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故意殺人
案??號 (2021)皖13刑初6號
宿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宿檢一部刑訴[2021]Z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婁某某犯故意殺人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婁某某及其辯護人宋化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5月,被告人婁某某之妻姚某與他人發(fā)展成男女朋友,姚某于2020年7月提起離婚訴訟。同年9月11日,泗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姚某與婁某某離婚案。當日早晨,婁某某到泗縣購買一把尖刀存放家中。同月20日16時許,因離婚之事婁某某與姚某在劉圩鎮(zhèn)的家中發(fā)生爭吵,婁某某掐姚某脖頸并持事先準備的尖刀捅刺其胸部,致被害人姚某當場死亡。后婁某某持尖刀捅刺自己腹部,又持菜刀剁自己手腕。被家人制止后,婁某某要求其兒媳田園報警,之后再次持菜刀自殘,并使用吹風機電線勒頸自殺,出警人員發(fā)現(xiàn)后將婁某某送至醫(yī)院救治。經(jīng)鑒定,被害人姚某系胸腹結合部刺創(chuàng)致左心室、肝左葉破裂引起大失血合并機械性窒息死亡。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物證、書證、現(xiàn)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婁某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被害人姚某死亡,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殺人罪。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婁某某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害人姚某的婚外情導致本案發(fā)生。2、案發(fā)后,被告人婁某某委托其兒媳報案,并在現(xiàn)場等待出警人員處理,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且本案因夫妻感情糾紛引發(fā),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婁某某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婁某某與被害人姚某(歿年45歲)于1996年結婚。2019年5月,姚某與他人產(chǎn)生婚外情,并與之約定各自離婚后兩人結合。因婁某某不同意離婚,姚某于2020年7月3日向泗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20年9月11日,泗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姚某與婁某某離婚案。當日,婁某某在泗縣購買一把尖刀,藏匿在位于劉圩街的家中。同月20日凌晨,婁某某從外地返回家中。當日16時許,婁某某勸說姚某放棄離婚,兩人繼續(xù)共同生活,姚某當場拒絕。后兩人爭吵,婁某某掐姚某脖頸,并拿出事先準備的尖刀捅刺姚某胸腹部,致其當場死亡。隨后婁某某又持尖刀捅刺自己腹部,家人發(fā)現(xiàn)后將尖刀奪下,婁某某讓其兒媳田園報警。后婁某某兩次持菜刀致傷自己的手腕。出警人員趕到現(xiàn)場后,婁某某又用吹風機電線纏繞自己脖頸拴在家二樓欄桿上勒頸自殺。出警人員發(fā)現(xiàn)后,將婁某某救下并送至當?shù)蒯t(yī)院救治。經(jīng)鑒定,被害人姚某系胸腹結合部刺創(chuàng)致左心室、肝左葉破裂引起大失血合并機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出示、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一、物證
作案工具尖刀一把、菜刀兩把,經(jīng)當庭出示辨認,被告人婁某某供認該尖刀是捅刺被害人姚某及其自殺使用的工具,兩把菜刀是其自殘使用的刀具。
二、書證
(一)接處警綜合單及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20年9月20日16時12分19秒田園打電話報警,稱有人持刀殺人。出警人員趕到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姚某死在自己家客廳中。經(jīng)出警人員詢問,姚某的丈夫婁某某供認是其持刀將姚某殺害。次日,泗縣公安局對在醫(yī)院接受治療的婁某某決定監(jiān)視居住,同年10月4日將其刑事拘留。
(二)住院病歷證明,婁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進入泗縣人民院普外科治療,并被施行肝破裂修補+雙腕部清創(chuàng)縫合+左腕長肌腱修復術,于同年10月4日出院。
(三)離婚訴訟材料證明,沈記虎要求與劉九英離婚,姚某要求與婁某某離婚,均于2020年7月3日向泗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姚某與婁某某離婚案開庭審理時,婁某某不同意離婚。
(四)公安機關從資金查控平臺調(diào)取的賬戶主體信息證明,2020年9月11日,婁某某通過微信向出售刀具的馬成懷轉(zhuǎn)款30元。
(五)戶籍證明載明被告人婁某某、被害人姚某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況。
(六)前科查詢結果證明,本案發(fā)生前被告人婁某某無違法犯罪前科。
三、現(xiàn)場勘驗檢查及提取、辨認筆錄
(一)泗縣公安局K3413240618002020090033號現(xiàn)場勘查筆錄載明,現(xiàn)場位于泗縣農(nóng)貿(mào)市場婁某某家,死者位于大廳中部地面,頭朝西南,足朝東北,呈仰臥狀。刑事技術人員對現(xiàn)場的斑跡、擦蹭痕跡、門前綠化帶內(nèi)發(fā)現(xiàn)的菜刀、垃圾桶內(nèi)發(fā)現(xiàn)的尖刀等物證進行提取。附現(xiàn)場勘驗制圖4張、照片88張、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
(二)提取筆錄證明,2020年9月20日,出警人員從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疑似作案工具的菜刀一把。同年9月21日、10月4日,偵查人員分別提取婁某某及其兒子婁壯壯血樣。
(三)人身檢查筆錄證明,2020年10月2日,偵查人員對被告人婁某某進行人身檢查,發(fā)現(xiàn)其雙手腕及腹部有新鮮刀傷,婁某某自述是案發(fā)時其自殺造成。附照片證明。
(四)辨認筆錄證明,偵查人員根據(jù)證人提供的線索在案發(fā)現(xiàn)場附近一垃圾桶內(nèi)提取尖刀一把。后偵查人員將該尖刀與類似刀具共7把混同排列(提取的尖刀排序為3號),經(jīng)被告人婁某某辨認,指認3號是其作案時所使用的尖刀。附照片證明。
四、鑒定意見
(一)宿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宿)公(司)鑒(物證)字〔2020〕1246號鑒定書載明:死者姚某十指指甲、身下血泊、尸體北側滴狀紅色斑跡、現(xiàn)場西北側垃圾桶內(nèi)提取的一把尖刀刃上可疑斑跡、尸體西北側地面紙質(zhì)盒子上蓋外表面及內(nèi)表面上可疑斑跡,均檢見人血反應,檢出同一人DNA,與姚某心血在D8S1179等15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9.50×1017。
大門內(nèi)外地面多處紅色斑跡、一樓大廳樓梯口附近多處紅色斑跡、廚房地面及東墻上紅色斑跡、二樓樓梯口附近多處紅色斑跡、二樓客廳東側窗戶護欄下及該處的電吹風機表面多處紅色斑跡、三樓客廳及西北角臥室地面上多處滴狀紅色斑跡、三樓衛(wèi)生間地面及馬桶水箱按鈕上紅色斑跡、從大門前綠化帶內(nèi)提取的一把菜刀刀面及刀柄上可疑斑跡、廚房內(nèi)另一把菜刀刀面及刀柄上可疑斑跡,均檢見人血反應,檢出同一人DNA,與婁某某血樣在D8S1179等15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7.61×1017。
現(xiàn)場西北側一垃圾桶內(nèi)提取的一把尖刀刀柄上可疑斑跡,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婁某某、姚某的DNA分型。
(二)泗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泗)公(司)鑒(死因)字〔2020〕9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載明:死者胸腹部結合部見一梭形創(chuàng)口,呈左上右下,上創(chuàng)角稍鈍,下創(chuàng)角銳利,創(chuàng)緣整齊,創(chuàng)道通胸腹腔,分析為單刃扁刀形成。
死者左顳部皮下出血,右眼外側皮下出血,右側顳肌內(nèi)出血,外部皮膚未見明顯異常,分析為鈍性外力作用形成。
死者頸前至頸右側皮膚見點片狀表皮損傷,對應處頸部右側皮下脂肪內(nèi)有兩處點片狀出血,右側甲狀軟骨大角骨折,周圍組織出血,分析為扼壓頸部形成。
死者雙手掌側見多處創(chuàng)口,均見創(chuàng)緣整齊,創(chuàng)腔無組織間橋。分析為銳器創(chuàng),系防衛(wèi)傷。
根據(jù)理化檢驗報告,可排除常規(guī)甲胺磷、對硫磷、甲拌磷、敵敵畏等藥物中毒致死。
根據(jù)尸體檢驗所見,死者姚某左側胸腹結合部有一處左上右下的創(chuàng)口,創(chuàng)道通胸腹腔;心包、左心室、肝左葉、胃均見破裂口;胸腹腔見大量凝血塊,總量約2500ml。有尸斑淺淡,十指指甲蒼白失血性征象。
鑒定意見:姚某死因系胸腹結合部刺創(chuàng)致左心室、肝左葉破裂引起大失血合并機械性窒息死亡。
五、視聽資料
2020年9月25日,偵查人員調(diào)取泗縣楊禮山超市的監(jiān)控設備2020年9月11日7時至8時間錄制的視頻,刻錄成光盤保存。該視頻顯示,2020年9月11日早晨,婁某某騎白色電動車到馬成懷的貨攤前,兩人交談后,馬成懷遞給婁某某一把屠宰刀,婁某某將刀放入電動車儲物箱中。使用手機掃碼向馬成懷支付貨款后,婁某某騎車離開。
六、證人證言
(一)婁壯壯證明,他母親姚某在外有男人,家人都知道。2020年7月,姚某提出與他父親婁某某離婚,泗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開庭審理,但不知判決結果。同月20日16時許,他在家二樓聽樓下傳來較大響聲,下樓見婁某某拿把刀站在一樓客廳桌子旁,姚某仰面躺在客廳門后1米多處,腹部和右手腕處都有血跡,當時還有呼吸。后婁某某讓他妻子田園打電話報警。見婁某某胸部流血,雙手腕都有傷,他奪下婁某某手中的刀,此刀三四十厘米長,類似水果刀,是新刀,包裝盒還在。他家只有兩把正常使用的菜刀。后鄰居進入家中,現(xiàn)場比較混亂,那把刀不知去向。
(二)田園證明,2020年9月20日午飯后,她公公婁某某上二樓睡覺,婆婆姚某在一樓休息。下午三四點時,聽到一樓有吵架聲,她與丈夫婁壯壯即下樓,見姚某渾身是血躺在客廳。婁某某在一樓樓梯附近雙手握刀捅自己腹部,婁壯壯即去奪刀。刀掉在地上后,她將此刀丟進家北側幾十米處的垃圾桶內(nèi)。該尖刀長二三十厘米,棕色木柄,之前沒見過。后婁某某在大門前擱置花盆的架子處,右手持家中的菜刀砍自己左手。她回到屋內(nèi)呼喚婆婆姚某,無反應,她掐人中亦無反應。120救護車趕來,醫(yī)護人員檢查后稱姚某已死亡。
婁某某在案發(fā)當天早晨5時許從外地回到家。因她要求婆婆幫助帶孩子,姚某也是從外地返回家中時間不長。姚某與婁某某經(jīng)常吵架,已向法院起訴離婚。姚某經(jīng)常背著家人與他人打電話聊天。案發(fā)后婁某某讓她報警,她即使用婁壯壯的手機電話報警,先打120,接著打的110。
(三)劉改變證明,她與婁壯壯是近鄰,平時只有婁壯壯的爺爺一人在家。2020年9月20日下午4時許,她在門前路上收黃豆時,馬姓鄰居的妻子指著婁壯壯家說有人吵架。她與之一起掀起婁壯壯家卷閘門,見婁壯壯母親頭朝西南,臉往西側躺在樓下客廳里,已不動了。婁壯壯父親胸部流血,拿把類似殺羊的尖刀,此刀約20厘米長。婁壯壯即去奪刀,其妻子傻傻的站在一旁。她上前勸說后,婁壯壯父親將刀扔地上,隨即婁壯壯妻子將刀拿至門外。之后婁壯壯父親拿出一把菜刀到大門外,將左手放在鄰居陳為東家門前的豬槽上,右手持刀朝自己左手腕處砍一刀后將刀扔掉。此刀被婁壯壯的爺爺撿走了。后婁壯壯妻子外出打電話。派出所出警人員和醫(yī)院救護車到后她便回家了。
(四)董翠玲證明,2020年9月20日下午三四點時,聽到有吵鬧聲,她拉開婁壯壯家卷閘門,發(fā)現(xiàn)婁壯壯正抱著其父親,其父手拿一把尖刀,胸口處流血。她急忙對不遠處的張軍妻子(劉改變)喊:壯壯家有人打架。張軍妻子趕來掀開卷閘門進入婁壯壯家。卷閘門全部打開后,她看到婁壯壯母親躺在地上,后婁壯壯父親從家中出來。救護車趕來后,經(jīng)醫(yī)生檢查,婁壯壯母親已死亡。
(五)胡田田證明,2020年9月20日下午4時許,聽鄰居在婁某某家門前喊“快來!快來!”。她趕到后見婁某某妻子仰面躺在一樓大廳地板上,胸部有血跡。后婁某某持菜刀割自己左手腕,其兒子進行阻攔。婁某某的兒媳因驚嚇不敢進家,讓她到樓上照看睡覺的孩子。她上樓時見婁某某胸部流血,當時婁某某拿把不銹鋼菜刀,其兒子婁壯壯手中有把尖刀。
(六)王成榮證明,姓婁的鄰居家平時就一名80多歲的老頭在家,其他人都在外打工。近幾天婁家人都回來了。2020年9月20日下午,聽到外面喊“殺人了”。她出門見婁老頭兒子(指婁某某)胸部流血,手持一把菜刀。婁老頭上前要刀,婁某某不給。隨后,婁某某將左手墊在她家門前用水泥鑄的石槽上,右手持刀朝自己左手腕處剁一刀,當時就流血了。刀被扔掉后,婁老頭將刀撿走。后公安局和醫(yī)院的車都趕來,醫(yī)生檢查后,確認躺在樓下客廳的婁老頭兒媳已死亡。一段時間后醫(yī)院與派出所的人一起將婁某某送醫(yī)院。當天,婁老頭及兒子、兒媳、孫子、孫媳婦都在家。事發(fā)后,見到婁老頭孫媳婦在樓下打電話。不知婁某某胸部傷是如何形成的。她出門后見住附近的兩名婦女也在婁老頭家門前。
(七)婁之友證明,2020年9月20日午飯后,他在鄰居楊老太太家打牌時,有人喊:“老婁,你家出事了,快回去看看”。他見自己家門前有好多人,進屋發(fā)現(xiàn)身上有血跡的兒媳姚某側面躺在一樓大廳的地上,腹部流血的兒子婁某某拿把菜刀站在屋里。他上前要刀,婁某某不給,并拿著菜刀到門外圍著他孫子的轎車轉(zhuǎn)。他一直跟著追要,后婁某某才把刀扔地上。他將此刀埋在門前的綠化帶里。趕來的醫(yī)生檢查后確認他兒媳已死亡,隨后開車離開。不久又來一輛車將婁某某拉去醫(yī)院。當天,他與兒子、兒媳、孫子、孫媳婦一起吃午飯時沒人吵架。當天早晨婁某某剛從打工處回到家,姚某也是二天前才回到家中。
(八)劉然(劉圩派出所輔警)證明,2020年9月20日接到110指令后,他與陳躍強、許超輝、楊禮闖一起出警到婁某某家,見其家門前有人圍觀,該處地面上有很多滴落的血跡,進屋發(fā)現(xiàn)一樓大廳里一名婦女倒在血泊中。他現(xiàn)場詢問時,從廚房走出當時腹部流血的婁某某承認是其干的,婁某某的兒子當時在場。他給朱所長打電話匯報后又進屋,發(fā)現(xiàn)婁某某上樓了。他到二樓發(fā)現(xiàn)婁某某將吹風機上的電線拴在欄桿上勒自己脖子,他即與陳躍強一起解開電線將婁某某救下,隨后與另兩名出警人一起將婁某某抬上救護車,送劉圩鎮(zhèn)衛(wèi)生院救治。剛到現(xiàn)場時發(fā)現(xiàn)一樓大廳樓梯口附近垃圾桶旁的地板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跡。陳躍強將此刀裝進塑料袋拿到警車中,后來交給勘查人員。
(九)陳躍強(劉圩派出所輔警)證明,案發(fā)當天,他與劉然等一起出警至婁某某家,發(fā)現(xiàn)一樓大廳內(nèi)一名婦女倒在血泊中,婁某某腹部流血,其兒子也在場。當時婁某某情緒激動,在一樓來回走動并不停說:“我要弄死你,我要弄死你”,后又講:“我也死吧,我也死吧”。婁某某上樓后,他與劉然也到二樓,發(fā)現(xiàn)婁某某將吹風機上電線拴在欄桿上正勒頸自殺,他們即解開電線將其救下,隨后與兩名出警人員一起將婁某某抬上救護車,送往劉圩鎮(zhèn)衛(wèi)生院救治。他在現(xiàn)場使用手機拍攝了照片:一張是倒在大廳里的死者照片、一張是婁某某在房間內(nèi)走動時對其拍攝的照片、一張為婁某某躺在死者身旁的照片,還有一張為婁某某被送到醫(yī)院時的照片。剛到現(xiàn)場時,他發(fā)現(xiàn)一樓大廳里有一把沾有血跡的菜刀,他即將此刀裝進塑料袋放至警車中,后將這把刀交給勘查現(xiàn)場的技術人員。
(十)馬成懷證明,他在劉圩街上擺攤銷售叉子、耙子、鐮刀、菜刀、屠宰刀等鐵器。(出示提取的“友得利”牌屠宰刀)這是把殺豬宰羊用的單刃木柄尖刀,賣30元一把。近期有人從他攤上購買了這種刀,2020年9月11日7時18分23秒,他通過微信收款,他的微信號是×××,昵稱:晨,對方頭像是龍頭。該筆轉(zhuǎn)款30元,賬單號是10001071012020091101286710949511。這種“友得利”牌刀是幾月前他從睢寧縣進的貨,共進四把,現(xiàn)只剩一把沒賣出。他一般在逢集的早晨5時許出攤。
(十一)沈記虎證明,2019年5月,他在劉圩街吃飯時與姚某相識,后互加了微信并經(jīng)常聯(lián)系,很快發(fā)展為男女朋友,各自的家人都知道此事。他與姚某商定各自離婚后兩人共同生活。2020年約6月份,他與姚某分別向泗縣人民法院劉圩法庭提起離婚訴訟,同年9月10日法庭開庭審理他的離婚案,次日開庭審理姚某離婚案。姚某的丈夫不同意離婚。開庭前姚某從福建的住處返回劉圩鎮(zhèn),開庭后他與姚某一起在南京市生活幾天。9月15日前后,姚某按其兒媳要求返回劉圩鎮(zhèn)照看孫子。2020年9月20日早晨,姚某通過微信通知他,婁某某從福建返回劉圩鎮(zhèn)了,不讓他給其打電話。
(十二)袁尚平證明,她女兒姚某與其丈夫婁某某近兩年感情不太好,她不知什么原因。姚某與婁某某離婚案開庭前,婁某某讓她去法庭勸說姚某不要離婚,她在法庭門前跪求姚某,但其不聽,堅持離婚。
(十三)李培育證明,他經(jīng)營一家石材廠,婁某某及兒子婁壯壯均是該廠員工。2020年9月19日婁某某沒打招呼就離開了。次日下午,婁某某講本地話給他打電話,語音顯得很急躁,大意是因出事不能回廠上班了,其應發(fā)工資等都交給婁壯壯。隨后,他與婁壯壯通電話,得知婁某某的妻子死亡。
(十四)裴景潤證明,2020年9月20日下午4時許,他在泗縣劉圩鎮(zhèn)中心醫(yī)院上班時,一名男孩跑來講家人被刀戳傷了。他與司機開車趕到后,見婁某某持刀在家門前來回走動。進屋發(fā)現(xiàn)一婦女(姚某)躺在客廳地板上,該婦女手部被刀劃傷,腹部傷情嚴重,腸管外露。經(jīng)檢查確認該婦女瞳孔散大到邊緣,頸總動脈搏動消失,已死亡。他將此情告知該婦女家人后,即與司機一起離開。
七、被告人供述
婁某某供述,2020年9月20日凌晨,他從廈門市返回泗縣的家中。上午,他駕車到泗洪一家裝修公司與人商談裝修房子之事。中午12時許在家吃飯后,他到二樓休息,妻子姚某在一樓休息。下午4時許,他下樓與姚某商量回福建一起生活,但其堅持與他離婚。由此發(fā)生爭吵后,他掐姚某脖子并打其幾巴掌,姚某說打死都不會跟他回去。他決定持刀先捅死姚某再自殺,即從大衣柜上拿出之前購買的尖刀捅刺姚某胸腹部,姚某當即倒地不動了,隨之他向自己胸前捅刺一刀。后他兒子婁壯壯從二樓下來將刀奪下,他又到廚房拿一把菜刀準備自殺,他父親上來奪刀。他提著菜刀走出家,后到家北側花園的臺子上,持菜刀砍自己左手。后他父親將菜刀奪下,他又到廚房拿另一把生銹的菜刀砍自己右手。他到家三樓想跳窗自殺,但窗戶都被封死了。他回到二樓衛(wèi)生間拿出吹風機,即用吹風機電線纏繞自己脖頸拴在窗戶上自殺,后昏迷。捅刺姚某的單刃尖刀連木柄有二三十厘米長,是9月11日開庭那天早晨在劉圩街貨攤買的,用手機微信掃碼支付30元,買后放在樓下衣柜上面。
姚某有外遇,該男子叫沈記虎。2020年7月,姚某和沈記虎均向劉圩人民法庭起訴離婚,9月11日劉圩法庭開庭審理他與姚某離婚案。當日姚某的母親磕頭求其不要離婚,但姚某不聽。2020年9月5日,得知姚某與沈記虎在南京市同居,他產(chǎn)生與姚某同歸于盡的想法。
案發(fā)后他讓兒媳田園打電話報警,后他打電話告訴泉州的廠長李培育,稱妻子已死亡,自己不能回廠上班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婁某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持刀捅刺妻子姚某,致被害人姚某當場死亡,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對其依法從輕處罰。雖然案發(fā)后被告人婁某某委托家人打電話報警,但在出警人員到達現(xiàn)場后,婁某某實施自殺行為,不屬于自動投案,不應當認定自首。辯護人提出應認定被告人自首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fā),被害人姚某在案發(fā)起因上負有責任。婁某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婁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婁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對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菜刀兩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卜慶永
審判員 丁 軍
審判員 段少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趙開麗
書記員孫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