細表、進口寶馬X5車輛銷售明細表、收款收據(jù)、中國銀行國內支付業(yè)務收款回單,鼎和(天津)進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天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車架號及成交價表,營口鑫達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對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所涉及的資金去向的司法鑒定意見書-[2017]第021號的補充鑒定》、《張某某司法會計鑒定所涉及資金明細表》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四)關于上訴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趙某141萬元購車款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一致。

二審認定的本起事實,有經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趙某1(華君旅游集團遼寧分公司總裁)陳述,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趙某1提供的新萬某2車行購車合同、營口沿海銀行電匯憑證、新萬某2車行情況說明、微信聊天記錄復印件,大連國某1車聯(lián)盟二手車銷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合同(1份)、二手車輛買賣合同(3份)、明細查詢、高某1與“萬某2名車張總”和“顧某”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銀行歷史交易明細、銀行電匯憑證、取款回單,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口開發(fā)區(qū)支行提供的客戶趙某1車輛貸款相關手續(xù),大連星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墊付車款證明、招商銀行電子回單、交易憑證、商品車出庫單、機動車銷售發(fā)票、購車合同、新車交付報告、合同主體變更協(xié)議等證據(jù)及龐某的工商銀行明細,機動車登記信息、保險單、二手車銷售發(fā)票、交稅憑證、金某2偉尾號8654工商銀行卡、張惠尾號2685營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人張某1(華君旅游集團倉庫管事兼司機)、高某1(大連國某1車聯(lián)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總監(jiān))、龐某(新萬某2車行銷售經理)、蘆浩(大連信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1(中國銀行營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支行個人金融部客戶經理)、王某6(新萬某2車行客戶信貸員)、孫某(大連星之寶汽車銷售公司銷售經理)、李某3(大連星之寶汽車銷售公司店總)、萬某1(大連星之寶公司銷售員)、李某9(大連星之寶公司出納員)、金某2偉(遼H×××××寶馬730Li現(xiàn)車主)的證言,營口鑫達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對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所涉及的資金去向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張某某司法會計鑒定所涉及資金明細表》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五)關于上訴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李某250萬元購車款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一致。

二審認定的本起事實,有經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李某2陳述,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新萬某2車行購車合同、專用收款收據(jù)、借據(jù)、微信聊天截圖,大連信邦公司蘆浩出具的買賣明細表,天津東仕開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李某1)提供的新萬某2車行購車合同、購車發(fā)票、貨物進口證明書、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李某2尾號0125中國銀行卡歷史交易明細清單,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zhí))、唐春琴尾號9465浦發(fā)銀行卡、蘆浩尾號5925民生銀行卡、王某2尾號2699工商銀行卡、盧某1尾號4138工商銀行卡交易流水、張某3尾號5923建設銀行卡交易流水,證人楊某1(大石橋耐火材料個體經營者)、王某2(進口汽車個體經銷者)的證言,營口鑫達司法鑒定所《對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所涉及的資金去向的司法鑒定意見書-[2017]第021號的補充鑒定》、《張某某司法會計鑒定所涉及資金明細表》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六)關于上訴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黃某118萬元購車款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一致。

二審認定的本起事實,有經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黃某1陳述,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黃某1提供的二手車輛買賣合同、購車合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檔案查詢資料,左某提供的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行駛證、于某4證明材料,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zhí))、左某尾號6908工商銀行卡、于某4尾號8102中國銀行卡、郭某2尾號5953工商卡的歷史交易信息,黃某1尾號2898郵政儲蓄銀行卡流水,陳某1尾號6671農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偵查機關調取的大眾邁騰車輛銷售信息,證人邱某(新萬某2車行汽車美容經理)、左某(沈陽奧盛祥二手車經紀公司老板)、郭某2(二手車個體經營者)、陳某2(遼寧惠華集團新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銷售員)、王某3(遼寧惠華集團朝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銷售總監(jiān))、侯某1(朝陽川達捷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計劃訂單經理)的證言,營口鑫達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對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所涉及的資金去向的司法鑒定意見書-[2017]第021號的補充鑒定》、《張某某司法會計鑒定所涉及資金明細表》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九)關于上訴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郭某111.5萬元購車款的案件事實,與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一致。

二審認定的本起事實,有經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郭某1陳述,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郭某1提供的新萬某2車行購車合同、借條、證明,雷新梅(郭某1妻子)工商銀行借記卡歷史明細清單,證人龐某(新萬某2車行銷售經理)證言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十)關于上訴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關某620442.70元貸款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一致。

二審認定的本起事實,有經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關某(大連沃銀利往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述,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車銷售合同、機動車合格證、墊付款確認書、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大連咨詢公司提供的合作商授權書、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抵押合同通用條款,汽車融資租賃代理協(xié)議、營業(yè)執(zhí)照,關某尾號2171個人浦發(fā)銀行卡跨行匯款匯出回單、交易對手查詢報表,陳某1尾號6671農行卡交易明細清單,李某6(關某妻子)尾號2939廣發(fā)銀行卡對賬單,朱某個人尾號6187中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許某1尾號9879農行賬戶對賬單,證人朱某(大連沃銀利往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營口地區(qū)業(yè)務經理)、邢某1、許某1(張某某表叔)、高某2(許某1朋友)、李某6(關某妻子)、陳某1(新萬某2車行法定代表人)、龐某(新萬某2車行銷售經理)的證言,營口鑫達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對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所涉及的資金去向的司法鑒定意見書-[2017]第021號的補充鑒定》、《張某某司法會計鑒定所涉及資金明細表》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十一)關于上訴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王某124.5萬元購車款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一致。

二審認定的本起事實,有經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王某1(沈陽金領域家具銷售有限公司經理)陳述,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新萬某2車行POS機、王某1尾號7678農行卡、龐某尾號0784工商卡交易明細清單,許某1尾號9879農行賬戶、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農行賬戶對賬單,證人龐某(新萬某2車行銷售經理)、許某1(張某某表叔)、證言,營口鑫達司法鑒定所《對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所涉及的資金去向的司法鑒定意見書-[2017]第021號的補充鑒定》、《張某某司法會計鑒定所涉及資金明細表》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七)關于2017年4月20日上訴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曹某45.5萬元購車款的案件事實

2017年4月20日,被害人曹某與上訴人張某某商定貸款購買一臺豐田霸道2700車輛。2017年4月27日,王某7龍(曹某丈夫)通過POS機向萬某2車行刷卡支付7萬元購車款。

2017年4月29日,王某4(曹某兒子)與張某某在新萬某2車行補簽購車合同,合同約定購買一臺白色外觀、米色內飾的豐田霸道型號2700車(備注“無現(xiàn)車”),成交價41.7萬元,預付款17萬元,尾款以貸款方式支付;當日曹某刷卡支付新萬某2車行車款9.5萬元。

2017年5月8日,備胎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營口地區(qū)區(qū)域經理周某2將主貸人王某4申請的購車貸款27萬元支付給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賬戶。當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賬戶匯給邢某1尾號9435銀行卡44萬元(備注“車款”)。

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提供的汽車銷售合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記載,2017年5月10日,購車訂購人萬某2汽貿(張某某)、登記名義人營口吉運達物流有限公司購買1臺車架尾號2944的珍白普拉多2700自動標準版,合計應付款40.28萬元(含定金5000元、精品選購價格20000元),邢某1在買方簽署欄簽字;2017年5月11日,購買方營口吉運達物流有限公司(王某4經營的公司)支付車架尾號2944豐田牌多用途乘用車價稅合計金額40.28萬元。

2017年5月26日,曹某通過POS機向新萬某2車行刷卡支付2萬元;當天下午,王某4將車(車架尾號2944)開走。2017年6月4日,王某4又將該車開回新萬某2車行進行精品改裝。

2017年6月15日左右,曹某收到備胎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快遞(寄件人姚某),內有押金收據(jù)、還款須知、工商銀行卡。王某4證實,該車貸款一直未還。

張某某辯稱,車架尾號2944豐田霸道車自王某4開回后一直停放在車行對面海韻洗浴胡同的庫房待加裝精品,后來被邢某1收回。備胎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營口區(qū)域經理周某2證實,該豐田霸道GPS信號最后一次于2017年6月26日出現(xiàn)在在鲅魚圈區(qū)怡海富都小區(qū)。

偵查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記載,自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通過網絡安全技術部門七次監(jiān)測均未發(fā)現(xiàn)車架尾號2944豐田霸道車的行駛軌跡;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6月21日,在車輛管理所未查詢到車架尾號2944豐田霸道車的登記錄入信息。

與本起事實相關的下列證據(jù)均經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

1.被害人曹某陳述:2017年4月20日,曹某與丈夫王某7龍在新港小區(qū)西門與張姓親戚聊天,提起要為兒子王某4買車落到兒子的營口吉運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時,被張某某聽到??陬^商定在新萬某2車行貸款購買豐田霸道2700吉普車,車款41.7萬元,首付17萬元,交2萬元押金。2017年4月29日,曹某一家三口到新萬某2車行,在二樓簽訂了購車合同,當場刷卡支付了12萬元,又給張某某現(xiàn)金7.9585萬元;其中,9585元是貸款押金,17萬是首付,2萬元是購車押金。2017年5月26日,張某某打電話讓提車;當天下午曹某一家將車提走,車架號是LFMGTE721HS042944。2017年6月3日,張某某電話告知改裝零件到店,要求開回店里改裝。2017年6月4日,王某4將車開回新萬某2車行。2017年6月15日左右,曹某收到一個快遞(寄件人姚某),內有押金收據(jù)、還款須知、尾號0426的工商銀行卡。此后再沒見到該車。2017年6月23日聯(lián)系不上張某某。

2.證人王某4(營口吉運達物流有限公司老板、曹某的兒子)證言:王某4與張某某簽訂的豐田汽車購車合同。吉運達物流公司王某4名下的豐田霸道2700貸款,是2017年5月7日張某某聯(lián)系大連工商銀行業(yè)務員周某2辦理的,擔保人是曹某。大連工商行姚立琪向王某4郵寄了專門還貸的尾號0426工商銀行卡,還款開始日2017年7月20日。因為張某某說要給車輛改裝、上牌,王某4于2017年6月4日將開回新萬某2車行,按張某某要求把車鑰匙交給了車行一樓前臺服務員。2017年5月8日,王某4和周某2到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院內拍的汽車和貸款資料照片。貸款銀行2017年6月26日GPS定位系統(tǒng)顯示,豐田霸道在鲅魚圈區(qū)怡海富都小區(qū)的車庫,現(xiàn)在已查不到該車GPS信號。為購買豐田汽車,2017年4月27日,王某7龍用其尾號6275農行卡在新萬某2車行刷卡支付7萬,同時給張某某現(xiàn)金9千多元;2017年4月29日,用曹某尾號7374農行卡取現(xiàn)9.5萬元,由王某4支付張某某;2017年5月26日,曹某用其尾號7374農行卡在新萬某2車行刷卡支付2萬元。由于張某某沒有實際交付車輛,王某4沒還過銀行貸款。

3.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曹某和丈夫王某7龍購買的白色豐田霸道2700型車輛,成交價是41.7萬元,可能是曹某或王某7龍寫的他們兒子王某4的名。曹某找張某某購車的當天簽訂的貸款購車合同。曹某在簽訂合同時通過車行POS機刷卡支付12萬元定金,約半個月又支付5萬元,一共支付17萬元。張某某給曹某出具了17萬元收據(jù)。這17萬元,張某某全部交給了邢某1,由邢某1先期墊付余款,額外給邢某1一些分紅。張某某和邢某1一起全款提回一臺豐田霸道2700。由于王某42017年5月30日結婚著急用車,張某某讓王某4將車走,用完就開回車行把鑰匙交給吧臺。過了三四天,王某4把車送回車行,車鑰匙交到車行前臺。由于曹某、王某4的貸款申請沒有通過,大連獵豹金融公司駐新萬某2車行的工作人員朱某通過聯(lián)系浙江工商貸款的工作人員周某2,由周某2給王某4做了貸款。因為王某4父母覺得貸款費用過高說不想買了,張某某聽后也不想賣給他們了。曹某見張某某生氣,答應補足超出的貸款費用,但最終沒給。王某4這臺霸道車,王某4開回后一直停放在車行對面海韻洗浴胡同的庫房里,進行精品加裝,后來被邢某1收回了,因為提車后張某某與邢某1各有一把鑰匙。車輛合格證是程某給我的原件,車輛購置發(fā)票是程某發(fā)送的微信照片,因為發(fā)票原件必須是邢某1才能取出來,發(fā)票名頭是王某4或王某4的公司名。王某4這臺霸道車的貸款已通過周某2辦理完畢,貸款金額20萬左右,周某2已將貸款直接打入張某某尾號5474銀行卡內,貸款辦完張某某告訴了邢某1;一兩天后張某某轉給邢某120萬。張某某不清楚王某4是否還過貸款。

張某某與邢某1商定合作買賣汽車,邢某1負責出資買車,張某某負責在其車行銷售,售出后每臺車額外給邢某12萬元。2017年5月20日、5月27日、5月29日這三份購車合同(兩臺豐田霸道、一臺豐田RAV4),王某4購買豐田霸道的價格是41.08萬元,宋某1購買豐田霸道的價格是39.78萬元,王某5購買豐田RAV4的價格是20.8萬元。這三份合同都是張某某給邢某1單獨寫的,乙方也是張某某簽的字,不是客戶簽的字。這三臺車都是在鲅魚圈區(qū)路口的紅運4S店購買的,分別有兩把鑰匙,張某某與邢某1提車后各有三把。按照4S店規(guī)定,因為車款是邢某1支付的,必須邢某1本人取購車發(fā)票原件。張某某私自找到紅運4S店銷售員程某,要來王某5、宋某1所購車的購車發(fā)票照片,通過微信聯(lián)系廣州辦假證的辦了兩張購車發(fā)票,到國某2辦理完稅證明后到車管所上了車牌。王某4的霸道車沒有上牌。

4.曹某和王某4提供的客戶須知、購車合同、收款收據(jù)、汽車銷售合同、貸款購車所需明細表記載證明:

(1)購車合同記載,2017年4月29日,王某4向新萬某2車行購買1臺白色(內飾米)豐田霸道2700汽車(無現(xiàn)車),成交價41.7萬元,預付款17萬元,尾款貸款。

(2)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汽車銷售合同》(編號1700188)及貸款購車所需明細表記載,2017年4月13日,購車訂購人營口吉運達物流有限公司購買1臺車架尾號038326的普拉多2700自動標準版(珍白),合計應付款42萬元(含精品選購價格35000元),付款確認5000元;銷售方營口川達紅運豐田公司銷售員程某簽名,王某4在買方簽署欄簽字。

(3)客戶須知記載,尊敬的王某4先生,你的牡丹購車專用卡的賬單記賬日每月1日,還款日為每月1日-20日,若我行(中國工商銀行)于最遲扣款日即每月25日17:00前無法對您賬戶余額扣款,則我行將會按照與您簽署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中的約定收取一個月的滯納金,并將在人民銀行的信用記錄中記錄您的不良信用。您的首次還款為2017年7月20日前,請于20日前近期存入還款金額。您的的首期還款額為人民幣9686元,次月開始每期還款額為人民幣9686元。

(4)收款收據(jù)記載,2017年4月29日,新萬某2車行收到交款人王某4霸道首付款17萬元整;2017年5月8日,遼寧百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收到王某4(貸款)保證金9585元整。

5.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2017年11月2日提供的汽車銷售合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記載證明:汽車銷售合同(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提供)記載,2017年5月10日,購車訂購人萬某2汽貿(張某某)、登記名義人營口吉運達物流有限公司向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銷售經理宋某2、銷售員程某簽名)購買1臺車架尾號042944的珍白普拉多2700自動標準版,合計應付款40.28萬元(含定金5000元、精品選購價格20000元),交車地點川達紅運;邢某1在買方簽署欄簽字。

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08××××3162)記載,2017年5月11日,購買方營口吉運達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車架尾號2944豐田牌多用途乘用車價稅合計40.28萬元。

6.備胎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營口區(qū)域經理周某2提供的王某4車輛貸款手續(xù)及相關材料記載證明:主貸人王某4名下的白色豐田普拉多車輛(車架尾號2944),貸款金額為27萬元,放款日期2017年5月8日,月還9585元,逾期金額19650.45元,該客戶未還款。

7.遼寧百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08××××3162)、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正本)記載證明:車架尾號2944的白色豐田牌多用途乘用車的購買方是營口吉運達物流有限公司,銷貨單位是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價稅合計40.28萬元。該車已交納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2017年5月11日0時起至2018年5月10日24時止。

8.王某7龍、曹某農業(yè)銀行卡及新萬某2車行交易明細清單,記載證明二人支出合計18.5萬元。

(1)2017年4月21日,王某7龍尾號6275農行卡消費7萬元;對方賬號為31×××05(新萬某2車行)。

(2)2017年4月29日,曹某尾號7374農行卡現(xiàn)支9.5萬元,交易地點066090。

(3)2017年5月26日,曹某尾號7374農行卡消費2萬元;對方賬號為31×××05(新萬某2車行)。

9.周某2尾號7717興業(yè)銀行卡、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記載證明:

(1)2017年5月8日,周某2尾號7717興業(yè)銀行卡匯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內27萬元(備注“王某4車款”)。

(2)2017年5月8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匯給邢某1尾號9435銀行卡44萬元(備注“車款”)。

10.證人周某2(備胎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的營口區(qū)域經理、遼寧百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備胎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屬于工商銀行合作的外包公司,公司審核完貸款手續(xù)后先期墊付貸款錢,工商銀行接到貸款手續(xù)審核通過后將貸款打給公司。周某2經手總共為新萬某2車行辦理過三次車輛按揭貸款業(yè)務,包括張某某及其妻子沈某名下的奔馳吉普車(GLS450)各一臺,每臺貸款60萬元、合計120萬元;另一臺是吉運達物流公司名下的豐田霸道2700,貸款27萬元,主貸人王某4、擔保人曹某在貸款協(xié)議上簽字。這三臺車都是直接通過周某2名下的興業(yè)銀行卡(尾號7717)打給張某某個人名下的農行卡(尾號5474)的,2017年4月28日放款60萬元,2017年5月8日放款27萬元,2017年5月11日放款60萬元。張某某名下的奔馳從2017年6月20日開始償還貸款,另兩臺車輛從2017年7月20日開始償還貸款。兩輛奔馳屬于平等進口車。豐田霸道2700屬于國產車,是張某某在鲅魚圈區(qū)熊岳高速口附近的紅運4S店提的車。經查看公司定位系統(tǒng),兩輛奔馳車于2017年7月2日顯示位置是遼陽市弓長嶺區(qū)湯河溫泉假日酒店,豐田霸道最后一次GPS信號是2017年6月26日在鲅魚圈區(qū)怡海富都小區(qū);2017年9月7日定位系統(tǒng)顯示,張某某名下奔馳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尚志市附近,沈某名下奔馳在遼寧省遼陽市弓長嶺區(qū)。

2017年5月8日,周某2尾號7717興業(yè)銀行卡匯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的27萬元,是發(fā)放王某4名下豐田霸道車的貸款錢,是我們遼寧百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工商銀行杭州艮山支付申請辦理的,先由百川公司替張某某墊付貸款。百川公司支付張某某后約20天,艮山支行直接將27萬元支付給百川公司。周某2尾號8800交行卡于2017年5月8日收到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的1.36萬元,是王某4通過張某某轉給周某2的辦理貸款的相關費用,這些費用周某2已告知王某4,曹某在場,王某7龍也電話確認過。其中,9585元是保險押金(還清貸款后返還王某4)、500元是王某4身份證押金、1000元是貸款審批家訪餐旅費、2500元是貸款車GPS安裝費。除了保險押金9585元公司有憑證,其余沒有。

11.證人程某(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銷售顧問)證言:邢某1和張某某到紅運4S店全款買過兩次豐田汽車,都是邢某1簽訂的購車合同、通過刷卡交納的尾款。張某某是做汽貿的,汽貿本身可以貸款。第一次買的三臺豐田霸道,第二次買的兩臺豐田霸道和一臺豐田RAV4,購車人除了第二次的豐田霸道按張某某要求寫的一個物流公司的名稱外,其他都是寫的新萬某2車行。第一次的三臺豐田霸道車輛銷售發(fā)票交給邢某1了。第二次兩臺豐田霸道和一臺豐田RAV4的車輛銷售發(fā)票都在紅運公司,一直沒人來取走,車架尾號分別為2944、8326、2356,簽合同時邢某1刷卡支付89萬,在一樓財務室交付現(xiàn)金10.6萬。在第二次購車過程中,張某某用微信轉賬支付給程某7000元訂金,其中2017年4月12日支付的RAV4定金1000元,2017年4月28日支付的8326豐田霸道定金1000元,2017年5月8日支付的2944豐田霸道定金5000元。在銀行辦理貸款需要車輛銷售發(fā)票,在金融公司只需要車輛銷售發(fā)票的掃描件。如果沒有發(fā)票,車輛是不能上牌的。程某沒有向張某某提供過車輛銷售發(fā)票,但通過微信給張某某發(fā)過三份發(fā)票照片。

12.鑒定委托書、營口鑫達司法鑒定所《對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所涉及的資金去向的司法鑒定意見書-[2017]第021號的補充鑒定》(營鑫達鑒字[2018]第006號)、《張某某司法會計鑒定所涉及資金明細表》記載證明:聘請書附表所列27-29項(與曹某相關),其中,第27項7萬元,經張某某農行尾號5474賬戶(收款前余額11.6萬、其他2筆收款5.76萬),分別轉入劉某4賬戶0.5萬元、楊某2賬戶7.1萬元(5萬+2.1萬)、劉某1賬戶1萬元、陳某1賬戶10萬元(5萬+5萬);第28項27萬元,經張某某農行尾號5474賬戶(收款前余額27.6萬),轉入邢某1賬戶44萬元;第29項2萬元,經張某某農行尾號5474賬戶(收款前余額5.59萬),分別轉入陳某1賬戶2萬(取現(xiàn))、李志遠賬戶0.3萬、邢某1賬戶0.6萬、安靜賬戶2萬(次日網上充值會員2萬)、范某賬戶1.5萬、楊某3賬戶1萬。

綜上,《張某某司法會計鑒定所涉及資金明細表》顯示,被害人曹某的付款額減去歸還額差額是36萬元。

13.營口港公安局經偵支隊于2018年5月9日出具的情況說明:2017年8月23日、10月11日、12月20日,2018年2月14日、4月18日、6月20日、8月22日,通過網絡安全技術部門對王某4所購車架尾號2944的豐田霸道車輛行駛軌跡進行監(jiān)測,未發(fā)現(xiàn)該車輛存在行駛軌跡。2017年10月12日,2018年2月15日、6月21日,經到車輛管理所查詢,未發(fā)現(xiàn)王某4所購車輛有登記錄入情況。

(八)關于2016年2月18日-4月27日上訴人張某某騙取被害人周某1四臺代賣車款69.3萬元的案件事實

2016年2月18日,被害人周某1與上訴人張某某簽訂機動車交易協(xié)議書,以交易金額30萬元將1臺黑色豐田車賣給張某某;當日以價稅合計33.98萬元銷售并登記在新萬某2車行信貸員趙某2名下。2016年3月31日,二手車經營者金某1購買了趙某2名下、車架尾號2816的豐田轎車(發(fā)票上車價2萬元),金某1自稱交易單價為25.5-26萬元;金某1于2016年4月27日將該車轉賣給解某(發(fā)票上車價3萬元)。

2016年2月25日,周某1與張某某簽訂機動車交易協(xié)議書,周某1將1臺車架尾號0646的大眾速騰車賣給張某某,交易金額20.5萬元;當日該車被銷售并登記在劉某4(張某某朋友)名下,價稅合計20.32萬元。2016年3月23日,該車以20萬元價格(發(fā)票上車價2萬元)被銷售并登記在耿某(劉某1表弟)名下。

2016年4月27日,周某1與張某某簽訂機動車交易協(xié)議書,周某1將1臺豐田RAV4(2.5精英)賣給張某某(備注“車款未付”,交易金額欄空白)。2017年4月25日,車架尾號9449的豐田牌多功能乘用車以24.18萬元被銷售并登記在許某2(張某某鄰居)名下。

2016年4月27日,周某1與張某某簽訂機動車交易協(xié)議書,將1臺豐田RAV4(2.0風尚)賣給張某某(備注“車款未付”,交易金額欄空白)。2016年4月28日,車架尾號3272的豐田牌多功能乘用車以價稅合計21.98萬元銷售并登記在鄭某(金某1弟弟)名下;2016年4月29日,該機動車(遼H×××××)由賣方鄭某轉移登記在買方賴某(發(fā)票上車價2萬元)名下。

另查明,2016年3月30日,賣方王某8與買方張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王某8將其位于紅海新區(qū)門市(面積554平米)賣給張某某,商定價款470萬元(簽訂協(xié)議時買方支付定金25萬,辦理過戶前支付145萬,貸款余額300萬元由買方承擔償還)。

2016年10月27日,甲方劉某3(王某8丈夫)與乙方張某某簽訂補充合同,約定因乙方尚欠購房款135萬元,乙方同意每月給付購房款30萬元;如不如約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視為解除,甲方無條件收房,無需返還乙方裝修費用。

銀行交易明細顯示,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5月26日,張某某尾號5474銀行卡向王詩琪尾號6398營口銀行卡合計匯款90萬元。

再查明,張某某尾號5474的農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2016年5月18日轉賬給周某16萬元,2016年9月24日轉賬給周某11萬元,2016年11月25日轉賬給周某12萬元,2016年12月30日轉賬給周某14.9萬元。張某某尾號5894的工商賬戶交易明細顯示,2017年2月1日,張某某收到周某1匯款3萬元。

張某某辯解,2016年初其與周某1合伙經營“憶萬某2網吧”,約定預算投資200萬元。周某1以其四臺二手頂賬車交給張某某出售,用所得車款(當時核算約80萬元)作為周某1投資款?!皯浫f某2網吧”一直由周某1與其女朋友負責經營,從未結算過。在張某某被抓后,周某1賣掉網吧全部設備占為已有;為此張某某多次向辦案單位報案,但一直未得到解決。

證人陳某1證實,張某某與周某1于2016年至2017年期間合伙經營網吧,網吧購買電腦設備是周某1做擔保人以陳某1的名義貸的款。證人劉某3也證實,2016年3月份,張某某為了開網吧而購買劉某3所有的紅海新區(qū)門市房。

周某1筆錄稱,自己除了讓張某某代賣四臺車輛外,沒有和張某某一起經營網吧等合作經營項目。

與本起事實相關的下列證據(jù)均經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

1.被害人周某1陳述:2016年2月份,周某1因著急用錢,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了出售10輛頂賬車的信息。張某某看到后打電話要購買其中4臺車。2016年2月18日、2016年2月25日、2016年4月27日,周某1與張某某簽訂了4臺機動車交易協(xié)議書(1臺豐田皇冠車輛、1臺大眾速騰車輛、2臺豐田RAV4車輛)。當時張某某說,車行經營投資大、資金周轉不開,待四臺車都貸款賣出后一起給錢。2016年2月至5月間,張某某未付一分錢將四臺車從汽貿提走。張某某將周某1的四臺車分別賣給了劉某1的親戚、許某2、解某、賴某。四臺車價格為90.5萬元,四臺車被張某某賣掉后并未給付周某1車款。周某1表示自己除了讓張某某代賣四臺車輛外,沒有和張某某一起經營網吧等合作經營項目。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張某某與周某1是朋友關系。周某1有自己的挖掘機。紅運集團用幾臺車抵頂欠付周某1的工程款。周某1找到張某某希望合伙經營一家網吧,總投資200萬元左右,商定周某1以四臺車作為投資。張某某與周某1便簽訂了四份機動車交易協(xié)議書,并向張某某交付了四臺車,然后一起去選定開網吧的房子。這四臺車售出得款約90萬元,以現(xiàn)金、刷車行POS機、轉賬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的形式支付給張某某。張某某與客戶簽訂的購車合同,紅運汽貿留存一份,交給買主一份。張某某與周某1合伙經營的網吧位于紅海新區(qū),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名稱是“憶萬某2網吧”,法定代表人是陳某1;2016年5月份開始裝修起合作,周某1負責網吧日常管理,至今沒有給張某某分過錢。

3.周某1提供的機動車交易協(xié)議書(四份)記載證明:

(1)周某1將1臺黑色豐田賣給張某某,交易金額30萬元;該車在2016年2月18日15時前發(fā)生的一切事宜均由賣方負全部責任,在2016年2月18日15時后發(fā)生的一切事宜均由買方負全部責任。

(2)2016年2月25日,周某1將車架號LFV3A2HK5E4270646的速騰車賣給乙方張某某,交易金額20.5萬元;該車在2016年2月25日16時前發(fā)生的一切事宜均由賣方負全部責任,在2016年2月25日16時后發(fā)生的一切事宜均由買方負全部責任。

(3)2016年4月27日,周某1將1臺豐田RAV4(2.0風尚)賣給張某某,交易金額空白,車款未付。

(4)2016年4月27日,周某1將1臺白色豐田RAV4(2.5精英)賣給張某某,交易金額空白,車款未付。

4.汽車銷售合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完稅證明、合格證明、車輛保險單記載證明:

(1)車架號LFMJ34AF0G3089449的豐田牌多功能乘用車,2016年4月25日購車訂購人建設集團(周某1)、登記名義人許某2以單價25.98萬元向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崔某)訂購;購買人許某2于2016年4月25日向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支付票面價稅合計24.18萬元,2016年4月26日繳納車輛購置稅,2016年4月26日登記為機動車所有人。

(2)車架號LFMJ440F3G3083272的豐田牌多功能乘用車,2016年4月27日購車訂購人周某1(建設集團)、登記名義人鄭某以單價24.58萬元向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崔某)訂購;購買人鄭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支付票面價稅合計21.98萬元、繳納車輛購置稅;2016年4月29日,該機動車(遼H×××××)由賣方鄭某轉移登記在買方賴某名下(銷售發(fā)票上車價2萬元)。

(3)車架號LFMJ3A21K5E4270646的大眾牌轎車,購買人劉某4于2016年2月25日向營口紅運匯眾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支付票面價稅合計20.32萬元,2016年3月15日繳納車輛購置稅;2016年3月23日,該機動車(遼H×××××)由賣方劉某4轉移登記在買方耿某名下(銷售發(fā)票上車價2萬元)。

(4)車架號LFMBOABB7F0002816的豐田牌轎車,2016年2月18日購車訂購人建設集團熊某三楊工程(周某1)、登記名義人趙某2以單價37.88萬元向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訂購;購買人趙某2于2016年2月18日向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支付票面價稅合計33.98萬元,繳納車輛購置稅后趙某2于2016年3月29日被登記為機動車(遼H×××××)所有人;該機動車于2016年3月31日由趙某2賣給金某1(銷售發(fā)票上車價2萬元),2016年4月12日轉移登記在金某1名下(遼B×××××);2016年4月27日由賣方金某1轉移登記在買方解某名下(銷售發(fā)票上車價3萬元)。

5.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提供的墊付確認書記載證明:2016年4月25日,周某1確認本人向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支付的25.98萬元款項,是代許某2支付的《銷售合同》(車架號LFMJ34AF0G3089449)項下的購車款。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不利后果由本人周某1承擔。

6.許某2郵政儲蓄銀行流水記載證明:2016年4月25日,許某2尾號4877郵政銀行卡取現(xiàn)兩筆合計13.8萬元。

7.馬小凡(耿某妻子)建設銀行流水記載證明:2016年3月31日,馬小凡尾號6847建行卡轉入徐某尾號0777銀行卡5萬元。

8.證人金某1(鲅魚圈佳和二手車經營者)證言:2016年,金某1從張某某的新萬某2車行購買過兩臺新車,一臺豐田皇冠和一臺豐田RAV4,價位在25.5萬至26萬之間,覺得比4S店便宜。兩臺車款,金某1給張某某一部分現(xiàn)金,另一部分通過網銀轉賬支付給張某某的;皇冠車款是通過金某1尾號6089工商卡轉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的。支付完這兩臺車款,張某某就將車交付給金某1。金某1買完將兩臺車的信息掛到“華夏二手車”、“趕集網”等網絡平臺上出售。豐田皇冠車(已上營口車牌)的銷售發(fā)票上登記的車主是趙某2(新萬某2車行信貸員),后來過戶到金某1名下;豐田RAV4登記的車主是金某1弟弟鄭某名字。這兩臺車出售后就到車管所辦理了更名過戶手續(xù)。

9.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交易明細記載證明:

(1)2016年3月28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收到金某1尾號6089賬戶25萬元。

(2)2016年3月28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收到金某1尾號6089賬戶10萬元。

(3)2016年3月31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收到金某1尾號6089賬戶30萬元。

(4)2016年4月18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收到金某1尾號6089賬戶6.6143萬元。

(5)2016年4月27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收到金某1尾號6089賬戶15.4萬元。

(6)2016年5月18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匯入周某1尾號5347賬戶6萬元。

(7)2016年9月24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匯入周某1尾號7150賬戶1萬元。

(8)2016年11月25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匯入周某1尾號5347賬戶2萬元。

(9)2016年12月30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匯入周某1尾號5347賬戶4.9萬元(01車款)。

10.鑒定委托書、營口鑫達司法鑒定所《對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所涉及的資金去向的司法鑒定意見書-[2017]第021號的補充鑒定》(營鑫達鑒字[2018]第006號)、《張某某司法會計鑒定所涉及資金明細表》記載證明:聘請書附表所列30-31項(與周某1相關),其中,第30項25萬元,經張某某農行尾號5474賬戶(收款前余額38.1萬)和陳某1農行尾號6671賬戶,轉入許某1賬戶;第31項15.4萬元,經張某某農行尾號5474賬戶(收款前余額38.1萬)和陳某1農行尾號6671賬戶,轉入許某1賬戶?!稄埬衬乘痉〞嬭b定所涉及資金明細表》顯示,被害人周某1的付款額減去歸還額差額是40.40萬元。

11.證人鄭某(佳和二手車工作人員,金某1的弟弟)證言:金某1是大連人,我是營口人,二人倒賣二手車。2016年4月28日,金某1用鄭某的身份證將一臺豐田RAV4落在鄭某名下。鄭某沒有買過這臺車,都是金某1去辦理的。

12.證人許某2(張某某的鄰居)證言:2016年4月23日,許某2找到張某某幫忙買一臺豐田RAV4。2016年4月25日,張某某帶著許某2及其丈夫迮興俊、妹夫曹繼剛來到鲅魚圈紅運4S店(熊岳高速口附近)看車,車價是許某2與4S店談的,就是發(fā)票上的價格,當時用現(xiàn)金交的全款,拿到發(fā)票、合格證后驗完車就將車開走了,就是現(xiàn)在用遼H×××××。2016年4月25日買車時許某2交給4S店的現(xiàn)金,3.8萬用許某2尾號4877郵政銀行卡里取的,10萬元是從其妹妹許云霞借的(記不清給的現(xiàn)金還是匯入銀行卡內),剩下的車款也是從這個郵政銀行卡里取的。

13.證人崔某(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銷售顧問)證言:周某1與紅運集團有債權債務關系,經常到紅運豐田銷售公司來取紅運集團頂賬給他車輛。2016年4月25日,周某1經崔某手提過一臺豐田RAV4。崔某這臺車頂賬多少錢,只是收回了周某1手里的頂賬單,按照周某1要求開具了名頭為許某2的機動車銷售發(fā)票,公司沒有收取這臺車款。

14.證人陳某1(新萬某2車行法定代表人)證言:2016年,許某1的姐姐許某2從新萬某2車行買過一臺白色豐田RAV4吉普車。買車當天,張某某打電話讓陳某1到新萬某2車行接許某2及其丈夫等三人一起去紅運4S店取車。到紅運4S店驗完車后,他們就把車提走了。

張某某與周某1合伙開網吧,當初購進電腦設備是張某某安排我用我的名做的設備貸款,貸款12期,已還8期。周某1作為擔保人一起去買回的設備,出事后貸款公司把設備收走了。裝修隊是張某某安排我找的,至今未全額支付裝修款。網吧開業(yè)以來,我大部分時間也在網吧幫忙,網吧一直由周某1和其女朋友負責經營管理。

15.證人劉某3證言:2017年5月22日張某某打給王某8(劉某3妻子)尾號6398營口銀行卡的4萬元,是還劉某3購房款的利息錢。2016年3月份,張某某購買劉某3所有的紅海新區(qū)F區(qū)-C6-1至C6-3門市房,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因為劉某3是貸款買的房子,每月需要還銀行2萬元左右的房貸,2016年10月份雙方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以明確償還銀行利息問題。張某某買完房子后重新進行了裝修,告訴劉某3用來經營網吧,好像叫“萬某2網咖”。這些房子沒有過戶給張某某,2017年底劉某3將房子收回。

2016年11月16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轉給王某8尾號6398營口銀行卡的12萬元,是張某某還給劉某3的購房款。

16.劉某3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合同、結婚證記載證明:

(1)2016年3月30日,劉某3愛人王某8(甲方)與張某某(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方將位于紅海新區(qū)門市(面積554平米)賣給乙方,商定價款470萬元;簽訂協(xié)議時乙方支付定金25萬,辦理過戶前支付145萬;貸款余額300萬元由乙方承擔償還。

(2)2016年10月27日,劉某3(甲方)與張某某(乙方)簽訂補充合同。約定因乙方尚欠購房款135萬元,乙方同意每月給付購房款30萬元;如不如約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視為解除,甲方無條件收房,無需返還乙方裝修費用。

(3)2011年6月15日,劉某3與王某8登記結婚。

17.王詩琪(劉某3妻子)營口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記載證明張某某尾號5474銀行卡向王詩琪尾號6398營口銀行卡打款情況:2016年6月24日2萬元,2016年7月20日10萬元,2016年8月3日20萬元,2016年10月28日26萬元,2016年11月16日12萬元,2017年4月20日12萬元,2017年5月20日2萬元,2017年5月22日4萬元,2017年5月26日2萬元。合計金額90萬元。

18.證人耿某(劉某1表弟)證言:2016年3月份,耿某從張某某的新萬某2車行購買一臺白色大眾速騰汽車(排量2.0T)。當時,耿某的老姨徐某說,新萬某2車行有款車挺合適。耿某就與妻子馬小凡隨徐某一起到鲅魚圈新萬某2車行看車,張某某說這臺車最低17萬,加稅得20萬左右。第二天去車行簽訂兩份購車合同,耿某回沈陽向哥哥徐純波索要之前借款5萬元,之后到鲅魚圈將本人尾號6845建行卡或者馬小凡尾號6847建行卡里的約5萬元轉給徐某,把5萬元現(xiàn)金也給了徐某,讓徐某把余款補齊交給張某某,從張某某處拿到車鑰匙,將車開到其弟弟劉某1的汽車美容店帖車膜。徐某說,一共交給張某某約20萬元車款。張某某說這是臺落戶在別人名下的新車,萬某2車行的于俊章拿走耿某的身份證辦理的過戶手續(xù)。幾天后,劉某1將車開回沈陽并將車輛手續(xù)交給了耿某。耿某在沈陽車管所找代辦上了車牌遼A×××××。

19.證人徐某(劉某1母親、耿某姨母)證言:2016年3月份左右,徐某幫助外甥耿某通過張某某在新萬某2車行購買一臺白色大眾速騰汽車。當時徐某與張某某商定車款20萬,耿某拿了10萬,徐某出的余款10萬元。徐某收到耿某轉款的賬戶是尾號0777建行卡,取現(xiàn)也是這個賬戶。

20.證人劉某4證言:劉某4與張某某、陳某1是朋友關系。2016年2月份和3月份,張某某兩次借用劉某4身份證給一輛大眾速騰汽車辦理落戶和過戶。劉某4尾號4241中行卡于2017年4月21日收到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的5000元,可能是張某某歸還由劉某4幾次墊付的趕禮錢。陳某1尾號6671農行卡于2017年4月24日轉給劉某4尾號8989建行卡的2400元,是張某某歸還向劉某4借款。

21.劉某4尾號4241中國銀行卡新線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清單記載證明:2017年4月21日,張某某尾號5474轉賬支付劉某4尾號4241中行卡5000元(備注“配件”)。

(十二)關于2017年5月10日張某某騙取邢某157.66萬元墊付購車款的案件事實

被害人邢某1報案筆錄記載,邢某1與張某某口頭商定合作倒賣汽車,由邢某1出資買車,張某某負責賣車,車輛售出后張某某返還邢某1全部墊付車款,額外支付邢某1每臺車1萬元利潤。兩人之間的前兩次合作很正常,但在第三次合作中張某某未兌現(xiàn)承諾且失聯(lián)。

第一次合作是2017年3月份購買10臺日產途樂XE車。2017年3月27日,張某某與邢某1一起去大連一家車行(證據(jù)指向德寶[大連]汽車進出口有限公司)訂購10臺日產途樂XE車。張某某稱其已經預交5萬元訂金(每臺5千元),每臺售價51.5萬元。邢某1當場與車行簽訂10臺途樂XE的購車合同,用其尾號8838、9435光大銀行卡向車行POS機支付車款499萬元;而后張某某安排板車將10臺車拉回新萬某2車行。2017年3月28日,張某某用其尾號2699銀行卡將499萬元打入邢某1尾號9435光大銀行卡內。兩天后,張某某將其承諾的利潤10萬元現(xiàn)金交給邢某1。

第二次合作是2017年4月份購買3臺豐田霸道。按照張某某要求,邢某1與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購車合同,用邢某1尾號8838、9435的光大銀行卡刷卡墊付了3臺豐田霸道的購車款。后來張某某向邢某1返還了墊付車款,并兌現(xiàn)了其所承諾利潤。邢某1已將3臺豐田霸道的車鑰匙、合格證、發(fā)票交給張某某。

第三次合作是2017年5月份購買2臺豐田霸道和1臺豐田RAV4。2017年5月10日,邢某1為張某某墊付購車款101.66萬元(其中刷卡支付89萬元,支付現(xiàn)金12.66萬元),以邢某1名義與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購買2臺豐田霸道、1臺豐田RAV4車的三份購車合同(其中一臺開具發(fā)票名頭是營口吉運達物流有限公司),汽車價格是張某某與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商定的,當天將三臺車提到新萬某2車行。后來張某某說這三臺車賣出去了(但未提走車),待買主辦完貸款后將錢給邢某1。邢某1多次催要錢款,張某某總是推脫。2017年6月中旬,三臺豐田車已不在新萬某2車行,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

另查明,張某某將三臺車輛分別出售給王某5(車架尾號2356豐田RAV4)、宋某1(車架尾號8326豐田霸道)、王某4經營的營口吉運達物流有限公司(車架尾號2944豐田霸道)?,F(xiàn)車架尾號為2944的豐田霸道汽車不知去向。

關于王某4所購豐田霸道車(車架尾號2944)的去向,張某某辯稱,自王某4開回一直停放在新萬某2車行對面海韻洗浴胡同的庫房等待加裝精品,后來被邢某1收回;備胎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營口區(qū)域經理周某2證實,該車GPS信號最后一次于2017年6月26日出現(xiàn)在鲅魚圈區(qū)怡海富都小區(qū)。偵查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記載,自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通過網絡安全技術部門七次監(jiān)測均未發(fā)現(xiàn)車架尾號2944豐田霸道車的行駛軌跡;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6月21日,在車輛管理所未查詢到車架尾號2944豐田霸道車的登記錄入信息。

再查明,邢某1于2017年5月10日向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刷卡支付車款89萬;證人程某證實,邢某1當場支付現(xiàn)金車款10.66萬元。2017年5月8日,張某某銀行賬戶支付邢某1賬戶車款44萬元;2017年5月18日至6月9日,張某某銀行賬戶支付邢某1賬戶車款65.7萬元;2017年5月22日,陳某1銀行賬戶支付邢某1賬戶6萬元。綜上,2017年5月8日至6月9日,張某某和陳某1銀行賬戶共計支付邢某1賬戶金額115.7萬元。

與本起事實相關的下列證據(jù)均經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

1.被害人邢某1陳述:邢某1通過曲某認識的張某某,認識后商定合作倒賣車輛。二人口頭商定,由邢某1出資買車,張某某負責賣車,車輛售出后除返還邢某1全部車款外,張某某再支付邢某1每臺車1萬元利潤。二人合作了幾次,頭兩次合作都很正常,邢某1都拿到了張某某承諾的利潤。

第一次合作是2017年3月份購買10臺日產途樂XE車。張某某說有途徑低價買到日產途樂XE車,想買50臺,一臺可掙2萬元,每臺能分邢某11萬元;邢某1說沒那么多錢,可以先買10臺。2017年3月27日,張某某與邢某1及邢某1兩個朋友(董某、張二),一起去大連一家車行訂購10臺日產途樂XE車。張某某說他已經交了5萬元訂金,每臺5千元,每臺售價51.5萬元。邢某1與那家車行簽訂了10臺途樂XE購車合同,用邢某1尾號8838、9435光大銀行卡在車行POS機支付的車款499萬元。之后張某某安排板車將10臺車拉回鲅魚圈新萬某2車行。2017年3月28日,張某某用其尾號2699銀行卡將499萬元打入邢某1尾號9435光大銀行卡內;兩天后,張某某將其承諾的利潤10萬元現(xiàn)金交給邢某1。

第二次合作大概是2017年4月份購買3臺豐田霸道,具體日期記不清了。按照張某某要求,邢某1在紅運豐田4S店與紅運豐田簽的購車合同,用邢某1尾號8838、9435光大銀行卡刷卡墊付的3臺豐田霸道車款。張某某將墊付車款和其承諾利潤都給了邢某1,所以邢某1將車鑰匙、合格證、發(fā)票都交給張某某了。

2017年5月10日,張某某又找邢某1去紅運豐田4S店買三臺車,其中車架尾號2944的豐田霸道2700價格39.78萬元,車架尾號8326的豐田霸道2700價格41.08萬元,車架尾號2356的豐田RAV4價格20.8萬元。邢某1用其尾號8838光大銀行卡在紅運豐田4S店POS機支付車款89萬元,當場支付現(xiàn)金12.66萬元,以邢某1名義與紅運豐田4S店簽了三份購車合同(其中一臺開具發(fā)票名頭是營口吉運達物流公司),汽車價格是張某某與紅運4S店商量的,當天將三臺車提到新萬某2車行。后來張某某說這三臺車賣出去了(但未提走車),待買主辦完貸款后將錢給邢某1。邢某1多次催要錢款,張某某總是推脫。2017年6月中旬,三臺豐田車已不在新萬某2車行,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經過打聽得知,張某某2017年5月20日左右到紅運豐田4S店以銷售員程某說,邢某1是新萬某2車行的會計,因邢某1出門又著急專車,取走了另一把鑰匙以及合格證和發(fā)票的照片。后期聽說,是張某某偽造了假發(fā)票將車賣出的。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張某某與邢某1商定合作買賣汽車,邢某1負責出資買車,張某某負責在其車行銷售,售出后每臺車額外給邢某12萬元。由于邢某1要看看我是否已經將車輛銷售,張某某就給邢某1單獨寫了2017年5月20日、5月27日、5月29日這三份購車合同(兩臺豐田霸道、一臺豐田RAV4),乙方也是張某某簽的字,不是客戶在新萬某2車行簽署的。王某4購買豐田霸道的價格是41.08萬元,宋某1購買豐田霸道的價格是39.78萬元,王某5購買豐田RAV4的價格是20.8萬元。這三臺車都是在鲅魚圈區(qū)路口的紅運4S店購買的,分別有兩把鑰匙,張某某與邢某1提車后各有三把。按照4S店規(guī)定,因為車款是邢某1支付的,必須由邢某1本人取購車發(fā)票原件。張某某私自找到紅運4S店銷售員程某,要來王某5、宋某1所購車的購車發(fā)票照片,通過微信聯(lián)系廣州辦假證的辦了兩張購車發(fā)票,到國某2辦理完稅證明后到車管所上了車牌。

曹某和丈夫王某7龍購買的白色豐田霸道2700型車輛,成交價是41.7萬元,可能寫的他們兒子王某4的名。曹某找張某某購車的當天簽訂的貸款購車合同。簽訂合同時,曹某通過車行POS機刷卡支付12萬元定金,約半個月后5萬元,一共支付17萬元。張某某給曹某出具了17萬元收據(jù)。這17萬元,張某某全部交給了邢某1,由邢某1先期墊付余款,額外給邢某1一些分紅。張某某和邢某1一起全款提回一臺豐田霸道2700。由于王某42017年5月30日結婚著急用車,張某某就讓王某4將車走了,當時告訴王某4用完就送回。過了三四天,王某4把車送回車行,車鑰匙交到車行前臺。由于曹某、王某4的貸款申請沒有通過,大連獵豹金融公司駐新萬某2車行的工作人員朱某通過聯(lián)系浙江工商貸款的工作人員周某2,由周某2給王某4做了貸款。因為王某4父母嫌貸款費用過高,說不想買了;我聽后也不想賣給他們。曹某見張某某生氣,答應補足超出的貸款費用,但最終沒給。這臺豐田霸道2700一直停放在車行對面海韻洗浴胡同的庫房內進行精品加裝,后來被邢某1收回了。王某4的車輛貸款已經由周某2辦理成功。貸款金額已刷周某2打入張某某尾號5474銀行卡內,一兩天后轉給邢某120萬。

3.證人程某(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銷售顧問)證言:我是通過張某3認識的張某某。邢某1和張某某到紅運汽貿買過兩次豐田霸道汽車,都是邢某1簽訂的購車合同、通過刷卡交納的購車全款。第一次買的三臺豐田霸道,第二次買的兩臺豐田霸道(車架尾號2944、8326)和一臺豐田RAV4(車架尾號2356),購車人除了第二次的一臺豐田霸道按張某某要求寫的一個物流公司的名稱外,其他都是寫的新萬某2車行。在第二次購車過程中,張某某用微信轉賬支付給程某7000元訂金,其中2017年4月12日支付的RAV4定金1000元,2017年4月28日支付的8326豐田霸道定金1000元,2017年5月8日支付的2944豐田霸道定金5000元;2017年5月10日提車當天,邢某1與川達紅運公司簽訂的三臺車購車合同,邢某1刷卡卡支付89萬,支付現(xiàn)金10.66萬。第一次的三臺豐田霸道車輛銷售發(fā)票,川達紅運公司留存一聯(lián),其余三聯(lián)都已經交給邢某1了。第二次兩臺豐田霸道和一臺豐田RAV4的車輛銷售發(fā)票還放在我們公司,一直沒人來取。張某某曾向程某要過這三臺車的銷售發(fā)票,程某沒給,只是通過微信給張某某發(fā)過這三份發(fā)票的照片。在邢某1交完第二批車輛全款后,川達紅運公司除了交付車輛之外,還交付了合格證、三臺車的各一把鑰匙。

4.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提供的專用收款收據(jù)、POS機簽購單記載證明:

(1)2017年5月10日,川達豐田(出納蘇某)收到付款單位營口吉運達物流有限公司、交款人邢某1普拉多車款38.1萬元,結算方式POS。

(2)2017年5月10日,川達豐田(出納蘇某)收到付款單位萬某2汽貿(張某某)、交款人邢某1普拉多車款10.66萬元,結算方式現(xiàn)金。

(3)2017年5月10日,川達豐田(出納蘇某)收到付款單位萬某2汽貿(張某某)、交款人邢某1榮某車款20萬元,結算方式POS。

(4)2017年5月10日,川達豐田(出納蘇某)收到付款單位萬某2汽貿(張某某)、交款人邢某1普拉多車款27.12萬元,結算方式POS。

(5)2017年5月10日13:02:46,持卡人邢某1在川達豐田(商戶尾號6013)刷卡消費89萬元。當日,持卡人李健刷卡消費5450元,持卡人(姓名模糊)刷卡消費5000元。

(6)2017年5月8日14:52:25,持卡人張某某在川達豐田(商戶尾號6013)刷卡消費5000元。

5.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2017年11月2日提供的汽車銷售合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以及王某52017年11月20日提供的購車合同、注冊登記摘要信息欄、車輛購置完稅證明、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王某4提供的購車合同等材料記載證明:

(1-1)汽車銷售合同(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提供)記載,2017年5月3日,購車訂購人萬某2汽貿(張某某)、登記名義人王某5向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銷售經理宋某2、銷售員程某簽名)購買1臺車架尾號092356的四驅新銳版,合計應付款20.9萬元(含定金1000元、精品選購8000元)。

2017年5月11日,購買人王某5支付價稅合計20.9萬元;2017年5月22日,納稅人王某5車輛購置稅完稅。

(1-2)購車合同(王某5提供)記載,2017年3月4日,買方王某5向新萬某2車行(張某某簽字)全款購買1臺白色豐田RAV4四驅新銳版,白/黑,無現(xiàn)車,定金21萬元,2017年3月底交車。

2017年5月11日,購買人王某5向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購買車架尾號092356的豐田牌多功能乘用車(小型普通客車),支付價稅合計20.9萬元;2017年5月22日繳納車輛購置稅,2017年5月23日王某5登記成為機動車所有人。

(2)汽車銷售合同(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提供)記載,2017年(月份日期不清晰且編號被復印掉),購車訂購人營口吉運達物流有限公司、登記名義人宋某1向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銷售經理宋某2、銷售員程某簽名)購買1臺車架尾號038326的普拉多自動標準版(珍白),合計應付款41.18萬元(含定金1000元、精品選購價格20000元);邢某1在買方簽署欄簽字。

2017年5月16日,購買人宋某1支付價稅合計40.28萬元;2017年6月2日,宋某1承保交強險;2017年6月9日,納稅人宋某1車輛購置稅完稅。

(3-1)購車合同(王某4提供)記載,2017年4月29日,王某4以向新萬某2車行購買1臺白色(內飾米)豐田霸道2700汽車(無現(xiàn)車),成交價41.7萬元,預付款17萬元,尾款貸款。

(3-2)汽車銷售合同(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提供)記載,2017年5月10日,購車訂購人萬某2汽貿(張某某)、登記名義人營口吉運達物流有限公司向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銷售經理宋某2、銷售員程某簽名)購買1臺車架尾號042944的珍白普拉多2700自動標準版,合計應付款40.28萬元(含定金5000元、精品選購價格20000元),交車地點川達紅運;邢某1在買方簽署欄簽字。

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08××××3162)記載,2017年5月11日,購買方營口吉運達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車架尾號042944豐田牌多用途乘用車價稅合計金額40.28萬元。

6.邢某1光大銀行卡(尾號9435和8838)流水記賬單,記載證明邢某1墊付車款89萬中包含張某某的44萬。

(1)2017年5月8日,邢某1尾號9435光大銀行卡收到張某某尾號5474銀行卡匯入車款44萬元。

(2)2017年5月9日,邢某1尾號8838光大銀行卡收到邢某1尾號9435光大銀行卡存入金額44萬元。

(3)2017年5月10日,邢某1尾號8838光大銀行卡在營口鲅魚圈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銀聯(lián)轉出金額(消費)89萬元。

7.邢某1尾號9435光大銀行卡對私活期記賬單記載證明:

(1)2017年5月8日,邢某19435賬戶收到張某某5474農行轉入車款44萬元。

(2)2017年5月18日,邢某19435賬戶收到張某某5474農行轉入車款12.5萬元。

(3)2017年5月22日,邢某19435賬戶收到陳某16671農行轉入車款6萬元。

(4)2017年6月2日,邢某19435賬戶收到張某某5474農行轉入車款3.2萬元。

(3)2017年6月7日,邢某19435賬戶收到張某某5474農行轉入車款20萬元。

(4)2017年6月8日,邢某19435賬戶收到張某某5474農行轉入款項20萬元。

(5)2017年6月9日,邢某19435賬戶收到張某某5474農行轉入款項10萬元。

8.鑒定聘請書、營口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于2018年4月13日出具的鑒定書-(遼)公(營)鑒(文檢)字[2018]16號、鑒定意見通知書記載證明:三份檢材上的“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可疑公章印文與所提供的同名樣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蓋印。即,證明被告人張某某與邢某1購車事實中,張某某使用了偽造的機動車銷售發(fā)票。

9.被害人曹某(營口吉運達物流有限公司)陳述:2017年4月20日,曹某與丈夫王某7龍在新港小區(qū)西門與張姓親戚聊天,提起要為兒子王某4買車落到兒子物流公司名下時,被張某某聽到??陬^商定在萬某2車行貸款購買豐田霸道2700吉普車,車款41.7萬元,首付17萬元,交2萬元押金。2017年4月29日,曹某一家三口到萬某2車行,在二樓簽訂了購車合同,當場刷卡支付了12萬元,又給張某某現(xiàn)金7.9585萬元;其中,9585元是貸款押金,17萬是首付,2萬元是購車押金。2017年5月26日,張某某打電話讓提車;當天下午曹某一家將車提走,車架號是LFMGTE721HS042944。2017年6月3日,張某某電話告知改裝零件到店,要求開回店里改裝。2017年6月4日,王某4將車開回新萬某2車行。2017年6月15日左右,曹某收到一個快遞(寄件人姚某),內有押金收據(jù)、還款須知、尾號0426的工商銀行卡。此后再沒見到該車。2017年6月23日聯(lián)系不上張某某。

10.證人王某4(被害人曹某的兒子)證言:王某4與張某某簽訂豐田汽車購車合同。王某4名下吉運達物流公司的豐田霸道2700車輛貸款,是2017年5月7日張某某聯(lián)系大連工商銀行業(yè)務員周某2辦理的,擔保人是其母親曹某。姚立琪向王某4郵寄了專門還貸的尾號0426工商銀行卡,還款開始日2017年7月20日。因為張某某說要給車輛改裝、上牌,王某4于2017年6月4日將開回新萬某2車行,按張某某要求把車鑰匙交給了車行一樓前臺服務員。2017年5月8日,王某4和周某2到營口川達紅運豐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院內拍的汽車和貸款資料照片。貸款銀行2017年6月26日GPS定位系統(tǒng)顯示,豐田霸道在鲅魚圈區(qū)怡海富都小區(qū)的車庫,現(xiàn)在銀行已查不到該車的GPS信號。為購買豐田汽車,2017年4月27日,王某7龍用其尾號6275農行卡在新萬某2車行刷卡支付7萬,同時給付張某某現(xiàn)金9千多元;2017年4月29日,用曹某尾號7374農行卡取現(xiàn)9.5萬元,由王某4支付張某某;2017年5月26日,曹某用其尾號7374農行卡在新萬某2車行刷卡支付2萬元。由于張某某沒有實際交付車輛,王某4沒有還過銀行貸款。

11.證人龐某(新萬某2車行銷售經理)證言:2017年5月8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轉賬匯入龐某尾號0784工商卡4萬元。按照張某某的指示,龐某去鲅魚圈區(qū)原同濟醫(yī)院南側的工商銀行柜臺取完為4萬元現(xiàn)金,直接去張某某辦公室交給了張某某。2017年5月至6月份,邢某1從新萬某2車行開走一臺豐田霸道SUV,這臺車好像是出售了,是兩口子給兒子結婚買的。

12.證人周某2(備胎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的營口區(qū)域經理、遼寧百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證言:2017年5月8日,周某2尾號7717興業(yè)銀行卡匯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的27萬元,是發(fā)放王某4名下豐田霸道車的貸款錢,是我們遼寧百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工商銀行杭州艮山支付申請辦理的,先由百川公司替張某某墊付貸款。百川公司支付張某某后約20天,艮山支行直接將27萬元支付給百川公司。周某2尾號8800交行卡于2017年5月8日收到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的1.36萬元,是王某4通過張某某轉給周某2的辦理貸款的相關費用,這些費用周某2已告知王某4,曹某在場,王某7龍也電話確認過。其中,9585元是保險押金(還清貸款后返還王某4)、500元是王某4身份證押金、1000元是貸款審批家訪餐旅費、2500元是貸款車GPS安裝費。除了保險押金9585元公司有憑證,其余沒有。這臺是吉運達物流公司名下的豐田霸道2700,是張某某在鲅魚圈區(qū)熊岳高速口附近的紅運4S店提的國產車,貸款27萬元,主貸人王某4、擔保人曹某在貸款協(xié)議上簽字。2017年5月8日,周某2通過其名下的興業(yè)銀行卡(尾號7717)向張某某個人名下的農行卡(尾號5474)放款27萬元。經查看公司定位系統(tǒng),這臺豐田霸道最后一次GPS信號是2017年6月26日在鲅魚圈區(qū)怡海富都小區(qū)。

13.鑒定委托書、營口鑫達司法鑒定所《對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所涉及的資金去向的司法鑒定意見書-[2017]第021號的補充鑒定》(營鑫達鑒字[2018]第006號)、《張某某司法會計鑒定所涉及資金明細表》記載證明:聘請書附表所列23-24項(與邢某1相關),其中,第23項44萬元,轉入邢某1光大銀行尾號8838賬戶;第24項89萬元,轉入鲅魚圈川達紅運豐田公司賬戶,此89萬元中含第23項張某某存入的44萬元。綜上,《張某某司法會計鑒定所涉及資金明細表》顯示,被害人邢某1的付款額減去歸還額差額是45萬元。

14.營口港公安局經偵支隊于2018年5月9日出具的情況說明:

(1)2017年8月23日、10月11日、12月20日,2018年2月14日、4月18日、6月20日、8月22日,通過網絡安全技術部門對王某4所購車架號LFMGTE721HS042944的豐田霸道車輛行駛軌跡進行監(jiān)測,未發(fā)現(xiàn)該車輛存在行駛軌跡。2017年10月12日,2018年2月15日、6月21日,經到車輛管理所查詢,未發(fā)現(xiàn)王某4所購車輛有登記錄入情況。

(2)根據(jù)張某某2017年8月24日的供述,我局民警通過調取對張某某手機號碼及其手機號碼所綁定微信賬號的相關數(shù)據(jù)進行查詢,未能找到張某某所供述微信聯(lián)系的廣州辦假證人員。

以下其他綜合證據(jù),業(yè)經一審、二審庭審舉證、質證:

1.受案登記、立案決定、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拘留證、逮捕證等書證記載證明:2017年6月24日17時許,被害人劉某1向營口港公安局經偵支隊接報案稱張某某以合作經營為借口騙取劉某1投資款160萬元。2017年6月24日,營口港公安局決定對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立案偵查。2017年6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被交通運輸部公安局營口港公安局立為網上逃犯。2017年8月21日20時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技偵支隊在呼和浩特市上將張某某抓獲。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3日,張某某被臨時寄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2017年8月25日,營口港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決定對張某某執(zhí)行拘留。2017年9月29日,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決定批準逮捕張某某。

2.戶籍證明、前科劣跡查詢證明,記載證明張某某身份情況及其截止2017年9月20日無違法犯罪記錄。

3.鑒定委托書、營口鑫達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對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所涉及的資金去向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補充鑒定(含《張某某司法會計鑒定所涉及資金明細表》),記載證明張某某案涉資金的去向,以及李某1、葛某、趙某1(高某1)、劉某1、李某2、黃某1、關某、邢某1、王某1、曹某、周某1等人的付款額減去歸還額的差額。

4.營口市鲅魚圈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供的企業(yè)機讀檔案登記資料記載證明:新萬某2車行服務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鲅魚圈區(qū)網點-南數(shù)12#門市,注冊資本200萬元人民幣,營業(yè)執(zhí)照91210804318713588T,法定代表人陳某1,所屬行業(yè)汽車零售。經營范圍包括汽車、汽車配件、汽車裝飾用品經銷,二手車租賃服務,汽車維修與保養(yǎng),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內一般貿易。投資者姚修錡(監(jiān)事)認繳2萬元,比例1%;陳某1(執(zhí)行董事)認繳198萬元,比例99%。成立時間2014年12月15日,批準日期2017年9月30日,經營截止日期2034年12月15日。

5.遼寧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提供的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記載證明:新萬某2車行2015年度利潤總額為-11796.50元,2016年度利潤總額為-65053.20元,2017年度利潤總額為-45736.60元。

6.中國平安財產保險鲅魚圈支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保單登記表,記載證明新萬某2車行的部分車輛繳納保險情況。

7.證人沈某(張某某妻子)證言:張某某在紅海新區(qū)萬某2御食府火鍋店也有股份(另有股東山長蕊),沈某是法定代表人,由沈某具體經營,一直處于虧損狀態(tài)。2017年5月份,張某某讓沈某在一張150萬元的借條上簽過字,這個借錢的人還找到火鍋店讓沈某在一張70萬元的借條上簽過字。2017年5月份,張某某說要給沈某買過一臺價值90萬的奔馳車,其中貸款60多萬,沈某沒有見過這臺車,也不知道是否已購買。張某某平時不給沈某錢,沈某平時花銷的是以前攢的錢或自己父母偶爾給的,孩子的花銷基本上是沈某母親負責。2017年6月22日前,張某某說去天津要賬,自此再也聯(lián)系不上張某某了。張某某有時與朋友打麻將,不吸毒,聽說去過澳門。沈某名下無任何房產和存款,不清楚張某某有沒有。

8.證人于某1(新萬某2車行賬務人員)證言:從2016年3月份起,新萬某2車行聘請鲅魚圈彩霞小區(qū)附近的代賬公司謝某1申報納稅,專門有一個U盤給萬某2車行報稅用,每月代賬費500元。

9.證人邱某(新萬某2車行汽車美容經理)證言:2016年6月至12月期間,張某某欠邱某3萬元左右工資。

10.證人趙某2(新萬某2車行信貸業(yè)務員)證言:2016年11月17日,趙某2尾號5855中國銀行卡轉給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的80萬元,是中國銀行對在新萬某2車行購買路某1車的李忠偉發(fā)放的車輛貸款。當天,車行賬戶收到銀行轉入的車輛貸款80萬后,為了節(jié)省手續(xù)費于某1把錢先打入趙某2的中行賬戶,趙某2收到后馬上轉給張某某賬戶。

11.證人龐某(新萬某2車行銷售經理)證言:新萬某2車行沒有開具車輛銷售發(fā)票的資質,開具車輛維修發(fā)票的限額是3萬元,超過3萬的要交納3%的稅費。2016年底,于某1開具過1萬元左右的服務類發(fā)票。2017年6月21日下午,張某某在天山市場路口與龐某見面后失去了聯(lián)系,現(xiàn)在由張某某父親張某5負責車行。新萬某2車行現(xiàn)有14人,老板張某某,老板司機劉某3,銷售經理龐某,賬務員于某1,貸款專員王榮澤,刷車經理邱某,銷售員于俊章,前臺接待張楠,修理工高楊東,打雜的陳某1(車行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表弟),還有四個刷車的。車行以賣車為主,只有張某某和龐某能賣車;還有刷車服務。新萬某2車行的基本賬戶是中國銀行賬戶,一般賬戶是浦發(fā)銀行的。張某某說過,購車款匯到公司賬戶后取錢比較麻煩,所以基本上是匯入張某某的個人農行賬戶。車行向國某2、地稅申報納稅,由會計負責。

12.證人張某2(營口旭隆賬務服務社經理)證言:2014年下半年至2017年5月份,(新)萬某2車行的報稅一直由賬務會計謝某1負責。車行于某1送發(fā)票(包括車輛維修發(fā)票、餐旅費發(fā)票、車票等),沒有機動車銷售發(fā)票。國某2和地稅賬目,一直是零申報。自2017年底,因聯(lián)系不上張某某已經停止申報。

13.證人謝某1(營口旭隆賬務服務社會計、新萬某2車行代賬會計)證言:2014年下半年至2017年5月份,謝某1記錄萬某2車行、新萬某2車行的賬目是用來向鲅魚圈國某2和地稅申報稅款的。每月15日前,于某1將她公司的發(fā)票(只有車輛維修發(fā)票)、餐旅費、住宿費、及水電費拿給謝某1;謝某1根據(jù)票據(jù)記賬,然后制作報表,再通過網上申報系統(tǒng)申報納稅。

14.證人姜某2(中國平安財保鲅魚圈支公司車商經理)證言:姜某2主要負責4S店及汽貿保險業(yè)務。張某某的新萬某2車行辦理過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交強險返利是4%,商業(yè)險不超過保費的40%。姜某2記得張某某交納的保險中只有一臺車是40%返利。

15.證人劉某2(營口利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美國MINBANG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證言:2017年3月24日,張某3向大連國恒汽車銷售公司苗某轉賬的3萬元(筆錄中發(fā)問是訂購三臺日產尼桑途樂XE車),是劉某2給張某3拿的3臺車訂金,簽合同了,是應張某某要求訂購準備賣給張某某的,但劉某2稱記不清具體車型。2017年3月27日,張某3向大連國恒汽車銷售公司苗某轉賬100.9萬元、盧某1向大連國恒汽車銷售公司苗某轉賬50萬元的事,劉某2稱記不清了,但總共支付的153.9萬元購車款是出自劉某2的個人銀行卡。張某某轉賬支付過劉某23臺車的車款,但未全部付清。2017年3月27日張某3向德寶(大連)汽車進出口公司付款購買1臺途樂XE車的事,劉某2稱記不清了。2016年11月23日張某某尾號5474銀行卡向張某3建行卡轉賬80萬、同日張某3向盧某1工商卡轉賬104.7萬、盧某1工商卡向蘆浩民生銀行卡轉賬104.7萬的事,劉某2稱記不清了;蘆浩收到錢款后向劉某2尾號9809中行卡轉賬17萬的事,劉某2也稱記不清了,但承認這17萬由其個人支配了。2017年4月29日張某某尾號5474銀行卡向劉某2尾號9809中國銀行卡轉賬63萬元、2017年6月8日張某某尾號5474銀行卡向劉某2尾號9809中國銀行卡轉賬20萬元,劉某2稱記不清了。劉某2賣給張某某的1臺寶馬X5車,張某某支付一些定金后擺放在萬某2車行展廳;后來張某某未經劉某2允許私自賣了,如果有銷售發(fā)票肯定在劉某2處。張某某還從劉某2買過1臺大眾途觀,車款已付清,車輛手續(xù)是劉某2名字,但因聯(lián)系不上張某某無法辦理過戶,所以這臺車手續(xù)一直在劉某2處。

16.劉某2中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主要記載劉某2尾號9809中行卡(主賬戶尾號1628)收到張某某合計564.41萬。

17.證人于某2(新萬某2車行銷售員、于某1弟弟)證言: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左右,于某2負責車輛銷售;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于某2負責銷售車輛的繳稅及上牌業(yè)務。2016年,于某2與張某某一起到熊岳××路口的紅運豐田汽貿提過一臺豐田皇冠車。2017年,于某2與張某某一起到西海服務區(qū)提過三四臺豐田霸道車。2017年,于某2到國某2、車管所給車行三四臺豐田霸道辦理過繳稅上牌。車行在海韻后側倉庫的鑰匙,平時由負責車輛改裝的“祥子”保管。

18.證人范某證言及其尾號4677中國銀行賬號交易明細記載證明:2017年4月29日,張某某轉入范某尾號4677農行卡的1.5萬元,是張某某歸還范某之前的借款。

19.證人楊某2(張某某初中同學)證言:楊某2從廣發(fā)銀行辭職后與別人合伙經營一家催收公司。為了掙錢,楊某2與張某某口頭協(xié)議幫助張某某墊付購車款,賣車所得利潤二人均分。2017年3月份,張某某讓楊某2墊付價值140多萬的林肯車全款。2017年3月-5月20日期間,楊某2還給張某某墊付車款,張某某已將墊付款和部分利潤給了楊某2。2017年6月下旬,張某某說去天津提車,楊某2通過其尾號5668中行卡轉給張某某10萬元,之后就聯(lián)系不上了。張某某總共欠楊某2106萬元墊付款未還,二人之間無借條。

20.楊某2的中國銀行、廣發(fā)銀行賬戶,馮某廣發(fā)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及證人馮某(楊某2朋友)證言,記載證明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歸還其向某5志借款的情況。

21.證人陳某1(新萬某2車行法定代表人)證言:陳某1大姑與許某1父親是夫妻關系,陳某1叫許某1大哥。陳某1負責在新萬某2車行買菜。陳某1尾號6671農行卡、5245中行卡、4535中行卡一直由張某某保管使用。陳某1尾號2705工商卡,由陳某1自己使用。

22.證人楊某3(營口鑫順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經理)證言及其農業(yè)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記載證明:2017年4月22日,陳某1尾號6671農行卡轉給楊某3尾號5570農行卡的5.5萬元,是張某某支付鑫順豐公司租賃一臺黑色奔馳E300轎車(車架尾號6669、車牌遼H×××××)的租金5萬元和押金0.5萬元,有租車合同,租賃期限自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5月21日。租賃到期后,張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沒有續(xù)租直至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2017年6月份,公司通過定位裝置發(fā)現(xiàn)奔馳車在鲅魚圈富潤家園小區(qū),公司將車開回。2017年4月23日,陳某1尾號6671農行卡轉給楊某3尾號5570農行卡的1.8萬元,是張某某支付鑫順豐公司一臺豐田霸道車(車架尾號7254、車牌遼H×××××)的租金1.5萬元和押金0.3萬元,有租車合同。這臺車也是通過定位裝置找到的。

23.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含同步錄像光盤6張):

(1)2017年8月24日訊問筆錄記載,張某某個人簡歷,新萬某2車行人員構成、業(yè)務范圍及流程等。張某某之前的營口萬某2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簡稱萬某2汽貿),只有大車的執(zhí)照,小車的執(zhí)照沒有辦下來。2014年七八月份又辦了一個營口新萬某2車行服務有限公司(即新萬某2車行),這個執(zhí)照辦下來,那個萬某2汽貿不再經營了。

(2)2018年8月25日訊問筆錄記載,因經營的所有公司資金鏈斷裂、追債人太多,精神壓力太大,張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獨自離開鲅魚圈,想找點掙錢的生意做。其通過“滴滴打車”到大連萬寶洗?。ù?天)→鲅魚圈鞍鋼公寓日租房(呆1天)→鲅魚圈山海公寓(呆10多天)→沈陽洗浴中心(洗澡睡一覺)→內蒙呼和浩特市臺什廠房(呆20多天),找劉某5暫緩償還130萬元欠款,在廠房就是吃飯、睡覺、到周邊超市買日常用品。張某某失聯(lián)期間只與“滴滴打車”司機、母親陳某4、妻子沈某、劉某5打過電話。張某某離開鲅魚圈后通過網絡知道自己被列為網逃,到呼和浩特市后劉某5也告知過。公安機關扣押的陳某1名下的黑色大眾邁騰轎車(遼H×××××),是2017年4月23日口頭協(xié)議以17萬元抵頂給劉某5的,因為劉某52017年1月25日在新萬某2車行刷卡支付100萬元購買過一臺林肯外交官車沒有交付;張某某按照劉某5先買點便宜車的要求,從大連獵豹金融公司貸款買了這臺邁騰車,讓司機劉振偉開到呼和浩特交給劉某5。

(3)2017年8月29日訊問筆錄記載,2015年4月24日,張某某與符某簽訂一份購買大眾途觀汽車特惠購車合同,約定價格23.5萬元,三年內不許買賣車輛,三年內保險、保養(yǎng)及維修必須在車行進行,三年后方可過戶。符某同意該合同內容,交付完車款將車開走,但車輛手續(xù)并未交付給符某。張某某收到符某的9000元錢保險費后沒有給符某上車輛保險。張某某不同意辦案人將車輛手續(xù)從劉某2處交給符某,因為當時張某某與劉某2之間有賬目沒有算清,買車時張某某已經告訴符某手續(xù)在劉某2處,符某當時是同意的。

24.搜查證、扣押清單及照片、發(fā)還清單、查封清單、解除查封清單、隨案移交物品清單,記載證明營口港公安局扣押新萬某2車行及張某某個人的物品、文件,已部分發(fā)還張某某母親陳某4,其余部分隨案移交,以及對新萬某2車行二樓張某某辦公室查封與解封的情況。

25.新萬某2車行尾號0058浦發(fā)銀行賬號、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5894工商銀行卡以及陳某1尾號6671農行卡的交易明細清單,記載證明案發(fā)期間上述銀行賬戶的歷史交易記錄。

26.辯護人當庭提供的王某9(張某某同學高寶明的母親)借款說明、借據(jù)及中國工商銀行交易憑證,記載證明上訴人張某某在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6月9日期間向王某9借款400萬元,用于新萬某2車行經營活動。

27.辯護人當庭提供的徐某(劉某1母親)出具的債務說明以及張某某向某1敏(劉某1母親徐某公司的賬務人員)、馬某(劉某1母親徐某的朋友)借款的相關證據(jù)及相關銀行交易憑證,記載證明上訴人張某某于2016年9月7日至26日通過劉某1母親徐某共同向某1敏、馬某等人借款100萬元,用于新萬某2車行經營活動。

28.辯護人當庭提供的張某某向某2富(張某某表叔)借款的相關證據(jù)及銀行卡交易明細,記載證明上訴人張某某在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間向某2富借款200萬元,用于新萬某2車行經營活動。

29.辯護人當庭提供的張某某向某3剛(張某某的遠親叔叔)借款的相關證據(jù)及哈延剛妻子鐘雪梅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記載證明上訴人張某某向某3剛借款50萬元,付給盧某130萬元用于購車。

30.辯護人當庭提供的張某某與被害人劉某1共同向某4寧借款的相關證據(jù)及銀行業(yè)務憑證/回單,記載證明上訴人張某某與被害人劉某1在2016年7月23至2017年7月23日共同向某4宇借款220萬元,用于新萬某2車行經營活動。

31.辯護人當庭提供的張某某向某5志(張某某同學)借款的相關證據(jù)及賬戶交易歷史清單,記載證明上訴人張某某在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間向某5志借款500余萬元,用于新萬某2車行經營活動。

32.辯護人當庭提供的張某某向其母親陳某4借款的情況說明,以證明陳某4為支持張某某經營新萬某2車行,陸續(xù)借給上訴人張某某150萬元。

44.辯護人還當庭提供的其申請從偵查機關調取的上訴人張某某的三星手機。

針對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問題,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關于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七起犯罪事實(被害人曹某)、第十二起犯罪事實(被害人邢某1)所作的無罪辯解、辯護意見,經查,邢某1報案筆錄稱,其于2017年3月份、4月份、5月份各為張某某墊付購車款一次,前兩次合作中張某某已兌現(xiàn)返還墊付本金和給付利潤的承諾,但在第三次合作中張某某在沒有返還墊付本金101.66萬元和給付利潤的情況下失聯(lián)。經查銀行交易流水,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6月9日,張某某銀行賬戶和陳某1銀行賬戶共計支付邢某1賬戶金額115.7萬元,已超過一審法院認定邢某12017年5月份所墊付的車款金額101.66萬元。另查,案涉車架尾號2944豐田霸道2700已經張某某支付車款并將車輛買回,登記在王某4經營的營口吉運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后該車等待精品改裝期間不知去向。關于王某4所購豐田霸道車(車架尾號2944)的去向問題,張某某稱,自王某4開回一直停放在新萬某2車行對面海韻洗浴胡同的庫房等待加裝精品,后來被邢某1收回;備胎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營口區(qū)域經理周某2證實,該車GPS信號最后一次于2017年6月26日出現(xiàn)在鲅魚圈區(qū)怡海富都小區(qū);公安機關偵查說明記載,網絡安全技術部門在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間七次監(jiān)測均未發(fā)現(xiàn)該車的行駛軌跡;車輛管理所在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間也無該車登記錄入信息。鑒于張某某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6月9日期間支付邢某1金額已大于邢某1于2017年5月10日所墊付車款金額,沒有相關證據(jù)證明王某4所購車架尾號2944豐田霸道車的下落不明系因張某某擅自處置所致,現(xiàn)有卷宗證據(jù)中也沒有邢某1與此節(jié)相關的筆錄內容,且邢某1無任何理由拒絕配合偵查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綜上,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張某某詐騙邢某1、曹某的犯罪事實,故本院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關于該兩起事實的無罪辯解和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關于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八起犯罪事實(被害人周某1)所作的無罪辯解、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周某1報案稱,其2016年2月份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了出售10輛頂賬車的信息后,張某某得知消息購買了其中四臺車;并稱其除了讓張某某代賣四臺車輛外,沒有和張某某一起經營網吧等合作經營項目,但其不能提供發(fā)售頂賬車的微信朋友圈信息。張某某辯稱,2016年初其與周某1合伙投資經營“憶萬某2網吧”,周某1以其四臺二手頂賬車輛交給張某某出售并用所得車款作為投資款,該網吧一直由周某1與其女朋友負責經營、從未結算過,在張某某被抓后周某1賣掉網吧全部設備占為已有。證人陳某1證明張某某與周某1合伙開網吧,周某1還是網吧貸款購置電腦設備的擔保人;劉某3(房主)證明張某某向其購買門市房用于經營網吧,并有購房合同、銀行流水予以佐證。鑒于上述證據(jù)不排除張某某與周某1之間存在其他經營糾紛,本起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存疑。故本院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關于該起事實的無罪辯解和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關于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實(被害人劉某1)所作的無罪辯解、辯護意見,經查,在張某某與劉某1口頭商議共同出資從天津港保稅區(qū)低價購進8臺粉塵Jeep牧馬人后,劉某1于2016年2月23日、2月24日合計給付張某某160萬元購車款,張某某對于此節(jié)亦無異議;2016年5月17日,張某某通過張某3從德寶(大連)汽車進出口有限公司以總價172萬元購進4臺牧馬人(中東版)汽車(新車),車輛售出后并未將所得利潤分配給劉某1;2017年2月14日,張某某與劉某1簽訂購車合同約定用停放在展廳的一輛白色萊萬特車(車架尾號7694)抵頂劉某1已支付的160萬元牧馬人購車款,并約定預計交車時間為2017年4月14日。另查,天津恒遠公司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記賬聯(lián)記載,車架尾號7694的經典萊萬特車于2017年4月10日以價稅合計金額109.4萬元被出售給購買人木玉雪。鑒于張某某在約定交車前四天將抵頂160萬元欠款的特定車輛(7694)賣給他人,存在不履行合同的主觀故意,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本院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該起無罪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二起犯罪事實(被害人葛某)所作的無罪辯解、辯護意見,經查,葛某于2016年11月16日與張某某簽訂以單價為127萬元購買一臺歐版路某1攬勝車輛的購車合同,當日支付定金40萬元,后又按張某某要求支付了33萬元(含13萬裝飾費),購車貸款申請已于2016年12月8日通過中國銀行審批,有購車合同、專用收款收據(jù)、銀行支付憑證等書證予以證明,足資認定。葛某稱,其曾三次要將停放在新萬某2車行的路某1車提走,但張某某以種種理由拒絕,后來這些車不知去向。直到2017年6月21日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時,葛某支付的73萬元購車款仍未返還葛某,也未交付車輛。據(jù)此,可以認定被告人張某某通過履行購車合同騙取被害人葛某73萬元,故本院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該起無罪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三起犯罪事實(被害人李某1)所作的無罪辯解、辯護意見,經查,李某1于2017年3月22日與張某某簽訂以單價48萬元購買20臺途樂XE汽車(總價960萬元)的購車合同;次日李某1依約支付20萬元定金。2017年3月29日,張某某以交付14臺途樂XE車和2臺寶馬X5車(單價65萬元)變更履行了上述合同標的,但未返還定金20萬元。另查,張某某購進上述14臺途樂XE車的單價在50.8萬元至51.5萬元之間,購進2臺寶馬X5車的單價是74萬元。在上述情況下,張某某與李某1于2017年3月31日又簽訂了向李某1銷售50臺途樂XE(單價48萬元)、20臺豐田霸道(單價37萬元)的汽車銷售合同,并要求李某1追加合同定金100萬元,約定交車時間2017年4月20日,如到期未能交車須賠訂金額百分之二十。張某某辯稱,因當時途樂和霸道車一直在漲價,決定不再訂購合同約定車輛而承擔違約金。后經李某1安排專人蹲點多次索要,張某某給付李某171萬元;直到2017年6月21日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時,余下定金仍未返還。綜上認為,張某某以先履行部分合同方式誘使合同對方繼續(xù)履行大額合同,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對方預付定金的主觀故意,故本院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該起無罪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四起犯罪事實(被害人趙某1)所作的無罪辯解、辯護意見,經查,2017年4月22日,趙某1與張某某簽訂用趙某1的一臺寶馬GT320(作價35萬元為首付款)置換一臺美規(guī)寶馬X5(價格為73萬元),余款由趙某1貸款支付的購車合同;后經協(xié)商改為置換一臺新款寶馬730Li(價格為78萬元)。2017年4月24日,將趙某1的寶馬GT320汽車以33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大連國某1車行。2017年5月25日,以79.628萬元價格從大連星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全款購進1臺寶馬730Li,提車時由劉某2員工保管購車發(fā)票。2017年6月9日,趙某1按照要求向新萬某2車行轉賬支付車輛購置稅及車輛保險費8萬元;當日,趙某1的購車貸款申請經中國銀行貸款部審批通過。2017年6月23日,劉某2在新萬某2車行經理龐某的幫助下將寶馬730Li車輛銷售發(fā)票上的購車人趙某1更名為蘆浩。2017年9月29日,中國銀行因未收到作為抵押的車輛相關手續(xù)而終止趙某1的車輛貸款。張某某自稱,在寶馬730Li購車款中包括劉某2墊付車款55萬元,并約定在規(guī)定日期內如未歸還借款就將這臺寶馬車抵頂給劉某2。綜上可見,張某某在與趙某1簽訂車輛置換合同時明知自己客觀上不可能完全履行向趙某1交車的合同義務,仍然與趙某1簽訂合同,并在履行過程中以“貸款手續(xù)沒辦完”為由拖延交車,其非法占有趙某1所有的寶馬GT320以及車輛購置稅及車輛保險費的主觀故意明顯,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本院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該起無罪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五起犯罪事實(被害人李某2)所作的無罪辯解、辯護意見,經查,2016年11月21日,李某2與張某某簽訂一份車輛銷售合同,約定購買一臺黑色外觀、黑色內飾、汽油3.0行政版路某1車,單價128萬元,預付定金70萬元,余款58萬元通過貸款支付,交車日期2016年12月15日;當日李某2向新萬某2車行刷卡支付車輛定金70萬元。交車日期屆滿后,張某某以關稅手續(xù)不全等為由故意拖延交車。在李某2一再催要下,2017年5月15日張某某還給李某220萬元。2017年5月18日,張某某就余款向李某2出具一份借據(jù),并注明2017年6月20日前還清。2017年6月21日,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綜上可見,張某某在還款屆滿次日即逃避債務,其非法占有他人合同預付定金的主觀故意明顯,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本院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該起無罪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六起犯罪事實(被害人黃某1)所作的無罪辯解、辯護意見,經查,2017年6月6日,黃某1與張某某簽訂了用黃某1的一臺二手寶馬BMW730Li車(作價33.5萬元)置換一臺黑色1.4T領先型大眾邁騰新車(價格18.5萬元)的二手車買賣合同和購車合同,商定置換后差額15萬元錢款返還給黃某1。2017年6月8日,張某某將寶馬BMW730Li車以30萬元價格出售給左某(已變更過戶),當日收到車款全額。2017年6月9日、6月12日,張某某轉賬支付黃某1賬戶12萬元。關于置換后差額15萬元是否給付黃某1一節(jié),張某某在偵查筆錄中辯稱,因辦理二手車置換手續(xù)、提新車合計需要費用3萬元,故折算后將剩余12萬元支付黃某1。但其二審中又辯解,其已在萬某2車行給付黃某1兩車置換差額15萬元現(xiàn)金,否則因黃某1與左某素不相識不可能配合左某辦理車輛過戶。綜合全案分析,張某某所涉大額車款往來均系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其后期對該15萬元大額現(xiàn)金的辯解不合常規(guī),且與前期辯解相互矛盾,足以證明其對該15萬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存在詐騙故意。故本院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該起無罪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九起犯罪事實(被害人郭某1)所作的無罪辯解、辯護意見,經查,因新萬某2車行拖欠郭某1裝修款8.7萬元,2016年12月13日,張某某與郭某1經協(xié)商,郭某1以所欠裝修款8.7萬元充抵部分購車款向新萬某2車行購買一臺大眾邁騰1.8車(單價22.2萬元);當日郭某1給付張某某車款差額13.5萬元。截止2017年5月15日,張某某既未購進合同約定車輛,也不返還郭某1購車款,而是向郭某1出具了一份23萬元的借據(jù),并注明2017年6月1日前還清。2017年6月21日,張某某失去聯(lián)系。關于張某某于2017年6月1日給付郭某1現(xiàn)金2萬元的辯解,因無其他任何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張某某在返還小部分款項后失去聯(lián)系,用實際行動表明其已不再履行剩余債務的主觀故意,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本院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該起無罪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十起犯罪事實(被害人關某)所作的無罪辯解、辯護意見,經查,2017年5月4日,張某某用架尾號為8451、0684的兩臺豐田霸道汽車作抵押向上海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借款30.797156萬元、41.625667萬元,次日收到足額款項。張某某未能及時將該兩臺豐田霸道汽車的相關手續(xù)交予上海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作為借款抵押,并稱另將兩臺豐田霸道作為抵押向他人借了70萬元(打入張某某尾號5474農行卡)。2017年6月份,大連沃銀利往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關某發(fā)現(xiàn)上述兩臺豐田霸道汽車的GPS不能正常工作,也無法聯(lián)系到或找到張某某。直至2017年6月21日張某某失聯(lián),兩輛豐田霸道汽車尚有貸款余額62.04427萬元未予償還。綜上,張某某詐騙他人借款的主觀故意明顯,故本院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該起無罪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針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第十一起犯罪事實(被害人王某1)所作的無罪辯解、辯護意見,經查,2017年5月20日,王某1用其尾號7678農行卡在張某某作為實際控制人的新萬某2車行刷卡支付24.5萬元,有銀行交易記錄證明,上訴人亦無異議。張某某自稱該24.5萬元款項系其向朋友王某1借款的辯解,在沒有借據(jù)的情況下不符合當時交易習慣。故本院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該起無罪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即使張某某構成犯罪也屬于單位犯罪,而不構成自然人犯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張某某是新萬某2車行的實際投資人和實際控制人,也是對外經營的決策人和主要實施者,公司對外借款也是以張某某個人名義出現(xiàn),公司注冊登記的兩名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均系張某某的親屬掛名,從相關銀行賬戶交易流水看新萬某2車行財產與張某某個人財產難以區(qū)分。據(jù)此,應當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故本院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關于屬于單位犯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間,上訴人張某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共計騙取劉某1等9名被害人489.04427萬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錢財489萬余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處。原審法院認定部分事實的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認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法院(2019)遼0804刑初328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的定罪部分和罰金部分,即“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二、撤銷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法院(2019)遼0804刑初328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的量刑部分、第二項,即“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依法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賠給被害人劉某1人民幣160萬元,退賠給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49萬元,退賠給被害人葛某人民幣73萬元,退賠給被害人趙某1人民幣41萬元,退賠給被害人李某2人民幣50萬元,退賠給被害人黃某1人民幣18萬元,退賠給被害人曹某人民幣45.5萬元,退賠給被害人周某1人民幣69.3萬元,退賠給被害人郭某1人民幣11.5萬元,退賠給被害人關某人民幣62.04427萬元,退賠給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24.5萬元,退賠給被害人邢某1人民幣57.66萬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29年8月2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依法責令上訴人張某某退賠給被害人劉某1人民幣160萬元,退賠給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49萬元,退賠給被害人葛某人民幣73萬元,退賠給被害人趙某1人民幣41萬元,退賠給被害人李某2人民幣50萬元,退賠給被害人黃某1人民幣18萬元,退賠給被害人郭某1人民幣11.5萬元,退賠給被害人關某人民幣62.04427萬元,退賠給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24.5萬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 濤

審判員 楊薏擎

審判員 張洪舉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丁馳

書記員任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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