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02刑初260號
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東檢一部刑訴[2020]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尹敬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鄧某在上?;脤⑿畔⒖萍加邢薰竟ぷ髌陂g,以業(yè)務員身份參與該公司的詐騙活動,使用沒有港股通業(yè)務資格的“雪鷹資本”期貨交易平臺,誘使被害人到“雪鷹資本”開戶投資,利用該平臺在網(wǎng)絡上虛假交易香港恒生指數(shù)期貨。被告人鄧某冒充講師身份,通過與被害人微信聊天方式獲取被害人信任,冒充成功客戶的身份以在直播間、“客戶微信群”烘托盈利氣氛等手段,誘導被害人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入金”使被害人虧損,騙取被害人黃某1、苑某、于某等人共計人民幣1500余萬元。
案發(fā)后被害人報警,被告人鄧某于2020年5月2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庭審中,被告人鄧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且有經(jīng)當庭質證的微信聊天截圖,情況說明,接警單,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戶籍材料,證人朱某2、焦某2、袁某3、蘇某、周某2、周某3證言,被害人黃某1、張某1、于某、李某1、孫某1、程某、黃某2、張某2、顧某、李某2、何某1、孫某2、劉某1、周某1、鄒某、肖某、陳某1、李某3、陳某2、鄧某、李某4、沃某、王某1、何某2、袁某1、許某、古某、黃某3、焦某1、李某5、唐某、王某2、樓某、陳某3、毛某、劉某2、劉某3、遲某、倪某、吳某、花某、鐘某、來某、崔某、張某3、金某、邵某、黃某4、黃某5、黃某6、馬某1、王某3、易某、牛某、鄭某、曾某、劉某4、廖某、張某4、黃某1、張某5、劉某5、郭某、仇某、常某、陳某4、達某某、陳某5、陳某6、劉某6、馬某2、陳某7、張某6、袁某2、黎某、王某4、欒某、苑某、盧某、朱某1、郝某、鮮某、王某5的陳述,微信截圖,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與電信詐騙犯罪團伙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鄧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能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以上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鄧某退賠非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連波
審 判 員 王 珺
人民陪審員 武長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雙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