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629刑初142號
河北省容城縣人民檢察院以容城檢刑檢刑訴〔2020〕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容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旭輝、孫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梅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鄒藝娜、呂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并報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河北省容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梅某某在網(wǎng)絡上發(fā)現(xiàn)有人發(fā)布信息稱在山東三奇口罩廠有一批口罩要出廠,如需預定要繳納5萬元定金,被告人梅某某隨后將該信息告知蘇某,謊稱自己銀行卡被凍結(jié),無法繳納定金,要求蘇某繳納5萬元定金,并承諾蘇某繳納定金后,將此筆生意交由蘇某去做。被告人梅某某隨后將其朋友單某銀行賬戶提供給慶謊稱該賬戶為出貨賣主銀行賬戶。蘇某將定金轉(zhuǎn)賬至該賬戶后,被告人梅某某將其中3萬元贈與單某花費,剩余2萬元其用于償還信用卡及日常消費,并未將錢轉(zhuǎn)賬給貨主。蘇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聯(lián)系梅某某將該錢退還,梅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致使蘇某損失無法挽回。
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視聽資料、書證等證據(jù),據(jù)此認定被告人梅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梅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在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至三萬元之間判處被告人刑罰。
被告人梅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詐騙罪無異議。量刑方面有以下從輕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梅某某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較好。2.被告人如實供述,系坦白。3.被告人梅某某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積極退賠,并取得諒解。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梅某某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梅某某通過微信群與在容城縣的蘇某加為微信好友,被告人梅某某產(chǎn)生詐騙蘇某的想法,虛構(gòu)自己為老板身份,與蘇某商議購銷口罩事宜,取得被害人蘇某的信任。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梅某某以向口罩廠訂購口罩繳納定金為由,欲騙取被害人蘇某錢款,謊稱自己銀行卡被凍結(jié),要求蘇某繳納5萬元定金,將此筆生意交由蘇某。被告人梅某某隨后將單某名下的銀行賬戶提供給蘇某謊稱該賬戶為銷售方的銀行賬戶。蘇某將定金轉(zhuǎn)賬至該賬戶后,被告人梅某某與單某將該款用于日?;ㄙM。
被告人梅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在其湖北的家中被抓獲歸案。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梅某某家屬對被害人蘇某進行了賠償,蘇某對梅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蘇某的陳述、證人單某的證言、受案登記表、搜查證及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蘇某農(nóng)業(yè)銀行交易流水、梅某某、單某的銀行卡開戶信息及交易流水、提取筆錄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容城縣公安局向支付寶(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調(diào)取支付寶賬戶為18×××19及賬戶為128×××@qq.com的注冊信息、轉(zhuǎn)賬記錄及登錄日志、支付寶交易記錄明細、shumiao1618及sssssssssssssss1026的微信號注冊信息、綁定銀行卡信息及2020年5月20日至8月20日的交易流水、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收條、諒解書、戶籍證明、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虛構(gòu)銷售疫情防護用品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一方案發(fā)后退賠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梅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玫瑰金色的iPhone8Plus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雄安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崔 珊
人民陪審員 張永良
人民陪審員 王紅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石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