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
案號 (2021)蘇0206刑初743號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錫惠檢刑訴〔2021〕6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0月、11月,被告人鐘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網(wǎng)絡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中國銀行卡、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廈門銀行卡、交通銀行卡以及對應的手機銀行、微信賬號等出售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該5張銀行卡均被用于網(wǎng)絡犯罪活動,累計支付流水人民幣97萬余元,涉及無錫市惠山區(qū)單某被詐騙案、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李某1被詐騙案、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鄒某被詐騙案、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徐某1被詐騙案、四川省成都彭州市江某1被詐騙案、浙江省溫嶺市江某2被詐騙案、浙江省臺州市楊某被詐騙案、貴州省貴陽市劉某被詐騙案、山東省東平縣卜某被詐騙案、陜西省洋縣馬某被詐騙案、山東省安丘市鞠某被詐騙案、湖南省婁底市鄧某1被詐騙案、浙江省諸暨市宣某被詐騙案、四川省廣安市鄰水縣徐某2被詐騙案、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吳某被詐騙案、云南省文山市鄧某2被詐騙案、重慶市渝中區(qū)龔某被詐騙案、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李某2被詐騙案、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qū)林某被詐騙案的涉案資金。其中,被害人單某被騙資金人民幣25700元轉入被告人鐘某的中國銀行卡;被害人李某1、鄒某、徐某1、江某1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113400元轉入被告人鐘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被害人江某2、楊某、劉某、卜某、馬某、鞠某、鄧某1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51798元轉入被告人鐘某的中國工商銀行卡;被害人宣某、徐某2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4410元轉入被告人鐘某的廈門銀行卡;被害人吳某、鄧某2、龔某、李某2、林某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102400元轉入被告人鐘某的交通銀行卡賬戶。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鐘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鐘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明知他人利用網(wǎng)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為他人提供多張銀行卡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鐘某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庭審中認罪認罰,故予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鐘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二、非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0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判員 朱杰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鄭琦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