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181刑初200號
辛集市人民檢察院以辛檢一部刑訴[2020]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曄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某以能買到古城新天地三期便宜房為由,騙取梁某信任,于2018年5月至2020年2月間以交定金、付首付等為由,共計詐騙梁某13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以能買到觀筑一號內(nèi)部房便宜房為由,以交定金為借口,于2018年10月22日詐騙呂某15萬元;于2018年12月19日、21日詐騙呂某25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以其舅舅在北京當官認識省領導,能為陳費、高某1夫婦多爭取賠償拆遷款為由,于2018年6月5日許騙二人3萬元,后在二人的催要下,于2020年5月2日退還1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以能找關系安排鐵路局工作為由,于2018年6月18日詐騙楊某18萬元,后在楊某1催要下于2020年5月5日、6日退還2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以能低價購買辛集市房子為由,于2020年2月15日至4月30日間共計詐騙冀某29.5萬元。
2012年至2019年12月間,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給高某2兒子調(diào)動、轉(zhuǎn)士官和續(xù)簽士官、辦理殘疾證、安排工作等理由,詐騙高某27.2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以能買到古城新天地三期便宜房為由,騙取梁某信任,于2018年5月至2020年2月間以交定金、付首付等為由,共計詐騙梁某13萬元。
2.被告人李某某以能買到觀筑一號內(nèi)部房便宜房為由,以交定金為借口,于2018年10月22日詐騙呂某15萬元;于2018年12月19日、12月21日詐騙呂某25萬元。
3.被告人李某某以其舅舅在北京當官認識省領導,能為陳某、高某1夫婦多爭取賠償拆遷款為由,于2018年6月5日許騙二人3萬元,后在二人的催要下,于2020年5月2日退還1萬元。
4.被告人李某某以能找關系安排鐵路局工作為由,于2018年6月18日詐騙楊某18萬元,后在楊某1催要下于2020年5月5日、6日退還2萬元。
5.被告人李某某以能低價購買辛集市房子為由,于2020年2月15日至4月30日間共計詐騙冀某29.5萬元。
6.2012年至2019年12月間,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給高某2兒子調(diào)動、轉(zhuǎn)士官和續(xù)簽士官、辦理殘疾證、安排工作等理由,詐騙高某27.2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并自愿接受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交的下列證據(jù)證實:1.書證:到案經(jīng)過、破案報告、情況說明、接受證據(jù)清單、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及清單、戶籍證明信、人口信息查詢、銀行卡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微信交易明細、轉(zhuǎn)賬記錄截圖、舉報信、收條、認罪認罰具結書;2.證人張某、王某、趙某、馮某、李某、楊某2的證言;3.被害人梁某、呂某1、呂某2、陳某、高某1、楊某1、冀某、高某2的陳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及照片、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經(jīng)當庭質(zhì)證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的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李某某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的法定刑幅度以內(nèi)處以適當刑罰。在對被告人的量刑過程中,本院充分考慮到以下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其適用的刑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31年5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退賠梁某人民幣十三萬元,退賠呂某1人民幣五萬元,退賠呂某2人民幣五萬元,退賠陳某、高某1夫婦人民幣二萬元,退賠楊某1人民幣六萬元,退賠冀某人民幣二十九萬五千元,退賠高某2人民幣七萬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秦 閃
審 判 員 喬喜來
人民陪審員 鄧躍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路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