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盜竊
案??號 (2021)皖0822刑初252號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1]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某某犯盜竊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根據(jù)懷寧縣人民檢察院的建議,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陳新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嚴某某采取撬窗、攀爬等方式,夜間在懷寧縣盜竊,實施盜竊十二起,竊得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8044.5元。具體如下:
1、3月29日晚上,被告人嚴某某竄至懷寧縣粉鋪村委會,撬窗后進入室內(nèi)盜竊,竊取被害人黃某魚竿4根。經(jīng)評估,所盜魚竿價值1614.5元。
2、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嚴某某竄至懷寧縣,從院墻的洞口鉆入被害人操某1家,竊取袁某錢幣8枚。
3、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嚴某某竄至懷寧縣,攀爬上二樓陽臺后進入被害人操某2家,竊取老版人民幣180元。
4、4月23日晚上,被告人嚴某某竄至懷寧縣粉鋪村委會,撬開一樓防盜窗后入室盜竊,竊取岳西翠蘭茶葉2斤、芳草牙膏3盒、一次性雨衣4件和銅芯電纜線100米。經(jīng)評估,所盜物品價值共計1518元。
5、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嚴某某竄至懷寧縣粉鋪村委會,撬開一樓防盜窗后入室盜竊,竊取統(tǒng)一牌酸菜牛肉面一桶和餅干兩包。經(jīng)評估,所盜物品價值共計4.5元。
6、4月26日晚上,被告人嚴某某竄至懷寧縣,攀爬院墻后進入被害人吳某家,竊取老式手機2部、銅錢4個、皮鞋一雙和現(xiàn)金5元。
7、4月27日晚上,被告人嚴某某竄至懷寧縣,撬開防盜窗后進入室內(nèi),竊取華為平板電腦一臺、索尼數(shù)碼相機一臺和硬幣100元。經(jīng)評估,所盜物品價值共計1560元。
8、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嚴某某竄至懷寧縣,撬開窗戶后進入被害人操某3家,竊取黃金戒指一枚、黃金耳墜一對、銀手鐲一只、玉手鐲一只和老式手機3部。經(jīng)評估,所盜物品價值共計4140元。
9、5月15日晚上,被告人嚴某某竄至懷寧縣,撬開防盜窗后進入被害人操某4家實施盜竊,未竊得財物。
隨后,被告人嚴某某撬開被害人操某4家鄰居被害人操某5家防盜窗后入戶,竊取雪花牌易拉罐啤酒一瓶和腌制豆角一瓶。經(jīng)評估,所盜物品價值2.5元。
10、5月16日晚上,被告人嚴某某竄至懷寧縣,撬開防盜窗后進入被害人方某家,竊取襯衣一件、糖果一袋和皮鞋一雙。
隨后,被告人嚴某某撬開被害人方某家鄰居被害人丁某1家窗戶后入戶,竊取金箭牌二輪電瓶車一輛、華為牌筆記本電腦一臺、紀念章2枚和現(xiàn)金434元。經(jīng)評估,所盜物品價值共計8486元。
2021年5月19日,懷寧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高河責任區(qū)偵查人員依法搜查被告人嚴某某居住的安慶市迎江區(qū)車站賓館2078號房間,扣押了紙幣及硬幣共計人民幣1431元、SONY牌DSC-W310型數(shù)碼相機一部、黑色COM10牌手機一部、白色及紅色1Phcne手機各一部、印有丁某1、夏某字樣的紀念章2枚,以及粉色DBJS牌襯衣一件。同年11月3日,懷寧縣公安局將以上扣押物品悉數(shù)發(fā)還被害人。
2021年9月27日,安徽綠苑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被告人嚴某某精神發(fā)育遲滯(輕度),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另查明:2013年9月5日,被告人嚴某某因犯搶劫罪、搶奪罪被懷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嚴某某因犯盜竊罪被懷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18年12月5日刑滿釋放。
為證明上述犯罪事實,公訴人向法庭提供了書證懷寧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經(jīng)過》、被害人黃某、操某1、操某2、吳某、丁某2、操某3、操某4、操某5、方某的陳述、證人董某的證言、被盜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及現(xiàn)場圖、搜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懷寧縣價格認證中心懷價認定[2021]46號、108號文件、安徽綠苑司法鑒定所(2021)精鑒字第28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接處警情況登記表、懷寧縣公安局扣押及發(fā)還物品清單、本院(2013)懷刑初字第00122號、(2018)皖0822刑初233號刑事判決書、懷寧縣看守所懷看釋字[2018]031號刑滿釋放證明書、被告人嚴某某的供述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請法院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嚴某某系累犯,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嚴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已簽字具結(jié)。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嚴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嚴某某前期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具有前科,多次入戶盜竊,盜竊未遂,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其能夠配合公安機關搜查而退出部分贓款贓物,彌補了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嚴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
二、對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嚴某某犯罪所得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人(已發(fā)還)。責令被告人嚴某某繼續(xù)退賠被害人損失。
以上所處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流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