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283刑初255號
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檢察院以遷檢一部刑訴[2020]1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重婚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裴建龍均到庭參加訴訟。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因發(fā)生新冠肺炎疫情,致使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本院于2020年6月5日裁定中止審理,于2020年12月2日裁定恢復審理?,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一、重婚罪
被告人李某于1996年5月22日與劉建民登記結婚,2018年10月15日登記離婚。2010年,被告人李某通過QQ聊天認識被害人李某,李某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與李某相處。2012年至2016年間,李某頻繁往返于遷安、石家莊兩地,并以處對象的名義多次在位于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的李某父母家中居住。期間,李某及其父母多次催促二人結婚。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通過辦假證廣告在唐山市以人民幣60元辦理其與李某的假的結婚證,騙取李某信任,李某遂來到遷安與李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年有余。
二、詐騙罪
2012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李某在和李某相處之時,虛構買樹苗、買樓房地下室、女兒出車禍、開修理廠買配件、承包工程交定金等事實,隱瞞已婚的真相,先后多次詐騙李某及其父母共計人民幣98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女兒李靖軒于案發(fā)后代為退賠被害人李某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假結婚證、銀行個人賬戶交易明細、借條和欠條、微信聊天截圖、辨認筆錄、記載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李某手機通話錄音和以夫妻名義參與李某同學聚會的光盤、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和解協議書、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手段詐騙他人錢財,數額巨大,有配偶而重婚,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詐騙罪、重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重婚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數罪,應依法并罰。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賠被害人大部分經濟損失,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其辯護人就此所提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信。被害人其余經濟損失,應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本院為保護公民合法財產和正常的婚姻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被害人李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8300元。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
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王子良
審 判 員 劉 強
人民陪審員 王 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魯玲玲
書 記 員 楊 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