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425刑初301號
大名縣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名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大名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6月20日和2013年7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冀D×××××號黑色邁騰轎車已出賣給他人的情況下,偽造該車輛機動車等級證書以抵押借款名義分兩次從被害人郭某處騙取人民幣14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害人郭某陳述、證人井某、劉某等人的證言、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辯解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偽造的機動車所有權證書作擔保,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周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和2013年7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冀D×××××號黑色邁騰轎車已出賣給他人的情況下,偽造該車輛機動車等級證書以抵押借款名義分兩次從被害人郭某處騙取人民幣14萬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已全部將贓款退還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害人郭某陳述、證人井某、劉某等人的證言、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偽造的機動車所有權證書作擔保,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得到被害人諒解,可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和悔罪態(tài)度,結合社區(qū)矯正機構出具的社會調查評估意見,適用社區(qū)矯正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被告人周某某宣告緩刑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打擊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張克大
人民陪審員 白文亭
人民陪審員 王迎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許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