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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刑終316號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10-24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9刑終316號    

河北省東光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東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1、萬某某2、趙某3、楊某4、牛某5、趙某6、劉某7犯詐騙罪、原審被告人徐某8、吳某9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冀0923刑初10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原審被告人王某某1、楊某4、劉某7、吳某9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閱卷,訊問被告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認定,1、2017年10月22日,被害人楊某欲抵押貸款,經(jīng)東光一中介介紹認識被告人劉某7,后被害人通過劉某7介紹到依信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抵押貸款。劉某7與被告人王某某1、萬某某2、楊某4等人合謀欲通過制造被害人違約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在此過程中,各被告人積極參與,由劉某7與被害人簽訂了一份借期一天、借款金額40000元的車輛抵押借款合同;王某某1指使萬某某2以給車輛安裝定位為由,將被害人車輛開走并藏匿。后王某某1、劉某7、楊某4等人以被害人合同違約為由將被害人的車輛扣留。被害人楊某提出歸還本金,解除合同后,王某某1、劉某7等人仍以合同違約為由向被害人索要違約金10000元。在被害人歸還本金、賠付違約金后,王某某1等人沒有將車歸還被害人,而是將車出售給被告人吳某9、徐某8。被告人吳某9、徐某8明知該車系贓車,仍以15000余元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予以收購。被告人劉某7在獲取被害人1200元好處費后,告知被害人該車在吳某9處。吳某9以該車系其花15000元購買,如要將車歸還,需交15000元。因被害人沒錢贖車,吳某9、徐某8帶領(lǐng)被害人到銀行將該車的車貸20000余元還清后,將被害人的汽車過戶到自己名下。后吳某9、徐某8將該車以47000余元的價格出售他人,該車現(xiàn)下落不明。經(jīng)鑒定評估,涉案的奇瑞瑞虎3越野車價值50300元。

2、2017年11月3日,被害人沙某與被告人王某某1經(jīng)營的依信小額貸款公司簽署了一份車輛抵押借款合同,借款6000元。按合同約定,被害人沙某將自己的雪佛蘭轎車抵押給依信小額貸款公司,同時雙方約定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還息。簽合同時,被告人趙某3、趙某6、楊某4在場并參與。次日,王某某1為惡意造成沙某違約,指使被告人萬某某2將沙某微信好友拉黑,實則萬某某2為得到借款利息,仍通過微信向沙某索要借款利息,共計800元。11月9日,王某某1伙同萬某某2將該轎車出售給被告人吳某9、徐某8。2017年12月份,沙某欲還款贖車,萬某某2將沙某微信好友拉黑。2018年2月份,沙某欲向王某某1贖車,王某某1等人以沙某合同違約為名,拒不還車。案發(fā)后,王某某1將該車退還沙某,并賠付12000元,得到沙某的諒解。同時萬某某2賠付沙某1200元。被告人吳某9、徐某8明知該車系贓車,仍以12000余元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予以收購。經(jīng)鑒定,涉案的雪佛蘭轎車價值43000元。

3、2017年11月份,被害人侯某欲通過被告人牛某5在被告人王某某1處用車輛抵押貸款,被告人王某某1、萬某某2、牛某5等人商議欲通過制造被害人侯某合同違約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車輛。牛某5通知侯某來依信小額貸款公司簽署了一份借款金額10000元的車輛抵押借款合同,實際未交付履行,被害人將自己的比亞迪轎車抵押給該公司。簽訂合同時,王某某1、萬某某2、牛某5、楊某4、趙某6、趙某3均在場并參與。后王某某1指使萬某某2等人帶被害人去“做家訪”。同日,王某某1將該轎車出售給被告人吳某9、徐某8。之后王某某1以該車在其他地方辦理過抵押貸款合同違約為由將侯某的轎車扣留。如贖車,需交10000元贖車費。被害人因害怕王某某1等人將自己扣留,沒敢去贖車。被告人吳某9、徐某8明知該車系贓車,仍以2000余元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予以收購,后轉(zhuǎn)售他人。該車現(xiàn)下落不明。

4、2017年11月份,被害人趙某向依信小額貸款公司借款,王某某1、萬某某2、楊某4、牛某5、趙某3、趙某6等人與被害人簽訂了一份20000元的車輛抵押借款合同,實際未支付履行。后王某某1指使萬某某2駕駛被害人汽車帶被害人去德州,經(jīng)吳某9介紹辦理該貸款業(yè)務(wù)。到德州后,德州辦理貸款的人員要求被害人重新簽訂抵押借款合同,遭到被害人拒絕。后王某某1指使萬某某2將該車開回吳橋依信小額貸款公司,并將車藏匿。在被害人向王某某1索要車輛時,王某某1等人謊稱車輛被德州扣押。后王某某1將該車出售給被告人吳某9、徐某8。被告人吳某9、徐某8明知該車系贓車,仍以10000余元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予以收購。后趙某通過趙全正(趙某叔叔)等人以15000元的價格將該車贖回。經(jīng)鑒定評估,涉案的長城M4轎車價值38800元。

另查明,在詐騙楊某車輛行為中的違法所得:王某某121700、劉某713000元、萬某某2500元、楊某4500元;在詐騙侯某車輛案件中的違法所得:萬某某2500元、楊某4500元、趙某6500元;在詐騙沙某車輛行為中趙某6違法所得200元。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楊某4因詐騙罪被諸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楊某4因該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p>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轉(zhuǎn)賬記錄、鑒定意見等。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萬某某2、趙某3、楊某4、牛某5、趙某6、劉某7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被害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通過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的方式形成虛假債權(quán)債務(wù),通過賣掉被害人車輛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是實施的“套路貸”行為。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未采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征從整體上表現(xiàn)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成詐騙犯罪團伙,騙取被害人財物,詐騙數(shù)額巨大,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進行處罰。被告人吳某9、徐某8明知四輛車是贓車而予以低價收購,其行為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王某某1直接組織實施了四起詐騙行為,詐騙數(shù)額145100元,數(shù)額巨大。王某某1及其近親屬賠償了被害人沙某、侯某、趙某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1系自動投案,但其在偵查機關(guān)未供述關(guān)于詐騙趙某車輛的行為,不能認定其構(gòu)成自首。其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萬某某2直接參與了四起詐騙行為,詐騙數(shù)額145100元,數(shù)額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相對王某某1次要的作用,是罪責(zé)相對王某某1較輕的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萬某某2認罪認罰,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jié),予以從寬處理。萬某某2退回從沙某處獲得的違法所得,并取得沙某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其在侯某車輛案件中獲得的500元及在沙某車輛案件中王虹給其的1000追繳后上繳國庫。

被告人楊某4在王某某1指揮下參與了四起詐騙行為,詐騙數(shù)額145100元,數(shù)額巨大,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4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其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犯本罪,酌情從重處罰,同時應(yīng)當(dāng)撤銷緩刑,與本罪數(shù)罪并罰。其在侯某車輛案件中獲得的500元依法追繳后上繳國庫。

被告人趙某3在王某某1指揮下參與實施了詐騙沙某、侯某、趙某車輛的案件,詐騙數(shù)額84800元,數(shù)額巨大。在其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3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其在詐騙沙某車輛案件中違法所得200元,依法追繳后上繳國庫。

被告人趙某6在王某某1指揮下參與實施了詐騙沙某、侯某、趙某車輛的案件,詐騙數(shù)額84800元,數(shù)額巨大。在其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6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其在詐騙侯某車輛行為中違法所得500元,依法追繳后上繳國庫。

被告人劉某7直接參與并指導(dǎo)了詐騙楊某車輛案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詐騙603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牛某5在其參與實施的詐騙侯某車輛案件中是犯意的提起者,作用較大。在其參與實施的詐騙趙某車輛案件中起輔助作用。牛某5詐騙犯罪數(shù)額41800元,犯罪數(shù)額較大。其認罰認罰,予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吳某9和被告人徐某8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被害人沙某、侯某、趙某的損失已得到賠償,對參與詐騙該車輛的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其違法所得各9150元依法追繳后上繳國庫。

綜上,對被告人王某某1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萬某某2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楊某4適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趙某3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趙某6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劉某7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牛某5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吳某9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徐某8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被告人萬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三、被告人楊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撤銷(2017)浙0681刑初703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楊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緩刑部分。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三千元;四、被告人趙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五、被告人趙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六、被告人劉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七、被告人牛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八、被告人吳某9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九、被告人徐某8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十、責(zé)令被告人王某某1、劉某7、萬某某2、楊某4退賠被害人楊某損失68300元;十一、追繳被告人在詐騙侯某車輛案件中的違法所得:萬某某2500元、楊某4500元、趙某6500元,追繳被告人在詐騙沙某車輛行為中的違法所得:萬某某21000元、趙某3200元。上繳國庫。追繳吳某9違法所得9150元、徐某8違法所得9150元,上繳國庫;十二、作案工具楊某4手機一部、牛某5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上訴人王某某1上訴提出,其具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上訴人楊某4上訴提出,其系從犯,應(yīng)當(dāng)從輕處罰。

上訴人劉某7上訴提出,本案應(yīng)當(dāng)定性為合同詐騙。認定其指導(dǎo)詐騙楊某車輛,并非法所得一萬元保證金不是事實。認定其詐騙六萬零三百元,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應(yīng)當(dāng)認定其為從犯。

上訴人吳某9上訴提出,其認罪認罰,積極繳納違法所得和罰金,賠償被害人損失,請求對其宣告緩刑。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事實基本一致。另查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1自動投案,當(dāng)庭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應(yīng)當(dāng)認定為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經(jīng)一審?fù)徺|(zhì)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guān)于上訴人王某某1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情節(jié),經(jīng)查,一審法院在量刑時已予以考慮。所提具有自首的情節(jié),經(jīng)查,案發(fā)后,王某某1自動投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應(yīng)當(dāng)認定為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關(guān)于上訴人楊某4所提上訴意見,經(jīng)查,一審法院對其系從犯的情節(jié)已經(jīng)認定,并已從輕處罰。

關(guān)于上訴人劉某7所提本案應(yīng)當(dāng)定性為合同詐騙的意見,經(jīng)查,本案上訴人劉某7等人實施詐騙行為時雖然采用簽訂合同的手段,但不是以合同本身條款讓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交出財物,而是以合同條款以外的將抵押車輛直接開走變賣等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行為性質(zhì)符合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原審法院對本案的定性并無不當(dāng)。

關(guān)于上訴人劉某7所提認定其指導(dǎo)詐騙楊某車輛,并非法所得一萬元保證金不是事實;認定其詐騙六萬零三百元,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應(yīng)當(dāng)認定其為從犯的意見,經(jīng)查,在實施詐騙楊某車輛過程中,上訴人劉某7所起作用積極、主動,不能認定為是從犯。共同犯罪共同責(zé)任,上訴人劉某7應(yīng)當(dāng)對其所參與共同犯罪的數(shù)額承擔(dān)責(zé)任。故對該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guān)于上訴人吳某9所提上訴意見,經(jīng)查,一審法院在量刑時已對上訴人吳某9所提從輕情節(jié)予以考慮,量刑并無不當(dāng),故對其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1、楊某4、劉某7以及原審被告人萬某某2、趙某3、牛某5、趙某6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被害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通過肆意認定違約的方式形成虛假債權(quán)債務(wù),通過賣掉被害人車輛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是實施的“套路貸”行為。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未采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征從整體上表現(xiàn)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成詐騙犯罪團伙,騙取被害人財物,詐騙數(shù)額分別構(gòu)成巨大、較大,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zé)任。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9以及原審被告人徐某8明知四輛車是贓車而予以低價收購,應(yīng)當(dāng)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zé)任。綜上,原判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zhǔn)確。審判程序合法。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某4、劉某7、吳某9以及原審被告人萬某某2、趙某3、牛某5、趙某6、徐某8行為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dāng)。原判對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1構(gòu)成自首的情節(jié)未予認定,故予以改判。據(jù)此,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某4、劉某7、吳某9以及原審被告人萬某某2、趙某3、牛某5、趙某6、徐某8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東光縣人民法院(2019)冀0923刑初104號刑事判決的第二至十二項,即:二、被告人萬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三、被告人楊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撤銷(2017)浙0681刑初703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楊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緩刑部分。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三千元;四、被告人趙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五、被告人趙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六、被告人劉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七、被告人牛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八、被告人吳某9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九、被告人徐某8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十、責(zé)令被告人王某某1、劉某7、萬某某2、楊某4退賠被害人楊某損失68300元;十一、追繳被告人在詐騙侯某車輛案件中的違法所得:萬某某2500元、楊某4500元、趙某6500元,追繳被告人在詐騙沙某車輛行為中的違法所得:萬某某21000元、趙某3200元。上繳國庫。追繳吳某9違法所得9150元、徐某8違法所得9150元,上繳國庫;十二、作案工具楊某4手機一部、牛某5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二、撤銷河北省東光縣人民法院(2019)冀0923刑初104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完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春利

審 判 員 李 莉

審 判 員 張 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娜娜

書 記 員 丁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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