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9刑初373號
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薊檢一部刑訴〔2020〕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付延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周廣明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至11月間,被告人張某因沉迷網絡賭博,向他人高息借款,后為了償還高息借款及進行網絡賭博,編造幫他人倒貸款需要資金、進行工程招標需要交納保證金等理由,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24.7萬元(以下幣種同)。其中:
2019年3月至7月間,以工程投標需要交納保證金為由,通過龐麗娟騙取焦某89.3萬元,于案發(fā)前退還48.9萬元;
2019年8月14日,以幫助他人交保證金需要資金為由,騙取李某1100萬元,于案發(fā)前退還26萬元;
2019年9月至11月間,以幫助他人倒貸款需要資金為由,騙取張某1、張某2夫妻312萬元,于案發(fā)前退還1.7萬元。
贓款已揮霍。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機關當場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查證屬實的案件來源、到案經過、居民信息表、情況說明、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借條、轉賬記錄、借款合同、部分“彩票”報表統(tǒng)計數(shù)據、微信聊天記錄,被害人焦某、李某1、張某1、張某2陳述,證人龐某、李某2、張某3、賈某、朱某、張某4證言,被告人張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多次詐騙,且為賭博而詐騙,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發(fā)表的張某系自首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張某系被公安機關當場傳喚到案,其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自愿性,依法不應認定為自首,故對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發(fā)表的張某主觀惡性不大的意見,經查,張某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且部分用于賭博,主觀惡性較大,故對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發(fā)表的被害人具有過錯的意見,經查,被害人為了獲取利息而被騙取財物不屬于過錯,故對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發(fā)表的張某系初犯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2033年5月23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焦某人民幣40.4萬元,退賠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74萬元,退賠被害人張某1、張某2人民幣310.3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閔 鵬
審 判 員 潘曉哲
人民陪審員 田建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寧
書記員楊川
附:本裁判文書所依據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