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823刑初155號
平泉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泉市院一部刑訴〔2020〕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初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平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盧某某伙同其兒子盧彥君(已死亡)制作虛假的中國人民解放軍52927部隊的病情介紹,申請國家優(yōu)撫撫恤資金,騙取帶病回鄉(xiāng)退伍軍人待遇,累計獲利人民幣42170元。公訴機關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盧某某騙取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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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盧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盧某某于1978年3月至1982年在中國人民解放軍52927部隊服役。2013年,盧某某伙同其兒子盧彥君(已死亡)制作虛假的中國人民解放軍52927部隊病情介紹,申請國家優(yōu)撫撫恤資金,騙取帶病回鄉(xiāng)退伍軍人待遇,累計獲利人民幣42170.00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盧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主動將其違法所得人民幣42170.00元退還平泉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線索移送函,證實中共平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接到舉報,臥龍鎮(zhèn)沙坨子村黨支部書記盧某某作假的帶病還鄉(xiāng)手續(xù),騙取國家優(yōu)撫資金,每年收入近萬元,中共平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將案件移交至平泉市公安局,公安機關遂立案偵查。
2.死亡注銷證明,證實盧彥君,曾用名盧占彬,于2019年2月10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3.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盧某某到平泉市公安局投案。
4.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告人盧某某的自然情況,系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5.《河北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帶病還鄉(xiāng)退伍軍人認定工作的通知》,證實河北省帶病還鄉(xiāng)退伍軍人認定所需材料及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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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流程等情況。
6.盧某某檔案中帶病還鄉(xiāng)審批手續(xù)及病情介紹材料,證實盧某某于1978年3月至1981年1月在中國人民解放軍52927部隊服役,服役期間患有慢性活動性××,屬帶病還鄉(xiāng)人員。
7.說明及照片,證實經(jīng)測量,梁樹春、盧某某退伍軍人證明書上“中國人民解放軍52927部隊”字樣印模外側(cè)直徑44mm,內(nèi)側(cè)直徑41mm,盧某某檔案內(nèi)病情介紹上“中國人民解放軍52927部隊”字樣印模外側(cè)直徑為39mm,內(nèi)側(cè)直徑為36mm。
8.辦案說明,證實中國人民解放軍52927部隊番號已撤銷。
9.診斷說明及檢驗單,證實2020年8月27日,盧某某在承德附屬醫(yī)院進行××篩查、××五項就診、采血檢驗,結(jié)果顯示盧某某戊型××抗體陰性,醫(yī)生稱戊型××可以治愈轉(zhuǎn)陰,且通過本次檢驗未發(fā)現(xiàn)盧某某存在疾病。
10.退款說明及現(xiàn)金繳款單,證實盧某某在部隊服役四年,2014年其兒子盧彥君給盧某某辦理了退伍軍人帶病還鄉(xiāng),盧某某認為其不應該享受此項待遇,自愿將享受的資金退回,共計42170.00元;2020年5月14日,平泉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收到盧某某的退款42170.00元。
11.平泉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情況說明,證實盧某某于1978年參軍,1982年退伍,2014年1月開始領取優(yōu)撫對象帶病還鄉(xiāng)退伍軍人待遇,2020年5月14日盧某某主動退回2014年1月至2020年5月間已領取的全部優(yōu)撫撫恤補助資金共計42170.00元。
二、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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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某證言,證實2006年至2017年,范某負責平泉武裝部的檔案管理,退伍軍人帶回來的檔案交到武裝部檔案室,但有的檔案不規(guī)范,缺少入黨手續(xù)、退伍軍人鑒定等內(nèi)容,有的退伍軍人發(fā)現(xiàn)自己檔案內(nèi)容缺少,就去部隊補回來,然后交到武裝部,武裝部把補回來的內(nèi)容放進他的個人檔案里。范某不認識盧某某,也不知道盧某某的退伍軍人檔案是否后補過內(nèi)容,武裝部對后補內(nèi)容的真?zhèn)螣o法識別。經(jīng)范某辨認,平泉市紀委監(jiān)委提取的帶病還鄉(xiāng)退伍軍人認定審批檔案中的《證明》上有“范某”簽名,范某稱證明是他開的,簽名也是他簽的,是依據(jù)盧某某退伍軍人檔案里的《病情介紹》確定盧某某屬于帶病還鄉(xiāng)。
2.王某證言,證實1991年至2019年,王某在平泉市政府招待處工作,是黨支部書記、副總經(jīng)理。盧彥君是2012年底或2013年開始到政府招待處工作的,2014年就不在招待處工作了。當時盧彥君的職責是開車往學校送餐,有時也去采購食材,他當時簽的是臨時合同,沒有職務,王艷紅不知道盧彥君給其父親辦理退伍軍人帶病還鄉(xiāng)的事。
三、被告人盧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盧某某1978年入伍,入伍后在中國人民解放軍52927部隊服役,1982年復員,退伍檔案是他從部隊帶回來直接交到平泉縣武裝部的。2012年或2013年,盧某某的兒子盧彥君在平泉縣政府招待處上班,盧彥君問盧某某退伍回來為啥國家沒給啥待遇,盧某某說他不清楚,盧彥君就說給盧某某活動活動,讓盧某某也能享受待遇。盧某某就是配合盧彥君寫申請、體檢、填表啥的,帶病回鄉(xiāng)退伍軍人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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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表、送檢表那些怎么來的盧某某不知道。盧某某的肝確實有毛病,但部隊沒給盧某某出過病情介紹,52927部隊出具的病情介紹是假的,是盧彥君拿空表讓盧某某填的,怎么蓋的章盧某某不知道,但盧某某的退伍證是真的,洼子店的梁樹春是盧某某的戰(zhàn)友。2014年盧某某開始享受退伍軍人帶病還鄉(xiāng)待遇,開始是每個月200多元,后來逐年漲錢,2020年每個月760元。盧某某這些年一共得了42170元。盧彥君在2019年正月初六出車禍死了,2013、2014年在平泉政府招待處工作,是合同制工人身份,負責招待處的采購和給學校送餐。盧彥君給盧某某辦帶病還鄉(xiāng)這事時與盧某某的職務沒有關系。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示證、質(zhì)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證明本院查明的事實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盧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依法從輕處罰;主動退還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為打擊犯罪,保護公私財產(chǎn)權(quán)利不受侵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盧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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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董玉娟
審 判 員 孫亞金
人民陪審員 劉鳳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劉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