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1023刑初340號
起訴書文號
永清縣院刑訴(2020)366號
指控事實
被告人高某在疫情期間通過微信號(hounian20018昵稱:精靈)在微信群發(fā)布買口罩的假消息騙取微信中陌生朋友郭新新的信任,待郭新新分兩次向其轉(zhuǎn)賬5000元后,被告人高某將微信內(nèi)的5000元贓款通過二維碼掃碼方式轉(zhuǎn)移到其另一個微信號(yajie1314na)上,后被告人高某將其作案時用的微信號(hounian2018)注銷。
指控罪名
詐騙
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
量刑建議
判處被告人高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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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高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有坦白情節(jié)并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高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洪書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 郝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