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133刑初161號
河北省趙縣人民檢察院以趙檢一部刑訴〔2020〕1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1、高某某2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趙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段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1、高某某2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1冒充王靜的身份在微信上與被害人陳某聊天,并以王靜的身份和陳某談對象。2019年6月底朱某某1編造王靜和直播平臺解約需要交違約金的虛假理由向陳某借錢。為了取得陳某信任,朱某某1指使高某某2冒充王靜給陳某打電話借錢。2019年6月30日陳某將17000元錢轉到朱某某1提供的微信賬戶上,朱某某1將該筆錢轉出后與被害人斷絕聯(lián)系?,F(xiàn)被告人朱某某1已將贓款全部退還并得到被害人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指使被告人高某某2協(xié)助其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二被告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高某某2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1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判處被告人高某某2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被告人朱某某1、高某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1冒充“王靜”的身份在微信上與被害人陳某聊天,并以“王靜”的身份和陳某談對象。2019年6月底朱某某1編造“王靜”和直播平臺解約需要交違約金的虛假理由向陳某借錢。為了取得陳某信任,朱某某1指使高某某2冒充“王靜”給陳某打電話借錢。2019年6月30日陳某分兩次將17000元錢轉到朱某某1提供的微信賬戶上,朱某某1將該筆錢轉出后與被害人斷絕聯(lián)系。為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被告人朱某某1將贓款分別轉到朱某、李某名下再轉回據(jù)為己有。
另查明,公安機關于2019年8月27日扣押被告人高某某2OPPO牌手機壹部。
再查明,被告人朱某某1已將贓款全部退還被害人陳某,陳某對二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被害人陳某手機微信轉賬17000元給“王靜”的截圖及錄音、證人朱某收被告人朱某某117000元微信轉賬截圖、扣押清單、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出具的陳某被詐騙案有關微信號151××××7968、×××、×××、×××、×××的注冊信息、交易明細刻錄光盤及打印材料、被告人高某某2手機聊天記錄光盤、證人萬某、李某、朱某的證言、被告人朱某某1的供述、被告人高某某2的供述、辨認筆錄、戶籍信息、諒解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和直播平臺解約交違約金的事實,指使被告人高某某2協(xié)助其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高某某2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還贓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經委托司法局調查評估,二被告人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高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朱某某1退還被害人陳某17000元(已退還)。
四、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高某某2的OPPO牌手機壹部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趙慧娟
人民陪審員 韓存杰
人民陪審員 邢獻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趙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