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202刑初142號
唐山市路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唐南檢一部刑訴〔2020〕1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韓曉松、檢察官助理楊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辯護人趙倩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唐山市路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2月初,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被告人邱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出售口罩的虛假信息,被害人鄭某為購買口罩,于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23日,在唐山市路南區(qū)家中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邱某某轉(zhuǎn)賬,金額共計人民幣26.86萬元;被害人劉某為購買口罩,于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9日,在唐山市路南區(qū)家中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多次向被告人邱某某轉(zhuǎn)賬,金額共計人民幣99.6949萬元。在被告人邱某某收被害人鄭某、劉某錢款過程中,其委托菜鳥驛站快遞人員給被害人鄭某、劉某指定收貨人郵寄紙巾、皮筋等物品。詐騙行為敗露后,被告人邱某某返還被害人劉某91.948萬元并潛逃。
被告人邱某某詐騙被害人劉某、鄭某錢款金額共計34.6069萬元,全部用于個人花銷。
被告人邱某某2020年9月25日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邱某某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邱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在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辯護意見:第一,被告人邱某某歸案后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詢問時,就如實交代了全部案件事實,屬于坦白,建議從輕處罰;第二,被告人邱某某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建議從輕處罰;第三,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當庭表示認罪,建議從輕處罰;第四,被告人邱某某系癌癥患者,需要長期接受治療,建議合議庭酌情考慮。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2月初,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被告人邱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出售口罩的虛假信息,被害人鄭某為購買口罩,于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23日,在唐山市路南區(qū)家中通過微信、支付寶多次向被告人邱某某轉(zhuǎn)賬,金額共計人民幣268600元。
被害人劉某為購買口罩,于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9日,在唐山市路南區(qū)家中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多次向被告人邱某某轉(zhuǎn)賬,金額共計人民幣996949元。
在被告人邱某某收被害人鄭某、劉某錢款過程中,其委托菜鳥驛站快遞人員給被害人鄭某、劉某指定收貨人郵寄紙巾、皮筋等物品。
另查明,在收取錢款過程中,因口罩定多、部分發(fā)貨等原因,被告人邱某某通過微信退還劉某人民幣830元、通過支付寶退還劉某人民幣268650元。詐騙行為敗露后,被告人邱某某退還被害人劉某人民幣65萬元并潛逃。綜上,被告人邱某某詐騙被害人劉某人民幣77469元、詐騙被害人鄭某人民幣268600元,共計人民幣346069元。被告人邱某某將詐騙款項用于網(wǎng)絡賭博、償還債務。
再查明,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邱某某丈夫胡亞平主動退贓人民幣1萬元。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邱某某自愿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邱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華為手機1部、銀行卡15張等物證、案件來源、微信聊天記錄、轉(zhuǎn)賬憑證、銀行交易明細、戶籍證明、在逃人員登記表等書證、被害人鄭某、劉某的陳述、被告人邱某某供述與辯解、證人吳某、田某、尚某、高某等人證言、高某、劉某、鄭某對邱某某的辨認筆錄、安玲艷、于杰、李陽拆開快遞包裹的錄像、被告人邱某某支付寶的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被告人邱某某在案發(fā)前退賠劉某人民幣91.948萬元,本院在認定詐騙數(shù)額時已予以扣除,但在量刑時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邱某某詐騙錢款用于網(wǎng)絡平臺賭博,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邱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當庭表示認罪,依法對其從寬處罰;被告人邱某某家屬代替其退贓,在量刑時酌情考慮。唐山市路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邱某某歸案后在第一次接受詢問時,如實交代全部案件事實,屬于坦白,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銀行流水、微信、支付寶賬單等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人邱某某收到錢款后未用于購買口罩,結合被告人邱某某供述稱不存在賣口罩的上家,綜上可以證實被告人邱某某到案的第一時間未如實供述,不構成坦白,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當庭認罪、無犯罪前科,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有理據(jù),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邱某某系初犯、偶犯,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邱某某在2020年2月13日至2月23日期間,多次詐騙被害人鄭某、劉某,并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收取詐騙款,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邱某某系癌癥患者,需要長期接受治療,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違法犯罪所得人民幣1萬元,按照比例返還被害人鄭某、劉某;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邱某某剩余違法犯罪所得人民幣33.6069萬元,分別按比例返還被害人鄭某、劉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 燁
人民陪審員 韋欣秀
人民陪審員 高 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于靜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