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皖1622刑初606號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1﹞4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楊潤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2月3日1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蒙城縣白楊林場路段時,與被害人張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致張某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蒙城縣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李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12月13日,李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鑒于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鑒于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予以采納。結合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馬敬麗
附: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1)皖1622刑初606號
公訴機關蒙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漢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太康縣,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南省太康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6日被蒙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1﹞4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楊潤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2月3日1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蒙城縣白楊林場路段時,與被害人張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致張某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蒙城縣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李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12月13日,李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鑒于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鑒于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予以采納。結合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馬敬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