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903刑初315號
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滄運檢第一檢察部刑訴〔2020〕2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孔令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2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同居女友張某2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張某2微信號同其大姑張某1聊天,冒充張某2先后以給狗看病、開奶茶店需要資金、銀行卡被凍結(jié)等借口分多次騙取張某1微信轉(zhuǎn)賬款4.1萬元。錢款到賬后,李某某先提現(xiàn)到張某2微信綁定的工商銀行卡上,用這張卡交房租、網(wǎng)絡購物、還貸款,其他的錢從銀行卡充值到李某某的微信號用來買手機和吃飯等消費。李某某怕事情敗露,其將這些聊天記錄和提現(xiàn)記錄隨時刪除。
為此,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當庭列舉了相關證據(jù),并建議法庭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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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對列舉的證據(jù)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2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同居女友張某2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張某2微信號同張某2的大姑張某1聊天,冒充張某2,并以給狗看病、開奶茶店需要資金、銀行卡被凍結(jié)等借口多次騙取張某1微信轉(zhuǎn)賬款4.1萬元。上述錢款到賬后,被告人李某某提現(xiàn)到張某2微信綁定的工商銀行卡上,用該銀行卡交房租、網(wǎng)絡購物、還貸款,剩余錢款充值到自己的微信號,用來買手機和吃飯等消費,被告人李某某擔心事情敗露,將聊天記錄和提現(xiàn)記錄隨時刪除。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及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張某1的經(jīng)濟損失41000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證人張某2的證言,張某2工商銀行卡交易明細,張某1與張某2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張某1與張某2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李某某詐騙案涉案資金交易信息,諒解書、收條,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說明,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錢款4.1萬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依法從寬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已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結(jié)合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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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出具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可對其判處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劉忠誠
人民陪審員 張秀敏
人民陪審員 鞠海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朱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