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受賄
案號 (2021)鄂1125刑初250號
浠水縣人民檢察院以鄂浠檢二部刑訴(2021)Z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受賄罪,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浠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馮衛(wèi)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指定辯護人郭平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浠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詐騙罪
2013年5月,被告人王某受浠水縣司法局委派,擔任浠水縣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交調委”)主任后,與浠水縣清泉鎮(zhèn)法律服務所主任程定國、法律工作者占學軍(均另案處理)約定,由被告人王某將“縣交調委”受理調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安排、介紹給程定國、占學軍代理,不管是程定國代理還是占學軍代理,所得收益均是三人平分。2013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間,被告人王某伙同程定國、占學軍在代理案件過程中,以隱瞞截留義務款方式騙取案件當事人財物11起,金額共計人民幣93559.03元。被告人王某以同樣方式騙取案件當事人財物12起,金額共計人民幣241228.44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3年11月,“縣交調委”主持調解了萬華與李司進交通事故案,并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因保險公司理賠款未支付,李司進賠償款不能履行到位。被告人王某遂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介紹占學軍為李司進一方代理人,程定國為萬華一方的代理人。法院判決生效后,2014年7月1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將李司進賠償義務款65000元轉到占學軍建設銀行卡內(尾號為9551)。占學軍根據(jù)被告人王某安排,截留19700元后,將余下45300元轉至被告人王某建設銀行卡內(尾號為5235)。同日,被告人王某私自截留6800元后,轉款38500元至李司進建設銀行卡并告知李司進義務款只有38500元。該6800元由被告人王某個人據(jù)
為己有。占學軍截留的19700元扣除代理費和相關費用后,余下13900元按照約定由被告人王某和占學軍、程定國分得,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4700元,程定國、占學軍各分得4600元。同年7月1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將萬華賠償義務款9.8萬元轉到程定國建設銀行卡內。程定國根據(jù)被告人王某安排,將該款轉至被告人王某建設銀行卡內。同日,被告人王某私自截留8000元后,轉款8.8萬元至萬華父親安某建設銀行卡內,并告知安某義務款只有9萬元,另外以費用名義索要2000元。該8000元由被告人王某個人據(jù)為己有。
2.2014年3月份,“縣交調委”主持調解涂恒文與徐武交通事故案未果,當事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為涂恒文代理人,程定國為徐武代理人。2014年5月12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將涂恒文賠償義務款58321.00元轉到占學軍建設銀行卡內。占學軍根據(jù)被告人王某安排,截留義務款8321元,扣除案件受理費、鑒定費、文印費等費用后,余下6000元按照約定,由被告人王某和占學軍、程定國分得。同年5月13日,占學軍將余下的40000元現(xiàn)金(另外10000元為占學軍向涂恒文借款)交給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只付給涂某1(涂恒文兒子)33000元,并告知義務款只有43000元,私自截留7000元,由被告人王某個人據(jù)為己有。
3.2014年初,“縣交調委”主持調解鄧某1與鄧某2交通事故案時,被告人王某提出通過訴訟途徑可獲得較高賠償,建議他
們提起訴訟。當事人同意后,被告人王某安排程定國為鄧某2的代理人,安排占學軍為鄧某1的代理人。2014年5月12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將鄧某1的賠償義務款57878元轉到占學軍建設銀行卡內,占學軍根據(jù)被告人王某安排,截留義務款7878元后,將余下的50000元轉到被告人王某建設銀行卡內。次日,被告人王某只轉給鄧某130000元,私自隱瞞20000元,除返還鄧某25000元外,余下的15000元由被告人王某個人據(jù)為己有。占學軍截留的義務款7878元,扣除代理費和相關費用后,余下4800元,按照事先約定由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占學軍分得。
4.2014年3月,“縣交調委”主持調解周又平與吳海進交通事故案時,被告人王某向周又平父親周某建議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并介紹占學軍作為周某代理人。2014年8月1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將周某賠償義務款273290元轉到占學軍建設銀行卡內,占學軍根據(jù)被告人王某安排,只付給周某223000元,隱瞞截留50290元,扣除應返還吳海進30000元和代理費、案件受理費等相關費用后,余下11000元。占學軍在付款給吳海進時,又截留4000元,實際只付26000元給吳海進。上述截留的共15000元由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占學軍分得。
5.2013年11月,“縣交調委”主持調解趙春球與宋博霖交通事故案不成功,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作為趙春球代理人,介紹程定國作為宋博霖代理人。2014年12月9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將宋博霖賠償義務款102008.20元轉到
程定國建設銀行卡內。程定國按被告人王某安排,隱瞞截留10008.20元后,將余下的92000元轉到被告人王某建設銀卡內。程定國截留的10008.20元,扣除文印費后,由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各分得5000元,占學軍沒有分錢。同日,被告人王某只轉給宋博霖委托的中間人王某183000元,私自隱瞞截留9000元,由其個人據(jù)為己有。
6.2015年5月,“縣交調委”主持調解楊某1良與陳意交通事故案時,被告人王某建議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并介紹程定國為楊某1良的代理人。2015年7月29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將楊某1良的賠償義務款67201.07元轉到程定國建行卡上。程定國按王某安排,將其中的50000元轉到被告人王某保管的楊某1良銀行卡上,隱瞞截留17201.07元,扣除代理費和相關費用后,余下的10600元由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占學軍三人分得,其中被告人王某和占學軍各分得3500元,程定國分得3600元。同年10月4日,被告人王某從楊某1良的銀行卡取現(xiàn)金10000元后,將該銀行卡還給楊某1良,從中隱瞞截留10000元。該10000元由被告人王某個人據(jù)為己有。
7.2013年底,“縣交調委”主持調解謝雄與盛叔先交通事故案不成功,被告人王某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介紹占學軍作為盛叔先的代理人,介紹程定國作為謝雄的代理人。2014年2月25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將盛叔先賠償義務款49644.88元轉到占學軍銀行卡內。占學軍按被告人王某安排,給付盛叔先現(xiàn)金39000
元,隱瞞截留10644.88元,扣除代理費和鑒定費等相關費用后,余下3500元由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占學軍分得。
8.2014年初,“縣交調委”主持調解黃松明與何秋林交通事故案時,被告人王某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介紹占學軍作為何秋林一方的代理人,介紹程定國作為黃松明一方的代理人。2014年11月21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將賠償義務款4360元、61306.03元(共計65666.03元)轉到程定國銀行卡內。程定國按王某安排,從中隱瞞截留11959.03元,扣除代理費和相關費用后,余下的5959.03元由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占學軍按事先約定平分。
9.2013年下半年,“縣交調委”主持調解華某1與崔孟娟交通事故案時,被告人王某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介紹占學軍作為崔孟娟一方的代理人,介紹程定國作為華某1一方的代理人。2013年12月10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將崔孟娟賠償義務款79044.40元轉到占學軍銀行卡內。占學軍按被告人王某安排,隱瞞截留11044.40元后,將余下的68000元以現(xiàn)金方式交給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給付崔孟娟丈夫徐某140000元,給付華某1妻子易佑蘭12000元,余下的16000元由被告人王某隱瞞截留,據(jù)為己有。占學軍隱瞞截留的11044.40元,扣除代理費和案件受理費等相關費用后,余下4000元,由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占學軍按事先約定分得。
10.2014年下半年,“縣交調委”主持調解陳軍軍與詹楚樵交
通事故案時,被告人王某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介紹占學軍作為詹楚樵的代理人。2014年12月16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將詹楚樵賠償義務款91500元轉給占學軍。占學軍按被告人王某安排,轉賬65000元到被告人王某建行卡內,隱瞞截留26500元,扣除代理費和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等相關費用,余下13800元由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占學軍按事先約定分得。被告人王某收到占學軍轉來的65000元后,私自隱瞞截留11861元,只付給詹楚樵53139元。該11861元由被告人王某個人據(jù)為己有。
11.2013年中半年,“縣交調委”主持調解岑林與熊田疇交通事故案時,被告人王某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介紹占學軍作為熊田疇的代理人。2013年10月25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將熊田疇賠償義務款68133.33元轉到占學軍建行卡內。占學軍按被告人王某安排,隱瞞截留13133.33元,只付給熊田疇現(xiàn)金55000元。隱瞞截留的13133.33元,扣除代理費和相關費用后,余下6000元由被告人王某和占學軍、程定國按事先約定各分得2000元。
12.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介紹程定國為馮趕良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2015年5月13日,程定國收到法院給付的馮趕良賠償義務款后,扣除代理費和相關費用,將余下的50000元轉給被告人王某。次日,被告人王某私自隱瞞截留8400元,只轉給馮趕良兒子馮某41600元。該8400元由被告人王某個人據(jù)為己有。
13.2015年初,“縣交調委”主持調解夏猛與李劍交通事故案
時,被告人王某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安排律師張凡作為夏猛的代理人。同時被告人王某用夏猛的身份證辦了一張建設銀行卡并持有。2015年5月20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將夏猛賠償義務款348167.44元轉到王某持有的夏猛建設銀行卡上。5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王某通過轉賬和取現(xiàn)方式從持有的夏猛銀行卡上多次支取人民幣共計83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歸還該銀行卡時,告知夏猛父親夏某,賠償義務款只有29萬元。被告人王某私自隱瞞截留58167.44元,被其個人據(jù)為己有。
14.2014年下半年,“縣交調委”主持調解黃瀟洋與袁某交通事故案,并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后,被告人王某又安排張凡作為袁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1月30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將袁某賠償義務款192820.32元轉到被告人王某掌控的袁某建設銀行卡上。當日,被告人王某通過轉賬和取現(xiàn)方式從袁某銀行卡支取人民幣共計5.28萬元。次日,被告人王某在其辦公室歸還該銀行卡時,告知袁某賠償款只有14萬元。被告人王某私自隱瞞截留5.28萬元,扣除案件受理費1800元,余下的5.1萬元,全部被其個人據(jù)為己有,沒有向張凡支付代理費。
15.2016年2月,鄭某騎摩托車與郭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郭某找被告人王某幫忙處理,并承諾給予1萬元的好處費。被告人王某在調解該事故過程中,以欺騙方式成為鄭某一方代理人。2016年9月22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將賠償義務
款337000元轉到被告人王某的銀行卡上。后,被告人王某扣除郭某原來承諾的好處費1萬元外,私自隱瞞截留4萬元,實際只付給郭某28.7萬元。該4萬元由被告人王某據(jù)為己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戶籍信息、人事檔案、情況說明、委托代理合同、授權委托書、交通事故調解協(xié)議書、民事判決書、銀行交易明細、繳款收據(jù)等書證;證人安某、潘某、周某、吳某、涂某1、王某1、趙某、楊某2、徐某1、華某1、黃某、馮某、鄭某等人證言;被害人鄧某1、鄧某2、袁某、郭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占學軍的供述與辯解等。
二、受賄罪
2013年5月,被告人王某受浠水縣司法局委派,擔任浠水縣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交調委”)主任后,湖北功競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孔小燕找到被告人王某要求幫忙介紹案件。被告人王某遂與孔小燕約定,所介紹案件的律師代理費二人平分。同時,被告人王某還與浠水縣清泉法律服務所主任程定國、法律工作者占學軍約定,只要是被告人王某介紹的案件,不管是程定國代理還是占學軍代理,所得收益三人平分。2013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王某以上述方式,先后收受孔小燕和程定國、占學軍所送賄賂38筆,金額共計人民幣120400.00元;在此期間,被告人王某在調解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還先后收受、索要案件當事人的賄賂11筆,金額共計人民幣205786.55元。
具體分述如下:
1.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將其調解的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李香林介紹給孔小燕,由孔小燕作為李香林的代理人向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仔⊙鄰闹惺杖〈碣M人民幣6500元。2014年3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縣老法院旁邊,按照事先約定,送給被告人王某現(xiàn)金人民幣3000元。
2.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將其調解的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徐某2介紹給孔小燕,由孔小燕作為徐某2的代理人向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孔小燕從中收取代理費人民幣6000元。2015年4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縣清泉工商所旁邊,按照事先約定,送給被告人王某現(xiàn)金人民幣3000元。
3.2014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將其調解的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占某介紹給孔小燕,由孔小燕作為占某的一審、二審代理人??仔⊙鄰闹泄彩杖〈碣M人民幣14000.08元。2014年5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縣老法院旁邊,按照事先約定,送給被告人王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2015年5月份的一天(二審結束后),孔小燕在浠水縣老法院旁邊,又送給被告人王某現(xiàn)金人民幣5000元。
4.2014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將其調解的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甘艷桃介紹給孔小燕,由孔小燕作為甘艷桃的代理人向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孔小燕從中收取代理費人民幣2650元。2014年12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縣旁邊,按照事先約定,送給被告人王某現(xiàn)金人民幣1000元。
5.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將其調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家屬李世軍、程春枝介紹給孔小燕,由孔小燕作為李世軍、程春枝的代理人向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仔⊙鄰闹惺杖〈碣M人民幣18777.63元。2016年7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縣供銷社旁邊,按照事先約定,送給被告人王某現(xiàn)金人民幣8000元。
6.2015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將其調解的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孔新軍、李某3介紹給孔小燕,由孔小燕作為孔新軍的代理人向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代孔小燕經手收取代理費人民幣3000元。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浠水縣老法院旁邊,按照事先約定,交給孔小燕現(xiàn)金人民幣1500元,余下的1500元由被告人王某所得。
7.2015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將其調解的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李艷云及其老板方臘容介紹給孔小燕,由孔小燕作為李艷云的代理人向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仔⊙鄰闹惺杖〈碣M人民幣7000元。2016年8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縣老法院旁邊,按照事先約定,送給被告人王某現(xiàn)金人民幣3500元。
8.2015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將其調解的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王建陵家屬王某2介紹給孔小燕,由孔小燕作為王某2的代理人向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仔⊙鄰闹惺杖〈碣M人民幣12000元。2015年12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縣老法院旁邊,按照事先約定,送給被告人王某現(xiàn)金人民幣6000元。
9.2015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將其調解的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徐丹鳳家屬李某1介紹給孔小燕,由孔小燕作為李某1的代理人向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孔小燕從中收取代理費人民幣14687.26元。2016年3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縣附近,按照事先約定,送給被告人王某現(xiàn)金人民幣7000元。
10.2015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將其調解的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曾來松介紹給孔小燕,由孔小燕作為曾來松的代理人向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仔⊙鄰闹惺杖〈碣M人民幣4197元。2017年1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縣供銷社旁邊,按照事先約定,送給被告人王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
11.2015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將其調解的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熊友勝介紹給孔小燕,由孔小燕作為熊友勝的代理人向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仔⊙鄰闹惺杖〈碣M人民幣6389元。2016年8月底的一天,孔小燕在,按照事先約定,送給被告人王某現(xiàn)金人民幣3000元。
12.2015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將其調解的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李得權介紹給孔小燕,由孔小燕作為李得權的代理人向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代孔小燕經手收取代理費人民幣5000元。201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浠水縣老法院旁邊,按照事先約定,交給孔小燕現(xiàn)金人民幣2500元,余下的2500元由被告人王某所得。
13.2016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將其調解的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胡準介紹給孔小燕,由孔小燕作為胡準的代理人向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孔小燕從中收取代理費人民幣3200元。2016年4月的一天,孔小燕在浠水縣供銷社旁邊,按照事先約定,送給被告人王某現(xiàn)金人民幣1500元。
14.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將其調解的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劉旭林介紹給孔小燕,由孔小燕作為劉旭林的代理人向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孔小燕從中收取代理費人民幣14346.61元。2016年底和2017年1月,孔小燕在浠水縣清泉工商所按照事先約定,先后兩次送給被告人王某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7000元。
15.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程定國分別為李司進與萬華雙方的代理人。2014年7月1日,占學軍在隱瞞截留的義務款中提取5000元作為代理費,并按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1600元、分給程定國1700元。同日,被告人王某在向萬華父親安某支付義務款時,提出以費用名義索要2000元。安某同意后,被告人王某轉款時實際少付2000元。
16.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為涂恒文交通事故案件的代理人。占學軍收取了3000元代理費后,按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各1000元。
17.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為鄧某1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2014年5月,占學軍從隱瞞截留的義務款提取
3000元作為代理費,扣除相關費用后,按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700元、程定國800元。
18.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為周又平交通事故案件的代理人。2014年8月1日和2015年1月,占學軍分兩次從隱瞞截留的義務款中共提取18000元作為代理費,并按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4000元。
19.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程定國分別擔任趙春球與宋博霖交通事故案的雙方代理人。占學軍向趙春球收取代理費3000元,程定國向宋博霖收取了代理費15000元,共計18000元,扣除鑒定費1500元,剩余16500元由被告人王某和占學軍、程定國三人平分。
20.2014年10月,“縣交調委”主持調解曹某與李明清交通事故案時,被告人王某介紹程定國、占學軍分別擔任曹某與李明清交通事故案雙方代理人。2016年2月,占學軍截留義務款28000元作為代理費,并按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10000元,分給程定國8000元。同年3月,程定國將應支付曹某的賠償義務款42000元扣除代理費5000元和相關費用后,余下的33989元轉到王某建行卡內。按事先約定,程定國從這5000元代理費中分給被告人王某2500元。被告人王某收到程定國轉來的33898元后,只轉給曹某32000元,以處理費用名義向曹某索要1898元。
21.2014年7月左右,被告人王某介紹程定國為楊某1良交通
事故案的代理人。程定國從隱瞞截留的義務款中提取5000元代理費,并按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1600元,占學軍1700元。
22.2013年底,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程定國分別擔任盛叔先與謝雄交通事故案件的雙方代理人。2014年2月,占學軍從隱瞞截留的義務款中提取5000元代理費,并按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1600元、程定國1700元。
23.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程定國分別擔任何秋林與黃松明交通事故案件的雙方代理人。2014年11月,程定從隱瞞截留的義務款中提取5000元的代理費,并按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1600元、占學軍1700元。
24.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作為游愛民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占學軍收取了5000元代理費。按事先約定,從這5000元代理費中分給被告人王某1600元,分給程定國1700元。
25.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為瞿清縣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占學軍收取了8000元代理費。按事先約定,占學軍從這8000元代理費中分給被告人王某2600元,分給程定國2700元。
26.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為艾政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占學軍收取了5000元代理費。按事先約定,占學軍從這5000元代理費中分給被告人王某1700元,分給程定國1600元。
27.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介紹程定國為楊某2交通
事故案的代理人,程定國收取了7000元代理費。按事先約定,程定國將這7000元代理費扣除相關費用后,從余下的6000元中分給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各2000元。
28.2013年6月,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程定國擔任崔夢娟與華某1交通事故案的雙方代理人。2013年12月,占學軍從隱瞞截留的義務款中提取6000元代理費,并按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各2000元。
29.2014年中半年,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為李民生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2014年9月,占學軍從隱瞞截留的義務款中提取7500元作為代理費,并按照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和國各2500元。在此期間,被告人王某在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義務款時,以費用名義索要截留2萬元。
30.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為詹楚樵交通事故案件的代理人。2014年12月,占學軍從隱瞞截留的義務款中提取10000元代理費,并按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各3300元。
31.201年初,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為張木春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2015年2月,占學軍從截留的賠償義務款中提取7800元作為代理費,并按照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各2600元。在此期間,被告人王某向張木春委托的中間人張曉勝索要5000元費用,扣除1500元鑒定費后,其余的3500元由被告人王某個人占有。
32.2014年8月的一天,馮某找被告人王某幫忙處理其父親馮趕良交通事故賠償事項,并送給被告人王某現(xiàn)金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王某予以收下。后,被告人王某介紹程定國為馮趕良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2015年5月,程定國從賠償義務款中截留3463元作為代理費,扣除相關費用后,余下2800元,按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和占學軍各900元。
33.2014年初,“縣交調委”調解譚燕與高國飛、高金國、高峰交通事故案時,被告人王某向高國飛索要好處費。后,高國飛在“縣交調委”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王某現(xiàn)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王某予以收下。2016年初,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為高國飛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占學軍收取代理費6000元,并按照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各2000元。
34.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介紹程定國為陳韋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程定國收了4000元代理費,并按照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和占學軍各1300元。201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縣交調委”辦公室向陳韋索要好處費。陳韋遂送給被告人王某現(xiàn)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王某予以收下。
35.2013年中半年,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為熊田疇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2013年10月,占學軍從隱瞞截留的義務款中提取7000元代理費,并按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各2300元。
36.2014年中半年,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為吳茶交通事
故案的代理人,占學軍收取了13000元代理費。占學軍扣除相關費用后,將余下的12000元按照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各4000元。
37.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為蔡大漢交通事故案件的代理人,占學軍收取了5000元代理費,并按照事先約定,分給被告人王某1600元,分給程定國1700元。
38.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介紹占學軍、程定國分別擔任饒冬林、占叔容交通事故案的雙方代理人。程定國收到法院賠償義務款后截留9833.62元,扣除案件受理費等相關費用,余下8700元作為代理費。按照事先約定,程定國分給被告人王某和占學軍各2900元。在此期間,占學軍代理饒冬林案件收取了3000元代理費,按照事先約定,占學軍分給被告人王某、程定國各1000元。
39.2015年初,被告人王某安排張凡作為夏猛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同年5月,被告人王某用其掌控的夏猛建設銀行卡收到法院支付的賠償義務款并截留83000元后,將余額只有265167.44元的該銀行卡交給夏猛父親夏某時,告知賠償義務款只有29萬元,同時告知,卡內不足部分24832.56元是處理費用的錢,夏某表示同意。該24832.56元除交納案件受理費2600元和付給張凡代理費2500元外,余下的19732.56元由被告人王某個人占有。
40.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介紹律師黃霖為綦守華交通事
故案的代理人。黃霖從綦守華處收取代理費6000元。同年10月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王某的關照,黃霖到“縣交調委”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王某現(xiàn)金人民幣5000元(包括介紹其他案件的感謝費3000元),被告人王某予以收下。
41.2016年2月,郭某找被告人王某幫忙處理其交通事故賠償事項,并承諾給予1萬元的好處費。2016年8月,被告人王某以訴訟費名義向郭某索要4000元,扣除案件受理費1030元,余下2970元由被告人王某個人占有。同年9月22日,被告人王某在向郭某支付賠償義務款時,除私自隱瞞截留4萬元外,另外又扣除了郭某原來承諾的好處費1萬元。該1萬元由被告人王某個人占有。
42.2015年12月,綦文志駕車與行人華某2發(fā)生交通事故。綦文志找被告人王某幫忙。后經浠水縣交調委調解不成功,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人王某作為綦文志的代理人。2016年12月1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將賠償義務款138285.99元轉到王某工行卡上。同日,被告人王某將131000元轉給綦文志,余下7285.99元作為被告人王某的好處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戶籍信息、人事檔案、情況說明、委托代理合同、授權委托書、交通事故調解協(xié)議書、民事判決書、銀行交易明細、繳款收據(jù)等書證;證人李某2、徐某2、占某、王某2、李某1、李某3、安某、潘某、涂某2、夏某、鄭某、華某2等人的證言;被害人曹某、鄧某1、鄧某2、楊某1
良、高國飛、郭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王某和程定國、占學軍、孔小燕的供述與辯解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賄賂,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故建議對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退贓、認罪認罰、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等情節(jié),建議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罪行。同時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6月7日被浠水縣紀委監(jiān)察委暫扣資金709205.99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構成詐騙罪和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詐騙罪行是坦白,主動交
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罪行視為自首,可以從輕和減輕處罰;被告人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王某從輕量刑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受賄違法所得205786.22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王某詐騙違法所得退還被害人(個人犯罪部分退還241228.44元,其中:李司進6800元、萬華8000元、涂恒文7000元、鄧某115000元、宋博霖9000元、楊某1良10000元、崔孟娟16000元、詹楚樵11861元、馮趕良8400元、夏猛58167.44元、袁某51000元、郭某40000元;共同犯罪部分
退還31800元,其中:李司進4700元、涂恒文2000元、鄧某11600元、周又平4000元、宋博霖5000元、楊某1良3500元、盛叔先1100元、黃松明2000元、崔孟娟1300元、詹楚樵4600元、熊田疇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黃凌人民陪審員夏海燕人民陪審員姚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張 旭 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