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4刑初442號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武檢一部刑訴[2020]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素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于2020年4月底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在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對面小劉汽車電路門臉,為給其網(wǎng)絡(luò)賭博賬號充值賭博,謊稱其店內(nèi)需要進貨急需用錢、還信用卡急需周轉(zhuǎn)、家里急需用錢等,騙取程某甲人民幣7000元、郭某某人民幣2000元、張某甲人民幣2000元、王某甲人民幣7000元、陳某甲人民幣6000元、王某乙人民幣8000元、程某乙人民幣5000元、張某乙人民幣7000元、李某某人民幣6000元、韓某某人民幣8000元、馬某甲人民幣5000元、馬某乙人民幣4000元、王某丙人民幣3000元、黃某某人民幣1000元、張某丙人民幣3000元、劉某某人民幣2000元、姜某某人民幣3000元、楊某甲人民幣3000元、楊某乙人民幣3000元、陳某乙人民幣5000元(于案發(fā)前已退還3000元)、王某丁人民幣3000元、邢某某人民幣4000元、寇某某人民幣2100元、董某某人民幣3000元、魏某某人民幣4800元、章某某人民幣2000元、張某丁人民幣45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本案情況,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相關(guān)證據(jù)均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20年4月底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在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對面小劉汽車電路門臉,為給其網(wǎng)絡(luò)賭博賬號充值賭博,謊稱其店內(nèi)需要進貨急需用錢、還信用卡急需周轉(zhuǎn)、家里急需用錢等,騙取程立全人民幣7000元、郭大恒人民幣2000元、張順人民幣2000元、王建雨人民幣7000元、陳建剛?cè)嗣駧?000元、王玉泉人民幣8000元、程朝輝人民幣5000元、張立海人民幣7000元、李海濤人民幣6000元、韓長偉人民幣8000元、馬軍人民幣5000元、馬友齊人民幣4000元、王偉人民幣3000元、黃鵬飛人民幣1000元、張建明人民幣3000元、劉更生人民幣2000元、姜奎人民幣3000元、楊東人民幣3000元、楊明生人民幣3000元、陳立軍人民幣5000元(于案發(fā)前已退還3000元)、王力新人民幣3000元、邢真彭人民幣4000元、寇子江人民幣2100元、董金山人民幣3000元、魏立立人民幣4800元、章孟冬人民幣2000元、張文東人民幣45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1104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110接警記錄單、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清單、提取筆錄、微信截圖照片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充值記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微信聊天及轉(zhuǎn)賬記錄截圖、被害人陳述、情況說明、人口信息、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適用法律條款的意見正確,應予采納。被告人劉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本案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可對其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某多次詐騙,為賭博實施詐騙,可酌情對其從重處罰。對公訴人綜合本案情況發(fā)表的量刑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4年10月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某分別退賠程立全人民幣7,000元、郭大恒人民幣2,000元、張順人民幣2,000元、王建雨人民幣7,000元、陳建剛?cè)嗣駧?,000元、王玉泉人民幣8,000元、程朝輝人民幣5,000元、張立海人民幣7,000元、李海濤人民幣6,000元、韓長偉人民幣8,000元、馬軍人民幣5,000元、馬友齊人民幣4,000元、王偉人民幣3,000元、黃鵬飛人民幣1,000元、張建明人民幣3,000元、劉更生人民幣2,000元、姜奎人民幣3,000元、楊東人民幣3,000元、楊明生人民幣3,000元、陳立軍人民幣2,000元、王力新人民幣3,000元、邢真彭人民幣4,000元、寇子江人民幣2,100元、董金山人民幣3,000元、魏立立人民幣4,800元、章孟冬人民幣2,000元、張文東人民幣4,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樹崑
人民陪審員 王國紅
人民陪審員 梁建元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 陽