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302刑初285號
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海檢一部刑訴[2020]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海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志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楊廣春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某在河北省秦皇島市通過網(wǎng)絡微信,以賣體溫槍的名義,騙取被害人孫某人民幣164310元。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在河北省秦皇島市采用上述手段騙取被害人劉某人民幣53000元。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孫某、劉某的陳述,轉賬截圖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對量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被告人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構成自首;二、被告人認罪悔罪,認罪態(tài)度好;三、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了部分退賠,并且正在積極籌措款項努力全部退賠。綜上,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xiàn),且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某在河北省秦皇島市通過網(wǎng)絡微信,以賣體溫槍的名義,騙取被害人孫某人民幣164310元。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在河北省秦皇島市采用相同手段,騙取被害人劉某人民幣53000元。事發(fā)后至被告人李某投案前,被告人李某向受害人孫某退款25490元,向受害人劉某退款3000元。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孫某、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轉賬截圖、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借助新冠肺炎疫情,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通訊工具、互聯(lián)網(wǎng)技術手段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對辯護人辯護的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并認罪認罰的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紤]本案具體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被害人孫某164310元,退賠被害人劉某53000元。
(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 伶
人民陪審員 李景新
人民陪審員 公 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