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823刑初185號
平泉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泉市院一部刑訴〔2020〕1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張某某3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鮑麗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被告人張某某3及其辯護人邢寶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平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4月8日,平泉市人民政府發(fā)布公告,在哨鹿溝至東南溝鄉(xiāng)級公路(以下簡稱“哨東線”)項目征占土地范圍內,嚴禁新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嚴禁鋪設線路和管道;嚴禁建設各類大棚及養(yǎng)殖設施;嚴禁栽種花卉、藥材、苗木等行為,并將公告在線沿線進行宣傳張貼。2018年11月份,張某某1、張某某2將藥王廟村七組的集體土地承包后改建為魚塘,張某某1、張某某2與張某某3商議后將2018年11月份簽訂的《承包合同》日期改簽為2016年11月6日,并在合同上承包范圍上將廢棄的灌溉機井寫成養(yǎng)魚池。2019年2、3月份改建的魚塘被哨東線工程征占拆遷。2019年10月份張某某1、張某某2以索要魚塘拆遷補償款為由向平泉鎮(zhèn)人民政府索要地面附著物補償款120余萬元,后張某某1、張某某2與平泉鎮(zhèn)人民政府協(xié)商索要補償款為人民幣666757元,并填具了補償申請表,補償款至今沒有發(fā)放。平泉鎮(zhèn)人民政府聘請石家莊石房房地產(chǎn)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對張某某1、張某某2承包的藥王廟村七組土地修建的魚塘進行評估作價最終價值為144214元,補償款已發(fā)放。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張某某3詐騙未遂數(shù)額為人民幣522543.00元。公訴機關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視聽資料錄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張某某3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張某某3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張某某3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認定詐騙未遂的數(shù)額不準確,三被告人只是向政府提要求,不能以此認定犯罪數(shù)額;被告人張某某3認罪態(tài)度較好;主觀目的不失為了私心,并取得政府諒解;本案屬于詐騙未遂,張某某3屬于從犯。建議對八個人張某某3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4月8日,平泉市人民政府在線沿線發(fā)布、張貼公告稱,在哨東線項目征占土地范圍內,嚴禁新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等行為。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與被告人張某某3商議后,將藥王廟村七組的集體土地,廢棄的灌溉機井承包改建為魚塘,并將2018年11月份簽訂的《承包合同》日期改簽為2016年11月6日。2019年2、3月份改建的魚塘被哨東線工程征占拆遷,2019年10月份張某某1、張某某2以索要魚塘拆遷補償款為由向平泉鎮(zhèn)人民政府索要地面附著物補償款120余萬元,后張某某1、張某某2與平泉鎮(zhèn)人民政府協(xié)商索要補償款為人民幣666757.00元,并填具了補償申請表,補償款未發(fā)放。經(jīng)評估,張某某1、張某某2改建后的魚塘價值人民幣144214.00元,補償款已發(fā)放。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張某某3詐騙未遂數(shù)額為人民幣522543.00元。
案發(fā)后,平泉鎮(zhèn)人民政府以書面形式對三被告人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報案材料,證實本案發(fā)生、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情況。
2.戶籍證明信,證實三被告人的自然情況,均系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張某某3的前科情況。
4.到案說明,證實三被告人均系傳喚到案。
5.平泉市人民政府公告及照片、平泉市行政審批局文件,證實2018年4月8日平泉市人民政府在等地張貼公告,對域內的土地進行征收,并規(guī)定自公告之日起禁止違建、搶栽等;平泉市行政審批局許可對鄉(xiāng)級公路哨東線藥王廟至東南溝段二級公路改建工程施工。
6.承包合同,證實2016年11月6日甲方代表與乙方張某某1簽訂承包合同,約定由乙方出資修建藥王廟村七組養(yǎng)魚池,修建費由甲方進行核實。
7.魚塘照片,證實2019年2月及10月魚塘現(xiàn)場情況。
8.土地征收補償協(xié)議,證實2019年5月18日甲方平泉鎮(zhèn)人民政府與乙方簽訂了土地征收補償協(xié)議,甲方對乙方位于平鐵線沿線東側的9.3863625畝土地實施補償,補償標準為每畝11.5萬元;村會紀要通過之日起,在征收范圍內搶建、搶栽、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及構筑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補償
9.補償協(xié)議,證實2019年10月8日甲方平泉鎮(zhèn)人民政府法人代表閆九強與乙方代表張某某3達成補償協(xié)議,甲方以評估價格為準,一次性補償給乙方魚池及附屬物人民幣141213.70元,七組代表張某某3、吳國金等人簽字。
10.哨東線征占土地附屬物補償申請表,證實張某某2向平泉鎮(zhèn)人民政府申請改建魚池附屬物補償款666757.00元,附屬物補償種類為營業(yè)執(zhí)照、觀賞魚等。
11.分戶估價報告、收款收據(jù),證實藥王廟村七組改建后魚塘評估價值為人民幣144214.00元,補償款已支付。
12.平泉鎮(zhèn)人民政府說明、平泉市價格認證中心文件,證實平泉鎮(zhèn)人民政府沒有張某某1、張某某2將魚塘改建前的大眼井評估價值證據(jù);由于標的物發(fā)生較大改變,平泉市價格認證中心無法對改建前的大眼井價值做出評估。
13.營業(yè)執(zhí)照、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表,證實張某某1于2019年3月15日注冊成立了平泉鎮(zhèn)明生養(yǎng)殖中心,經(jīng)營范圍為觀賞魚飼養(yǎng)、零售。
14.中拓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拆遷問題的說明,證實如張某某1魚塘不遷移,會嚴重影響路基工程正常施工且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通車運行。
15.諒解書,證實平泉鎮(zhèn)人民政府對三被告人予以諒解。
二、證人證言
1.趙某證言,證實平泉哨東線建設途經(jīng)的魚池是“張小子”和“二明”的。2017年的時候魚池建完了,2018年3、4月份“張小子”和“二明”錢不夠了找趙某讓他投錢,趙某投了6萬元。趙某不是藥王廟村人,他不知道平泉市政府在2018年發(fā)過占地公告,趙某知道拆遷補償?shù)氖?,但都是“張小子”和“二明”去談的?/p>
2.宋某證言,證實宋某是平泉鎮(zhèn)政府副鎮(zhèn)長。哨東線在2018年放線,當時沒有放線至魚塘的位置,2019年2、3月份哨東線延長至魚塘的位置了。鎮(zhèn)政府于2018年4月8日下達、張貼過禁止在哨東線規(guī)劃范圍內新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或者大棚及養(yǎng)殖設施的公告。2019年2月魚塘的周圍都是石頭壘建的,沒抹水泥,9月份的時候石頭已經(jīng)壘高1米左右,魚塘四周用水泥磨平了。張某某1實際承包魚塘是2018年10月份以后,張某某1與七組簽訂承包合同后將大眼井改建成魚塘,然后說這個魚塘是2016年11月6日承包的,跟政府要120余萬元,承包合同簽訂日期是2016年11月6日,實際簽訂日期是2018年9、10月份,具體日子不清楚。經(jīng)過幾次協(xié)商,張某某1、張某某2在2019年10月28日提出要求因占地的各項補償款需要666757元。
3.邢某證言,證實邢某是平泉市交通局安全監(jiān)督科科長。哨東線于2019年8月10日入場施工,哨東線禁止強栽強建的公告2018年4月份已經(jīng)下了。魚塘在哨東線線路中,魚塘不搬遷施工隊就無法正常進行。按照評估價格這個魚塘應該補償14萬元左右。
4.陳某1證言,證實2018年11月份左右,張某某1找陳某1說想把藥王廟村七組的水泉子改成魚塘,陳某1說他做不了主就打電話把組長張某某3叫來了,張某某1跟張某某3說了改建魚塘的情況后,他們就開始商定利潤的事,過了幾天,張某某3拿著一份《承包合同》找陳某1,讓他找了部分村民簽字,簽字的時候乙方的簽字還有合同的日子都空著,簽完后陳某1把合同給了張某某1。2018年11月以后張某某1開始修建魚塘,2019年清明前后魚塘有些地方塌了又進行了翻建,翻修完就放水撒魚苗。張某某1找陳某1說要承包魚塘的時候,陳某1說現(xiàn)在《公告》不讓亂建了,張某某1說他們就管簽字得了,給錢就分他們,不給錢還有地在,他們也不搭啥。七組村民在合同上簽字就是利益,也考慮建成魚塘了咋也比一個水坑補償?shù)囊?,補償款誰領了陳某1不知道。
5.楊某證言,證實2018年11月份左右,張某某3和陳某1拿著七組和張某某1簽的承包合同去楊某家找他簽字,張某某3和陳某1說張某某1承包建魚池跟組里是三七分利益,村民都能得點錢,所以他就簽了,簽字時沒注意簽沒簽日期。張某某1是2018年11月左右開始建設魚塘的,那時候村民應該知道平泉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藥王廟村新建建筑物或養(yǎng)殖設施的《公告》。
6.陳某2證言,證實政府關于修路占地的公告是2018年4月份的時候發(fā)的,七組的魚塘是2018年11月份左右開始建設的,是組長張某某3和張某某1簽的合同,簽訂日期不是2016年,是2018年11月份,陳某2不同意這個事,他沒在合同上簽字。陳某2作為村民代表在平泉鎮(zhèn)政府簽了協(xié)議,同意政府作出的占地補償方案,補償款到村里了,是14萬多。
7.吳祥、吳青證言,與陳某2證實內容基本一致。
三、被告人供述
1.張某某1供述,證實2018年5、6月份,張某某1與張某某3制定承包魚塘的合同,陳某1和張某某3找老百姓簽的字,張某某1是2018年7月份在《承包合同》上簽的字,日期簽成2016年11月6日是張某某3主張的,具體是誰簽的日子他不知道,把合同日期往前寫就是想占地的時候多賠償點錢。魚塘實際建設時間是2018年大約11月,承包魚塘后,張某某1找張某某2投資了17萬多,張某某1負責跑手續(xù),得10%的好處費。與政府協(xié)商補償款張某某1自己去過一次,沒跟政府提過錢,同張某某2一起參與過幾次,張某某2最開始給跟平泉鎮(zhèn)政府要120萬,評估公司評估的價格是14萬4千元左右,在平泉鎮(zhèn)政府宋鎮(zhèn)長辦公室談了一次,交通局姓邢的給了一張補償申請表,張某某2最后寫了666757元。平泉鎮(zhèn)政府說廢棄機井的錢,把錢打到村部,一共15萬3千元,張某某1和陳某2去領的,都領走了,張某某1留了一萬二千元,給了張某某3二千元,其余的都給張某某2了。
2.張某某2供述,證實張某某2小名叫“二明”,張某某1小名叫“張小子”。張某某12018年6、7月份承包的魚塘,2018年快到冬天的時候建設的,《承包合同》是張某某3草擬的,張某某1、張某某3去找七組村民簽的字,日期是后寫上去的,他和張某某3、張某某1共同商量把合同日期簽到2016年11月。當時張某某1跟張某某2說他在七組承包個水坑建魚塘,讓張某某2投資,張某某2答應了,還拉了趙某共同投資,他們一人出資十萬元,后來他們約定七組村民占利潤的30%,張某某1占70%,其實是張某某2、張某某1、趙某平分利潤。大概是2019年夏天,張某某2跟張某某1去平泉鎮(zhèn)政府談魚池補償問題,宋鎮(zhèn)長跟他們談的,說評估公司做價補償14萬,張某某2認為不合理。第二次去他們就拉了一個詳細的清單,要求補償120萬,之后又重新做了一個要求補償66萬的清單給鎮(zhèn)政府送去了。撥付補償款的時候,政府把錢打到藥王廟村以后,張某某1跟張某某2說錢到了,是15萬3千元。
3.張某某3供述,證實有一年秋天,張某某1跟張某某3說承包他們組的大眼井建個魚塘養(yǎng)觀賞魚,當時他們小組要整體拆遷,張某某1建魚塘是為了掙拆遷費,張某某3說這事得大伙說了算,就給七組村民打電話,基本都同意。張某某1說他把合同日子往前寫,張某某3說他不管,張某某1寫上日期后把合同原件拿到張某某3家,在合同上把廢棄的機井寫成魚塘是因為村里向政府報固定資產(chǎn)的時候就那么寫的。張某某1包地建魚塘這事發(fā)生在政府下征地或者拆遷的通告時間之后,簽合同就是奔著能掙點錢,掙不著就拉倒,也不用投本錢。張某某1、張某某2多次到平泉鎮(zhèn)政府要拆遷費,因為要的拆遷費太高,談了幾次均未談妥。后來鎮(zhèn)里找張某某3去談,他看了評估公司報告,第一次給了十一萬多,張某某3提出幾項,評估公司給上調到十四萬七千元,張某某3就同意了,把字給簽了。后來經(jīng)過爭取鎮(zhèn)里又多給了一萬元,現(xiàn)在這十五萬多元錢他們都拿著了,錢都給張某某1了,張某某3他們小組一點沒要。
四、視聽資料及說明
1.視頻錄像,證實2019年10月23日張某某2拒領魚塘搬遷通知書情況;
2.拍攝的張某某1魚塘概況,證實2019年張某某1的魚塘概況。
3.協(xié)商視頻,證實2019年10月28日平泉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與張某某1、張某某2關于哨東線征占土地附屬物補償協(xié)商情況。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示證、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證明本院查明的事實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張某某3虛構事實,騙取占地補償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屬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為打擊犯罪,保護公民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張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孫亞金
審 判 員 史振楠
人民陪審員 趙文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夢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