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322刑初250號
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檢察院以昌檢一部刑訴〔2020〕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0年11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煒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2月份,被告人黃某某通過快手認識被害人陸某。同年5月20日,被告人黃某某假稱辦房產(chǎn)證缺錢,待辦理房產(chǎn)證后可貸款并將款項歸還為由騙取陸某人民幣7000元;5月22日,被告人黃某某假稱幫助陸某辦理房產(chǎn)證,騙取陸某人民幣8700元。6月份,被告人黃某某得知陸某報案后,將騙取的錢款退還陸某。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退還被害人損失,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黃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再犯新罪,建議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收條、微信轉(zhuǎn)賬及聊天記錄,刑事判決書、執(zhí)行通知書,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同意公訴機關(guān)的定罪意見,量刑意見方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退還了被害人的全部被騙款項,可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2月份,被告人黃某某通過快手軟件認識被害人陸某。同年5月20日,被告人黃某某假稱辦房產(chǎn)證缺錢,待辦理房產(chǎn)證后可貸款并將款項歸還為由騙取被害人陸某人民幣7000元;同年5月22日,被告人黃某某假稱幫助被害人陸某辦理房產(chǎn)證,再次騙取被害人陸某人民幣8700元。同年6月至7月,被告人黃某某在得知陸某報案后,陸續(xù)將騙取的錢款歸還被害人陸某。
另查明,被告人黃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昌黎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9年12月6日,本院做出(2019)冀0322刑初453號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
審理查明的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證據(jù)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錢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將騙取的款項全部歸還被害人,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已考慮到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節(jié),予以了充分從輕考量,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黃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再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shù)罪并罰。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9)冀0322刑初453號刑事判決書中的緩刑部分。
二、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前罪詐騙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并罰,并罰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已繳納五千元罰金,剩余罰金一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楊紅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