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02刑初266號
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東檢一部刑訴[2020]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元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在審查起訴期間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自愿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太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元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微信上冒用他人身份,以購買電腦、行李箱等急需用錢為由詐騙他人錢財,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元某詐騙被害人李某人民幣19300元;
2、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元某詐騙被害人阿某人民幣5500元;
3、2019年12月,被告人元某詐騙被害人鄒某人民幣500元;
4、2020年2月,被告人元某詐騙被害人潘某人民幣600元;
5、2020年2月,被告人元某詐騙被害人趙某人民幣1000元;
6、2020年3月,被告人元某詐騙被害人劉某人民幣700元;
7、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元某詐騙被害人宋某人民幣199912.42元。
案發(fā)后經(jīng)被害人報警,公安機關(guān)于2020年5月9日將被告人元某抓獲歸案。
庭審中,被告人元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不持異議,且有被害人李某等陳述,證人王某證言,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微信截圖,轉(zhuǎn)賬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銀行書證,賬戶主體信息查詢,情況說明,110接警單,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戶籍材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元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能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等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元某退賠被害人李某涉案贓款人民幣19300元、阿某涉案贓款人民幣5500元、鄒某涉案贓款人民幣500元、潘某涉案贓款人民幣600元、趙某涉案贓款人民幣1000元、劉某涉案贓款人民幣700元、宋某涉案贓款人民幣199912.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馮中婷
審 判 員 王 珺
人民陪審員 王鵬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雙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