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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遼0302刑初253號受賄、行賄、貪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1-31   閱讀:

案由    受賄行賄貪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    

案號    (2021)遼0302刑初253號之一    

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鞍東檢刑訴(2021)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受賄、行賄、貪污、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后予以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6月8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兆鵬、葛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張久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本院同意建議并決定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2018年間,被告人趙某某歷任鞍山市高新區(qū)齊某鎮(zhèn)黨委副書記、齊某鎮(zhèn)黨委書記,在任職期間,趙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受賄、貪污、行賄及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如下

一、受賄犯罪部分

1.2013年2月,趙某某在有經濟能力購房的情況下,以借款購房為由,向樊某1索要80萬元,出于趙某某時任齊某鎮(zhèn)黨委副書記為自己工作帶來的支持、便利,樊某1安排其妻沈某1將80萬元,匯入趙某某妻子陳某銀行賬戶,后趙某某利用該款以趙某4名義,購買商品房一處。

2.2014年5月,為尋求趙某某在工作上的支持,樊某1將其個人出資購買的商務車一輛,交付趙某某使用,次年3月,趙某某安排他人將該車變賣,所得售車款29.4萬用于個人股票買賣。

3.2016年至2017年間,趙某某利用擔任齊某鎮(zhèn)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多次幫助翟某以鞍山市農發(f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承攬齊某鎮(zhèn)社區(qū)改造等工程項目,并于2017年至2018年間,收受翟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70萬元。

二、行賄犯罪部分

2013年10月,趙某某被任命為齊某鎮(zhèn)黨委書記,為對時任鞍山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黨工委第一書記、管委會主任賈某(另案處理)表示感謝,2014年春節(jié)前,趙某某在賈某辦公室,向賈某行賄美金5萬元。

2014年中秋節(jié)、2015年春節(jié)前,為以后在工作中獲得提升機會,在賈某的辦公室,趙某某分兩次向賈某行賄共計美金10萬元。綜上,趙某某共計行賄美元15萬元。

三、貪污犯罪部分

2015年1月,趙某某授意時任金胡新村黨委書記樊某1,以金胡新村排巖區(qū)土地修復名義,向齊某鎮(zhèn)政府申請撥款100萬元,并授意時任齊某鎮(zhèn)鎮(zhèn)長李某1將此列為齊某鎮(zhèn)領導班子會議議題,該事項通過后,齊某鎮(zhèn)政府將該100萬元撥付至金胡新村賬戶。收到該100萬元后,樊某1將該100萬元套現,并交付趙某某,趙某某將其中70萬元,用于個人股票買賣,30萬元贈送李某1。

四、縱容、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部分

2014年底,樊某1為騙取動遷補償款,在胡家廟小學操場搶栽葡萄,趙某某明知其不符合拆遷補償條件,仍授意齊某鎮(zhèn)分管副鎮(zhèn)長張某1、動遷辦主任何某等人,對搶栽葡萄進行測計,使得樊某1獲得補償款227.475萬元。

公訴機關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百九十四條,應當以受賄、行賄、貪污、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趙某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行賄、貪污、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事實與罪名無異議。

趙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趙某某認罪悔罪;2、趙某某積極坦白罪行;3、趙某某積極全部退贓。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趙某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一)被告人趙某某受賄的犯罪事實

1.2013年2月,趙某某在有經濟能力購房的情況下,以借款購房為由,向樊某1索要80萬元,出于趙某某時任齊某鎮(zhèn)黨委副書記為自己工作帶來的支持、便利,樊某1安排其妻沈某1將80萬元,匯入趙某某妻子陳某銀行賬戶,后趙某某用該款以趙某4名義,購買商品房一處。

2.2014年5月,為尋求趙某某在工作上的支持,樊某1將其個人出資購買的商務車一輛,交付趙某某使用,次年3月,趙某某安排他人將該車變賣,所得售車款29.4萬用于個人股票買賣。

3.2016年至2017年間,趙某某利用擔任齊某鎮(zhèn)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多次幫助翟某以鞍山市農發(f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承攬齊某鎮(zhèn)社區(qū)改造等工程項目,并于2017年至2018年間,收受翟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70萬元。綜上所述,被告人趙某某共計受賄人民幣179.4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樊某1的證言證明:金胡新村歸齊某管轄,趙某某是我領導。2013年的一天,趙某某和我說,在橡樹灣看好一個房子,但是錢不夠,想和我借點錢,我想趙某某是鎮(zhèn)政府領導,就給趙某某拿了80萬元,是我妻子沈某1轉的款,沒有借條,是口頭約定,趙某某說把萬科城的房子賣了,就把錢還給我,我要過幾次,含沙射影的說過,但是趙某某沒回應,我就沒繼續(xù)要,80萬元至今沒有還我。我2014年2月,購買本案涉案別克車,登記在趙某2名下,后趙某某向我借該車,因趙某某為我領導,為了和趙某某處好關系,我將車借給趙某某,后趙某某以30萬元的價格,向我購買該車。

2、證人沈某1證言證明:趙某某、陳某兩口子因為買房子需要用錢,我讓趙某1幫我給陳某的賬戶匯的80萬元,向我出示的銀行匯款單上,記載的是2013年2月5日,我讓趙某1幫我給陳某的賬戶匯了80萬元,在這之前的幾天,樊某1回到家中,跟我說趙某某、陳某兩口子要在高新區(qū)一個小區(qū)內買房子,讓我給拿80萬元,樊某1說完,我就知道這個事了。過了幾天,到2013年2月5日,我記得當天我和趙某1在家,陳某按門鈴了,趙某1把門打開后,陳某就進來了,她就和我說,因為買房子要用80萬元的事,然后把她的名字、賬戶等信息交給我,我把陳某這些信息又轉告給趙某1,安排趙某1把這80萬元給陳某的賬戶匯過去。

3、證人趙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的一天,家里來了一個女人,過了一會沈某1讓我?guī)退o這個女的轉80萬元,我記得這個女的好像要買房子要用,之后沈某1給我了她的銀行卡、身份證還有對方的賬號,我就去辦了,我不知道這個80萬元是否還給沈某1了,轉完款之后,我就沒聽沈某1提過這個事

4、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我和我愛人趙某某因為買房子缺錢,從樊某1和沈某1手中借了80萬元,就是購買我和趙某某現在居住的位于高新區(qū)華潤橡樹灣4號樓3單元402室的房子。沈某1讓其親屬向我轉賬這80萬元,我沒還過,趙某某是否向樊某1、沈某1還這筆錢,我不清楚,我和趙某某有能力還80萬元,樊某1、沈某1沒跟我和趙某某要過,我和趙某某就沒主動還。

5、證人趙某2的證言證明:2016年左右,樊某1組織購買了本案涉案別克車,登記我名下,購置該車后,即由趙某某使用,后鐘某向趙某某借身份證辦理車輛有關業(yè)務。

6、證人昝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樊某1購買別克商務車1輛,但未見樊某1使用。

7、證人高某的證言證明:本案涉案車輛,2014年2月購買自其工作的汽車銷售公司,登記在趙某2名下,其辦理的保險。

8、證人鐘某的證言證明:本案涉案車輛為趙某某自樊某1處取得,原登記所有人為趙某2,后趙某某安排其到袁某處將該車出售,得款約30萬元,后其將30萬元交付趙某某。

9、證人袁某證言證明:鐘某將本案涉案車輛交黃某出售,后袁某幫助黃某將該車,以29.4萬元賣給張某2,袁某將該29.4萬元交付鐘某。該車賣給張某2后,登記在趙某3二手車行的工人呂某名下,后該車賣給王文浩,2017年,王文浩將該車出售。

10、證人翟某的證言證明:在2016年和2017年,鞍山開始開展創(chuàng)城工作,齊某鎮(zhèn)也在創(chuàng)城檢查的范圍內,所以齊某鎮(zhèn)就有一些工程活需要干,在這之前,趙某某知道我是干工程活的,我也曾經跟趙某某說過如果有什么工程,可以照顧照顧我,讓我干,所以齊某創(chuàng)城工作開始后有工程了,趙某某就給我打電話,說當時鎮(zhèn)里有一些工程活,問我能不能干,我當時就說能干,后來我確實在齊某鎮(zhèn)干了幾個工程,也賺了一些錢,為了表示感謝,所以我給趙某某送了70萬元,當時他是齊某鎮(zhèn)的書記,他主管創(chuàng)城工作,涉及創(chuàng)城的宣傳、工程等工作都是他負責。這70萬元,是給趙某某幫我攬到齊某鎮(zhèn)的工程活,我給他的好處費,我平時總有一些工程活,需要現金,所以我就是用我手里的現金給他的,我給趙某某錢的時候,就我們兩個人,趙某某沒返還給我,這是我給他的好處費,不用還給我。

11、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明:2016、2017年期間,鞍山市正在創(chuàng)城,翟某承攬了齊某的3個工程,大概是櫻山路道路改造、齊礦廣場及周邊小區(qū)道路綠化、創(chuàng)城期間齊某鎮(zhèn)路邊圍擋。我當時是帶領一部分人進行拆遷,趙某某負責齊某鎮(zhèn)的創(chuàng)城工作,我印象中以上3個工程,有的走了鎮(zhèn)里的招標程序,有的沒走,直接就干了,因為工作具體是趙某某負責,我印象不太深,以檔案為準,招標是否符合程序,是趙某某具體負責,我不太清楚

3個工程工程款大概能有300多萬元,以檔案為準,因為后期工程款付款,需要我的簽字,所以趙某某讓誰干工程和我打了招呼。

12、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證明:2010年至2012年,我任高新區(qū)齊某鎮(zhèn)的副鎮(zhèn)長,同時我也是金胡新村的包村領導,因為工作關系和樊某1很熟,期間也幫過樊某1不少忙。2013年,我買房子的時候,是齊某鎮(zhèn)的黨委副書記,當時我以為自己能被提拔為鎮(zhèn)長,但結果沒有被提拔,我以為自己仕途沒啥希望了,還不如撈點錢實在,因為我包金胡新村時給樊某1幫了不少忙,于是就借著買房子的機會,向樊某1要了80萬元。樊某1答應給我拿錢后,按照樊某1說的,我讓我愛人陳某聯(lián)系了沈某1,大概是2013年2月初的一天,陳某告訴我,沈某1已經把這80萬元,打到了陳某名下一張銀行卡上,沒有打過任何憑據或協(xié)議,因為這筆錢是我跟樊某1要的,他送給我的,不是借的,所以不必給他出憑據和協(xié)議。我或我的家人,沒有向樊某1或他的家人,歸還過這80萬元,樊某1沒有跟我要過這80萬元,這80萬元就是送給我的,不可能跟我要。2014年的時候,我是齊某鎮(zhèn)的黨委書記,樊某1是金胡新村的兩委負責人,金胡新村作為齊大山鎮(zhèn)的一個下轄村,在方方面面,都需要齊某鎮(zhèn)的支持,我作為齊某鎮(zhèn)的一把手,樊某1送給我這臺G**車,就是為了跟我處好關系,以后找我辦事方便,讓我在工作給予金胡新村關照。這臺車樊某1給我之后,就一直由我個人使用,到了2015年春天的時候,我安排鐘某把這臺G**車賣掉了,2015年的春天的時候,具體幾月份我記不清了,我想把這臺G**車賣了,我就安排鐘某去賣這臺車,鐘某打聽了一圈,回來跟我說,這臺車就能賣25、26萬元,我嫌這價格有點低,我就想到我一個戰(zhàn)友叫黃某,他的小舅子是做二手車生意的,我跟黃某把他小舅子的聯(lián)系方式要來,交給鐘某,我就讓鐘某和黃某的小舅子直接聯(lián)系,鐘某具體怎么和黃某的小舅子、趙某2聯(lián)系的我不清楚,這些過程都是鐘某做的,我就知道,最后這臺G**車后來通過黃某的小舅子賣掉了,賣了30萬元錢左右,鐘某把這些賣車款都給我了。

2012年,之后我與翟某聯(lián)系較多,還在一起游泳健身,翟某說過自己有公司,承攬一些工程活,還和我說如果有工程活,可以照顧照顧他,給他干,2016年至2017年間,鞍山正是創(chuàng)城期間,齊某鎮(zhèn)有一些工程活,我就做主把一部分改造建設的活交給翟某干,就是齊某鎮(zhèn)的一些社區(qū)規(guī)劃改造工程,包括道路兩側鋪設馬路條石、鋪路面、圍擋建設這些工程活,我決定給翟某干后,先打電話問了翟某,這些活能不能干,翟某說能干,我就到時任齊某鎮(zhèn)長王某1的辦公室,和王某1說我認識一個朋友翟總,干工程的,鎮(zhèn)里的一些工程活,可以交給他來做,王某1說行,再之后,就是翟某和鎮(zhèn)里聯(lián)系了,過程我就不太清楚了。

按規(guī)定,工程金額較小的,就不需要招投標,我和王某1打完招呼后,直接交給翟某來做,數額較大需要走招投標的,我和王某1打完招呼后,就安排鐘某來具體協(xié)調。翟某一共給了我70萬元,是分三次給我的,具體每次在哪給我的錢,我記不清了,有一次,是我女兒趙某4去加拿大留學之前,剩下的兩次,分別是在2017年中秋節(jié)前、2018年1、2月份那個春節(jié)前,每次都是翟某給我打的電話,約好地方,在車上給我的錢,錢都是百元面值的,一萬一捆的,每次大概20萬或30萬,我拿到錢后就放家里了,總計一共70萬元。

13、銀行憑條證明:沈某1賬戶2013年2月5日,向陳某賬戶轉賬80萬元。

14、購房合同及相關收據、刷卡回執(zhí)證明:2013年2月6日,趙某某在橡樹灣購買商品房一處,登記所有人為趙某4。

15、李某2銀行流水、股票賬戶交易記錄,周某1飛銀行流水、股票賬戶交易記錄,李某2、周某1飛間的銀行轉賬憑條證明:趙某某將本案所涉的貪污、受賄及其他違法、違紀所獲得的贓款,存入李、周某2的賬戶,并用于股票買賣。

16、銀行憑條證明:翟某將80萬元、李某1將30萬元、陳某將被告人趙某某違法所得的170萬元依法上繳。

17、支票、發(fā)票、借條及審計報告證明:2013年-2017年齊某鎮(zhèn)政府資金流向情況。

18、機動車發(fā)票、交款單、維修記錄、現車牌號蒙G×××**車輛檔案、保險單、沈陽鼎鑫晟二手車行檔案、張某2銀行流水、交易憑條等證明:本案涉案別克商務車于2014年2月被購買,登記于趙某2名下,此后被出售及出售后的流轉情況。

19、建設施工合同證明:2017年5月2日、12日,鞍山市農發(fā)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齊大山政府處××了××大道東側規(guī)劃改造工程、齊某礦社區(qū)規(guī)劃改造項目。

(二)被告人趙某某行賄的犯罪事實

2013年10月,被告人趙某某被任命為齊某鎮(zhèn)黨委書記,為對時任鞍山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黨工委第一書記、管委會主任賈某(另案處理)表示感謝,2014年春節(jié)前,趙某某在賈某辦公室,向賈某行賄美金5萬元。

2014年中秋節(jié)、2015年春節(jié)前,為以后在工作中獲得提升機會,在賈某的辦公室,趙某某分兩次向賈某行賄共計美金10萬元。綜上,被告人趙某某共計向賈某行賄美金1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賈某的證言證明:我在任高新區(qū)主要領導期間,收受趙某某錢款,先后3次,每次5萬美元,共計15萬美元。2014年1、2月份,春節(jié)的前一天,我在高新區(qū)管委會的辦公室,趙某某來了,說要過年了,這一年我對他關照,把一個檔案袋放到我的辦公桌上了,說是他的一點心意,然后就離開了,趙某某離開后,我看了,里面是5萬美元。2014年中秋節(jié)前一天,趙某某來到我的辦公室,說過節(jié)了,來看看我,把一個檔案袋放到我的辦公桌上了,說是他的一點心意,然后就離開了,趙某某離開后,我看了,里面是5萬美元。2015年1、2月份,春節(jié)前一天,趙某某來了,說要過年了,把一個檔案袋放到我的辦公桌上了,說是他的一點心意,然后就離開了,趙某某離開后,我看了,里面是5萬美元。

2、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證明:2014年1、2月份那個春節(jié)前的幾天,我給賈某送過5萬元美金,2014年中秋節(jié)前幾天,我給賈某送過5萬元美金,2015年1、2月份那個春節(jié)前的幾天,我給賈某送過5萬元美金,我共計送給賈某15萬元美金。

我給賈某15萬美元,2013年10月,我從齊某鎮(zhèn)黨委副書記,直接被提拔為齊某鎮(zhèn)黨委書記,2014年1、2月份那個春節(jié)前,給賈某送5萬元美金,是為了對賈某對我的提拔使用表示感謝,2014年中秋節(jié)前,和2015年1、2月份那個春節(jié)前,分別送給賈某5萬元美金,是為了繼續(xù)和賈某搞好關系,讓我在以后的仕途上,有更好的進步空間,也讓他在以后的工作中對我關照。我送給賈某的這15萬元美金,他都收下了,沒有給我退。

3、任命趙某某臨時主持齊某鎮(zhèn)全民工作文件、賈某干部任免表證明:2013年6月,趙某某被任命臨時支持齊某黨委全面工作,賈某時任鞍山市高新區(qū)管委會主任、黨工委副書記。

(三)被告人趙某某貪污的犯罪事實

2015年1月,趙某某授意時任金胡新村黨委書記樊某1,以金胡新村排巖區(qū)土地修復名義,向齊某鎮(zhèn)政府申請撥款100萬元,并授意時任齊某鎮(zhèn)鎮(zhèn)長李某1將此列為齊某鎮(zhèn)領導班子會議議題,該事項通過后,齊某鎮(zhèn)政府將該100萬元撥付至金胡新村賬戶。收到該100萬元后,樊某1將該100萬元套現,并交付趙某某,趙某某將其中70萬元,用于個人股票買賣,30萬元贈送李某1。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5日齊某班子會,我參加了,還有黨委書記趙某某,還有其他班子成員,具體都有誰我記不清了,以會議紀要記載的為準。會議紀要中顯示,由于礦山排巖,給金胡新村部分地塊造成了許多的破損,現需對破損區(qū)域進行修復,需要資金100萬元,是由我在班子會議上提出來的。在上述這次班子會議召開之前,當時齊某鎮(zhèn)的黨委書記趙某某跟我說,金胡新村那邊礦山排巖,超排超占了,需要100萬元,進行清理的費用,讓我把這個事,列為這次班子會議討論的議題,后來,我就按照趙某某書記的吩咐,在齊某鎮(zhèn)班子會上把這件事當做會議議題提了出來。這個議題,是趙某某讓我在班子會議上,提請討論的,我當時理解的,應該是真實的,上述議題討論通過以后,我們鎮(zhèn)里就把通過的這個結果,通知了金胡新村,具體是由哪個部門通知的我記不清了,金胡新村在接到我們的通知后,就以金胡新村村委會的名義,向齊某鎮(zhèn)政府打出一份撥款申請,撥款申請的內容,大概就是由于排巖需要進一步將土地平整,需要請款100萬元,具體內容我記不清了,以相關材料記載的為準。金胡新村的撥款申請,報到鎮(zhèn)政府以后,我需要在撥款申請上簽字,我簽完字后,就把簽完字的撥款申請,交給齊某鎮(zhèn)的財政所,財政所就按照相關的財務流程,最終把100萬元資金撥付給金胡新村。上述由金胡新村請款的100萬元款項,撥付了,在財務賬中應該有相關憑證記載,就以憑證記載的為準,金胡新村是如何使用上述100萬元款,這個我不清楚,我沒有收過好處費,時任金胡新村書記是樊某1,那時候他是金胡新村的一把手,金胡新村或者樊某1等人,沒有將上述請款的100萬元資金,還給齊某鎮(zhèn),也沒有給我個人,是否給趙某某,我不清楚。大概在2015年年初,具體月份我記不清了,那時候我剛到鞍山市高新區(qū)當書記,趙某某給我拿了30萬元錢的現金,當時趙某某跟我說,我在齊某鎮(zhèn)工作這么長時間,也挺辛苦的,給我拿點錢,這30萬元,應該是從齊某鎮(zhèn)財政套取出來的錢,但具體是怎么套的,我不清楚。

2、證人鐘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年初,趙某某安排鐘某到高新區(qū)千山鎮(zhèn)李某1辦公室,給李某1送了一個塑料袋,里面是什么,不清楚。

3、證人樊某1的證言證明:我記不清是否通過金胡新村,為齊某鎮(zhèn)套取過現金,以財務人員說的為準,我記不清是否安排張某3、陸某到鎮(zhèn)政府送現金,是否安排陸某,通過王坤給趙某某送現金,我記不清了。

4、證人昝某的證言證明:我印象中,張德利在村委會抬了一個編織袋,放到我車上,讓我陪他去齊某鎮(zhèn)政府,到鎮(zhèn)政府之后,他就把袋子抬下去了,里面裝什么,我不知道。

5、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證明:2014年底2015年初的一天,我到金胡新村指導工作,在跟樊某1聊天的過程中,我就聊到了,李某1要離開齊某鎮(zhèn),去千山鎮(zhèn)當書記的事,樊某1就說李某1人挺好,年紀輕,未來還能有更好的發(fā)展空間,讓我跟他處好關系,并告訴我李某1跟我在一起工作一回,讓我給李某1拿點錢,我就告訴樊某1給李某1的錢不用他出,并讓他以排巖的名義給我打個報告,我從鎮(zhèn)財政上給他撥付100萬元,讓他幫我把賬處理好,就是把齊某鎮(zhèn)財政資金中的錢撥付給金胡新村,樊某1把撥付的這些錢,以現金的形式再給我拿回來,金胡新村再處理好這些錢的賬目,把賬做平。2015年1月5日,主持人趙某某,參加人員全體班子成員的齊某鎮(zhèn)班子會議的會議,是我主持的,我也參加了,這100萬元以由于礦山排巖,給金胡新村部分地塊造成了很多的破損,現需對破損區(qū)域進行修復,需要資金100萬元,這個名義,將齊某鎮(zhèn)的財政資金撥付給了金胡新村,我在齊某鎮(zhèn)的班子會議前,告訴李某1金胡新村那邊用點錢,礦山排巖超排超占了,需要100萬元進行清理,然后,李某1就在鎮(zhèn)里的班子會議上,將這件事列為討論議題了。超排超占這種情況,在金胡新村是真實存在的,但這100萬元,是我想套取齊某鎮(zhèn)的財政資金,才讓李某1在齊某鎮(zhèn)的班子會議上,列為討論議題的。

2015年1月5日,齊某鎮(zhèn)開完班子會議后,金胡新村由于礦山排巖造成破損,需要100萬元進行修復的事項通過后,齊某鎮(zhèn)就把這個消息通知金胡新村,然后金胡新村就向齊某鎮(zhèn),打了一個撥款申請,鎮(zhèn)長李某1在這個撥款申請上簽字后,把他簽完字的撥款申請,交給齊某鎮(zhèn)財政所,財政所將100萬元撥付給鎮(zhèn)經管站,經管站再將這100萬元,付給金胡新村。

村里如何做賬平賬的,我不清楚,但過了不長時間,李某1就離開齊某鎮(zhèn),到千山鎮(zhèn)擔任書記去了,我就給樊某1打電話,說李某1走了,樊某1就告訴我,錢馬上就準備好,準備好就給我送過來。當天,樊某1就安排陸某,或者他的司機昝某,給我送來了100萬元現金。到了第二天,還是第三天的時候,這時候李某1已經去千山鎮(zhèn)報到了,我給李某1打了個電話,說你走了,一點心意,一會讓別人給你送過去,然后我就去辦公室的小屋,從之前樊某1幫我套取的100萬元中拿出3大捆,也就是30萬元,裝在塑料袋里,拿到我的辦公室,我又把鐘某叫到我的辦公室,把裝著30萬元現金的塑料袋交給他,讓他給李某1送去。李某1收到這30萬元后,給我回了一個電話,說謝謝我,錢他收到了,我和李某1平時個人關系就很好,而且他年輕,以后還能有發(fā)展,我想跟他處好關系,另外,他以前還幫我套過不少錢,我也不想他出去亂說,我給他這30萬元,也算是給他的封口費,剩下的70萬元,我拿回我位于高新區(qū)萬科城的家中,陸續(xù)被我個人使用了。

6、齊某鎮(zhèn)班子會議紀要、撥款申請、支票、往來計算票據證明:金胡新村以排巖區(qū)土地修復名義,向齊某鎮(zhèn)政府申請撥款100萬元該事項在齊某鎮(zhèn)班子會議,由李某1提交討論,并獲得通過,該100萬元后撥款至金胡新村。

(四)縱容、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部分

2014年底,樊某1為騙取動遷補償款,在胡家廟小學操場搶栽葡萄,被告人趙某某明知其不符合拆遷補償條件,仍授意齊某鎮(zhèn)分管副鎮(zhèn)長張某1、動遷辦主任何某等人,對搶栽葡萄進行測計,使得樊某1違法獲得補償款227.47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我在擔任齊某鎮(zhèn)副鎮(zhèn)長期間,分管農業(yè)辦、水利、林業(yè)、動物監(jiān)督工作。2014年11月,蘇某給我打電話,說胡家廟小學院里葡萄樹栽的挺多,還都是新栽的,讓我?guī)椭覀€專業(yè)的人來看看,我就和趙某某打電話,把蘇某說的情況匯報了,趙某某說他知道了,后來他就指派何某和我,都去了胡家廟小學的測計現場。我到現場,看到胡家廟小學院里密集的種著葡萄樹,面積挺大,一看就是新栽的,都屬于搶栽搶種的,蘇某就問我給不給測計,何某也看出來是搶栽搶種的,我給趙某某打電話,說了我們發(fā)現搶栽搶種的情況,并且面積大、數量多,趙某某指示,先進行測計,后期到談簽、補償的時候,在進行復核

胡家廟小學院內的葡萄得到了補償,不應該進行測計,但我向趙某某匯報了,趙某某說給測計,我就傳達給蘇某了,我記得我給這些文書簽字的前一天,齊某開了一個班子會,會上一致通過對胡家廟小學院內的地上附屬物進行補償,第二天,遲曉東把補償協(xié)議拿給我簽字的時候,我就簽字了,參會的有趙某某、李某1等人

2、證人何某的證言證明:我負責鎮(zhèn)政府動遷的全面工作,王某2、蘇某對胡家廟小學測計那天,我陪鎮(zhèn)領導去胡家廟小學的測計現場看過,當時是鎮(zhèn)領導喊我去的,具體是哪個領導,我記不清了。我陪鎮(zhèn)領導到現場后,發(fā)現胡家廟小學院里的葡萄樹都是搶栽搶種的,我干了很多年動遷工作,我一眼就看出來是搶栽搶種的,而且密度也挺大,棵樹還挺多,蘇某也看出來了,蘇某跟我和鎮(zhèn)里的領導說了,這種搶栽搶種不符合補償,一律不予補償,和我去的鎮(zhèn)領導也知道是搶栽搶種的,我估計蘇某和他匯報了,不然他不能叫我去。蘇某最后按正常情況登記了,就是先按符合動遷的標準進行登記,應該是鎮(zhèn)領導和我,都告訴他先按正常情況登記,至于以后如何處理,然后再說,這些葡萄樹得到補償了,沒有人向我打招呼,于飛將補償明細,讓我簽字的時候,我不想簽,但李偉告訴我必須得簽,我就簽了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胡家廟小學的動遷概況,是我在班子會上介紹的,開回之前,肯定有人和我說過,胡家廟小學頂給一個個人了,我記不清是趙某某還是遲曉東,或者張某1和我說的了,當天參會的是全體班子成員,我在會上介紹的是胡家廟小學動遷的概況,地上附著物,我沒介紹,班子會也就不可能討論,沒有人和我說過搶栽搶種的情況。

4、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2014年11月初,蘇某領著我胡家廟小學進行測計,到現場后,蘇某發(fā)現胡家廟小學院里的葡萄樹,都是新種的,蘇某干十多年的動遷工作了,他一看葡萄樹齡都挺大,土都是蓬松的,一看就是新翻的土,我們還看見有工人正在澆水,很明顯是剛栽的。蘇某給張某1和何某打電話,說了搶栽的情況,他們就來了,蘇某當場和他們匯報了這個情況,張某1和何某了解完情況后,告訴我和蘇某按照正常情況測量和記錄,就是把新栽種的葡萄樹,都登記成符合動遷補償標準的情況,以后就能得到動遷補償了,按照規(guī)定,這種情況不能測量、記錄,得到補償。我在對胡家廟小學進行測計期間,沒有人向我打招呼,我就是按照張某1和何某的要求辦的,是否有人和何某打招呼,我不清楚。

5、證人胡某的證言證明:胡某曾是金胡新村技術員胡家廟小學院內的葡萄為搶栽搶種,張某4二份、昝某、洪某宅基地及附屬物登記表的簽名是我補簽。

6、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證明:2014年11月份,具體哪天我記不清了,齊某鎮(zhèn)的工作人員開始對胡家廟小學進行動遷測計工作,張某1就給我打了一個電話,說胡家廟小學的操場上,搶栽搶種了很多葡萄樹,問我怎么辦,我就告訴張某1,對胡家廟小學操場上搶栽搶種的葡萄樹正常進行測計。我就知道張某1跟我電話匯報的時候,說胡家廟小學操場上的葡萄樹是搶栽搶種的,我沒有向上級匯報,也沒去過現場,我記得當時,出過一個動遷方面的補償辦法,明確規(guī)定對于搶栽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可以進行補償。我跟金胡新村的村書記樊某1個人關系好,在這之前,我聽說因為金胡新村欠樊某1的兒子樊某2錢,金胡新村就把胡家廟小學頂給樊某2了,我同意對胡家廟小學里搶栽搶種的葡萄樹進行動遷測計,可以讓樊某2掙錢,我這樣做是為了和樊某1搞好關系。樊某1、樊某2想獲得胡家廟小學內搶栽搶種的葡萄樹動遷補償,沒跟我打過招呼,是否跟其他人打過招呼我不清楚,我不清楚胡家廟小學的動遷檔案中都有什么,但我知道當時樊某1或者樊某2,找了幾個頂名的人,把胡家廟小學頂給這幾個人了,但其實是頂給樊某2了,最后胡家廟小學的動遷補償款,也是給樊某2。齊某鎮(zhèn)所有的動遷工作,都是測計后,針對測計的結果進行核算,然后由談遷組,根據核算的數額進行談遷,談遷談成功的,就按照這個數額進行動遷補償,胡家廟小學內搶栽搶種葡萄樹的動遷補償,也是走的這個程序,獲得了賠償,具體金額我記不清了,以動遷檔案中記載的為準。

2013年的時候,我家購買高新區(qū)華潤橡樹灣房子的時候,從樊某1那拿過80萬元,我這時候,已經是齊某鎮(zhèn)的黨委書記了,我即使知道樊某1和樊某2這次是騙動遷補償,我也同意了。

7、沈陽中院(2019)遼刑初130號判決書、遼寧省高院(2020)遼刑終222號裁定書證明:本行為,遼寧高院以裁定書的形式,認定樊某1等人犯有涉黑、職務侵占、詐騙犯罪,數額認定為227.475萬元。

8、金胡新村補償協(xié)議及簽署照片證明:張某4、沈某2、洪某、昝某簽署補償協(xié)議情況,及協(xié)議內容。

9、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證明:本案系上級紀委交辦,2020年11月2日,鞍山市紀委監(jiān)委將趙某某案件指定鞍山市鐵東區(qū)紀委監(jiān)委管轄。2020年11月2日,鞍山市鐵東區(qū)紀委監(jiān)委到鞍山市鞍山市高新區(qū),將趙某某帶至鞍山市鐵東區(qū)紀委監(jiān)委接受調查。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貪污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受賄罪、行賄罪、貪污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人趙某某的辯護人提出1、趙某某認罪悔罪;2、趙某某積極坦白罪行;3、趙某某積極全部退贓。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趙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趙某某犯受賄罪、行賄罪、貪污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趙某某索取賄賂80萬元,依法應從重處罰,但考慮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全部退贓,在公訴機關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對其犯受賄罪、行賄罪、貪污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建議本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或者留置的,羈押或者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趙某某被先行留置158天應予折抵,即2021年4月9日至2031年5月3日。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依法沒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趙某某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楊海明

人民陪審員  王 靜

人民陪審員  沈 虹

二○一二一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趙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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