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1刑終567號
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胡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冀0183刑初7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決認定:
(1)2018年4、5月份的時候,被告人胡某某在網(wǎng)上購買一張未實名的手機卡,并用該卡注冊QQ號,在QQ上搜索毛巾群,并加孟某為好友,胡某某自稱為劉志強,在石家莊市經(jīng)營毛巾,二人商量好價格后,孟某發(fā)貨到石家莊,胡某某讓郝某接貨后去銀行的柜員機用無卡存款的方式向孟某付款,經(jīng)過幾次交易取得孟某的信任后,胡某某向孟某訂購30010元毛巾,胡某某收到毛巾后,孟某聯(lián)系不上胡某某。
(2)2018年7月分的時候,胡某某用同樣的方法,自稱為李志強,向無極縣的賈某以客戶華北制藥廠需要毛巾為由,向賈某多次訂購毛巾,并讓郝某接貨后去銀行的柜員機用無卡存款的方式向賈某付款。取得賈某的信任后,胡某某向賈某訂購兩萬條毛巾,價值39000元,胡某某收到毛巾后,賈某聯(lián)系不上胡某某。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jù)予以證明: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2、接受證據(jù)清單:
賈某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內(nèi)容為賈某和劉志強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孟某提交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及和劉志強微信聊天記錄。
3、辨認筆錄:
高某辨認出郝某就是接賈某毛巾貨物的女子。
4、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釋放證明書、執(zhí)行通知書:
河北省高陽縣人民法院(2019)冀0628刑初173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合同詐騙罪,2019年10月2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同日被釋放);其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緩刑考驗期間為2019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止。
5、胡某某的前科證明、戶籍證明信:
胡某某因犯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高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罰金已繳納)。
6、冀A×××××小型汽車查詢結(jié)果單:
機動車狀態(tài):注銷;車身顏色:白;車輛型號:桑塔納;機動車所有人:晉州市華康服裝繡品有限公司。
7、孟某、賈某、郝某、高某的常駐人口數(shù)據(jù)查詢信息。
8、證人郝某的證言。
我是很早就在網(wǎng)上認識胡某某了,第一次見面是我去晉州買洗衣液,他介紹的具體什么時間記不得了。2017年底去的石家莊,我在石家莊市做新車代購,當時胡某某也在這個園區(qū)做代購。我沒有幫胡某某在貨場收過毛巾,我沒有幫胡某某在石家莊長安區(qū)中央時區(qū)停車場附近收過毛巾,我只幫他收過正定的貨,收貨人都寫的李偉。我沒有幫胡某某收過李志強貨劉志強的貨。胡某某當時的手機號、QQ號、微信號是多少不記得了。2018年的時候我用哪個手機號不記得了。我?guī)秃衬呈肇浻玫能嚊]見過,都是胡某某讓我出面去接貨,他也去,不過他不需要露面,等我接了貨我就走,他再過去將貨拉走。我沒有見過牌照號為冀A×××××的一輛銀灰色單排小貨車。我沒有幫胡某某向賈某、王軍巧、孟某轉(zhuǎn)過款。胡某某詐騙來的貨款沒有分給我。我不知道他騙來的錢干什么用了。
9、證人高某的證言。
2018年5、6月份的時候我?guī)唾Z某拉過毛巾,當時我在州通物流開車拉貨運,幫賈某往石家莊條附近送過毛巾,后來賈某說貨款沒有給他,他被騙了。當時接貨的是一個女的,這個女的開著一個銀色的單排,車挺舊的,車牌沒記住,牌照當時我記下了回來后告訴賈某了,現(xiàn)在我記不清了。當時到南三條后給她打電話通知接貨,現(xiàn)在忘記電話號碼了。這名女子個子不高,較瘦,膚色較黑,30歲左右。我差不多應該還能認出這名女子,當時她一個人去接貨,抬不動大包,每次都是我?guī)退?/p>
10、被害人孟某的陳述。
我來報案,我被人騙了30010元的毛巾。2018年7月28日和30日兩次,從海灘村北騙走的。我在海灘村經(jīng)營著一家夢楊毛巾廠。2018年4月21日有名男子給我打電話,自稱是石家莊批發(fā)毛中的,叫劉志強,問我生產(chǎn)什么毛巾,和我商量買毛巾的事。后來我們就加為QQ好友了。22日我們做了第一筆買賣,我將4200元毛巾通過物流給他送到石家莊長安區(qū)中央時區(qū)停車場。對方收到貨后,立刻通過無卡存款的方式將錢存到我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62×××74上。后來又陸續(xù)做了幾次買賣,收貨地址都一樣,對方都是通過無卡轉(zhuǎn)賬的方式進行支付。7月28日,對方說要3萬元的貨,他的客戶著急,讓我先發(fā)一部分貨出去,我就給他發(fā)了1.5萬元的貨,30日又給他發(fā)了15010元的貨。收到貨后,對方說他的客戶沒有給他打款,晚幾天在給我錢,我就答應他了。后來我給他要錢,他一直以各種理由拖著。到10月份,就聯(lián)系不上他了。QQ不回,電話、短信都不回。剛開始的聯(lián)系電話是177××××5810,聯(lián)系過一兩次后對方就說換號了,再用的是170××××5966和我聯(lián)系,一直到2019年2月份再打電話就提示停機了。對方QQ33×××89,昵稱毛巾針織行。對方的接貨人是個女的,聯(lián)系電話187××××2375,開著一輛牌照為冀A×××××的汽車接貨,不知道她是劉志強雇來送貨的。我沒有和對方見過面。
11、被害人賈某的陳述。
我來報案,我賣給一個叫李志強的人2萬條毛巾,價值39000元,他沒給錢,而且現(xiàn)在也聯(lián)系不上他了。今年7月12日下午,李志強在微信上聯(lián)系我,說他往華北制藥廠賣毛巾,要買我兩萬條毛巾,我倆商量好毛巾的規(guī)格,按每條毛巾2.35元賣給他。20號他說毛巾上不繡字了,改成印花的,價格就變成1.95元了。到了24號下午,我把第一批7包7000條毛中,每包1000條。讓州通物流的貨車運往石家莊。25號早上,李志強到貨場拿走了這些毛中。26號下午,我把第二批7000條毛巾讓州通物流的貨車拉到石家莊。27號早上李志強在貨場收到了毛巾。28號下午,我把第三批6000條毛巾也讓物流的拉到石家莊。29號早上,李志強從貨場把這批毛巾拿走了。到了8月6號,李志強一直沒給我毛巾的貨款,我給李志強打電話要貨款。他說毛巾還沒有給華北制藥廠,還是讓我等等。又過了幾天,我又找李志強要貨款,他說還沒有給華北制藥廠,還是讓我等著。又過了幾天,我還找李志強,他說華北制藥廠的會計有事給不了錢,我讓他再催催。我一直催著李志強,但他一直讓我等。到了9月10日,我找李志強說到了15號再給不了錢,我就把毛巾拉回來。他說貨發(fā)給人家了不能要回來,他盡快把貨款要回來。我就一直催著他要錢。到了9月29號我去南三條找李志強,給他打電話發(fā)微信都聯(lián)系不上。一直到10月1號上午,他說別催了,盡快要回貨款。然后到現(xiàn)在他的電話就一直沒人接了,微信也不回了。這些毛巾都是通過無極縣城西環(huán)那里的州通物流運到市區(qū)那里的貨場,李志強去貨場拿的貨。
我是2018年5月9號早上在晉州毛巾群一個QQ名叫“毛巾針織行”的人在QQ上加我好友,然后對方要買我生產(chǎn)的毛巾,我讓對方加了我的微信好友,微信昵稱是“毛巾浴巾針織用品”。我和對方商定好每條1.95元價格賣給他,他讓我先做一包2000條的毛巾用物流發(fā)給他。他還告訴我他叫李志強,手機號是170××××5966。后來我倆說好了毛巾上的圖案和打包的方式,他在石家莊條有門市,讓我把毛巾發(fā)到。14號下午,我把這個叫李志強的人要的毛巾放到了無極縣縣城西環(huán)上的州通物流。讓物流把毛巾運到李志強指定南三條機務(wù)站那,我讓李志強收到貨了給我貨款。15號早上物流的車到了貨運站,李志強拿走了毛巾,當天下午我把我媳婦王軍巧的卡號發(fā)給了李志強,他把3900元的貨款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給了我。5月19號,李志強又聯(lián)系我,他要買一包2000條的毛巾。25號下午,我讓物流公司的車把毛巾運到市里,26號早晨李志強拿了毛巾,當天晚上把3900元的貨款轉(zhuǎn)賬給了我。6月3號,李志強讓我再做兩包4000條毛巾。6月8號下午我把毛巾讓物流公司運走,10號早晨李志強收到貨,晚上把7800元的貨款轉(zhuǎn)給了我。李志強把貨款轉(zhuǎn)到我媳婦王軍巧的工商銀行賬戶里,卡號是62×××54。李志強都是在ATM機上直接存的錢,沒有用銀行卡轉(zhuǎn)賬。對方自稱叫李志強,在南三條賣毛巾,QQ號是33×××89,名字是毛巾針織行。微信號是×××,昵稱是毛巾浴巾針織用品。李志強前三次他都把貨款結(jié)清了,第四次他也收到了貨,是州通物流的人給我說的已經(jīng)把貨給了李志強。我給州通物流和州通物流給李志強貨,都沒有簽字。我沒有李志強收到貨物的簽字,但他在微信上給我說他已經(jīng)收到了貨。我聽州通物流的司機高某說,每次毛巾送到貨場了,是一個女的開著一輛銀灰色單排小貨車拉走的貨,車牌號是冀A×××××。晉州一個經(jīng)銷毛巾的人說一自稱劉志強的人買了他的毛巾電話是170××××5966。一個叫石書坡的在石家莊拉的他的貨,石書坡電話187××××2375。
1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我2019年10月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保定市高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期兩年執(zhí)行。我詐騙別人的毛巾款了,就我自己,我只是讓郝某幫助我收貨和付貨款了,但是當時郝某不知道是我騙來的毛巾。我和郝某是特別好的朋友關(guān)系。其實我詐騙毛巾的事已經(jīng)在高陽法院判過了,但是有兩起案子沒有交代,這兩起分別是我騙晉州市海灘村一個叫孟某的,還有是騙的無極叫什么權(quán),大名記不清了。
2018年4、5月份的時候,我在網(wǎng)上買了一張不記名的手機卡,然后用這張手機卡注冊了一個QQ號碼,我用QQ搜索毛巾群,然后在毛巾群里面加上了孟某,我對孟某謊稱我叫劉志強,在石家莊條做毛巾生意,為了取得孟某的信任,我前期先訂了孟某幾次毛巾,每次毛巾到貨以后我都能按時給孟某付款,但前期這幾次都是小額的,最后一次我向孟某一次性訂了三萬元左右的貨,我收到貨以后我就不再使用這張用來跟孟某聯(lián)系的手機卡及QQ號碼了,也沒有給孟某打款。前期我收到貨以后是孟某告訴我銀行卡號以后,我都是讓郝某去銀行的柜員機用無卡存款的方式向孟某付款。因為我知道銀行里面都有監(jiān)控,我怕被別人認出來,讓郝某用無卡轉(zhuǎn)賬的方式轉(zhuǎn)賬不會被追蹤到銀行卡號,也不會泄露我的個人信息,所以我才讓郝某用無卡轉(zhuǎn)賬的方式轉(zhuǎn)的貨款。貨到之后我讓郝某去收姓名是劉志強的貨。我給郝某說:你幫我去接一下貨,貨主叫劉志強,她就去了也沒說別的。我用手機聯(lián)系的一個拉貨的司機,讓他給郝某聯(lián)系去接貨。替我接貨的司機開的是一輛什么車我記不清了,和詐騙無極的那次也是聯(lián)系的同一個司機。當時是我自己的詐騙想法,我當時也沒有給郝某說,在高陽詐騙的時候我才給郝某說了我的想法。我跟孟某的聯(lián)系是兩個手機號,這兩個手機號都是我在網(wǎng)上買的無名手機號,因為時間長了我記不清具體是什么號碼了。我用來跟孟某聯(lián)系的QQ號碼名叫“毛巾針織行”,但是QQ號記不清了。
2018年7月份的一天,用同樣的方法,我在先在毛巾群里加上一個叫“權(quán)”的人的qq,通過qq我又用微信加上了這名叫“權(quán)”的微信,加上微信后我自稱是李志強,我的華北制藥廠的客戶需要毛巾,我讓“權(quán)”給我報價,報完價后我就讓“權(quán)”給我拉到南三條附近的貨站,前幾次我都是按時讓郝某把貨款直接用無卡轉(zhuǎn)賬的方式轉(zhuǎn)過去,最后一次“權(quán)”一共給我送了1萬多條毛巾,具體數(shù)記不清了,毛巾到貨站后,我也是讓郝某幫我去取貨,取完貨后,我也是就不在使用這個手機號、微信號和qq號了。我詐騙來的毛巾都賣了,賣來的錢都還了銀行的貸款了。
我前幾次少量訂的毛巾到貨后都按時付給了孟某貨款,最后一次我訂了孟某3萬左右的毛中,我收到貨后就沒有給孟某付款,我也不再使用這個手機號和QQ號了,2018年我騙孟某毛巾的時候,我還用同樣的方法也是用這個QQ和微信聯(lián)系了無極一個叫“權(quán)”的人,我對“權(quán)”謊稱我叫李志強,我向“權(quán)”訂了幾次毛巾,都按時付款,最后一次我收到貨后就沒付款,我也不再使用和他聯(lián)系的手機號、QQ和微信號了。我這兩次詐騙的錢我還了晉州市農(nóng)商銀行東卓宿分行的貸款10萬元,我用剩余的錢還了平安銀行的貸款10萬元。我在石家莊隨便找的人接貨,我對冀A×××××車號的貨車沒有印象了,我接貨的車是在路上隨意找的,每一次的價格價格的價格也不多,大概有100元左右。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一審庭審質(zhì)證、認證,原審法院予以確認。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gòu)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負刑事責任。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經(jīng)濟合同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不同點在于:詐騙罪的行為方式具有多樣化的特點;而合同詐騙罪主要是采取經(jīng)濟合同形式來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經(jīng)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quán),進而擾亂市場秩序;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quán)。在兩高關(guān)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了通過發(fā)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等發(fā)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的酌情從嚴懲處。在本案中,被告人是通過無名手機號、QQ號碼、微信、短信進行的詐騙,跟受害人沒有接觸,并沒有與受害人簽訂任何形式的買賣經(jīng)營合同,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同時司法解釋中也對被告人的此種詐騙方式定性作出了規(guī)定,故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不成立,應以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2019年10月22日因犯合同詐騙罪被河北省高陽縣人民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間為2019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止;現(xiàn)應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撤銷緩刑,執(zhí)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將前罪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guī)定,認定:一、被告人胡某某原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已繳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二、依法追繳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所得,返還給受害人賈某人民幣三萬九千元、孟某人民幣三萬零十元。
原審被告人胡某某上訴和辯護人辯護主要提出:一審判決認定胡某某之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不當;胡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一審判決量刑重。
經(jīng)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相同。上訴人胡某某犯罪的證據(jù)經(jīng)一審質(zhì)證,二審核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但本案中,胡某某通過QQ、微信等方式與被害人簽訂了購銷合同,以與被害人簽訂、履行經(jīng)濟合同的方式詐騙被害人財物,其行為應認定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
關(guān)于胡某某和辯護人所提一審判決認定胡某某之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不當?shù)脑V辯意見,經(jīng)查屬實,所辯予以采納;關(guān)于所提胡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的訴辯意見,經(jīng)查無充分證據(jù)證實,對所提訴辯意見不予采納;關(guān)于所提一審判決量刑重的訴辯意見,經(jīng)查,一審判決量刑偏重,應予糾正。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與被害人簽訂、履行經(jīng)濟合同的方式詐騙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懲處。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予從輕處罰。胡某某在原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的刑罰緩刑考驗期內(nèi)被發(fā)現(xiàn)本次所判之罪,應依法撤銷原判刑罰的緩刑部分,將前罪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和本次判處的刑罰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和量刑不當,應予糾正。對胡某某和辯護人的訴辯意見,本院部分采納。依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3刑初75號判決第二項,即“依法追繳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所得,返還給受害人賈某人民幣三萬九千元、孟某人民幣三萬零十元”部分;
二、撤銷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3刑初75號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胡某某原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已繳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部分;
三、上訴人胡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撤銷原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罰金已繳納)的緩刑部分,將原判刑罰與本次判處的刑罰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罰金已繳納三萬元,剩余三萬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清)。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龍坡
審判員 梁連山
審判員 邵彩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