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529刑初130號
河北省巨鹿縣人民檢察院以巨檢刑訴〔2020〕1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巨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洪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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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尹某及其辯護人孫國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巨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0年1月22日、23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尹某趁李某1睡覺時,私自登錄李某1微信,冒充李某1本人,虛構自己遇到急事需用錢為由,通過微信先后兩次向李某1好友師某借款10000元、11000元共計21000元。借款后尹某將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從李某1微信中刪除,并將該21000元轉到由尹某實際控制的微信賬戶內(nèi)供自己使用。事發(fā)后,李某1通過微信找回14099元,并退還師某14000元。
2.陌陌軟件中存在“相親直播間”模塊,部分陌陌用戶在觀看相親直播過程中,容易沖動消費花錢向主播贈送禮物。被告人尹某選取那些在直播間大額刷禮物的陌陌用戶作為自己的作案目標。尹某謊稱自己能夠要回刷禮物的錢,進而騙取被害人交付押金及手續(xù)費。在作案過程中,尹某使用自己的三個陌陌賬號“曉曉”、“拼搏”、“陌離”(后更名為“背影”)中的兩個或三個,一人拌兩角或三角游說被害人,讓被害人相信“陌離”或“拼搏”能夠幫助被害人索回刷禮物花費的大部分錢財。而后,尹某以索要退款需要繳納押金和手續(xù)費的名義讓被害人向指定微信或支付寶賬戶打款,尹某收到錢款后據(jù)為己有。
以上述方式,在2020年5至6月期間,尹某騙取樊某(陌陌昵稱“絕不放棄”)6814.5元錢;騙取鄧某(陌陌昵稱“JUSTDOIT”)500元錢;騙取茍某(陌陌昵稱“小心肝”)2358元錢;騙取杜某(陌陌昵稱“微笑背后的眼淚”)6130元錢;騙取付某(陌陌昵稱叫“星河”)3298元錢;騙取譚某(陌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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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稱叫“回眸一笑的溫馨”)1160元錢;騙取張某1(陌陌昵稱叫“下一站路口等著你”)1140元錢;騙取宣某(陌陌昵稱叫“傲雪凌風”)1660.6元錢;騙取黃某(陌陌昵稱叫“浪跡天涯”)2435.76元錢。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尹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公訴機關提交和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師某、樊某、鄧某、茍某、杜某、付某、譚某、張某1、宣某、黃某的陳述、被告人尹某的供述、證人李某1、張某2、易某、李某2、張某3的證言、李某1對尹某的辨認筆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李某1微信交易記錄明細、師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易某支付寶收支明細、同張某2微信聊天截圖、李某2支付寶收支明細、尹某支付寶交易明細、戶名張某3的建設銀行卡尾號6693的交易明細、樊某提供轉賬給XX、XX的轉賬記錄截圖、樊某提供的陌陌軟件中昵稱為陌離用戶的陌陌資料截圖、尹某對與陌陌昵稱“絕不放棄”(樊某)聊天記錄截圖指認、鄧某提供的轉賬截圖照片、與“背影”、“曉曉”、“拼搏”聊天記錄、尹某陌陌軟件內(nèi)與“JUSTDOIT”聊天記錄、茍某提供陌陌聊天截圖、向“青梔白酒”和軍秀支付寶轉賬截圖、尹某對與茍某陌陌聊天記錄照片指認情況、杜某提供的轉賬給紅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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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記錄截圖和其與背影對話聊天記錄、尹某對與微笑背后眼淚的聊天記錄指認、付某提供的支付寶轉賬記錄、微信轉賬記錄、被告人陌陌號、付某支付寶信息截圖、付某微信名片截圖、譚某提供轉賬截圖、譚某提供陌陌軟件聊天記錄、尹某對與“回眸一笑的溫馨”陌陌聊天記錄的指認情況、張某1提供的轉賬給軍秀的轉賬記錄、尹某對與陌陌昵稱“下一個路口等著你”聊天記錄指認、宣某提供的轉賬給XX的轉賬記錄、宣某提供與陌陌用戶昵稱背影的聊天記錄照片、黃某提供的轉賬給紅梅的支付寶轉賬記錄、尹某對與陌陌昵稱“浪跡天涯”聊天記錄指認、在逃人員撤銷表、抓獲經(jīng)過說明、羈押證明、被告人尹某戶籍證明信、關于被告人尹某主動供述情況說明、退贓轉賬憑證回單、扣押清單作案工具照片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尹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液炞志呓Y,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孫國華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簽署具結書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辦案機關扣押了尹某的黑色蘋果手機(iphone6splus容量128G)一部和vivoY66玫瑰金色手機一部、現(xiàn)金9628元、尾號6693的建設銀行卡一張。此外案件偵辦過程中,被告人尹某家屬代其退贓三萬二千四百元,退至巨鹿縣人民檢察院賬戶。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他人財物32397.86元,其中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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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騙局,針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騙取多人錢財25496.86元,屬于電信網(wǎng)絡詐騙;被告人利用特定人身份騙取他人財物21000元,案發(fā)前追回14099元,詐騙得款6901元。被告人詐騙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對于被告人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部分,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愿意接受處罰,全部退贓,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上述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未隨案移送的被告人尹某犯罪所用的黑色蘋果手機(iphone6splus容量128G)一部和vivoY66玫瑰金色手機一部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未隨案移送的扣押被告人的現(xiàn)金9528元用于執(zhí)行罰金。
三、未隨案移送的被告人尹某的退贓款,由巨鹿縣人民檢察院退賠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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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 馬林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李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