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111刑初175號
石家莊市欒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石欒檢一部刑訴(2020)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家莊市欒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石家莊市欒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7月26、27日,被告人馬某某隱瞞位于欒城區(qū)惠源東區(qū)的商品房已經轉讓的事實,使用作廢的房屋所有權證與被害人張某1簽訂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向張某1借款10萬元人民幣,被告人馬某某將借來的錢用于還債及揮霍,無力償還借款。案發(fā)后馬某某的父親已歸還張某1的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6、27日,被告人馬某某隱瞞位于欒城區(qū)惠源東區(qū)的商品房已經轉讓的事實,使用作廢的房屋所有權證與被害人張某1簽訂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向張某1借款10萬元人民幣,被告人馬某某將借來的錢用于還債及揮霍,無力償還借款。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的父親代某償還了張某1的錢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工商銀行卡流水、房產抵押貸款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不動產權利及其他事項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中心證明、戶籍證明、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調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2.證人張某2、孫某、裴某、焦某、張某3、馬某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4.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其所擁有的房產已經轉讓的事實,使用作廢的房屋所有權證與被害人簽訂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騙取他人款項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的父親代某償還了張某1的錢款且得到了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量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納。
綜合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事實、性質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閆樂朝
人民陪審員 郝國威
人民陪審員 魏瑞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徐曉凱
書 記 員 聶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