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蘇1322刑初530號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沭檢二部刑訴[2021]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湯巧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殷某某及辯護人孫亞克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殷某某以普通鵝苗冒充大種鵝苗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廖某人民幣122140元。現分述如下:
1.2015年8月,被告人殷某某以提供大種鵝苗、包回收、提供養(yǎng)殖技術、包成活率等為幌子,騙被害人廖某購買了2600只普通鵝苗,價款人民幣57120元,該批鵝苗被接收后不久陸續(xù)死亡。
2.2016年4月,被告人殷某某以提供大種鵝苗、包回收、提供養(yǎng)殖技術、包成活率等為幌子,安排他人發(fā)貨價值人民幣24980元的3000只普通鵝苗給被害人廖某,收取廖某價款人民幣90000元,后該批鵝苗養(yǎng)殖成功。
被告人殷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人廖某部分損失并取得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人在庭審中出示了被告人殷某某供述及辯解、被害人廖某陳述、證人方某、仲某、吳某甲、吳某丙證言、銀行卡交易明細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殷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殷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被告人殷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提出:1.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實,應當扣除被告人購買鵝苗成某10元-12元每只。2.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應從寬處理。被告人能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并取得諒解,應酌情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鵝苗銷售信息,后被害人廖某通過該網站信息與被告人殷某某取得聯(lián)系,殷某某以包回收、包成活率、提供養(yǎng)殖技術等為幌子,與被害人廖某達成鵝苗購買協(xié)議,騙取被害人廖某錢款兩次,實際騙取金額共計人民幣9614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5年8月,被告人殷某某以提供大種鵝苗、包回收、提供養(yǎng)殖技術、包成活率等為幌子,騙被害人廖某購買2600只普通鵝苗,共收取廖某貨款人民幣57120元。后被告人殷某某從他人處購買普通鵝苗發(fā)貨給被害人廖某??鄢Z苗成某人民幣26000元(10元/只),實際騙取金額為人民幣31120元。
2.2016年4月,被告人殷某某以提供大種鵝苗、包回收、提供養(yǎng)殖技術、包成活率等為幌子,安排他人發(fā)貨價值人民幣24980元的普通鵝苗約3000只給被害人廖某,收取廖某價款人民幣90000元??鄢Z苗成某人民幣24980元,實際騙取金額為人民幣65020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殷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殷某某退賠被害人廖某人民幣三萬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供的,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且均具有證明效力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被告人殷某某供述其騙取被害人貨款的時間、地點、金額、經過等事實。該供述得到了被害人廖某陳述、證人方某、仲某、吳某甲、吳某丙證言、被告人殷某某銀行卡交易明細等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笆諚l”證實了被告人退賠情況及取得諒解情況;公安機關出具的“發(fā)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證明了本案的案發(fā)及被告人殷某某的歸案情況;“有/無前科劣跡證明”,證明了被告人殷某某無前科劣跡;“人口基本信息表”,證明了被告人殷某某的刑事責任年齡。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殷某某于2015年8月向被害人廖某提供的鵝苗應作為犯罪成某予以扣除。本院認為,該批鵝苗系由被告人殷某某實際提供,被害人已實際獲取并能實現利益,故應作為犯罪成某予以扣除。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證人方某證言,被告人殷某某從其處購買的鵝苗市場價格8元/只左右,不會超過10元/只;被告人殷某某供述其購買的鵝苗價格好像是十二三元每只,總價2萬多元。故對于第一批鵝苗價格按照10元/只認定,成某為人民幣26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殷某某退賠了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對辯護人提出的與上述觀點相同的意見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均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應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完畢)
二、責令被告人殷某某繼續(xù)退賠被害人廖大凱人民幣六萬六千一百四十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 妮
人民陪審員 仲 宇
人民陪審員 司啟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寧尚尚
書 記 員 宋明寒
書 記 員 章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