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208刑初316號
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豐檢二部刑訴[2020]2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麗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辯護人康福臣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因與張某1合伙做廢鋼生意產(chǎn)生欠款。2019年8月底至9月間,被告人劉某某謊稱要與被害人何某合伙買賣廢鋼,被告人劉某某偽造了貨物過磅單,返還了部分款項作為投資盈利,取得了何某信任,騙取何某不斷給付投資款,被告人劉某某得款后并沒有從事買賣廢鋼,而是將該款主要用于歸還張某1的債務,截至2019年9月7日,共騙取何某853745元尚未能歸還。
公訴機關就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自愿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康福臣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被告人對被害人何某雖存在詐騙行為,但根據(jù)其主觀意愿來看應有別于常規(guī)的詐騙犯。二、被告人劉某某對何某雖然采用了欺騙的方式,但客觀上并未非法占有何某的錢款。三、被害人何某的損失完全可以通過民事手段進行維權(quán),本案應盡量定性為民事糾紛。四、被告人劉某某自首到案且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五、本案發(fā)生在熟人之間,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劉某某的量刑意見過重。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因與張某1合伙做廢鋼生意產(chǎn)生欠款。2019年8月底至9月間,被告人劉某某謊稱要與被害人何某合伙買賣廢鋼,被告人劉某某偽造了貨物過磅單,返還了部分款項作為投資盈利,取得了何某信任,騙取何某不斷給付投資款,被告人劉某某得款后并沒有從事買賣廢鋼,而是將該款主要用于歸還張某1的債務,截至2019年9月7日,共騙取何某853745元尚未能歸還。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書證:
1.唐山市豐潤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受案登記表。
2.唐山市豐潤區(qū)公安局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該局向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調(diào)取尾號8560、3279、8978銀行卡的開戶信息及2019年6月1日至今交易明細及對手信息。
3.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唐山市豐潤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三中隊接受何某提交磅單22張(劉某某提供給何某)。
4.唐山市公安局開平分局稅務莊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
5.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唐山市豐潤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三中隊接受宋某提交的過磅單一張。
6.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唐山市豐潤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三中隊接受張某1提交的欠條一張。
7.被告人劉某某戶籍證明信。
二、證人張某1、宋某、李某、周某1、劉某1、周某2、周某3、劉某2、張某2、張某3、王某、馬某、盧某、張某4的證言。
三、被害人何某的陳述。
四、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五、辨認筆錄
1.被告人劉某某辨認筆錄,劉某某辨認出何某。
2.證人張某1辨認筆錄,張某1辨認出被告人劉某某。
3.證人宋某辨認筆錄,宋某辨認出劉某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信。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劉某某具有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為保障公民財產(chǎn)安全,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30年7月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所得853745元依法予以追繳,退賠給被害人何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三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郭子靚
審 判 員 宋昭輝
人民陪審員 谷孝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尹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