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粵19刑終507號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粵1972刑初607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并訊問王某某,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以不開庭的方式審理本案。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二個月。全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與其妻子李某3原在東莞市—63號經營“勇盛木耳香菇批發(fā)部”(營業(yè)執(zhí)照名稱:東莞市大嶺山文勇木耳豆類批發(fā)部)。自2014年開始王某某沉迷賭博并不斷積欠巨額賭債和銀行貸款,其在收取商戶貨物后,便將貨物倒賣所得款項不斷填補其個人所欠賭債和其它債務,又持續(xù)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從市場其他商戶調貨并不斷拖欠貨款,在2018年至2020年期間,王某某以上述手段共騙取近20家商戶貨款138萬余元。2020年4月12日,王某某關閉店鋪逃匿至上海市,在閉店潛逃前,王仍在向農批市場其他商戶調貨及拖欠貨款。具體涉案情況如下:
一、2018年5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盧某菜干店”的被害人盧某、甘某貨款累計約20000元。王某某潛逃后,甘某在王的批發(fā)部拿走約1000元的貨物用于抵債。
二、2018年10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雁隆食品商行”的被害人肖某貨款累計約60000元。王某某潛逃后,肖某在王的批發(fā)部拿走約1200元的貨物用于抵債。
三、2018年10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雙龍食品店”的被害人楊某、田某貨款累計約67000元。
四、2019年年初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黃某3木耳經營部”的被害人李術英貨款累計約52000元。
五、2019年3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軍仔辣椒香料經營部”的被害人劉某1貨款累計約262207元。
六、2019年5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東北森源”的被害人曲某貨款累計約40000元。后王某某在2020年4月9日通過微信還款3000元給曲某。
七、2019年7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富源干貨店”的被害人黃某1、周某1貨款累計約37000元。
八、2019年8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棕明香菇經營部”的被害人何某貨款累計約23585元。
九、2019年8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紅雷辣椒批發(fā)部”的被害人陳某1、周某2貨款累計約21551元。
十、2019年10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榮欣香菇批發(fā)行”的被害人黃某4貨款累計約20000元。
十一、2019年10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淑梅香菇云耳商行”的被害人陳某2、魏某貨款累計約45088元。
十二、2019年10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個體經營戶被害人張某1貨款累計約30000元。
十三、2019年10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林記海產品”的被害人林某1貨款累計約47598元。王某某潛逃后,林某1在王的批發(fā)部拿走約300元的貨物用于抵債。
十四、2019年11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古田縣茗順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貨款累計約12125元。
十五、2019年11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八方香料商行”的被害人黃某2貨款累計約30985元。
十六、2019年11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甘肅藥材產地直銷”的被害人張某2貨款累計約15245元。
十七、2019年11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建林食品經營部”的被害人任某貨款累計約187219元。
十八、2019年12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東莞市凱皇食品有限公司貨款累計約130307元。
十九、2019年12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惠菌源香菇經營部”的被害人曹某貨款累計約222240元。
二十、2020年1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平華食品貿易商行”(交易名稱“華閩貿易商行”)的被害人李某1、顏某貨款累計約70000元。
2020年8月7日,上海市公安機關排查在逃人員活動軌跡和聯(lián)系方式,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
原判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訴機關對王某某的量刑建議畸輕,已建議其調整但公訴機關未作調整,故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退賠被害人盧某、甘某19000元,肖某58800元,楊某、田某67000元,李術英52000元,劉某1262207元,曲某37000元,黃某1、周某137000元,何某23585元,陳某1、周某221551元,黃某420000元,陳某2、魏某45088元,張某130000元,林某147298元,黃某230985元,張某215245元,任某187219元,曹某222240元,李某1、顏某70000元及被害單位古田縣茗順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2125元,東莞市凱皇食品有限公司130307元。
上訴人王某某提出:1、其經營的批發(fā)部在關閉前仍在正常經營,拿貨后拖欠貨款是信立農批市場里的普遍現象,其與客戶之間相互信任,也承認欠了對方的貨款。其沒有詐騙的主觀意思。2、原判僅依據被害人訴訟代表黃某2的意見就不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對其判處六年有期徒刑,系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改判。辯護人龔秀信信提出,上訴人王某某與被害人之間只是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王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詐騙客戶貨款。建議改判王某某無罪。若認定王某某構成犯罪,王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無犯罪前科,建議從輕改判并適用非監(jiān)禁刑。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王某某與其妻子李某3原在東莞市—63號經營“勇盛木耳香菇批發(fā)部”(營業(yè)執(zhí)照名稱:東莞市大嶺山文勇木耳豆類批發(fā)部)。自2014年開始王某某沉迷賭博并不斷積欠巨額賭債和銀行貸款,其在收取商戶貨物后,便將貨物倒賣所得款項不斷填補其個人所欠賭債和其它債務,又持續(xù)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從市場其他商戶調貨并不斷拖欠貨款。在2018年至2020年期間,王某某以上述手段共騙取近20家商戶貨款141萬余元。2020年4月12日,王某某關閉店鋪逃匿至上海市,在閉店潛逃前,王仍在向農批市場其他商戶調貨及拖欠貨款。具體涉案情況如下:
一、2018年5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盧某菜干店”的被害人盧某、甘某貨款累計20000元。王某某潛逃后,甘某在王的批發(fā)部拿走約1000元的貨物用于抵債。
二、2018年10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雁隆食品商行”的被害人肖某貨款累計60000元。王某某潛逃后,肖某在王的批發(fā)部拿走約1200元的貨物用于抵債。
三、2018年10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雙龍食品店”的被害人楊某、田某貨款累計67000元。
四、2019年年初開始,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黃某3木耳經營部”的被害人李術英貨款累計52000元。
五、2019年3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軍仔辣椒香料經營部”的被害人劉某1貨款累計262207元。
六、2019年5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東北森源”的被害人曲某貨款累計40000元。后王某某在2020年4月9日通過微信還款3000元給曲某。
七、2019年7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富源干貨店”的被害人黃某1、周某1貨款累計37000元。
八、2019年8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棕明香菇經營部”的被害人何某貨款累計23585元。
九、2019年8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紅雷辣椒批發(fā)部”的被害人陳某1、周某2貨款累計21551元。
十、2019年10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榮欣香菇批發(fā)行”的被害人黃某4貨款累計20000元。
十一、2019年10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淑梅香菇云耳商行”的被害人陳某2、魏某貨款累計45088元。
十二、2019年10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個體經營戶被害人張某1貨款累計30000元。
十三、2019年10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林記海產品”的被害人林某1貨款累計47598元。王某某潛逃后,林某1在王的批發(fā)部拿走約300元的貨物用于抵債。
十四、2019年11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古田縣茗順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貨款累計12125元。
十五、2019年11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八方香料商行”的被害人黃某2貨款累計30985元。
十六、2019年11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甘肅藥材產地直銷”的被害人張某2貨款累計15245元。
十七、2019年11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建林食品經營部”的被害人任某貨款累計187219元。
十八、2019年12月開始,王某某騙取東莞市凱皇食品有限公司貨款累計130307元。
十九、2019年12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惠菌源香菇經營部”的被害人曹某貨款累計247650元。
二十、2020年1月開始,王某某騙取在信立農批市場經營“平華食品貿易商行”(交易名稱“華閩貿易商行”)的被害人李某1、顏某貨款累計70000元。
2020年8月7日,上海市公安機關排查在逃人員活動軌跡和聯(lián)系方式,王某某接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
以上事實,有經原審法庭舉證、質證的被害人甘某、肖某、田某、黃某3、劉某1、曲某、周某1、何某、周某2、黃某4、魏某、張某1、林某1、林某2、黃某2、張某2、任某、李某2、曹某、顏某的陳述,證人段某1、劉某2、段某2、李某4、唐某、馮某、張某3、凡鳳娥、郭某、黃某5、黃某6、朱某、王某、卓某、李某3的證言,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材料,到案經過,信息核查、協(xié)查復函,營業(yè)執(zhí)照,欠條,送貨單,銷售單,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貸款及還款信息情況說明、個人借款服務協(xié)議、借款服務協(xié)議、擔保服務協(xié)議,個人微貸合同、借款合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關于上訴人王某某所提的上訴意見及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經查:
1、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行為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理由如下:
①從履行能力來看。根據王某某的穩(wěn)定供述及李某3的證言,自2014年起至2019年之前,王某某沉迷賭博,因賭博而欠下巨額外債(200余萬)致入不敷出,期間還不斷向親友、金融公司及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故公訴機關指控的案發(fā)時間段內,王某某因拖欠大量債務而導致個人資金虧空,其個人資產并不足以支撐其向涉案大量被害人、商戶履行相關貨物的合同。②從取得貨品后的處理方式看。據多名被害人的陳述、馮某、張某3、凡鳳娥等證人的證言,王某某從供應商處調貨后并不當場支付貨款,屬于“賒購”;而其將相關貨品對外出售后,所得款項也并未及時付回給供應商,而是用于支付個人所欠債務或用于賭博違法活動。③從對所欠債務的處理方式看。面對多名被害人通過微信或親自上門追討債務,王**文以各種理由搪塞拒不償還,甚至一邊欠錢,一邊賒貨,進一步加大其欠債數額。但即便在欠下巨額債務且其經營的生意難以為繼的情況下,王某某仍然在外參加賭博,到后來則直接將門店關閉,逃匿到外地,可見其主觀上并無償還被害人債務的意思,也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錢某的主觀目的。
綜上所述,王**文在本身不具備履行能力的情況下,隱瞞事實真相,在履行合同(本案被告人、被害人之間雖沒有簽訂正式書面合同,但某的口頭買賣協(xié)議也可認定雙方具有合法的合同關系)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達141萬之巨,其行為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罪。上訴人王某某及辯護人所提王某某與各被害人之間只是普通的經濟糾紛,不屬于合同詐騙犯罪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2、原判未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并非僅依據被害方訴訟代表人的意見,還綜合考慮了王某某詐騙的數額、歸案前是否退賠及自首、前科情況等因素后而作出對王判處六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原判的量刑在法定幅度以內且與王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后果相適應,并無不當。對上訴人王某某、辯護人龔秀信對原判量刑所提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王某某作案后經公安機關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唯認定被害人曹某的被騙數額錯誤,致使退賠判項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王某某及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經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粵1972刑初607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
二、撤銷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粵1972刑初607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
三、責令上訴人王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退賠被害人盧某、甘某19000元,肖某58800元,楊某、田某67000元,李術英52000元,劉某1262207元,曲某37000元,黃某1、周某137000元,何某23585元,陳某1、周某221551元,黃某420000元,陳某2、魏某45088元,張某130000元,林某147298元,黃某230985元,張某215245元,任某187219元,曹某247650元,李某1、顏某70000元及被害單位古田縣茗順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2125元,東莞市凱皇食品有限公司13030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運祎
審判員 鄭寒草
審判員 黎梓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陳拓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