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525刑初189號
河北省隆堯縣人民檢察院以隆檢一部刑訴〔2020〕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隆堯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蘇瑞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李君山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隆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9年1月,被害人劉某找被告人陳某某幫忙貸款,陳某某以包裝劉某為由,以劉某的名義分期貸款10.8萬元購買了一輛陸風X7汽車,陳某某以幫劉某養(yǎng)卡、提升信用卡額度為由將劉某名下的兩張信用卡占有,并承諾在貸款下來之前車輛貸款和信用卡均由其償還,陳某某未完全還清貸款。陳某某一直占有該車輛,后將該車抵押4萬余元。2、2019年1月,被告人陳某某以幫助被害人史某1辦理大額貸款,在邢臺一家小額貸款公司以史某1的名義貸款2萬元,該款到賬后,陳
慶震以要包裝受害人為由將2萬元占有并個人使用。3、2019年4月,被害人張某經人認識被告人陳某某,陳某某以養(yǎng)信用卡、提升信用卡額度為由,張某將本人信用卡交給陳某某,陳某某用該信用卡透支1萬元,并將張某的信用卡扔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公私財產,數額較大,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數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萬元。因被告人陳某某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調整量刑建議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六萬元;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數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八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陳某某的戶籍證明信、興業(yè)銀行信用卡汽車分期業(yè)務申請表、抵押合同、建設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史某1河北省農村信用合作社信用卡交易記錄,被害人劉某、張某及被害人史某1兒子史某3出具的諒解書;證人朱某、董某、路某、史某2、史某3的證言;被害人劉某、張某、史某1的陳述;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
被告人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自愿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的罪名沒有異議,但指控的犯罪數額不應該按照數額巨大的標準,雖然被害人從銀行借款10.8萬元購車,但被告人陳某某并沒
有直接占有該車而是將該車以抵押方式獲取4萬元,所以應以實際取得的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數額。公訴機關指控信用卡詐騙罪不成立,該罪名實際還是詐騙犯罪數額的一部分,被告人陳某某雖然利用被害人張某的信用卡騙取了1萬元,但是被害人張某在報案前已經償還了銀行,被告人陳某某實際上屬于騙取被害人張某的款項,侵害的不是金融機構正常的管理秩序而是他人的財產權利,故不宜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的家屬已經償還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悔罪表現強烈,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全部償還被害人劉某名下的興業(yè)銀行貸款,賠償被害人劉某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劉某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能夠辦理大額貸款但需提前包裝,或能提升信用卡額度等事實,使被害人劉某、史某1、張某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被害人劉某、史某1、張某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某某詐騙被害人劉某的數額應以被害人劉某基于錯誤認識購買車輛辦理的貸款10.8萬元認定,被告人陳某某抵押該車屬于犯罪既遂后對涉案財物的處置行為,故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詐騙4萬元的意見,不能成立。被告人陳某某詐騙被害人張某的信用卡并冒用,其行為既侵犯了被害人張某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其手段行為所觸犯的信用卡詐騙罪與目的行為所觸犯的詐騙罪之間相牽連,應從一重罪詐騙罪處斷。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不能成立。辯護人稱系詐騙罪一部分的意見,依法采納。被告人陳某某積極退賠三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取得三被害人諒解,自愿認罪認罰,
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辯護人適用緩刑建議依法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八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將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曹桂法
審 判 員 張香玲
人民陪審員 齊棟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姬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