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01刑初322號
公訴機關以津和檢三部刑訴〔2020〕1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1、保某某2、楊某某3、焦某某4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薛光出庭支持公訴,四名被告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林某某1與網名“夢幻”的男子聯系,雙方約定“夢幻”向被告人林某某1高價收購實名認證的銀行卡、支付寶賬號等支付工具。被告人林某某1明知“夢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先后向被告人保某某2、楊某某3等人收購上述支付工具,并出售給“夢幻”。期間,被告人林某某1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
被告人保某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其本人銀行卡五張、支付寶賬號一個及從他人處收購的銀行卡五張出售給被告人林某某1,上述賬戶匯總支付結算金額人民幣60萬余元。期間,被告人保某某2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
被告人楊某某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其本人銀行卡一張、電話卡一張出售給被告人林某某1,上述賬戶中支付結算金額人民幣100余萬元。期間,被告人楊某某3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3100元。
被告人焦某某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其本人銀行卡六張通過他人轉售給被告人林某某1,上述賬戶中支付結算金額人民幣28萬余元。期間,被告人焦某某4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元。
經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于2020年4月21日將被告人林某某1、保某某2、楊某某3抓獲,同年4月26日將被告人焦某某4抓獲,并依法扣押涉案手機、銀行卡等物品若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某1、保某某2、楊某某3、焦某某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鑒于林某某1、保某某2、楊某某3、焦某某4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某某3、焦某某4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四名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某1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3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保某某2、焦某某4各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林某某1、保某某2、楊某某3、焦某某4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定性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請求法院分別對其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證人陸某、李某、楊某的證言,110接處警綜合記錄單、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材料、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支付寶賬號交易明細、扣押清單、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書證,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檢查筆錄及照片,電子數據,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林某某1、保某某2、楊某某3、焦某某4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1、保某某2、楊某某3、焦某某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林某某1、保某某2、楊某某3、焦某某4分別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分主從。被告人楊某某3、焦某某4系累犯,依法均應從重處罰。被告人保某某2有刑事處罰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四名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保某某2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被告人楊某某3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焦某某4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四名被告人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前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林某某1的刑期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扣除被告人保某某2判決前先行羈押共計37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折抵刑期5日,即被告人保某某2的刑期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鄢桓嫒藯钅衬?判決前先行羈押共計37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折抵刑期5日,即被告人楊某某3的刑期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鄢桓嫒私鼓衬?先行羈押共計37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折抵刑期3日,被告人焦某某4的刑期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罰金均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林某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保某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楊某某3違法所得人民幣3100元、被告人焦某某4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元,均依法沒收。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銀行卡、U盾、電話卡、手機、筆記本等作案工具均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崔明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仇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