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桂0223刑初223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鹿寨縣人民檢察院以鹿檢刑訴〔2021〕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受賄罪,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8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鹿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明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覃某某及其辯護人龍宗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06年5月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覃某某在擔任廣西鹿寨縣房地產管理所所長(以下簡稱縣房管所)期間,主持縣房管
所全面工作,主要負責權屬登記的最后審批、商品房預售材料審核,商品房備案、測繪和評估成果報告的最后審批等工作。在工作期間,被告人覃某某利用職務之便,為房地產公司老板吳某、李某1、羅某1、黃某、宣某、羅某2、莫某及李某2、易某、陳某3等10人在房屋權屬登記變更、商品房預售審批、房屋過戶評估、房屋面積測繪等方面謀取利益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員送給的好處費共計216.5312萬元(人民幣,下同)。具體情況如下:
(一)收受柳州市遜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吳某送給的現(xiàn)金20萬元。
2009年下半年,應吳某的請托,被告人覃某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通過向廣西瑞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打招呼的方式,為吳某順利購買鹿寨縣客運中心地塊提供幫助。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鹿寨縣火車站附近吳某家院子門口,覃某某收受吳某送給的現(xiàn)金20萬元,并許諾吳某在以后的房地產開發(fā)過程中給予幫助。
(二)收受廣西正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李某1送給的現(xiàn)金50萬元。
2012年下半年,應李某1的請托,被告人覃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廣西正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辦理鹿寨縣陽光麗景一期項目房屋登記業(yè)務提供幫助。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鹿寨縣陽光麗景項目部李某1的辦公室內,覃某某收受李某1送給的現(xiàn)金50萬元。
(三)收受原柳州桂裕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羅某1送給的現(xiàn)金6萬元。
2013年上半年,應羅某1(另案處理)的請托,被告人覃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柳州桂裕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在辦理鹿寨縣文化廣場地下人防工程項目商業(yè)城商鋪、停車場測繪業(yè)務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分3次收受羅某1送給的現(xiàn)金共計6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在鹿寨縣路邊,覃某某收受羅某1送給的現(xiàn)金5萬元。
2、2014年1、2月的一天,在鹿寨縣路邊,覃某某收受羅某1送給的現(xiàn)金0.5萬元。
3、2015年1、2月的一天,在鹿寨縣路邊,覃某某收受羅某1送給的現(xiàn)金0.5萬元。
(四)收受鹿寨縣鑫鹿佳園房地產項目房開老板黃某送給的現(xiàn)金5萬元。
2015年下半年,應黃某的請托,被告人覃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黃某在辦理鹿寨縣房地產項目房屋測繪業(yè)務中提供幫助。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鹿寨縣門口,覃某某收受黃某送給的現(xiàn)金5萬元。
(五)收受柳州科正房地產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原股東宣某送給的好處費20萬元。
2015年上半年,宣某找到被告人覃某某,希望覃某某能在鹿寨鎮(zhèn)建中東路8號綜合樓過戶業(yè)務中提供幫助,并答應給予20萬元現(xiàn)金用于協(xié)調該綜合樓的過戶業(yè)務,其中10萬元給覃某某去協(xié)調稅局領導,10萬元是給覃某某協(xié)調房管所的。覃某某遂找到時任鹿寨縣地方稅務局第二稅務所所長陳某1(另案處理)協(xié)調該綜合樓的納稅申報業(yè)務,并告知陳某1事成之后請托人會給予好處費,陳某1答應會辦好該業(yè)務。后陳某1為宣某在順利辦理該綜合樓轉讓過程中涉及的納稅申報業(yè)務提供了幫助,又在覃某某的幫助下,該綜合樓順利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2015年6月底的一天,在縣房管所覃某某的辦公室內,覃某某收受宣某送給的現(xiàn)金20萬元。之后的一天,覃某某從宣某給其協(xié)調稅局的10萬元中拿出3萬元后,在原鹿寨縣下的馬路邊將7萬元送給了陳某1。
(六)收受廣西桂??毓捎邢挢熑喂痉ǘù砣肆_某2送給的現(xiàn)金4萬元。
2016年和2018年,羅某2先后找被告人覃某某協(xié)調辦理鹿寨縣建中南路鹿寨縣生資公司大院內土地登記業(yè)務。因該地塊土地登記業(yè)務無法辦理,2018年下半年,適逢鹿寨縣潤翔星光城房地產項目需要征收拆遷該地塊,覃某某便利用職務便利,為羅某2辦理位于鹿寨縣建中南路鹿寨縣生資公司大院內房產拆遷補償業(yè)務提供幫助,先后分2次收受羅某2送給的現(xiàn)金4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16年的一天,在鹿寨縣下的馬路邊,覃某某收受羅某2送給的現(xiàn)金2萬元。
2、2018年的一天,在鹿寨縣下的馬路邊,覃某某收受羅某2送給的現(xiàn)金2萬元。
(七)收受鹿寨縣都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送給的好處費75萬元。
2011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覃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幫助鹿寨縣都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在辦理鹿寨縣鹿寨鎮(zhèn)金雞路19號A棟、B棟等房地產項目房產登記業(yè)務提供幫助,共收受莫某(另案處理)送給的好處費共計75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鹿寨縣鹿寨鎮(zhèn)廣場路都樂旅行社莫某的辦公室內,覃某某收受莫某送給的現(xiàn)金15萬元。
2、2014年年初,莫某要成立小額信貸公司,邀請覃某某出資入股500萬元,其中500萬元股金中的440萬元由覃某某自籌。為對覃某某之前在房地產項目房產登記業(yè)務上提供幫助表示感謝,莫某以干股的形式送給覃某某股金60萬元。后因種種原因,該小額信貸公司未通過銀監(jiān)會的審批。2015年年初,覃某某提出撤股,后經小額信貸公司股東莫某、陳某2(另案處理)、丁某等人的同意,以丁某的銀行卡賬戶,分多筆轉賬退還500萬元給覃某某。
(八)收受廣西華正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正評估公司)、廣西科正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正評估公司)、廣西科正測繪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以下簡稱科正測繪公司)股東李某2、陳某3、易某送給的好處費36.5312萬元。
2006年5月至2008年8月,李某2、陳某3、易某(另案處理)所在的華正評估公司在鹿寨縣開展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業(yè)務。2008年8月,李某2、陳某3、易某三人退出華正評估公司,接受他人股權成為科正評估公司股東;同月,易某、陳某3根據與科正測繪公司李某2達成的口頭協(xié)議,易某、陳某3可獲得科正測繪公司60%的投資收益。2009年至2014年期間,科正評估公司在鹿寨縣開展房地產價格評估、土地評估、資產評估等業(yè)務。后科正測繪公司在鹿寨縣成立分公司,主要經營不動產測繪、房產測繪、地籍測繪等業(yè)務。在此期間,被告人覃某某為上述公司在鹿寨縣承攬房產過戶評估、房屋面積測繪等業(yè)務方面提供幫助,分6次收受李某2、陳某3、易某送給的好處費共計36.5312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07年10月31日,李某2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覃某某的農業(yè)銀行賬戶匯入6.3312萬元。
2、2012年1月的一天,在柳州市八一路科正評估公司股東陳某3的辦公室內,覃某某收受了陳某3送給的現(xiàn)金6萬元。
3、2012年底的一天,在柳州市八一路科正評估公司股東陳某3的辦公室內,覃某某收受了陳某3送給的現(xiàn)金7萬元。
4、2011年8月2日,易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覃某某的三弟覃某1的銀行賬戶轉賬的方式,收受易某送給的好處費4萬元。
5、2012年9月25日,覃某某因為資金周轉原因向易某借款35.4萬元,易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其三弟覃某1的銀行賬戶轉入35.4萬元。2012年11月2日,覃某某通過其三弟覃某1的銀行賬戶向易某轉回了31.2萬元,差額部分4.2萬元為易某送給覃某某的業(yè)務回扣。
6、2012年12月的一天,在柳州市門,覃某某收受了易某送給的現(xiàn)金9萬元。
另查明,2021年2月24日鹿寨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覃某某涉嫌受賄罪一案立案調查,同月26日,鹿寨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組人員來到鹿寨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將覃某某帶至柳州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官塘留置點接受調查,同日,鹿寨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于柳州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留置期間,覃某某如實交代了其收受他人錢財?shù)那闆r經過,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其收受房地產公司老板吳某、李某1、黃某、羅某2、莫某等人送給的好處費190.5312萬元的犯罪事實。另,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覃某某將收受柳州桂裕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羅某1送給的違紀款人民幣6萬元退至鹿寨縣監(jiān)察委員會。
被告人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的罪名無異議,對受賄金額有異議,其認為收受柳州科正房地產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原股東宣某送給的好處費20萬,僅應以約定給其的10萬元負責。對都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送的好處費60萬,認為是公司盈利收入,不應認定為受賄數(shù)額。
辯護人龍宗清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受賄罪的罪名定性無異議,但其提出如下主要辯護意見:1.公訴機關指控的相關公司股東宣某、莫某給予覃某某的現(xiàn)金共計67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款,理由是覃某某收取的這些款項,其中宣某送給的好處費20萬中宣某明確表示有10萬是給覃某某拿來協(xié)調稅局的領導,稅局領導陳某1也認可收到覃某某給的7萬元,因此僅應對其實際占有的13萬元負責;另外莫某送給好處費60萬元干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xiàn)有證據不能排除60萬可能是存在其他性質的款項,該款項不應該認定為受賄性質。2.應當認定被告人覃某某具有重大坦白情節(jié),且歸案前已退贓6萬元;3.被告人覃某某系初犯,其都是按照相關工作要求正常履行本職工作的,沒有索賄行為,也沒有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工作期間表現(xiàn)良好,為單位作出過較大貢獻;4.被告人覃某某真誠悔罪,認罪認罰。綜上,建議法庭對被告人覃某某從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幅度內量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其收取人民幣216.5312萬元這一事實無異議,并有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留置決定書,戶籍證明,情況說明,干部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審批表,行賄人所在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相關材料,退款憑據,證人吳某、李某1、羅某1、黃某、宣某、榮某、陳某1、胡某、林某、羅某2、莫某、陳某2、丁某、潘某、覃某1、覃某2、覃某3、覃某4、覃某5、易某、李某2、陳某3、李某3、肖某、高某、白某、宋某、韋某1、韋某2、覃某6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覃某某的自書材料及其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及地位形成的便利,及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非法收受及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16.5312萬元,其個人所得為209.531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受賄罪罪名成立。覃某某受賄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
覃某某歸案后在辦案機關掌握部分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如實交代了其他收受他人錢財?shù)氖聦?,可以從輕處罰;覃某某退出部分受賄贓款,應視為其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覃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的覃某某收受宣某的現(xiàn)金20萬元不應全部計入受賄款項的辯護及辯解意見,經查,覃某某通過鹿寨縣地方稅務局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時,覃某某告知稅局工作人員事成之后會有好處費,覃某某與稅局工作人員在為他人謀利和收受財物均有犯意溝通,覃某某與稅局工作人員成立共同受賄,稅局工作人員收受的7萬元應計入覃某某的受賄數(shù)額,被告人覃某某及其辯護人為此所作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于法無據,故本院不予采納。覃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的覃某某收受莫某的現(xiàn)金60萬元不屬于受賄款項的辯護及辯解意見,不符本案事實,于法無據,其所提觀點不影響受賄罪的犯罪構成,故對被告人覃某某及其辯護人為此所作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覃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先前被留置的八十八日已折抵刑期;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覃某某退出的受賄贓款人民幣六萬元,由鹿寨縣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繼續(xù)追繳被告人覃某某尚未退出的其受賄所得的贓款人民幣203.5312萬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唐亞茜
人民陪審員 邱 銘
人民陪審員 韓海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韋金燕
書 記 員 陳卓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