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1刑初542號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西青檢一部刑訴〔2020〕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仲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廣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仲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3月初,被告人仲某某與被害人李某通過網(wǎng)絡結識并發(fā)展為朋友關系。2020年3月19日,仲某某以還信用卡為由,騙取李某人民幣5000元,后李某在其居住的天津市西青區(qū)××莊街××號樓××號的家中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支付仲某某人民幣5000元。仲某某在得到錢款后將李某微信拉黑。2020年4月16日民警將仲某某抓獲歸案?,F(xiàn)仲某某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李某的損失,但李某不予諒解。
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圖、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戶籍信息材料、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及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仲某某詐騙他人財物的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仲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仲某某單處罰金。
被告人仲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仲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仲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仲某某犯詐騙罪,判處罰金5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仲某某詐騙所用的蘋果牌黑色手機一
部(IMEI:35300909915××××),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力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唐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