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529刑初139號
河北省巨鹿縣人民檢察院以巨檢公訴刑訴(2020)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巨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利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巨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9月9日,趙某與張某簽訂了河北德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鋼結構工程合同,并付給張某工程預付款10萬元人民幣。張某在收到工程預付款后用少部分錢購買施工材料,其余的用于還債和花銷,在受害人催工程進度時候,張某欺騙說訂購了材料,導致工程合同無法履行,受害人經(jīng)多次催要工程預付款,張某推脫未還。2019年3月張某到案后,經(jīng)協(xié)商,張某退還款8萬元,趙某出具了諒解書。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預付工程款,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退還預付款并取得諒解,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9月9日,趙某與河北德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鋼結構工程施工合同,同日,張某找到趙某承包該項工程并簽訂書面施工合同,趙某按照合同約定于2018年9月10日支付張某工程預付款10萬元。張某收到工程預付款后,部分履行合同,將剩余大部分工程預付款用于償還個人欠款和個人消費,在無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仍以虛構已經(jīng)訂購施工材料、寫保證書等方式欺騙趙某而拒不退款。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退還趙某工程預付款8萬元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書證張某收到工程預付款后出具的收據(jù)、保證書、施工合同、中國農業(yè)銀行短信交易記錄、收款證明、諒解書、戶籍證明信,證人陳某、臧某證言,被害人趙某陳述,被告人張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部分履行合同,將剩余大部分工程預付款用于償還個人欠款及消費,在無實際履行能力情況下仍虛構事實欺騙對方當事人而拒不退款,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趙某8萬元并取得諒解,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應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薄耀輝
人民陪審員 李運強
人民陪審員 李海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袁方明
書 記 員 葛永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