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挪用公款受賄行賄介紹賄賂
案??號 (2020)云0302刑初778號
曲靖市麒麟?yún)^(qū)人民檢察院以麒檢一部刑訴(2020)第7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行賄罪、介紹賄賂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曲靖市麒麟?yún)^(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輝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某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1.貪污罪
2009年至2014年期間,雷某在擔任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以下簡稱“海寨林場”)黨總支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黨總支書記及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采取將海寨林場收入不入賬的方式,貪污公款37.6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9年、2011年,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黨總支書記及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要求鄧某分兩次將租用海寨林場玉支廓土地租金6.6萬元交給海寨林場場長雷某。雷某收到鄧某的土地租金后,未按照海寨林場財務管理制度將鄧某交納的6.6萬元土地租金交到海寨林場財務科入賬處理。事后該筆6.6萬元土地租金被雷某用于私人生活開支,占為己有。
(2)2011年9月份左右,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從海寨林場公賬上事先提取20萬元公款與王某4到云南省人民政府辦理海寨林場相關(guān)事項,后剩余的5萬元人民幣被雷某占為己有。
(3)2013年1月,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海寨林場辦公室主任劉某1通過將潘某租地合同內(nèi)容修改為免去潘某前10年租金12萬元的方式,將潘某繳納的12萬元租金占為己有。
(4)2013年至2014年,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海寨林場財務科楊某1截留職工雷芳、劉某2等7人請病假職工工資共計37.6804萬元,該筆資金作為“小金庫”在雷某安排下由楊某1保管使用,后雷某分兩次安排楊某1從上述截留的職工工資中取現(xiàn)14萬元交給雷某占為己有。
2.挪用公款罪
2012年至2018年期間,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黨總支書記及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海寨林場公款77.2萬元用于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超過三個月未能歸還。具體事實如下:
(1)2012年5月,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海寨林場副場長趙某1以趙某1個人名義從海寨林場公賬上借款40萬元歸其個人用于賭博及生活開支。2012年10月,江東采石場繳納40萬元臨時占用林地補償費到海寨林場,在雷某安排下,趙家良、楊某1等人用江東采石場繳納的40萬元租金沖抵了以趙家良名義從海寨林場財務的40萬元借款,2018年10月份左右,雷某個人拿出40萬元,安排財務以江東采石場名義將40萬元還到海寨林場公賬。
(2)2012年6月,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海寨林場財務科出納翟某從海寨林場賬戶上取現(xiàn)20萬元歸其個人使用。后在雷某安排下,翟某用海寨林場水溝凹石場2012年12月繳納土地租金43萬余元中的20萬元沖抵取現(xiàn)給雷某的20萬元。2018年底,因曲靖市紀委調(diào)查海寨林場相關(guān)問題,雷某個人拿出20萬元以海寨林場水溝凹石場名義上交到海寨林場公賬。
(3)2014年,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海寨林場基建科王某1收取的海寨林場場部對外出租房屋租金11.2萬元挪用歸其個人使用。至2018年曲靖市紀委監(jiān)委調(diào)查海寨林場相關(guān)問題期間向王某1借款11.2萬元人民幣并由王某1幫其歸還海寨林場財務科平賬。
(4)2018年6月,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海寨林場林政科科長桂某從云南龍源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交到海寨林場林政科并由桂某私人保管作為雷某等人“小金庫”使用的臨時占用林木補償費8萬元中取款6萬元交給雷某用于個人使用,至今未還。
3.受賄罪
2011年至2019年期間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黨總支書記及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20.5976萬元人民幣,為他人謀取利益。
(1)2011年至2019年,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黨總支書記及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鄧某在向王某2承租海寨林場玉支廓土地建設(shè)養(yǎng)豬場養(yǎng)豬和與海寨林場簽訂土地租用合同、延長土地租期事項中提供幫助,分三次非法收受鄧某送的款項共計6萬元人民幣;2009年、2011年鄧某在雷某的要求下分兩次交給雷某其租用海寨林場玉支廓土地租金,共計6.6萬元,雷某未將鄧某繳納租金入賬到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財務,被雷某占為己有,用于私人生活開支,后鄧某在雷某要求下于2018年再次將6.5976萬元繳納到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財務。雷某利用職務便利,共計索要、非法收受鄧某送的款項共計12.5976萬元人民幣。
(2)2011年8月,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王某2轉(zhuǎn)租海寨林場玉支廓土地給鄧某建設(shè)養(yǎng)豬場養(yǎng)豬事項中為王某2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王某2送的款項2萬元人民幣。
(3)2011年1月,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楊某2承建海寨林場九龍山林區(qū)管護用房建設(shè)事項中為楊某2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楊某2送的款項2萬元人民幣。
(4)2012年9月,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鄧某親戚李嬌蓉參加海寨林場招考面試中為李嬌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鄧某送的款項共計5萬元人民幣。
(5)2012年至2015,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麒麟?yún)^(qū)海寨林場白沙坡石場法人陳某1辦理租地、臨時征占用林地手續(xù)及臨時征占用林地延期事項中為陳某1提供幫助,分兩次收受陳某1送的款項20萬元人民幣。
(6)2012年至2019年,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曲靖市麒麟?yún)^(qū)海寨林場水溝凹石場辦理承租海寨林場土地及辦理林地臨時征占用手續(xù)上提供幫助,分兩次向曲靖市麒麟?yún)^(qū)海寨林場水溝凹石場老板陳某2索要款項4萬元人民幣,分三次非法收受陳某2妻子王某3送的款項12萬元人民幣,共計收受款項16萬元人民幣。
(7)2015年初,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李某2代理海寨林場危舊房改造工程建設(shè)項目監(jiān)管事項中為李某2提供幫助,非法向李某2索要10萬元人民幣。
(8)2016年6月,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趙某2承租海寨林場土地進行林下種植事項中為趙某2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趙某2送的款項3萬元人民幣。
(9)2017年,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雷某2承建海寨林場13個林點管護用房事項中提供幫助,以借款名義向雷某2索要款項50萬元人民幣。
4.行賄罪
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雷某在擔任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黨總支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及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為在職務提撥上獲得曲靖市林業(yè)局原局長王某4的幫助,分六次向王某4行賄4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1年9月份左右,雷某從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公賬上事先提取20萬元公款與王某4到云南省人民政府辦理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相關(guān)事項。在云南省人民政府辦理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相關(guān)事項使用了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公款15萬元人民幣。雷某為在職務提撥上獲得曲靖市林業(yè)局原局長王某4的幫助,將剩余5萬元人民幣送給了王某4。
(2)2012年5、6月份,雷某與王某4一起吃飯中,王某4說其女兒王雅潔大學要畢業(yè),準備在北京開個人演唱會。雷某為在職務提撥上獲得曲靖市林業(yè)局原局長王某4的幫助,便安排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出納翟某從林場公賬上取款20萬元人民幣用于送給王某4。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出納翟某將20萬元人民幣送到雷某辦公室的當天晚上,雷某將該筆20萬元人民幣送到王某4位于河濱公園旁的家中。
(3)2013年初,雷某打電話給王某4,約王某4見面。后雷某與王某4在曲靖市旁見面。雷某為在職務提撥上獲得曲靖市林業(yè)局原局長王某4的幫助,在曲靖市旁送了王某43萬元人民幣。
(4)2013年初,在雷某送3萬元人民幣給王某4后的三、四天后,雷某打電話給王某4,約王某4見面。后雷某與王某4在曲靖市旁見面。雷某為在職務提撥上獲得曲靖市林業(yè)局原局長王某4的幫助,在曲靖市旁送了王某42萬元人民幣。
(5)2013年4、5月份,王某4到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檢查工作。在王某4檢查完工作及吃完晚飯后,雷某主動提出幫助王某4挪車。雷某為在職務提撥上獲得曲靖市林業(yè)局原局長王某4的幫助,在王某4車副駕駛座位下面腳墊處上放了5萬元人民幣送給王某4。
(6)2013年8月份,雷某為在職務提撥上獲得曲靖市林業(yè)局原局長王某4的幫助,到王某4位于曲靖市,將裝有10萬元人民幣的袋子當著王某4的面放在了王某4辦公桌下面。
5.介紹行賄罪
2012年,雷某擔任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為了幫助麒麟?yún)^(qū)海寨林場白沙坡石場法人陳某1順利辦理海寨林場五臺山林區(qū)臨時征占用林地審批手續(xù)事項中,介紹陳某1向曲靖市林業(yè)局原局長王某4行賄10萬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提舉了相關(guān)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雷某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領(lǐng)導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賬等方式,貪污公款共計37.6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某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領(lǐng)導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超過三個月未能歸還,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某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領(lǐng)導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某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領(lǐng)導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某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領(lǐng)導人員,介紹他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介紹賄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認定上述罪名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同時,被告人雷某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形,在行賄罪和介紹行賄罪中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其以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處罰金;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至六年,并處罰金;以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以下;以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處罰金;以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處罰金。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雷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量刑提出以下意見:
貪污罪中有自首情節(jié),且家屬已退贓37萬,剩余0.6萬元未退,建議對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賄罪具有部分自首情節(jié),自愿積極退贓,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挪用公款罪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行賄罪、介紹賄賂罪,有自首情節(jié)和重大立功情節(jié),建議對其免除刑事處罰。故對被告人雷某數(shù)罪并罰判處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jīng)審理查明,一、貪污的犯罪事實
2009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雷某在擔任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以下簡稱“海寨林場”)黨總支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黨總支書記及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采取將海寨林場收入不入賬的方式,貪污公款37.6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9年、2011年,被告人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黨總支書記及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要求鄧某分兩次將租用海寨林場玉支廓土地租金6.6萬元交給海寨林場場長雷某。雷某收到鄧某的土地租金后,未按照海寨林場財務管理制度將鄧某交納的6.6萬元土地租金交到海寨林場財務科入賬處理。事后該筆6.6萬元土地租金被雷某用于私人生活開支,占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2018年的時候,曲靖市紀委來海寨林場調(diào)查鄧某豬場的事情,由于鄧某之前交的兩次6.6萬元租金被我用掉,在海寨林場財務賬上就沒有鄧某交土地租金的記錄,我為了之前收鄧某土地租金沒有入賬的事情不被發(fā)現(xiàn),我讓鄧某再次向海寨林場財務交了6.5976萬元。
2.證人鄧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兩年的租金每年3.3萬元,共計6.6萬元我交給了雷某,后來2019年在雷某的要求下,我又再次把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兩年的租金共計65976元交到海寨林場財務處。除此之外,我還交著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兩年的租金,每年1萬元,合計2萬元。我總共向海寨林場繳納的租金共計15.1976萬元。第一次交租金給雷某是2012年底的一天下午,具體時間我記不清楚了,我打電話給雷某說我先把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的租金拿來給他,并問他在哪里我去找他,他讓我晚點聯(lián)系他,到了晚上大概8點左右,他打電話告訴我說他在“一品沐歌”等我,讓我過去。我準備了33000元現(xiàn)金,錢是我養(yǎng)豬場的營業(yè)款,全部是100元面值的,1萬元的一沓分作三3000元的單獨一沓,用透明塑料袋包起然后我到“一品收款”附近找到了雷某,在“一品收款”國前的路邊上將裝著33000元現(xiàn)金的塑料袋拿給了雷某,把錢拿給雷某之后,他告訴我說等他將票辦好再拿給我。之后我們閑聊了幾句聊的什么我記不清楚了,然后我就走了。第二次交租金是在2013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了,我打電話給他說:“我來交下租金”雷某說:“我在,你過來嘛?!蔽覝蕚浜昧?3000元的現(xiàn)金,錢是我養(yǎng)豬場的營業(yè)款,全部是100元面值的,1萬元的一分作三背,3000元的單獨一沓,用紙的手提袋裝起。打完電話后我跟著就去了海寨林場雷某的宿舍見到他后我交裝著33000元現(xiàn)金的袋子拿給雷某,我說:“我把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的租金拿來給你”。雷某把錢接過去之后,我們又閑聊了幾句聊的什么我也記不清楚了,然后我就走了。
3.書證,(1)鄧紹剛玉支廓果園地承包合同,證實鄧紹剛于2011年8月1日于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簽訂承包期為15年(2011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0日)的玉支廓果園地承包合同。每年承包費用為32988元人民幣,該合同已被提取的事實;(2)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記賬憑證,證實鄧紹剛于2019年2月3日向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繳納租金65976元人民幣,該憑證已被提取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二)2011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從海寨林場公賬上事先提取20萬元公款與王某4到云南省人民政府辦理海寨林場相關(guān)事項,后剩余的5萬元人民幣被雷某占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時間大概是2011年9月份左右,詳細的時間我記不清楚了,王某4叫我和他去昆明一趟,說帶我去云南省政府辦事,現(xiàn)在具體是辦什么事情我記不清楚了,我記得好像是去辦海寨林場的公事,去辦事的時候我是準備了20萬元現(xiàn)金拿著上去的。當時是開著我們場里的車(云D×××**),去昆明的人是王某4和我,是否還有其他人我現(xiàn)在想不起來了,我記得當天我們是早上出發(fā)去的昆明,早上10點左右我們就到了云南省政府了,到了之后王某4就去省政府里辦事,我在車上等著,王某4辦好事后,我們在昆明吃了一頓飯然后就回曲靖,回到曲靖后我開著車送王某4回家,到了王某4位于河濱公園旁邊的家門口,我從我的包里把去昆明辦事剩下的5萬元現(xiàn)金遞給了王某4,和他說:“老板,這5萬元錢你拿去打小麻將?!蓖跄?也就接過錢,然后下車回家了。
因為當時我是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的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當時海寨林場沒有場長,王某4是當時的曲靖市林業(yè)局局長,是我的主要領(lǐng)導。我想得到王某4的幫助和關(guān)照,想獲得職務上的升遷,想在王某4的幫助下成為海寨林場的場長,為了討好王某4,所以我就送了5萬元給王某4。
2.證人趙某1、翟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雷某從海寨林場公賬上事先提取公款的相關(guān)事實。
3.書證,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2011、2012年現(xiàn)金記賬及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公賬交易流水,證實在雷某指使下,趙某1、翟某操作下,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公賬資金進出的時間及動向,相關(guān)記賬交易記錄已被提取。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三)2013年1月,被告人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海寨林場辦公室主任劉某1通過將潘某租地合同內(nèi)容修改為免去潘某前10年租金12萬元的方式,將潘某繳納的12萬元租金占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具體的時間我現(xiàn)在記不太準確了,大概2013年年初的一天,我們海寨林場的辦公室主任劉某1來我辦公室找我,說海寨林場海寨林區(qū)海寨林點旁邊的一片耕地一直是閑置著的,他的一個同學看著這片地,想租了種點中藥材,我當時就同意了。過了幾天,劉某1就帶著他的同學來我辦公室找我,在我辦公室里我們?nèi)齻€就租地的問題進行了商量,最終達成一致:劉某1他同學租用海寨林點30畝耕地,租期20年,租金每年每畝400元,每年租金12000元,租金10年一交;劉某1的同學需在簽訂租地協(xié)議后就預交10年的租金12萬元。
劉某1的同學我只在辦公室見過一面,是個女的,當時大概40來歲,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在哪里工作我也不知道。我和劉某1及其同學達成一致意見后,我就安排劉某1擬協(xié)議,擬好后拿給海寨林區(qū)的主任楊家洪和劉某1的同學簽訂,在簽合同的時候我把劉某1單獨叫到一邊說“你同學的租金交來后,直接拿給我,我有用?!眲⒛?當場就答應了。
楊家洪和劉某1的同學簽訂協(xié)議后的一天晚上8點鐘左右,具體的時間記不得了,劉某1打電話給我,說我他同學的12萬元租金已經(jīng)拿給他了,問我在哪里,我告訴他在曲靖玄壇商場,讓他把錢送過來。過了一會劉某1就開著車來了,劉某1停好車就從車上下來,在玄壇商場門口的街邊上,他就遞了一個袋子給我,我接過袋子后,彼此什么都沒有說就各自離開了?;氐郊乙院螅掖蜷_劉某1拿給我的袋子,里面裝有人民幣現(xiàn)金,我數(shù)了下一共12萬元人民幣。
劉某1拿給我的12萬元的海寨林區(qū)租金其中10萬元被我分3次送給了原曲靖市林業(yè)局局長王某4了,余下的2萬元被我用于個人的私人生活開支了。具體用在哪些方面,我現(xiàn)在記不清了,就是用于我平日里的私人開支了。
2.證人證言,(1)證人潘某證言,證實其租用海寨林場的土地總共是30畝,后交納了租金12萬給其同學劉某1的事實;(2)證人劉某1證言,證實海寨林場的土地租給其同學潘某,后收到租金12萬,并將該款交給雷某的事實經(jīng)過。
3.書證(土地租金收據(jù)及潘某土地租用協(xié)議書),證實潘某向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租用土地30畝及繳納租金的情況,相關(guān)書證材料已提取。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四)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海寨林場財務科楊某1截留職工雷芳、劉某2等7人請病假職工工資共計37.6804萬元,該筆資金作為“小金庫”在雷某安排下由楊某1保管使用,后雷某分兩次安排楊某1從上述截留的職工工資中取現(xiàn)14萬元交給雷某占為己有。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2013年1月份以前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屬于差額撥款事業(yè)單位,按照原來的規(guī)定,我們林場的職工長期請病假的,一律不發(fā)工資。當時我們海寨林場我記得的是有7個人因為生病長期請病假。2013年1月開始,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改制為全額撥款單位,林場財務科統(tǒng)一幫全體職工辦理了工資卡,其中因病長期不來上班的人員工資卡就一直由財務科科長楊某1保管。財務科在上報工資的時候?qū)㈤L期不來上班人員的情況向上級部門進行了報告,按照當時的工資制度,長期不來上班的人員財政只核發(fā)了基礎(chǔ)工資。每個人的基礎(chǔ)工資大概是每個月2000元這些長期不來上班人員的工資打到各人賬戶里面后,金生向我請示過這些不來上班人員的工資怎么辦,我告訴楊某1不能發(fā),發(fā)下去變成吃空餉了,我還告訴他那些人的銀行卡他負責保管。從2013年1月至2015年,到2015年幾月份我就不清楚了,總共7個人這段時間的工資總金額大概30多萬元,具體的要楊某1才清楚。
在楊某1保管這些病假人員工資銀行卡期間,我安排楊某1從這些錢里面拿了14萬元給我個人,還安排楊某1從這些錢里拿了10萬元錢出來支付了2010年至2013年欠煙店老板劉洪星的海寨林場的接待煙酒費用,還有安排楊某1從這些錢里拿了2.4萬元給海寨林場派出所的所長張必靖。我的行為屬于違紀違法行為,觸犯了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請求組織能給我一個寬大處理的機會。
2.證人證言,(1)證人劉某2、徐某等人證言,證實因請病假卡內(nèi)工資被扣的相關(guān)事實;(2)證人楊某1證言,證實其在被告人雷某安排下如何分兩次將截留的職工工資中取現(xiàn)14萬元交給雷某的相關(guān)事實。
3.書證(海寨林場職工病休統(tǒng)計表、假條及病情證明、工資數(shù)據(jù)表、通知、7名職工工資卡銀行流水等書證材料),證實雷某安排財務科長楊某1截留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雷芳、劉某2、盧英、盧波、徐某、解開景、孫惠仙7名病假職工,自2013年1月份至2014年4月份工資,共計37.6804萬元,在雷某安排下由楊某1保管使用的事實,相關(guān)書證材料已被提取。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
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黨總支書記及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海寨林場公款77.2萬元用于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超過三個月未能歸還。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2年5月,被告人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海寨林場副場長趙某1以趙某1個人名義從海寨林場公賬上借款40萬元歸其個人用于賭博及生活開支。2012年10月,江東采石場繳納40萬元臨時占用林地補償費到海寨林場,在雷某安排下,趙家良、楊某1等人用江東采石場繳納的40萬元租金沖抵了以趙家良名義從海寨林場財務的40萬元借款,2018年10月份左右,雷某個人拿出40萬元,安排財務以江東采石場名義將40萬元還到海寨林場公賬。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在2012年5月份左右,我安排我們海寨林場的副場長趙某1從海寨林場公賬上取了40萬元錢出來給我,我當時告訴趙某1說40萬元是要用來辦海寨林場全額制事業(yè)單位的事情,但是后來這40萬元我沒有用來辦理海寨林場全額制事業(yè)單位的事情,而是被我私人用掉了。
錢就是2012年5月份左右拿給我的,應該就是從海寨林場取40萬元的當天,具體的日期我記不清楚了,錢我是2018年10月份左右還的,具體日期我也記不清楚了,以存款的時間為準。2012年5月趙某1就將40萬元拿給了我,我卻在2018年10月份才將40萬元還回海寨林場,是因為這些年我的經(jīng)濟狀況一直非常不好,欠債很多,我也一直想把這筆錢還了,但是我沒有錢來還這筆錢,到了2018年10月份,曲靖市紀委來調(diào)查,我知道這個事情是瞞不過去的,實在沒有辦法了,我就向鄒恒借了40萬元來將這筆錢還了。我錯了,我的行為屬于違紀違法行為,觸犯了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請求組織能夠?qū)ξ医o予寬大處理的機會。
2.證人趙某1證言,證實被告人雷某從海寨林場借走公款40萬及還款的相關(guān)事實。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二)2012年6月,被告人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海寨林場財務科出納翟某從海寨林場賬戶上取現(xiàn)20萬元歸其個人使用。后在雷某安排下,翟某用海寨林場水溝凹石場2012年12月繳納土地租金43萬余元中的20萬元沖抵取現(xiàn)給雷某的20萬元。2018年底,因曲靖市紀委調(diào)查海寨林場相關(guān)問題,雷某個人拿出20萬元以海寨林場水溝凹石場名義上交到海寨林場公賬。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2012年5、6月份的時候,有一次我和王某4在一起吃飯,王某4就和我說起來,他女兒王雅潔大學要畢業(yè)了,王雅潔大學是在一個藝術(shù)學院學唱歌的,畢業(yè)前要在北京開一個個人演唱。當時我聽見王某4這么說之后,過了兩天我就安排海寨林場的出納翟某從海寨林場的賬上取了20萬元的現(xiàn)金出來給我,我記得翟某是一個下午把20萬元現(xiàn)金取來送在我辦公室的,20萬元是用一個袋子裝著,兩捆,一捆10萬元。當天晚上我就聯(lián)系了王某4問他在哪里,王某4告訴我說他在家里,然后我就將著袋子提著20萬元,開車去到了王某4河濱公園旁的家中,我見到王某4后,我就將裝著20萬元的現(xiàn)金的袋子放在王某4家客廳的沙發(fā)上,然后我和王某4說:“王老板,你姑娘開演唱會要開支,我贊助20萬,給你們做開支。”王某4說:“謝謝了,以后我喊我姑娘來幫你們海寨林場唱幾首歌?!比缓笪覀冇衷谒议e聊了幾句我就離開了。
送20萬元給王某4的時候沒有其他人在場。王某4之后也沒有歸還過我這20萬元。當時是直接取出來的,之后財務是如何處理的我不清楚。
直到2018年的時候,我才知道原來這筆錢被楊某1他們用水溝凹子采石場交來的租金幫我沖抵了這筆20萬元,在這個時候我才想辦法湊了20萬元把這筆錢還了回去。
2.證人趙某1等人的證言,證實被告人雷某從海寨林場賬戶上取現(xiàn)20萬及還款的相關(guān)事實。
3.書證(承包合同材料、水溝凹石場營業(yè)執(zhí)照、采礦許可證、技改搬遷項目臨時占用林地、行政許可延期等相關(guān)材料),證實陳某2向海寨林場租用水溝凹土地開采石礦的事實,相關(guān)文件及書面材料已被提取。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三)2014年,被告人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海寨林場基建科王某1收取的海寨林場場部對外出租房屋租金11.2萬元挪用歸其個人使用。至2018年曲靖市紀委監(jiān)委調(diào)查海寨林場相關(guān)問題期間向王某1借款11.2萬元人民幣并由王某1幫其歸還海寨林場財務科平賬。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時間大概是2014年底,具體時間我說不準,當時王某1是海寨林場基建科的科長負責收取海寨林場基地和場部對外出租的房屋房租收取,因為我急需要用錢,我分兩次讓王某1將收取的房租不入海寨林場的賬,拿給我私人,總的是11萬元左右。第一次好像是在我辦公室里面,我讓王某1來我辦公室,我問王某1今年的房租收了沒有。他說還沒有收。然后我就讓王某1去收,等收起來之后,不要忙著交財務,拿給我先用一下。過了幾天,我在辦公室里面,王某1就把他收來的海寨林場的房租租金送來給我,他告訴我收起來8萬元,當時辦公室只有我們兩個人,錢是用什么裝著的我記不清了,但是我看了一下錢是一捆一捆的,大概有8捆錢,一共8萬元;第二次,距離第一次王某1拿錢給我過了一個星期左右,王某1來我的辦公室,告訴我房屋租金收起來了,當時王某1又拿了3萬多元現(xiàn)金給我,好像還有個零頭,但是零頭是多少我記不清楚了??偟奈曳謨纱螐耐跄?那里拿了海寨林場的房屋租金有11萬元多點,這些錢后來被我自己平常東用一哈西用一哈用掉了。
王某1那里收來錢是海寨林場對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屬于海寨林場的錢。因為當時我自己沒有錢,我又急著要用錢,具體因為什么事情急著用錢我記不起來了。當時我只是想著讓王某1先將海寨林場房屋租金拿來給我用一哈,先不要入財務的賬,等以后再找了還回去。但是到現(xiàn)在我自己都還沒有湊夠了錢來還回去,只是2018年底左右,我讓基建科的王某1幫我找錢還回了海寨林場。
在王某1幫我把海寨林場房屋租金11萬元還回去之前,我們兩個或者親屬之間不存在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到現(xiàn)在為止,我欠著王某111萬元,也就是王某1幫我還掉的那11萬元租金。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我錯了,我的行為屬于違紀違法行為,觸犯了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請求組織能夠?qū)ξ医o予寬大處理的機會。
2.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我在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工作期間,存在違紀違法的問題。2014年左右,我收取了海寨林場場部對外出租商鋪租金11.22萬元,這筆收入沒有交財務入賬,后來這筆租金被海寨林場的場長雷某拿走了11.2萬元,我自己使用了200元。
雷某從我這里拿走的海寨林場對外出租房屋租金11.2萬元是做什么用我不清楚,雷某從我這里拿錢的時候他只是說要他自己拿了用,沒有告訴我他用在哪些方面,我也沒有問他,他是我們領(lǐng)導我不敢問。
我分兩次拿11.2萬元給雷某的時候,沒有其他人在場,兩次都只有我和他兩個人。除了在他的要求下我?guī)退€掉的112000元租金外,我和雷某之間不存在任何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
3.書證(房屋補交發(fā)票、會計憑證、房屋出租情況說明等材料),證實海寨林場場部出租房屋出租的情況,相關(guān)書面材料已被提取。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四)2018年6月,被告人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海寨林場林政科科長桂某從云南龍源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交到海寨林場林政科并由桂某私人保管作為雷某等人“小金庫”使用的臨時占用林木補償費8萬元中取款6萬元交給雷某用于個人使用,至今未還。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好像是2016年左右,龍源風電公司(具體公司名稱我記不得了)在我們海寨林場下東山林區(qū)搞風力發(fā)電建設(shè),在建設(shè)施工的過程中,龍源風電公司損壞了賠償協(xié)議外的一些林木,經(jīng)過協(xié)商,最后龍源風電公司賠償了海寨林場8萬元,我安排負責林政工作的桂某私人保管,沒有交到海寨林場財務賬上。后來,大概2018年7月份左右的時候,我從海寨林場林政科科長桂某那里借過其中的6萬元公款。
我從桂某那里拿走的6萬元,我沒有還過給桂某或者海寨林場但是我跟桂某說過我會盡快還給他。之前我已經(jīng)說過了,當是我的經(jīng)濟狀況不好,我負債大概八九十萬元。
當時我確實沒有錢,如果要還的話,我就只能再去借錢來還。桂某拿了6萬元給我的情況沒有其他人知道,就我和桂某知道。
2.證人證言
(1)證人桂某證言,證實:2018年6月27日早上,因場長雷某急需用錢,讓我取6萬元給他,我看了銀行卡和工資折子上的錢不夠,我就在辦公室里向同事李喬美私人借了1萬元,然后我又和司機楊小木一起到曲靖取款,我從我農(nóng)業(yè)銀行卡上(賬號:62×××61)取了28000元,從我農(nóng)業(yè)銀行折子(賬號:24×××80)上取了11600元,還到曲靖外灘找我的朋友武明借了1萬元,再加上我身上裝著的400元現(xiàn)金,總共湊得6萬元現(xiàn)金拿給了場長雷某。
雷某清楚那6萬元錢就我保管的海寨林場的錢。因為我當天拿錢給雷某的時候就告訴過他那6萬元錢就是我保管的海寨林場的錢。這筆錢總共124015元,除去雷某拿走的6萬元外,雷某原來還答應過給我們防火辦1萬元的工作經(jīng)費,我們實際支出了7185元,具體的支出情況我都在我電腦里面做了詳細的記錄,每一筆的金額、開支事項、經(jīng)辦人等我都記得很清楚,現(xiàn)在我這里保管的錢還剩下56830元。這些錢我會盡快退交出來給組織,交由組織處理。
3.書證(收款收據(jù)、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材料),證實海寨林場收取款項及銀行交易的情況,相關(guān)書證材料已被提取。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三、受賄的犯罪事實
2011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黨總支書記及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20.5976萬元人民幣,為他人謀取利益。
(一)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黨總支書記及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鄧某在向王某2承租海寨林場玉支廓土地建設(shè)養(yǎng)豬場養(yǎng)豬和與海寨林場簽訂土地租用合同、延長土地租期事項中提供幫助,分三次非法收受鄧某送的款項共計6萬元人民幣;2009年、2011年鄧某在雷某的要求下分兩次交給雷某其租用海寨林場玉支廓土地租金,共計6.6萬元,雷某未將鄧某繳納租金入賬到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財務,被雷某占為己有,用于私人生活開支,后鄧某在雷某要求下于2018年再次將6.5976萬元繳納到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財務。雷某利用職務便利,共計索要、非法收受鄧某送的款項共計12.5976萬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在2011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雷某為鄧某在向王某2承租海寨林場玉支廓土地建設(shè)養(yǎng)豬場養(yǎng)豬和與海寨林場簽訂土地租用合同、延長土地租期事項中提供幫助,多次收受鄧某送的人民幣12.5976萬元,并用于私人生活開支的事實。
2.證人鄧某的證言,證實為了與海寨林場簽訂土地租用合同、延長土地租期等事項,其多次如何送錢給被告人雷某的事實經(jīng)過。
3、書證(承包合同、會議紀要、協(xié)議書、記賬憑證等書證材料),證實鄧某租用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土地玉支廓果園開辦養(yǎng)豬場以及關(guān)閉養(yǎng)豬場憑證的事實,相關(guān)的書面材料已被提取。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二)2011年8月,被告人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王某2轉(zhuǎn)租海寨林場玉支廓土地給鄧某建設(shè)養(yǎng)豬場養(yǎng)豬事項中為王某2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王某2送的款項2萬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2011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王某2打電話給我,說他和鄧某有點事情要來找我,我讓他們過來海寨林場,我在海寨林場等他們。鄧某、王某2大約過了半把個小時就來了,我在我住的宿舍樓門口看見他們就把他們喊到了我位于防火辦二樓的宿舍里面。當時我的宿舍里只有我、王某2、鄧某三個人。在我的宿舍里面,王某2跟我說他把向海寨林場租的土地轉(zhuǎn)給鄧某了,鄧某在上面建設(shè)豬場投資很大,向請我?guī)兔ρ油恋刈馄凇M跄?說完話就拿了幾沓錢遞給我,這幾沓錢都是100元面值的,都是用橡皮筋扎著的。我當時推辭不要,但是王某2硬要把錢塞給我,我推辭不過,就接過王某2遞過來的錢,并把錢放在沙發(fā)上。手下王某2送給我的錢以后,我對王某2和鄧紹剛說合同沒有延期的說法,讓王某2先把之前的租地合同,租期簽成10年就行了。鄧紹剛、王某2聽我這么說以后,沒有說什么就走了。王某2。鄧紹剛走后,我看了一下王某2送我的錢,總的有5沓,每沓1萬元,共計5萬元。
錢是王某2拿給我的,但當時鄧紹剛也是一起過來的,具體5萬元錢是王某2還是鄧紹剛的我不清楚,我沒有問過他們,他們也沒有和我說過錢是誰送的,但他們兩個當時都與新簽土地租用合同及土地租期延期的事情有關(guān)系。這5萬元錢被我在生活開支上用掉了。
2.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我和鄧某為了在轉(zhuǎn)租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土地的過程中一起送給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場長雷某5萬元現(xiàn)金。其中:有2萬元是我送給雷某的,另外3萬元是鄧某送給雷某的。但是當時我出了3萬元錢,是因為原來向鄧某借過1萬元,所以抵了1萬元,鄧某拿了2萬元,但是實際上我送的是2萬元。
我送錢的目的是為了能與海寨林場解除合同,所以才和鄧某湊錢送雷某,這種做法是不對的,我已經(jīng)認識到錯誤了。
3.書證(果園地承包合同、收款收據(jù)、解除合同申請等書證材料),證實王某2租用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玉支廓果園地以及解除租地合同的事實,相關(guān)書面材料已被提取。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三)2011年1月,被告人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楊某2承建海寨林場九龍山林區(qū)管護用房建設(shè)事項中為楊某2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楊某2送的款項2萬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楊六從2006年至2018年左右都在海寨林場九龍山林區(qū)租用貨場,我是在2011年左右任海寨林場副場長、副書記主持工作的時候認識楊六的。之前我一直只知道他叫楊六,直到2018年才知道他還有一個名字叫楊某2。
在2011年年初左右,具體時間我記不清楚了,我當時任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的副場長、副書記主持工作,我們海寨林場當時打算在九龍山林區(qū)建管護用房。在2011年初快要過春節(jié)前的一個晚上八九點鐘,楊六一個人來到我辦公室,當時我也是一個人坐在辦公室里面,他進來后說:“要過年了,來看看你,聽說九龍山林區(qū)要建管護用房,我想做這個工程,質(zhì)量保證沒得問題?!蔽覜]有答應他,只是和他說:“要等場里開會決定?!比缓笏矝]有再說什么,他把他手里提著的一個袋子(袋子的具體特征記不清楚了)放在地上就要走。我打開袋子一看,里面有兩萬元錢現(xiàn)金和兩條煙(境界玉溪),我還趕緊叫住楊六讓他回來把袋子拿走,他沒有回來拿直接走了,我也就把袋子里的錢和煙收下了。
楊六在送給我2萬元錢和兩條香煙后,我把海寨林場九龍山林區(qū)的管護用房工程定給他來實施。
我收受楊六2萬元錢的行為是受賄行為,現(xiàn)在我深刻的認識到自己錯誤的嚴重性,希望組織給予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2.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實我叫楊某2,小名楊六,2011年我去找雷某要管護用房的工程的時候,我送過雷某2萬元錢。
我送給雷某2萬元之后,雷某就把海寨林場九龍林區(qū)的管護用房建設(shè)工程安排給我來做,后來我提出在管護用房建設(shè)工程中我虧了10多萬元,雷某還免掉了我兩年的貨場租金,一共5萬6千元;另外,管護用房建設(shè)工程結(jié)束后,相關(guān)的附屬工程也安排給我來做。
我送給雷某的那2萬元是我私人自己的錢,我從我銀行賬戶里面取出來的。都是面值100元的,一萬元一沓,一共2沓,2萬元。我去雷某辦公室之前我用一個手提紙袋子裝好的。雷某沒有還過,那2萬元是我送他的,不存在還。
3.書證(出租合同、記賬憑證等書證材料),證實楊某2向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租用九龍區(qū)貨場的事實,相關(guān)書證材料已被提取。
(四)2012年9月,被告人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鄧某親戚李嬌蓉參加海寨林場招考面試中為李嬌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鄧某送的款項共計5萬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2012年9月被告人雷某在鄧某親戚李嬌蓉參加海寨林場招考面試中為李嬌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鄧某送的款項共計5萬元人民幣的事實。
2.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大概是2012年7、8月份,我女兒李姣蓉通過筆試進入了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招考工作人員面試環(huán)節(jié),當時我聽我姑娘跟我說她筆試是第一名,但是第二名是一個大學生村官,有加分,加分后分數(shù)比她高。我聽說之后,我心里就比較擔心,因為我姑娘李姣蓉前兩次考會澤信用社都進入了面試,但是最后都被淘汰了,我就想著如果這次不想想辦法,萬一又被刷掉。后來我就陸陸續(xù)續(xù)找了幾個人打聽認不認識海寨林場的人,如果認識的話請他們幫幫忙,但是這些人都告訴我不認識海寨林:場的人。后來我打電話給我舅子余某,他在麒麟?yún)^(qū)農(nóng)村信用社東關(guān)分社上著班,我告訴他我姑娘李姣蓉進入了海寨林場的招考面試了,問他認不認識海寨林場的人,不然又像信用社面試的時候被人擠掉了。我舅子余某告訴我等他找找看。過了幾天,我舅子余某打電話跟我他認識一個養(yǎng)豬場的老板叫做鄧某,在海寨林場租地養(yǎng)豬,鄧某跟海寨林場的領(lǐng)導比較熟,事情已經(jīng)說好掉了,讓我不要再找其他人了。我就告訴我舅子余某李姣蓉面試的這個事情就拜托他來辦了,我一個農(nóng)村人摸不著頭腦,我還跟我舅子余某說辦這個事情在三、五萬元這個范圍,多了我承受不起。在李嬌蓉面試之前,我舅子余某告訴我他已經(jīng)找著人來幫忙辦理這個事情了,要5萬元錢,于是我從平時養(yǎng)蠶和種烤煙的積蓄中拿了5萬元錢出來,我現(xiàn)在記不清楚這5萬元錢是放在家里的現(xiàn)金還是我從銀行里取的了,我將5萬元錢交給了余某,之后他是怎么找人和辦的詳細過程我不清楚,5萬元錢余某是如何處理的我也沒有過問,我舅子也沒有跟我說過他通過鄧紹剛是找的哪一個人、怎么談的。再后來,我姑娘李嬌蓉面試完了之后,成績公示出來,最后的成績是第一名,被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錄取了。
我不認識鄧某,就是因為找人辦我姑娘李姣蓉工作的事我才聽我舅子余某說過這個人,以前都沒有聽說過。
(2)證人余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的時候,為了幫助我侄姑娘李姣蓉順利通過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招考面試,我拿了5萬元錢給豬場老板鄧某替我找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的場長雷某幫忙的事實。
3.書證(政府文件、通知、請示、公告、批示等書證材料),證實2012年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過程涉及的相關(guān)文件及書面憑證已被提取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五)2012年至2015,被告人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麒麟?yún)^(qū)海寨林場白沙坡石場法人陳某1辦理租地、臨時征占用林地手續(xù)及臨時征占用林地延期事項中為陳某1提供幫助,分兩次收受陳某1送的款項20萬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其在2012年、2015年在麒麟?yún)^(qū)海寨林場白沙坡石場法人陳某1辦理租地、臨時征占用林地手續(xù)及臨時征占用林地延期事項中為陳某1提供幫助,分兩次收受陳某1送的款項20萬元人民幣。并在2012年幫陳某1送給原曲靖市林業(yè)局局長王某410萬元人民幣的事實。
2.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曲靖市麒麟?yún)^(qū)海寨林場白沙坡采石場是在2012東面山石營山上段采石場關(guān)閉后注冊的,注冊資金500萬,法人、石場礦長都是我,地址在麒麟?yún)^(qū)海寨林場五臺山林場白沙坡,副礦長李懷峰,安全員陳剛,員工20人左右。
在經(jīng)營曲靖市麒麟?yún)^(qū)海寨林場白沙坡采石場過程中,我有違法行為。在2012年和2015年,我分2次送給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場長雷某20萬元現(xiàn)金。在2012年的時候我請雷某幫我協(xié)調(diào)辦臨時占用林地手續(xù)的時候,讓雷某幫我送了10萬元現(xiàn)金給曲靖市林業(yè)局局長王某4。
3.書證(石場營業(yè)執(zhí)照、采礦許可證、技改搬遷項目臨時占用林地、行政許可延期相關(guān)材料等書證材料),證實陳某1租用曲靖市麒麟?yún)^(qū)海寨林場白沙坡用于開采石場的相關(guān)書面文件及書面憑證已被提取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六)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曲靖市麒麟?yún)^(qū)海寨林場水溝凹石場辦理承租海寨林場土地及辦理林地臨時征占用手續(xù)上提供幫助,分兩次向曲靖市麒麟?yún)^(qū)海寨林場水溝凹石場老板陳某2索要款項4萬元人民幣,分三次非法收受陳某2妻子王某3送的款項12萬元人民幣,共計收受款項16萬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水溝凹采石場在搬遷到海寨林場經(jīng)營過程中,我先后分5次收受水溝凹采石場老板陳某2和陳某2家媳婦王某3送給的現(xiàn)金16萬元。
大概在2011年的時候,曲靖市麒麟?yún)^(qū)進行東面山整治,要求東面山上面所有的采石場關(guān)停搬遷,當時水溝凹采石場搬遷選址選在我們海寨林場上東山林區(qū),在水溝凹采石場租地、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xù)過程中,我分5次收受了水溝凹采石場老板陳某2和他媳婦王某3送給我的現(xiàn)金共16萬元。
陳某2和王某3在分5次送16萬元錢給我前后,就是我之前說的,先是找我希望我同意將海寨林場的地租給他們辦石場,之后是找我?guī)椭麄儍纱无k理采石場需要的林地臨時征占用手續(xù)。我先是同意了他們在海寨林場內(nèi)租地辦采石場,并簽訂了租地協(xié)議,還有就是在兩次辦理他們采石場的林地臨時征占用手續(xù)的時候沒有為難他們,并幫助他們按照程序上報,林地手續(xù)得以順利的批復。錢都是百元面值的,都是一萬一沓,5次共送了16沓,共計16萬元。我沒有歸還過。王某3和陳某2送的16萬元就被我放在身邊,用于打麻將和平常的日常生活開支了。
2.證人證言
(1)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實2003年之前我是在麒麟?yún)^(qū)做木工;2003年至2012年在我老家馬方村開采石場,采石場名字叫石崗腦子采石場;2012年我之前的采石場搬遷到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上東山林區(qū),2012年至今我都是在這里經(jīng)營采石場,采石場名稱叫水溝凹采石場,2018年我注冊成立了國勝石材有限公司,我是法人代表。
我在經(jīng)營水溝凹采石場及國勝石材有限公司期間,我和我媳婦王某3先后分五次送給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場長雷某16萬元人民幣。其中:六萬元是我分三次送給雷某的,后面的十萬元是我媳婦王某3分二次送給雷某的。
(2)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實2003年之前我是在家務農(nóng);2003年至2012年我和我老公陳某2在我老家馬方村開采石場,采石場名字叫石崗腦子采石場;2012年我們之前的采石場搬遷到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上東山林區(qū),2012年至今我和我老公都是在海寨林場經(jīng)營采石場,采石場名稱叫水溝凹采石場。
我和我老公陳某2在經(jīng)營水溝凹采石場及國盛石材有限公司期間,存在違法行為。我們在經(jīng)營水溝凹采石場及國勝石材有限公司期間送著16萬元錢給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的場長雷某。其中6萬元是我老公陳某2拿去送的,10萬元是我本人拿去送的。具體時間我記不清楚了,時間應該是2012年左右。
3.書證(承包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采礦許可證、技改搬遷項目臨時占用林地、行政許可延期等書證材料),證實陳某2向海寨林場租用水溝凹土地開采石礦的相關(guān)文件及書面材料被提取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七)2015年初,被告人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李某2代理海寨林場危舊房改造工程建設(shè)項目監(jiān)管事項中為李某2提供幫助,非法向李某2索要10萬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大概是2014年過年,也就是2015年過春節(jié)的時候,我約著在我們海寨林場做事的一個老板李某2在海寨林場下東山林場過關(guān)箐林點吃晚飯,當時還有林場的其他人,具體哪些人我記不清楚了。在吃飯之后,我單獨喊著李某2到門外院子里面,我就跟李某2說:“大哥,今年手頭有點緊,有么湊點錢來過個年?”,然后李某2問我要多少,我說:“有么湊個10萬塊錢?!崩钅?聽了之后,也沒有問我要做什么,就答應我說:“要得嘛?!比缓蟠蟾胚^了一個多星期,李某2打電話給我,說錢已經(jīng)準備好了,問我在什么地方他把錢送過來,我告訴他我在林場辦公室。過了一哈,李某2就來到我在海寨林場的辦公室,當時只有我和李某2兩個人,然后李某2就從包里面拿出一捆錢放在我辦公室他坐的沙發(fā)上,是100元面值的,一沓一沓捆好的一捆,一共10萬元錢。李某2就說:“錢準備好了,你拿著用?!比缓笪覀儍蓚€在辦公室里面簡單的講了幾句,李某2就走掉了,我就把擺在沙發(fā)上的錢收了起來。這筆錢在過年這段時間被我私人用掉了,用在過年和平常的開支上。
2.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2014年過春節(jié)前20多天(2013年過年)的時候海寨林場的場長雷某從我這里拿過10萬元錢。2014年過春節(jié)前20多天(2013年過年)的時候,海寨林場的場長雷某約著我在下東山林區(qū)吃晚飯,當時吃飯的還有幾個外省人和他們林場的人,還有我的朋友郭有紅。在吃飯前,雷某就喊我單獨出去外面院子里,雷某就跟我說:“大哥,想辦法湊十萬元錢給我過個年,開支大得很?!蔽耶敃r就答應了他,我說:“沒的事,等我哪哈我湊了拿過來給你?!比缓笪覀兙瓦M去吃飯。大概過了一兩個星期,距離過年還有四、五天的時間,我從我擺在家里面的現(xiàn)金里面拿了10萬元。我就打電話給雷某,說:“錢我湊好了,你在哪里,我送來給你。”雷某告訴我他在場里面。然后我就一個人開車到海寨林場,帶著錢到雷某的辦公室,當時我把錢直接裝在我的黑色皮挎包里面,是10萬元一大捆的,沒有用東西包著。我到了雷某辦公室之后,辦公室里面只有我們兩個人,坐在沙發(fā)上,我就說:“錢準備好了,你拿了用。”,然后順手從挎包里面把錢拿出來放在沙發(fā)旁邊的茶幾上。我們又說了幾句話,我就走了。我們說話的過程中也沒有其他人進來過,我走了之后,他應該就把錢收起來了。
3.書證(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李某2生態(tài)旅游開發(fā)項目相關(guān)材料),證實李某2開發(fā)生態(tài)旅游項目的相關(guān)文件及海寨林場下東山區(qū)白石巖節(jié)電工程合同、撥款憑證等書面憑證已被提取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2016年6月,被告人雷某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趙某2承租海寨林場土地進行林下種植事項中為趙某2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趙某2送的款項3萬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大概是2016年6月份左右,也是在三寶老家,我和我二哥回去看望老人,我二哥就跟我說錢整好了,拿了去還掉,然后我二哥就當著我的面從他的保時捷卡宴車的后備箱把錢里面拿出,錢是用一個布袋子裝著,都是100元面值的現(xiàn)金,我也沒有數(shù)。我從我二哥手里面接過來之后就放到我開著的我二哥的另外一輛奧迪Q5車后備箱里面。回到曲靖之后,我就打電話給趙某2,問他在哪里,告訴他那個錢已經(jīng)準備好了,拿了還給他。他說他在曲靖,我就告訴他我在陽光花園晉源實業(yè)公司那里等他。后來,趙某2一個人開著車來了之后,我就把錢還給他,讓他點一下,但是他沒有點。然后他順手從我還給他的50萬元現(xiàn)金里面抽出了3萬元現(xiàn)金丟給我,說:“雷哥,這3萬塊錢留著喝茶去?!蔽彝妻o了一下就收下了,我當時想著嫩大的老板么,三萬塊錢對他來說也無所謂。還完錢之后,我們就各走各的。我好像是回場里面了,我開著我二哥那輛奧迪Q5。
趙某2送給我的3萬元錢都是百元面值的人民幣,三沓,每沓1萬元,每沓都是用銀行封條封著的。我沒有還過。都被我裝著用于平日的生活開支了。
2.證人趙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還是2016年左右,我記不清了,海寨林場的場長雷某向我借過50萬元,在雷某還我錢的時候我送過3萬元錢給雷某。
我送給雷某的那3萬元錢就是雷某還給我的那50萬元的一部分,我當場拿出來給他的。在送錢給雷某的前后,他沒有特別關(guān)照過我,也沒有為難過我,但是雷某是海寨林場的場長,負責林場的全面工作,我來海寨林場租地搞林下種植需要他拍板才定的掉,另外我租地之后因為公司困難,只支付過兩個月左右的租金,也就是那8個人的工資,后來雷某雖然催繳過租金,但是他也沒有對我過分追得緊,在我經(jīng)營的過程中也沒有為難過我。我借錢給雷某的時候也是想著他審批下來工程,我可以來做。
3.書證(國有海寨林場合作下開發(fā)林下中藥種植等相關(guān)材料),證實趙某2租地合同、租金支付等書面憑證材料已被提取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九)2017年,被告人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雷某2承建海寨林場13個林點管護用房事項中提供幫助,以借款名義向雷某2索要款項50萬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我與雷某2之間存在經(jīng)濟往來,我在2017年的時候給雷某2借著50萬元錢。2017年的時候,具體幾月份我記不清楚了,有一次我和幾個朋友在越州鎮(zhèn)吃飯,在吃飯的時候我聽他們講起放貸的事情,然后我就和他們說,我湊50萬元來整整給行,然后他們回答我,我整來么4分的月利,50萬一年有20多萬的利息。之后我就打了個電話給雷某2,問他手邊有沒有錢,雷某2問我要多少,我說要50萬,雷某2說他手邊50萬還是有的,問我什么時候要,我說越快越好。我打完電話給雷某2的第二天下午點,他就給我打電話,說錢準備好了,送來那里給我,當時我沒有在曲靖,好像是在場里面,我就讓雷某2把錢送到我二哥雷某1那里。雷某2把錢拿給我二哥后一兩天,我就到睿智酒店找我二哥雷某1拿錢,在我二哥開在睿智酒店的房間里,我二哥雷某1和我說:“我最近手頭緊得很,這50萬我先用10萬,剩得40萬給你?!蔽乙餐饬?,然后我提了40萬就回家了。
雷某2借給我的50萬元,其中10萬元被我二哥雷某1拿去用了,他具體用在什么地方我不清楚。余下的40萬我本來是打算拿去放貸的,但是后來我又聽他們說放貸風險太大了,我就沒敢把錢拿去放貸,錢一直我就放在我林場的宿舍里,也沒有存,之后我娘娘雷鳳萍給我借了14萬蓋房子,余下的26萬元就被東一下,西一下開支掉了,部分被我打麻將輸了。
我向雷某2借款50萬元沒有寫借條給雷某2,也沒有約定了利息及相關(guān)抵押事項。當時雷某2也沒有提出來要我寫借條,我就沒有寫。還有就是因為雷某2在我們海寨林場里做著這么多工程,我是海寨林場的場長的原因,所以他也不好得喊我寫借條,加之我和雷某2有點親戚關(guān)系。我自己認為他是有,到底有沒有我也不清楚,我不清楚雷某2真實的經(jīng)濟狀況。我給雷某2借的50萬元我沒有歸還給他。
2.證人證言
(1)證人雷某2的證言,證我認識雷某,和我還有點親戚關(guān)系,也是初中的同學,他是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的場長。雷某向我借過人民幣50萬元。
大概是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具體的時間記不得了,雷某打電話給我跟我說:“老表,我要用著點錢,你有話,先借我50萬元給我周轉(zhuǎn)下”,我說:“我還有點錢,可以借給你”。第二天上午,我就到位于陽光花園附近的農(nóng)業(yè)銀行從我卡上取了50萬現(xiàn)金出來,到了下午三、四點鐘左右,我就打電話給雷某說“錢已經(jīng)準備好了,送到哪里給你?”,電話中雷某說“我現(xiàn)在沒有在曲靖,我二哥雷某1在曲靖市睿智酒店,你把錢送到睿智酒店給我二哥”。和雷某通過電話后,我就打電話聯(lián)系雷某1,在確認雷某1在睿智酒店后,我就把準備好的50萬現(xiàn)金送到睿智酒店,在睿智酒店的地下停車場我就把50萬元現(xiàn)金全部拿給了雷某1,雷某1就提著錢上酒店去了,我也就離開了。全部是百元面值的人民幣,一共5捆,每捆10沓,每沓10000元,每捆10萬元,我是用一個黑色的袋子裝起來的。
當時把50萬元現(xiàn)金拿給雷某1,雷某1沒有出具過收據(jù)或收條給我。我和雷某認識時間比較長,加之雷某在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工作及任場長期間,我先后做了1000多萬的工程,所以雷某向我借錢我也不好得拒絕,更不好要求雷某出具借條給我。
當時其實我不想借,我怕他不還給我,但是我想著我和雷某的關(guān)系,主要是他是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的場長,在我做海寨林場工程的時候給我提供過幫助,所以我沒有辦法只能借給他了。雷某他是公職人員有固定收入,而且他是海寨林場的場長,我覺得他是有償還能力的。我想過雷某不償還我借給他的50萬元借款,如果他不還就算了,畢竟雷某在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工作及任場長期間,我先后做了1000多萬的工程,雷某對我提供過幫助。
在海寨林場各林點管護用房及附屬工程投標的過程中,雷某推薦我,最終也是在雷某的推薦和協(xié)調(diào)幫助下我得以中標承建了相關(guān)工程,并且在工程款撥付的過程中,雷某也幫助協(xié)調(diào)過,相關(guān)的工程也得以順利撥付。
對于借給雷某50萬元人民幣,最初雷某給我借錢的時候我還是不愿意的,因為我怕他不還給我,但是礙于我和雷某的關(guān)系,加之雷某在擔任海寨林場場長期間在工程方面給我提供的幫助,我還是把錢借給他了,當時借錢的時候我想著雷某如果不還我就算了,就當這50萬元是我送給他的,全當是他對我提供幫助的感謝了。
(2)證人雷某1的證言,證實雷某是我親弟弟,我是他二哥。雷某2我認識,雷某2是我的一個遠房親戚,他也是在外面做著工程,但是具體是做些什么我就不太清楚了,去年的時候我在尋甸做高速公路工程的時候,雷某2幫我做過管理。時間我記不太清楚了,大概是兩三年前一個晚上,當時我在曲靖睿智酒店里住著,雷某2給我打電話,問我在哪,我告訴雷某2我在睿智酒店,雷某2說他要過來找我。在雷某2過來找我的過程中,我弟弟雷某也給我打了個電話,在電話中雷某和我說雷某2等會會來找我,拿錢給我,讓我先拿著,到時候再把錢拿給他。過了一會雷某2就到了睿智酒店地下停車場,給我打電話,我下去之后雷某2就遞給我一個布袋子,我接過布袋子之后,和雷某2隨便說了幾句話雷某2就離開了,當時說了什么現(xiàn)在我也記不清楚了。我把雷某2拿給我的布袋子拿回酒店之后,我打開一看里面是50萬元人民幣的現(xiàn)金。然后我就把袋子和50萬元現(xiàn)金放在我住的房間里。過了一兩天,雷某一直沒有來找我拿錢,我就打電話給雷某,告訴他我在睿智酒店,讓他過來拿錢。雷某在我打電話給他之后跟著也就到了我在睿智酒店的房間,我把雷某2拿給我的布袋子和里面的50萬元現(xiàn)金拿給雷某。然后我和雷某說我最近資金很緊張,讓他從這50萬元錢中先拿10萬元給我周轉(zhuǎn),雷某也答應了,然后從袋子里拿了10萬元錢給我。之后雷某就提著袋子和40萬元現(xiàn)金就離開了。
雷某2為什么拿50萬元現(xiàn)金給我讓我轉(zhuǎn)交給雷某我不清楚,當時就是雷某和雷某2都打電話給我,說有這么一回事,我就這樣做了。
3、書證(中標通知書、合同、付款憑證等書證材料),證實雷某2在所做海寨林場管護用房工程中標通知書、合同、付款憑證等相關(guān)書面材料已被提取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四、行賄的犯罪事實
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雷某在擔任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黨總支副書記、副場長(主持工作)及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為在職務提撥上獲得曲靖市林業(yè)局原局長王某4的幫助,分六次向王某4行賄4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1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雷某從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公賬上事先提取20萬元公款與王某4到云南省人民政府辦理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相關(guān)事項。在云南省人民政府辦理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相關(guān)事項使用了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公款15萬元人民幣。被告人雷某為在職務提撥上獲得曲靖市林業(yè)局原局長王某4的幫助,將剩余5萬元人民幣送給了王某4。
(二)2012年5、6月份,被告人雷某與王某4一起吃飯中,王某4說其女兒王雅潔大學要畢業(yè),準備在北京開個人演唱會。被告人雷某為在職務提撥上獲得曲靖市林業(yè)局原局長王某4的幫助,便安排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出納翟某從林場公賬上取款20萬元人民幣用于送給王某4。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出納翟某將20萬元人民幣送到雷某辦公室的當天晚上,雷某將該筆20萬元人民幣送到王某4位于河濱公園旁的家中。
(三)2013年初,被告人雷某打電話給王某4,約王某4見面。后雷某與王某4在曲靖市旁見面。雷某為在職務提撥上獲得曲靖市林業(yè)局原局長王某4的幫助,在曲靖市旁送了王某43萬元人民幣。
(四)2013年初,在被告人雷某送3萬元人民幣給王某4后的三、四天后,被告人雷某打電話給王某4,約王某4見面。后雷某與王某4在曲靖市旁見面。雷某為在職務提撥上獲得曲靖市林業(yè)局原局長王某4的幫助,在曲靖市旁送了王某42萬元人民幣。
(五)2013年4、5月份,王某4到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檢查工作。在王某4檢查完工作及吃完晚飯后,被告人雷某主動提出幫助王某4挪車。被告人雷某為在職務提撥上獲得曲靖市林業(yè)局原局長王某4的幫助,在王某4車副駕駛座位下面腳墊處上放了5萬元人民幣送給王某4。
(六)2013年8月份,被告人雷某為在職務提撥上獲得曲靖市林業(yè)局原局長王某4的幫助,到王某4位于曲靖市,將裝有10萬元人民幣的袋子當著王某4的面放在了王某4辦公桌下面。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自己從劉某1同學交來的12萬元租金中拿了10萬元送給王某4;從楊某1保管的病假人員工資中拿了10萬元送給王某4;還有陳某1拿了20萬元給我,從這20萬元中我?guī)完惸?送了10萬元給王某4,按我之前說的我總計送了30萬元給王某4。
除了之前說的,在2011年9月份左右,王某4帶我去昆明辦事,我從昆明回來的途中我送給王某45萬元錢;在2012年5、6月份的時候,因為王某4的女兒王雅潔要開畢業(yè)的個人演唱會,我送了20萬元給王某4贊助他女兒王雅潔開演唱會。
我在2011年至2013年期間,我總共送給王某455萬元人民幣。分多次送給王某455萬元人民幣的原因就是我之前多次說的,王某4是當時曲靖市林業(yè)局的局長,我想得到王某4的幫助,依靠王某4,讓王某4能夠關(guān)照提拔我,所以就分多次送錢給王某4。我在2012年的時候和王某4說,現(xiàn)在林業(yè)局黨組成員空著,能不能幫我整個黨組成員,王某4說他會向組織上推介我,叫我好好干。
在送分多次送55萬元錢給王某4前后,王某4幫我辦過事情,在工作上王某4對我還是非常關(guān)心的,在我送錢給王某4前后,在王某4幫助下,我從當時海寨林場主持工作的副場長和副書記,成為了海寨林場的場長,并且在2013年的時候,在王某4的幫助和推介下,我還成為了曲靖市林業(yè)局的黨組成員。
2.證人王某4的證言,證實自己在擔任曲靖市林業(yè)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場長雷某在2011年送了5萬元人民幣、2012年分2次送了30萬元人民幣、2013年分4次送給我20萬元人民幣。一共7次,共計55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
雷某分七次送給我55萬元人民幣有三個原因:第一幫他由副場長變?yōu)閳鲩L、書記;第二幫他報批進入曲靖市林業(yè)局的黨組成員;第三個原因我?guī)颓甘袊泻U謭雎毠び刹铑~撥款單位協(xié)調(diào)成全額撥款單位。
在雷某分七次送我55萬元人民幣前后,因為我是曲靖市林業(yè)局黨組書記、局長,所以他副場長轉(zhuǎn)為場長主要是靠我在運作,他進入曲靖市林業(yè)局黨組成員主要是以我為首幫他推薦上報上去后才能成功。
3、書證(會議記錄、記賬憑證、交易流水、交易明細等書證材料),證實從海寨林場支出相關(guān)賬目明細已被提取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五、介紹行賄的犯罪事實
2012年,被告人雷某擔任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期間,為了幫助麒麟?yún)^(qū)海寨林場白沙坡石場法人陳某1順利辦理海寨林場五臺山林區(qū)臨時征占用林地審批手續(xù)事項中,介紹陳某1向曲靖市林業(yè)局原局長王某4行賄10萬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證實我在2012年、2015年分兩次收著在海寨林場五臺山林區(qū)內(nèi)租地經(jīng)營白沙坡采石場老板陳某120萬元人民幣,并在2012年幫陳某1送給原曲靖市林業(yè)局局長王某410萬元人民幣。
因為陳某1想把石場搬遷到海寨林場林區(qū)里面,石場搬遷需要曲靖市林業(yè)局審批臨時占用林地手續(xù),王某4是時任曲靖市林業(yè)局的局長,陳某1不認識王某4,所以陳某1拿給我的10萬元錢,讓我?guī)退螯c,我就將錢送給王某4。
王某4不清楚錢的來源,我沒有跟他說,也沒有提過陳某1。王某4不認識陳某1。陳某1拿給我?guī)兔λ徒o王某4的10萬元都是百元面值的人民幣,有十沓,每沓一萬元,捆成一捆的,用銀行封條封著的。除了送給王某410萬元之外,陳某1還要拿10萬元錢給我。
我認識到自己錯了,我在陳某1白沙坡采石場搬遷到海寨林場經(jīng)營這個期間,于2012年收了陳某1送給的賄賂10萬元,于2015年收了陳某1送給的賄賂10萬元,總的是20萬元。另外我還幫陳某1送了10萬元給原曲靖市林業(yè)局局長王某4。我的這些行為屬于行賄受賄的行為,觸犯了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犯了罪,我現(xiàn)在非常后悔,請求組織能夠?qū)ξ医o予寬大處理的機會。
2.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曲靖市麒麟?yún)^(qū)海寨林場白沙坡采石場是在2012東面山石營山上段采石場關(guān)閉后注冊的,注冊資金500萬,法人、石場礦長都是我,地址在麒麟?yún)^(qū)海寨林場五臺山林場白沙坡,副礦長李懷峰,安全員陳剛,員工20人左右。
在經(jīng)營曲靖市麒麟?yún)^(qū)海寨林場白沙坡采石場過程中,我有違法行為。在2012年和2015年,我分2次送給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場長雷某20萬元現(xiàn)金。在2012年的時候我請雷某幫我協(xié)調(diào)辦臨時占用林地手續(xù)的時候,讓雷某幫我送了10萬元現(xiàn)金給曲靖市林業(yè)局局長王某4。
我送了20萬元現(xiàn)金給雷某和讓雷某幫我送10萬元現(xiàn)金給王某4。
雷某是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的場長,負責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的全面工作。第一次辦臨時占用林地手續(xù)的時候,開始去找雷某,他一直說不好辦,要市林業(yè)局審批。開始是因為曲靖市林業(yè)局一直沒有審批,在我送了10萬元現(xiàn)金給雷某和讓雷某幫我送10萬元現(xiàn)金給王某4后,雷某幫我到曲靖市林業(yè)局找曲靖市林業(yè)局局長王某4協(xié)調(diào)后,市林業(yè)局也很快就審批了,臨時占用林地手續(xù)很快就順利辦下來了,石場也正式搬遷到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五臺山林區(qū)白沙坡。
3、書證(石場營業(yè)執(zhí)照、采礦許可證、技改搬遷項目臨時占用林地、行政許可延期等相關(guān)書證材料),證實陳某1租用曲靖市麒麟?yún)^(qū)海寨林場白沙坡用于開采石場的事實的相關(guān)書面文件及書面憑證已被提取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確認。
本案綜合證據(jù):
1.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雷某于2019年11月13日被曲靖市麒麟?yún)^(qū)監(jiān)察委員會以涉嫌受賄犯罪進行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2.戶口證明及犯罪記錄證明,證實被告人雷某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且無犯罪前科。
3.被告人雷某退伍軍人安置介紹信、任職相關(guān)文件、入黨志愿書、2018-2019年個人事項報告等書證材料,證實:被告人雷某身份屬于事業(yè)單位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符合職務犯罪主體身份。
4.組織機構(gòu)代碼、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名稱變更請示、批復等書證材料,證實國有海寨林場系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
5.收據(jù)兩份,證實被告人雷某已向監(jiān)察委繳納違紀款共計37萬元人民幣。
6.關(guān)于對原曲靖市國有海寨林場黨總支書記、場長雷某相關(guān)違紀違法問題調(diào)查的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雷某在監(jiān)察委掌握其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通知其到案后,雷某主動到案交代問題,并如實供述了其還存在行賄、介紹賄賂的犯罪事實。對于行賄、介紹行賄兩項罪名,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領(lǐng)導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賬等方式,貪污公款共計37.6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構(gòu)成貪污罪;被告人雷某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領(lǐng)導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個人使用,或者挪用公款超過三個月未能歸還,其行為已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雷某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領(lǐng)導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被告人雷某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領(lǐng)導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其行為已構(gòu)成行賄罪;被告人雷某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領(lǐng)導人員,介紹他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其行為已構(gòu)成介紹賄賂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辯護人認為雷某在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中具有自首情節(jié),綜合調(diào)查機關(guān)麒麟?yún)^(qū)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查證的事實,沒有充分證據(jù)證實被告人雷某在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罪中符合自首的構(gòu)成要件,不能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故辯護人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雷某在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認定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雷某在行賄、介紹行賄兩項罪名中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屬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屬自首情節(jié),對其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雷某在行賄、介紹行賄犯罪中具有重大立功情節(jié)的理由,與本案查證事實不符,不符合立功構(gòu)成要件,不予采納。被告人系初犯,案發(fā)后其家屬積極代其退繳部分贓款,對其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雷某所犯各罪的量刑適當,予以采納。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下量刑的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所述,根據(jù)被告人雷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30年11月1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雷某退交的部分涉案贓款人民幣37萬元由扣押機關(guān)予以沒收。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雷某的犯罪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文浪
人民陪審員 戴向紅
人民陪審員 趙云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 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