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冀0225刑初213號
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檢察院以樂檢公訴刑訴[2019]1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樂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李佳佳到庭參加訴訟。審理期間,樂亭縣人民檢察院因補充新的證據(jù)建議延期審理一次。2020年4月3日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院對該案中止審理,2020年11月12日恢復(fù)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以幫助商某介紹對象和能夠幫人找港務(wù)局正式工的名義,騙取商某人民幣約210萬
元。立案前李某某已返還商某人民幣160萬元。
2.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張某1兒子張浩、女兒張?zhí)疬M唐山港務(wù)局工作為由,騙取張某1人民幣37.3萬元。
3.2017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姜某女兒孟祥菁到唐山港務(wù)局上班為由,騙取姜某人民幣17萬元。
4.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幫助安排萬某兒子柳帥到唐山港務(wù)局上班為由,騙取萬某人民幣23萬元。立案前李某某已返還萬某人民幣8萬元。
5.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蔡某提升職務(wù)、幫助蔡某妻子周麗云到曹妃甸港務(wù)局工作、蔡某妻弟周立家到唐山港務(wù)局工作需要繳納培訓(xùn)押金等名義,騙取蔡某人民幣20.2萬元。立案前李某某丈夫張某2已代李某某返還蔡某人民幣6.7萬元。
6.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劉某1兒子劉陽到唐山港務(wù)局做正式工、幫助劉某1外甥周立家到唐山港務(wù)局做勞務(wù)派遣工為由,騙取劉某1人民幣26.7萬元。立案前李某某丈夫張某2已代李某某返還劉某1人民幣12.3萬元。
7.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樊某兒子樊京康進唐山港務(wù)局上班為由,騙取樊某人民幣5.2萬元。立案前李某某丈夫張某2已代李某某返還樊某人民幣2萬元。
8.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董某進唐山港務(wù)局工作為由,騙取董某人民幣16萬元。
9.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劉某3
進唐山港務(wù)局工作為由,騙取劉某3人民幣19萬元。
10.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介紹唐山港和曹妃甸港工程以及安排唐山港務(wù)局員工的名義,騙取陳某1人民幣約290萬元。
11.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陳某2進唐山港務(wù)局工作為由,騙取陳某2人民幣20.7萬元。
12.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劉某2進唐山港務(wù)局上班、李某某對象張某2公司需要倒流水以及辦理代還信用卡為由,騙取劉某2人民幣9.6萬元。立案前李某某已返還劉某2人民幣0.63萬元。
13.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陳某1需要借款和網(wǎng)絡(luò)貸款的名義騙取朱杰人民幣32.44萬元,立案前李某某丈夫張某2已代李某某返還人民幣5.82萬元。
14.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王某到唐山港務(wù)局做勞務(wù)派遣工為由,騙取王某人民幣7萬元。立案前李某某已將上述款項全部返還給王某。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
被告人李某某辯稱:對于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一起事實商某沒有給我那么多錢,商某給我了70多萬元錢,我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轉(zhuǎn)賬給了商某200多萬元錢;對于朱杰的,我沒有向她借那么多錢,我覺得我從朱杰借的錢已經(jīng)還清了,網(wǎng)貸不是
我給她操作的,網(wǎng)貸需要人臉識別,我沒有給她操作過;從陳某1沒有拿那么多錢,大部分錢是我從陳某1借的。
辯護人李佳佳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沒有異議。但是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一起事實李某某詐騙商某證據(jù)不足、定性錯誤。被告人李某某不具有對商某詐騙的行為和主觀故意,沒有證據(jù)證明商某曾支付給李某某210萬元的事實;對于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十三起事實,李某某對朱杰犯有詐騙罪定性錯誤,證據(jù)不足。本案中,李某某曾向朱杰借款,朱杰索要后陸續(xù)以多種形式包括服裝店所有財產(chǎn)、多種首飾進行抵債,盡最大努力積極還款,所以從主觀上李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朱杰名義進行的網(wǎng)絡(luò)貸款,網(wǎng)絡(luò)貸款均需要本人身份信息及本人驗證認可同意,從網(wǎng)絡(luò)貸款的信息看應(yīng)當認定為朱杰自行操作的,是李某某所為沒有證據(jù)支持。起訴書認定李某某騙取陳某1的金額有誤,證據(jù)不足,李某某陳述自己因工程從陳某1得到的金額為13萬元,因介紹工作得到的金額約40萬元左右,剩余款項是陳某1支付給李某某的借款,公訴機關(guān)認定李某某詐騙陳某1290萬元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被告人李某某在實施本次犯罪以前表現(xiàn)一貫良好,無任何違法犯罪前科,屬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李某某和家人積極退款,主觀惡性小,希望法院對被告人李某某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張某1兒子張浩、女兒張?zhí)疬M唐山港務(wù)局工作為由,騙取張某1人民幣37.3萬元。
2.2017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姜某女兒孟
祥菁到唐山港務(wù)局上班為由,騙取姜某人民幣17萬元。
3.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幫助安排萬某兒子柳帥到唐山港務(wù)局上班為由,騙取萬某人民幣23萬元。立案前李某某已返還萬某人民幣8萬元。
4.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蔡某提升職務(wù)、幫助蔡某妻子周麗云到曹妃甸港務(wù)局工作、蔡某妻弟周立家到唐山港務(wù)局工作需要繳納培訓(xùn)押金等名義,騙取蔡某人民幣20.2萬元。立案前李某某丈夫張某2已代李某某返還蔡某人民幣6.7萬元。
5.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劉某1兒子劉陽到唐山港務(wù)局做正式工、幫助劉某1外甥周立家到唐山港務(wù)局做勞務(wù)派遣工為由,騙取劉某1人民幣26.7萬元。立案前李某某丈夫張某2已代李某某返還劉某1人民幣12.3萬元。
6.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樊某兒子樊京康進唐山港務(wù)局上班為由,騙取樊某人民幣5.2萬元。立案前李某某丈夫張某2已代李某某返還樊某人民幣2萬元。
7.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董某進唐山港務(wù)局工作為由,騙取董某人民幣16萬元。
8.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劉某3進唐山港務(wù)局工作為由,騙取劉某3人民幣19萬元。
9.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介紹唐山港和曹妃甸港工程以及安排唐山港務(wù)局員工的名義,騙取陳某1人民幣136.8萬元。
10.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陳某2進唐山港
務(wù)局工作為由,騙取陳某2人民幣20.7萬元。
11.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劉某2進唐山港務(wù)局上班、李某某對象張某2公司需要倒流水以及能辦理代還信用卡為由,騙取劉某2人民幣9.6萬元。立案前李某某已返還劉某2人民幣0.63萬元。
12.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夠幫助安排王某到唐山港務(wù)局做勞務(wù)派遣工為由,騙取王某人民幣7萬元。立案前李某某已將上述款項全部返還給王某。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戶籍信息。
(2)受理案件登記表。
(3)扣押清單。
(4)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劣跡證明。
(5)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
(6)樂亭縣公安局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
(7)抓獲說明:2018年12月15日,樂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從樂亭鎮(zhèn)東南小區(qū)出租房內(nèi)將李某某抓獲。
(8)樂亭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的情況說明。
2.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1證實,李某某是我姐。2018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期間她借我153××××7351的手機卡用。我問過她為什么借我這個手機號用,她就說借著打個電話。我不清楚具體是給誰打。153這張卡是我買的黑卡,具體用誰的身份登記的我不清楚。我沒在李某某手底下干活。
(2)證人高某證實,我和陳某1是朋友關(guān)系。2018年8月份的一天,陳某1跟我說他要去看場地,因為他要用我找的工程設(shè)備,我說我也想跟著去,陳某1就帶著我一起去了,叫我別亂說話。陳某1開車帶著我和李某某到了唐山市海港區(qū)港務(wù)局大廈,接上了一個陌生男子,這人是李某某打電話聯(lián)系的。我們四人就一起去了礦石碼頭西北的一個場地,那個男的就指著場地那里一片沙子,說那就是場地。我就說這地方也不大啊,他就拿出一部手機,然后拍了一段視頻,發(fā)出去后打了一個電話,我聽著他好像問了問是不是這個場地,對面回答了一句,說是。我就又問說這沙子也不夠施工干幾天的,那個人就說還有別的施工場地呢,到時候工程部會安排你們到那里去施工。我還記得李某某說了一句,說她不認識這個男的,他也就是個小伙計。那男的也說了一句是領(lǐng)導(dǎo)安排他帶我們看場地的。后來看完場地我們就回去了。那個男的我能認出來,但是不知道他叫什么。
(3)證人張某2證實,我知道我對象李某某欠別人錢,說是給別人找工作、還給別人包活才欠的錢。我們家沒能力給別人找工作、包活。李某某也沒有能力。我們家沒有什么固定財產(chǎn),沒房子,車也抵押了。我一開始不知道李某某在外面給別人找工作、包活,后來在2018年的時候,他們管我要錢的時候我才知道的。我對象李某某一開始的時候給別人干活,在2014年的時候,自己開了一個左岸服裝店,在北新路步行街,現(xiàn)在這個服裝店兌給服裝店的服務(wù)員朱杰了,因為李某某從朱杰手里借了錢,還不了錢,李某某就兌給了朱杰。我還給了朱杰一塊手表,浪琴牌的,兩年前買的,當時花了兩萬左右,給她的時候價值一萬左右。還給了她六七個碧璽戒指,這些戒指均價大概三四千元一個。李某某和朱杰之間的賬清了沒有我不清楚,李某某到底向朱杰借了多少錢我不知道。我名下有三張儲蓄卡,一張中國銀行卡,一張工商銀行卡,一張中信銀行卡。平時主要用工商銀行卡日常消費,中國銀行卡是用來還我從手機上貸的款。還貸款的錢有的是借的,還有一部分是李某某給我的,卡號我記不清了。我們平時的花銷主要都是李某某出錢,平時花錢也都是李某某負責,李某某名下有兩輛車,一輛二手路虎神行者車牌號冀B×××××,一輛寶馬525車牌號冀B×××××,都是全款買的,大概2015年、2016年李某某自己出錢買的,現(xiàn)在這兩輛車李某某都自己抵押到唐山了,我們也不知道,后來貸款公司要錢才知道的。李某某名下沒有房產(chǎn)。李某某平時花錢以及進出流水我不清楚,從結(jié)婚我就不管她這些事。我不知道李某某把給別人找工作、包活的錢用在什么地方,李某某從2018年總從家里要錢,她還從我老丈人家里要錢,把她兄弟買樓的錢都給她了。李某某從家里要錢,我問過她用來干什么,她說找他同學(xué)合伙整活,應(yīng)急使,過段時間就能還上,但是到現(xiàn)在李某某也沒還上,我也不知道她把錢整哪去了。李某某沒說過和哪個同學(xué)合伙。我現(xiàn)在沒有固定的存款,我名下沒有房產(chǎn),我在2018年的時候從“彈個車”平臺上租賃了一輛車,車牌號B8S3W7,這個車戶頭沒在我這,但是每個月得還貸款,租賃的錢是我爸出的錢。我之前給向我們家要錢的人寫過承諾書,但是現(xiàn)在沒有能力,我得自己慢慢掙錢,還有我們這拆遷呢,我打算拆遷后拆遷款可以還一部分。我們家沒有親戚在港務(wù)局當領(lǐng)導(dǎo),我有一個三姑夫的連兄弟,叫胡文新,他好像是在海事局工作。我們之間沒有任何聯(lián)系。我們因為拆遷的事,跟我三姑夫就關(guān)系不好,所以跟他們關(guān)系走動的特別少。在2018年大概9月份的時候公安機關(guān)找過李某某,李某某接到過一個電話,接完電話我問她著,她自己跟我說的是欠別人錢欠了6、7萬元錢,鬧到公安局了,但是錢已經(jīng)還了,她說沒事了。后來我也沒問。后來有人向我要錢的時候,說是找李某某要錢。這時候李某某就走了,當時是跟我還有我爸吵吵著,就走了。后來李某1給了我一把鑰匙,說是李某某讓李某1給她租房,先在外面住。我去過李某某在東南小區(qū)租住的房子,我是去看看李某某。因為我父親心臟不好,她怕我父親犯病,就獨自到外邊住了。我不知道李某某是上網(wǎng)逃犯。我想幫助李某某把欠的錢都還上,現(xiàn)在我沒有能力都還上。
(4)證人郭某證實,我認識李某某,我丈夫王亮和李某某丈夫認識。大概是2017年我們在一起吃飯的時候,聽李某某提過她有能力幫人進港務(wù)局工作,就是需要錢,還說她已經(jīng)成功幫人進過港務(wù)局了,我當時就記住了。她說的挺讓人相信的,而且李某某還開著好車開著服裝店,我就信以為真了。后來我姑郭瑞華和我聊天時,我就跟她提了這個事,她就記住了。后來我姑的兩個朋友家里有孩子剛畢業(yè)就跟我姑打聽這個事來著,我姑就問了我,我也以為是好事就跟他們說了,后來我就把李某某電話給了他們,都是他們自己和李某某聯(lián)系,定的錢數(shù)啥的,給錢什么的我都沒參與。就有一回我姑聯(lián)系我說她秦皇島的朋友來樂亭了不認識路,讓我?guī)兔еダ钅衬衬?,我?guī)е麄內(nèi)チ死钅衬车姆b店,然后他們自己和李某某談的,我沒參與,后來我就離開了。到了2018年,其中有一家聯(lián)系過我,說是一直沒能上班去,想讓李某某退錢,想讓我?guī)兔σ幌拢乙驗楦钅衬骋膊缓苁?,就通過我丈夫跟李某某丈夫說了這事后來也沒人給我回信,我就沒再問。通過我找李某某介紹找工作的人叫什么我不知道。我就是在中間傳個話。直到后來我?guī)兔σX的時候我都不知道李某某是騙人的。李某某沒有給我好處費。她之前從我這借過錢,好像幾千,又還給我了。
(5)證人魏某證實,2018年9月7日我對象王某接到李某某微信上發(fā)的一個信息,說是港務(wù)局集裝箱碼頭下來了三個名額,說能給我找這個工作。我對象就跟我說了這個事,她說她想去,李某某說得花點錢。后李某某以找工作為由騙了王某7萬元錢?,F(xiàn)在李某某已經(jīng)把7萬元錢都給我們了。
(6)證人石某證實,我是李某某的母親,在2017年9月份張某1沒有給我們3萬元錢。但是我了解這個事,張某1確實給了3萬元現(xiàn)金,但是這筆錢被李某某拿走了,李某某當時在我家。我沒有張來社、石立民的聯(lián)系方式,李某某以我丈夫和張來社、石立民的名義從銀行貸款的,銀行已經(jīng)起訴我們了。我沒有給張某1寫過收條、欠條之類的字據(jù)。但是我簽過一張字據(jù),大概意思就是張某1把錢送來了,然后被李某某拿走了,就是這么一個證明,當時張某1說他老婆生病了,我看挺可憐的,我就給他簽了。李某某在外騙人的事我啥都不知道,我要是知道早就說她了,我們家的錢都被這孩子弄走了,我們一分錢好處都沒從她這得到過。
(7)證人趙某證實,我和商某是同事,都在港務(wù)局工作。大概是2015年,我記得是商某當時問我,問我想不想給媳婦換個好點的工作,他說能找到港務(wù)局的正式工,我就心動了,就說行。然后商某說找人需要花10萬元,我當時就尋思反正也是同事,而且錢也不多,如果不成功錢也能還給我,我就給了商某10萬元,是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給他的,好像給了幾回。后來商某跟我說他找的那個人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就一直沒有給我找成,后來我就尋思這事估計夠嗆,我就讓他還我錢,大概是2017年吧,商某就開始陸續(xù)的還我錢,到目前為止,商某應(yīng)該還差3、4萬,但是我們是同事,關(guān)系挺好的,我也沒著急要。商某是通過李某某幫我妻子找工作。我見過這個叫李某某的女的,因為商某說他把錢給了李某某,我就和商某一起來樂亭找過李某某兩次。這兩次我都見李某某了,也跟李某某說話了,我就是直接管李某某要錢,說事辦不了就把錢退給我就行,李某某當時就還是以各種理由推脫,不管是錢還是事,反正就是推脫,這兩次我什么都沒有拿到。我記得李某某就是說她一個“大大”什么的,能夠托關(guān)系幫忙找工作,但是中間有點問題,需要等,然后就是各種理由往后拖,反正當時說的理由都挺牽強的。李某某有沒有提過商某把錢給她的事,這個事我沒有問過,但是應(yīng)該是給了,要不然李某某也不可能理我,我管她要了兩回錢,她一直找理由不給。而且我找李某某的時候,她還是信誓旦旦的跟我說能成能成的,但是我當時就不信她了,就是想把錢要回來。商某還我錢的時候有沒有說過錢是誰的,我也沒問,反正他還給我錢就行了。商某與李某某沒有跟我說過一個叫“寶寶”的女子,我也沒見過這個人。我和商某去樂亭就是我們兩個人,我就是找李某某要錢去。我現(xiàn)在也不想追究商某的責任,因為我們的關(guān)系挺好,反正他也還著我錢呢,剩下的慢慢還就行。
(8)證人張某3證實,李某某母親是我對象的親姨,董某的母親是我親姨,當時李某某自己說可以介紹港務(wù)局的正式工作,后經(jīng)我聯(lián)系,李某某帶著我在董某家取走了14萬元錢,具體數(shù)額記不清了,李某某給董某寫了收條,后來還向董某要了2萬元的考試押金錢,這錢是董某直接把錢給了李某某,李某某也給董某打了押金條;劉某3也是通過我找李某某介紹港務(wù)局的工作,劉某3給了李某某大概十六七萬元錢,具體錢數(shù)記不清了,李某某也給劉某3寫了收條。陳某2也是通過我找的李某某,陳某2先給了李某某2萬元的定金,后來陳某2給李某某了18萬元,包括2萬元的定金,后來又有押金3萬元,其中有2000元陳某2直接給了我,具體是現(xiàn)金還是轉(zhuǎn)賬我記不清了,這2000元是李某某之前借我的錢,李某某讓陳某2直接給了我。我沒有從中收取李某某的任何好處。
(9)商某證實,具體哪天我記不清了,我記得是李某某跟我說孫文仲給她的一個同學(xué)辦了一份工程,已經(jīng)弄好了,錢也收了20多萬,就等著施工了,然后她同學(xué)想看看施工工地,她說孫文仲沒空,就想讓我?guī)еタ纯础R驗樗敃r跟我說有一個多禮拜就開工了,所以我就問她為啥不能等兩天,過兩天不就開工了嗎,李某某就說人家已經(jīng)送了20多萬了,這不是著急了嗎,孫文仲這兩天正在給她辦呢,意思就是帶他看看場地,讓他放心,然后我就問她是哪,她就問我們那有沒有大型的沙土工地什么的,我就說是采砂的工地吧,她說是,就讓我?guī)еァN耶斕煺f沒空,就說你們自己去吧,然后她就說找找別人。然后過了兩三天,她又給我打電話,說她帶著同學(xué)過來了,讓我?guī)е纯垂さ?,還說她同學(xué)挺有實力的,你們見見吧,還說讓我穿工裝,我沒聽她的,沒穿工裝。過了一會,她又給我打電話,說她是下車打的電話,又跟我交代了一下,說孫文仲這兩天忙,過不來,讓我?guī)е瑢W(xué)去工地看看,讓我少說話,說她都交代好了,如果她同學(xué)問還有多久開工的話,就往后說十多天就行了,她還跟我說她跟她同學(xué)說的是下周開工。然后她就說他們在港務(wù)局大廈停車場那等我呢,讓我過去,然后我就過去了,車上有李某某和兩個陌生男子,其中一個男子開車,我指路,然后就到了港務(wù)局東邊沙場那里。我和那兩個男的走到高處從外面向場地里面看,然后他們兩個就議論,說這點工程也干不了不久,然后就問就這點沙子,我就說不光這里,并且指著北邊那片沙子,說那邊應(yīng)該也是吧。然后他們兩個人又說了幾句啥,當時高處風大,我也沒聽清。后來我們就下去了,然后他們就把我放在海港大道那了。李某某就說那兩個男的是整工程的。我當時在高處沒打電話,但是好像用手機拍照的,因為在上面往里看,挺壯觀的。具體拍沒拍到我記不清了,因為我手機都是截圖,內(nèi)存不夠,很多圖片我都刪了。我見過兩個密封的檔案袋,我記得不是李某某就是那天開車的她同學(xué)給的我兩個檔案袋,是李某某說我離港口近,讓我先拿著,回頭孫文仲要了,你再給他。但是過了兩天,李某某跟我說她要,我就想讓8路公交給她帶過去,她就讓我郵寄到她“左岸”店里,然后我就通過海港區(qū)祥盛小區(qū)西門口往西走右手邊最里面那個快遞,具體哪個公司我忘了。孫文仲以前是港務(wù)局董事長,現(xiàn)在任唐山市副市長。是李某某推薦給我的,我沒見過人,一直都是微信聯(lián)系,要不就是李某某跟他聯(lián)系,然后通知我。
3.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陳某1陳述,我被李某某詐騙了288.3萬元錢,她以港務(wù)局和曹妃甸的工程和安排港務(wù)局的員工的名義詐騙的。我和李某某是高中同學(xué),畢業(yè)之后沒聯(lián)系。在2017年的時候我們通過同學(xué)微信群聯(lián)系上了。我們加了微信好友。一開始的時候,也就是2017年6、7月份,李某某問我有沒有透支卡,我說有就借給她了,她當時通過我的卡刷了一筆錢。過了三個月李某某把錢還給我了。然后李某某特意請我吃了頓飯,因為我借了卡給她刷錢。回去之后我和李某某就聊微信,李某某就問我港務(wù)局有收廢品的活還有挖掘機的活,她問我哪個能掙錢,我說挖掘機掙錢。當時我也沒在意。后來過了一周左右,李某某找我見面,在青春廣場見的面,當時李某某就跟我說她對象不愿意干港務(wù)局的工程,而且她還懷孕了,也沒法干港務(wù)局的活。當時我跟李某某說不中了就我替你操持這個港務(wù)局的活,然后李某某就跟我說干脆讓我自己干這個活。當時我就覺得李某某是同學(xué),也沒想那么多,我就同意了。然后我跟李某某說,以她的名義辦這個事,然后最后寫我的名,產(chǎn)生什么費用了我來出。剛開始李某某告訴我,是港務(wù)局和曹妃甸港的挖掘機工程,還有港務(wù)局的收廢品的活。到了2017年8月7日,李某某微信聯(lián)系我,讓我交錢,需要交5萬元的收廢品的承包費,8萬元的挖掘機的承包費。李某某通過微信把她的工商銀行卡號發(fā)給我了,然后我就通過我的建設(shè)銀行卡分了三次轉(zhuǎn)賬到李某某的工商銀行卡,在8月7日我轉(zhuǎn)了一筆5萬元錢,到了8月9日我又轉(zhuǎn)了一筆5萬元和一筆3萬元。這之后李某某就陸陸續(xù)續(xù)開始管我要錢,說是交押金、交保證金、建檔、還有就是港務(wù)局的各個部門需要交納的各項款項等等。因為當時我比較信任她,她說要什么錢,我也不問
別的,就直接把錢給她,有時候銀行卡轉(zhuǎn)賬、有時候微信轉(zhuǎn)賬、有時候支付寶轉(zhuǎn)賬、有時候給現(xiàn)金、還通過刷POS機給過她錢。這期間的我一直都是問李某某什么時間開始,她一直說讓我等著,得等著簽合同。到了2018年5月份,李某某聯(lián)系的我,說是大概5月份的8、9日就能去取合同,到了5月9日的時候,李某某聯(lián)系我,她帶著我去唐山南湖行政中心去取合同,當時我開著車拉著她去了唐山南湖行政中心,李某某讓我在一樓大廳等著,她跟我說去二樓取合同。然后我就等著她,過了幾分鐘李某某就下來了,拿著合同,合同是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廢料銷售合同和挖掘機施工合同,當時我把合同都看了,然后我就簽了字了,每個合同都是兩份,我都簽上字了,然后李某某送回去一份,剩下了一份在我手呢。然后李某某送完之后回來就跟我說等著合同上的日子開工就行了,合同上寫著,挖掘機施工是2018年6月9日開始,廢料銷售是2018年6月8日開工,到了日子也沒有開工,我就聯(lián)系李某某,李某某說讓我等著,再找她,她就說問問領(lǐng)導(dǎo),找各種借口拖這個事,我一直催李某某,然后到了201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具體日子不記得了,李某某直接找的我,當時李某某跟我說是合同下來了,領(lǐng)導(dǎo)讓她送過來,簽完字以后還得給領(lǐng)導(dǎo)送回去,當時李某某拿的合同是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設(shè)備租賃合同,李某某說是租我的設(shè)備干唐山港的工程,這個合同有三份,我都簽字了,留了一份給我,另外兩份李某某拿走了。李某某還是讓我等著合同上的日子,2018年9月18日就開工。到了日子也沒有開工,我就開始聯(lián)系李某某。我跟她說我不包這個工程了,因為逾期沒開工,我就說讓李某某把錢退給我,李某某同意了,說是8天之內(nèi)把錢退給我,但是過了8天,李某某說錢都退到她賬戶,但是有延遲還沒到呢,需要再等一周。又過了一周,李某某又說取不了現(xiàn),需要辦理各種手續(xù)才能提現(xiàn),李某某又約到了11月12日取現(xiàn),但是到了那天,李某某又跟我說手續(xù)還沒辦完,還讓我等著,我就去銀行打聽了是否有辦理預(yù)約的事情,但是銀行告訴我根本沒有預(yù)約提現(xiàn)這個事,我就覺得不對了,我就來報警了。
(2)被害人萬某陳述,我來報警,我被李某某以幫忙給我兒子柳帥找工作為由騙了23萬元錢。我們感覺李某某把我們騙了,要求李某某退款,李某某說一個月之內(nèi)把錢退完,但是李某某在一個月之后沒有把錢還給我們,2018年10月8日李某某給我轉(zhuǎn)了5萬元,2018年10月22日又給我轉(zhuǎn)了3萬元,剩下的15萬元李某某答應(yīng)在2018年11月10日退還給我們,但是到現(xiàn)在李某某也沒把這15萬元退給我。
(3)被害人蔡某陳述,大概是2017年3月份的時候,我通過與李某某之間的一個同學(xué)群了解到李某某能幫著找工作,她自稱能幫人找工作,需要好處費,還說她丈夫有親戚在海事局當副局長,叫胡文新。我們從網(wǎng)上查了查,確實有這么個人,我就信了,后來我就跟她聯(lián)系問了問,她就跟我說有哪些職業(yè),我開始想給我小舅子找個工作,后來家里親戚知道了,就也想通過她找工作。后來我們就陸續(xù)給她錢,但是她一直也沒幫我們找工作,也不把錢退給我們,后來有一個自稱是胡文新的一直通過短信跟我們聯(lián)系,但是我們查了查,是李某某的副卡,一直到2018年6月28日,我們就聯(lián)系不上李某某了。我一共給李某某轉(zhuǎn)賬188000元,還給她了兩張500元的購物卡。
2017年10月20日,我?guī)托【俗又芰⒓肄D(zhuǎn)給了李某某12000元,是通過支付寶轉(zhuǎn)的。我們通過李某某給我們寫的收條上的地址找到她家中,但是只見到了她丈夫張某2和公公婆婆,張某2一共還給我們21萬,我家按照比例拿回了67000元,我們一共給了李某某52萬元,目前還差31萬元。我們之前給錢的時候,從來沒接觸過她丈夫,就是后來要錢的時候才接觸的。
(4)被害人劉某1陳述,2017年3月份的時候,我通過外甥女婿蔡某了解到李某某能通過她家的關(guān)系幫人找工作,然后我就和李某某見面了,李某某說能通過她家里的親戚胡文新和孫文仲幫著在唐山港集團找到正式工作,我就相信她了,想讓她幫我兒子劉陽在唐山港找個正式工作,還有就是幫我外甥周立家在唐山港找個勞務(wù)派遣。2017年9月9日,我拿著現(xiàn)金195000元到了李某某的服裝店,把錢給她了,這筆錢李某某說是用來給我兒子找工作的錢。2018年2月11日,李某某說需要劉陽的培訓(xùn)押金32000元,當天我就拿著現(xiàn)金到她店里給她了。2017年3月28日,我拿著40000元在新大東方停車場李某某的車中把錢給她了,這筆錢李某某說是用來給我外甥周立家找港務(wù)局勞務(wù)派遣工作的。這些錢都給李某某后,李某某就以各種理由一直拖著,說需要等著,我們就覺得不對勁,然后一直找她,后來就不接我們電話了。2018年8月份,我和蔡某、樊某找到了李某某家中,只見到了其丈夫張某2和其父母,后來張某2分多次給我們一共轉(zhuǎn)了21萬元,按照比例我拿回了123000元,剩下的張某2承諾11月12日給我們,但是到今天也沒有給我們。每次給李某某錢,都會給我打張收條,還有錄取通知書,是她提供給我的,讓我?guī)Щ丶易尯⒆雍炞只仡^又給了她,錄取通知書應(yīng)該是假的。我想起來了,還有12000元是通過蔡某給的李某某,這筆錢是周立家的培訓(xùn)押金錢。
(5)被害人樊某陳述,2017年3月27日左右的時候,我跟劉某1比較熟悉,當時她給我說進港務(wù)局上班怎么樣,我說挺好的,現(xiàn)在不好進。然后我就跟她說有門路了也給我兒子辦一個。我兒子樊京康一直在家呆著沒工作,然后劉某1就告訴我,說她外甥女婿蔡某有一個高中同學(xué)叫李某某,能找進港務(wù)局的工作。當時劉某1在給她另外一個外甥周立家找港務(wù)局的工作,我就讓她直接也帶著我。當時劉某1就跟我說了李某某找的港務(wù)局的調(diào)度工作,勞務(wù)派遣,我說行。到了2017年3月29日的時候,劉某1聯(lián)系我說需要交4萬元錢給李某某,辦這個工作,我就準備了4萬元現(xiàn)金。然后跟著劉某1還有劉某1的找工作的那個外甥去的李大釗紀念館的門前停車場那,把4萬元錢交給了李某某,當時劉某1也替她外甥周立家交了4萬元錢,李某某給我們打了一個條。2017年9月份的時候,李某某又找我們了,說需要考試還需要培訓(xùn),又讓我們交錢,當時說是要1.2萬元,上了班之后這些錢還退給我們。當時我們比較有點懷疑了,但是到了10月份的時候,李某某說不交錢這事辦不了,然后我們在2017年10月20日的時候,我、劉某1、周立家、我兒子樊京康我們一塊去的龐大汽車那路邊上,李某某開車去的,然后我給了她現(xiàn)金1.2萬元,劉某1給了1.2萬元,然后李某某給我們寫收條,說這些錢是押金,考完全額退款,后來我們就感覺不對勁,就找李某某要錢。工作不找了,讓李某某把錢退給我們。但是一直沒給我們,到了今年的時候,李某某通過蔡某退給我錢,分兩次給了我2萬元錢,退給我的。到現(xiàn)在還欠我3.2萬元。蔡某的工作也沒找成。蔡某跟劉某1是親戚,跟李某某是高中同學(xué)。我們是通過他和劉某1找的李某某。我們?nèi)フ依钅衬骋X的時候,一開始李某某還在,但后來都是李某某對象張某2一直跟我們接觸。后來還錢也是張某2給的蔡某。
(6)被害人劉某2陳述,2018年6月底,李某某以給我找工作的名義詐騙了我5.5萬元錢。2018年7月份的時候李某某以她對象張某2的公司需要倒流水及還信用卡的業(yè)務(wù)用我的信用卡用我的信用卡刷了31000元,2018年9月4日李某某還以銀行卡走流水以及承包工程的名義向我借了1萬元錢。后來李某某共還了我0.63萬元錢。
(7)被害人姜某陳述,2017年1月8日李某某以能夠幫助我女兒孟祥菁到唐山港務(wù)局上班為由,騙取了我人民幣17萬元。2018年11月15日王亮帶著我們找李某某時,李某某沒有在家,我找李某某丈夫張某2說了李某某幫我女兒安排工作的事,我要求李某某還錢,張某2說李某某已經(jīng)跑了,張某2給了我們一個協(xié)議,內(nèi)容大概是張某2愿意替李某某還欠我們的17萬元,但是張某2到現(xiàn)在也沒有還我們錢。
(8)被害人張某1陳述,我和李某某父親李某2就認識,在2016年11月份我和李世民在一起打工干活時聊天,我當時說想給我兒子張浩找工作,當時李世民說他閨女可以幫忙進港務(wù)局的正式工,還說他閨女已經(jīng)幫二三十人進港務(wù)局工作了,我當時就相信了,便委托李世民找李某某幫忙弄我兒子工作的事情。過了幾天后李某某就給我們信兒說進港務(wù)局需要花21萬送禮。李某某以給我兒子張浩和女兒張?zhí)鹫夜ぷ鞯睦碛煽偣豺_我了37.3萬元。但是李某某跟我們說張某2姑父是海事局局長,和港務(wù)局集團董事長孫文仲也認識,找工作的事情沒問題之類的話,當我們面說過,我跟李某某通話時李某某也說過這個話,我有錄音已經(jīng)給你帶來了。當時李某某說的必須交現(xiàn)金,說是走銀行轉(zhuǎn)賬對領(lǐng)導(dǎo)不好,也沒給過收條,到后期我找到李某某丈夫張某2時,張某2才給我寫了退錢承諾書。
(9)被害人董某陳述,2017年4月份至2018年8月,我們家通過親戚張某3了解到,樂亭鎮(zhèn)四街的李某某能夠找到港務(wù)局的正式工,然后我母親就通過張某3聯(lián)系了李某某,被李某某騙了16萬元。
(10)被害人劉某3陳述,2017年5月份,哪天我不記得了,我通過張某3了解到,樂亭鎮(zhèn)四街的李某某能夠幫忙找到港務(wù)局的正式工,我就心動了,讓張某3問了問李某某有沒有名額,李某某說有,但是需要盡快交錢,需要17萬。然后我湊好錢后,聯(lián)系的李某某,李某某就開車到了老大東方北側(cè)的一條胡同中,我就在車里把現(xiàn)金給了李某某,李某某給我寫了收條,承諾盡快辦理工作,過了七天,李某某就給張某3一張錄用通知書,說讓我簽字。我當時就簽字了,現(xiàn)在我手里有一份復(fù)印件,可以給你們。后來到了2017年8月25日,李某某又聯(lián)系我說是需要交代考的押金2萬元,還承諾考完就退錢,然后我在老電影院附近,在車里把現(xiàn)金2萬元給了李某某。到2018年11月份我聽說李某某跑了。我一共損失19萬元,都有收條作證。張某3沒有從中收取好處費,她就是從中間傳個話。
(11)被害人陳某2陳述,2017年10月李某某以能幫助我安排進唐山港務(wù)局工作為由,騙了我20.7萬元錢。
(12)被害人王某陳述,我和李某某認識有五六年了,李某某以找工作為由騙了我7萬元錢,后來把7萬元還給我了。
4.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沒有能力幫他人找到港務(wù)局的正式工作或者勞務(wù)派遣。大約是四五年前,我通過qq認識的商某,我們之間一直聊天,然后就比較熟悉了,因為我之前在qq上發(fā)過狀態(tài),說自己能幫著找到港務(wù)局的勞務(wù)派遣的工作。后來,商某就問我能不能幫著找?guī)讉€港務(wù)局的工作,說是想從中掙點好處費,然后我們兩個人分,我就跟他說應(yīng)該能,我說試試,如果找不到就把錢退了。然后商某就開始把錢給我,有現(xiàn)金也有轉(zhuǎn)賬,他陸續(xù)大約給我送了約有90萬元人民幣。大概八、九個人,其中有要找正式工作的,也有找勞務(wù)派遣的,具體我記不清了。大概過了一年半,我一份工作也沒辦,商某就向我要錢,就把錢退給商某了,然后還多退給商某不少,陸續(xù)大約一共退了他190萬左右,通過銀行卡、支付寶、微信退的。他說要幫著找工作的這些人,我都不認識,都是通過商某辦事。商某怎么跟他們說的我不清楚。
大概是2016年,具體時間說不好了。張某1打聽到了我能幫著找港務(wù)局的工作,然后他就找到了我,問我能不能幫著給他兒子張浩、女兒張?zhí)鹫业礁蹌?wù)局的正式工作。我就說試試,但是需要花錢,我說張浩需要用21萬,張?zhí)鹦枰?0萬,錢數(shù)都是我自己定的。2016年具體什么時間我記不清了,張某1分兩次拿著現(xiàn)金21萬和10萬給了我,地點我記不清了。錢我存到工商銀行的卡中了。到現(xiàn)在,錢我也沒還給張某1,工作也沒給他找。他給我錢的時候,我說給他打個收條,他說不用。
2017年,張某3聽說我能找工作,就問我能不能幫著她朋友找工作,我說可以。然后張某3就分別帶著董某、劉某3、陳某2到了
我店中,讓我?guī)椭腋蹌?wù)局的正式工。我就分別向他們要了15萬元,我和張某3商量的給她部分好處費,后來張某3就分別帶著他們到了我店里,我記得董某、劉某3是給了我現(xiàn)金,陳某2是通過轉(zhuǎn)賬。我收錢的時候都給他們打收條了,收條上都不是15萬,好像是18萬吧,然后多出的3萬就是給張某3的好處費。我記得是給了張某3的好處費分別是3萬、3萬、2萬。后來我還以考試的名義向這三個人分別要了1萬左右的費用,也給他們打了收條。我收到的一共約48萬。工作我沒給他們找,錢好像都存卡里了,到現(xiàn)在也沒有退給他們。
2017年初的時候,柳帥的姨從我朋友王亮媳婦那里聽說我能找港務(wù)局的工作。然后王亮媳婦就帶著柳帥和柳帥的姨到了我店里,問我能不能幫著找到港務(wù)局的正式工,我說能。隔了幾天,他們?nèi)齻€人到了我店里給我轉(zhuǎn)賬了20萬元,轉(zhuǎn)到我的工商卡中。我給了柳帥打了一張收條。工作后來沒給他找,后來他們一直催著我還錢,我就在2018年10月份左右,還給了柳帥8萬元。
2017年初,王亮媳婦帶著孟祥菁和孟祥菁媽到了我店里,向我找港務(wù)局正式工的事,我說能找,需要20萬元。隔了幾天,就給我了20萬左右,我忘了是轉(zhuǎn)賬還是現(xiàn)金了,具體數(shù)額我打在收條上了。到現(xiàn)在我也沒給她找工作,錢也沒退給孟祥菁,錢應(yīng)該是存到卡里了。我記得當時給了王亮媳婦2萬元,錢寫在收條里了。但是2018年10月份底,王亮媳婦把錢退給我了,錢打到我丈夫張某2的工商卡中了。
2017年,我同學(xué)蔡某找的我,問能不能幫著調(diào)動一下工作,說他和他媳婦周麗云都在港務(wù)局當臨時工。然后我說能,我記得
前后一共管蔡某要了12萬元左右,他是通過轉(zhuǎn)賬給我的,包括我說找工作的錢和后來考試的費用。當時我都給他們寫了收條。還有三個人是通過蔡某知道我能找工作這個事的,分別是蔡某姨的兒子劉什么的、周立佳和樊京康,我記得向蔡某姨要了15萬,當時答應(yīng)的是找港務(wù)局的正式工,剩下兩人說是找勞務(wù)派遣,我就每人要了5萬元,包括4萬的找工作錢和1萬的考試費用。這三家給我的都是現(xiàn)金,我都給他們打了收條了。錢我忘了怎么處理了,今年他們五個人一直找我退錢的,因為我沒給他們找工作,我記得給他們五個人退了20多萬元,我是通過我丈夫卡給他們分次一共轉(zhuǎn)了這么多,轉(zhuǎn)給他們后他們五個人自己分的。
2018年6月份左右,劉某2找到我說想找一個港務(wù)局的勞務(wù)派遣工作,我說可以,然后向他要了5.5萬,然后他分兩次給我轉(zhuǎn)到工商卡里5.5萬,我給他打了收條。他還把信用卡借給我使用了,其中有6500元是他自己透支的,我用他的信用卡透支了2萬多元,這張信用卡我一直還著最低還款的。工作我沒給他找,錢也沒退給他。
2017年以來,我跟我同學(xué)陳某1說我想要包個小工程,有渠道,他說他也想包,我就說我走動走動,然后我們兩個人出錢,他擔當法人,然后他就轉(zhuǎn)賬給我兩筆錢一共13萬多,后來我以走動需要用錢為由,管陳某1借了一共約100多萬元,具體數(shù)額我記不清了。還有一次,我?guī)е惸?到了唐山市南湖社會服務(wù)中心那,用自己打印好的合同,讓陳某1簽了。這個合同是我自己弄的,不是真的,我當時就是假裝到了服務(wù)中心那里繞了一圈然后拿著合同讓陳某1簽字的。合同是港口和曹妃甸港的挖掘機和回收舊料的,都是假的。陳某1還問過我能不能找到港務(wù)局的正式工,我說能,然后就讓我?guī)椭o他小舅子和他一個朋友金成找正式工。然后我向陳某1要了每個人15萬元,后來我說需要考試費用,又向陳某1要了2萬和3萬。這些錢都沒有打收條,錢應(yīng)該是存卡里了。我還跟陳某1說我這有四個勞務(wù)派遣的名額,問他需要不,他就給我提供了四個人名,這些人我都見過。我向陳某1要了每個人5萬元,一共20萬元。我沒打收條,錢存卡里了。
王某讓我?guī)椭夜ぷ鞯氖虑?,是找勞?wù)派遣的工作,我要了7萬元,后來還給她了。
我和陳某1說過會計負責給我記賬,幫我跑跑業(yè)務(wù),其實我沒有會計,是我自己用手機下載了變聲器騙陳某1說我有會計。
我記得是讓商某帶著陳某1看工地的。2018年8、9月份的時候,我當時跟商某說我有一個同學(xué)要包工程,需要找人看看港務(wù)局的場地。我讓商某找?guī)讉€場地,讓陳某1看看。我還跟商某說,將來陳某1包工程的錢,給商某一部分,剩下一部分我留著。然后我讓商某說自己是負責帶著看工地的人。然后當時我就帶著陳某1去的港務(wù)局的大廈門口,在樓底下等著商某著,商某就在港務(wù)局上班,在拖輪上工作。然后商某下來了,就帶著陳某1去看工地了。我當時就在車上等著他們著,我沒跟著去看工地。
我要的一共有多少錢我也記不清了,錢一部分我都花了,還有的用來退還給這些介紹工作的人了,還有的用來還高利貸了。還有進貨的錢。我名下沒有房子。有兩輛車,一輛是路虎,一輛是寶馬,現(xiàn)在都處于抵押狀態(tài),因為都貸著款呢,貸款還了以后車就是我的。
我的QQ:53×××43,昵稱:平兒,支付寶賬號是手機號:132××××5999,微信號也是手機號,昵稱:左岸。
我有一張工商的銀行卡,一張中信的銀行卡,我一般都使工商的,中信的是用來還貸款的。還有三張信用卡,都是我自己用的,沒有讓別人往里面轉(zhuǎn)過錢。我在樂亭鎮(zhèn)中華路西開的一件服裝店,叫左岸。開了不到五年,還有不到一年的租期。
我丈夫叫張某2,我們是2009年結(jié)的婚。我介紹工作的事情他不知道,后期還錢的事情,我就跟他說都是我借的錢。
我弟弟李某1不知道我介紹工作的事情,我就是使用過他的手機卡,卡號我記不清了。
朱杰是我店里的員工,關(guān)于我倆之間的金錢往來,我只向她借過那些錢,我們之間沒別的事了,而且我把我的店轉(zhuǎn)給她了,這個店怎么也得值五六萬,而且我丈夫張某2給了朱杰一塊手表,不少的首飾,我認為我和朱杰之間沒有債務(wù)關(guān)系了,我不欠她任何錢了。
寶寶是我朋友,她自稱叫“溫一含”,說她爸叫“溫思政”,在市委上班,我們是大概2010年左右在網(wǎng)上認識的,見了幾次面后吃了幾回飯,就熟了。大概2013年、2014年吧,我們倆聊天的時候,她說能安排到港務(wù)局或者唐山的工作,我就尋思找?guī)讉€人試試,從中間掙點錢。后來“寶寶”說有一個叫“商某”的在和她處對象,說她家不同意,和他聯(lián)系不方便,然后讓我加了商某,說讓我在中間傳個話,再后來我也記不清是怎么個情況,
商某開始聯(lián)系我,說把錢交給我,然后由我再給寶寶,錢都是商某給的我,有那么兩三回吧,是他帶著人見得我,我記不清那兩個人叫啥了,每次都是寶寶先聯(lián)系我,說商某想幫人找工作,讓我?guī)椭斟X,然后把錢給她。
我自稱認識的“胡文新”、“孫文仲”是假的。我給了寶寶大概六、七十萬元,記不太清了,但只比我說的多,我給她的基本上都是現(xiàn)金,因為她說轉(zhuǎn)賬不方便,說她爸是領(lǐng)導(dǎo),收錢不方便。
5.辨認筆錄、檢查、提取筆錄
(1)陳某1辨認出商某就是帶其看場地的那個男子;高某辨認出商某就是帶其與陳某1、李某某一起去港務(wù)局看場地的男子;趙某對李某某的辨認。
(2)人身檢查筆錄。
(3)提取筆錄:樂亭縣公安局偵查員對商某支付寶內(nèi)的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交易記錄進行提取,并制成表格。
6.視聽資料
商某、王某、陳某1、張某1提供的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構(gòu)成詐騙罪。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1起事實,依據(jù)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和商某之間的支付寶、微信、銀行卡等資金往來明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詐騙商某人民幣210萬元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13起事實,依據(jù)朱杰與李某某之間的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資金往來明細及其他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李某某以陳某1需要借款和網(wǎng)絡(luò)貸款的名義騙取朱杰人民幣32.44萬元,對該起事實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10起事實,依據(jù)李某某與陳某1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資金往來明細等證據(jù),本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李某某詐騙陳某1人民幣136.8萬元。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本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的犯罪數(shù)額為人民幣301.87萬元。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對商某、朱杰的行為不構(gòu)成詐騙罪的辯護觀點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認罪,本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6月14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退賠張某1人民幣37.3萬元、姜某人民幣17萬元、萬某人民幣15萬元、蔡某人民幣13.5萬元、劉某1人民幣14.4萬元、樊某人民幣3.2萬元、董某人民幣16萬元、劉某3人民幣19萬元、陳某1人民幣136.8萬元、劉某2人民幣8.97萬元、陳某2人民幣20.7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
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賈翠梅
審 判 員 趙春增
人民陪審員 胡國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趙翠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