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案??號 (2020)皖刑終209號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某1、韓某某2、劉某某3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19)皖16刑初25號刑事判決,認定韓某某2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認定劉某某1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500萬元;認定劉某某3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宣判后,韓某某2、劉某某1不服,提出上訴。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二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韓某某2、劉某某1撤回上訴以及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申請與決定,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予被告人韓某某2、劉某某1撤回上訴。
二、準予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阜刑初字第00097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費志勇
審判員 王南雄
審判員 高洪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周昊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